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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以及《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企業從境內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企業可以提供境外公正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再作為記賬憑證。
綜上,內地公司取得香港公司的invoice票據,如果與企業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合理支出,允許依法作為稅前扣除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