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訴訟授權書域外證據公證認證
涉外訴訟授權書域外證據公證認證
涉外訴訟授權書域外證據公證認證
1、維也納領事認證公約
2、《關于取消要求外國公文書認證的公約》(Conv 2、《關于取消要求外國公文書認證的公約》(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 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 equirement o 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 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eign Public
Documents,簡稱1961年《海牙取消認證公約》)。
3、《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1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構
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隨著中國與國外經貿往來的增多,涉外訴訟也隨之增加,當境外當事人簽署的起訴狀時,在遞交到法院時都要求辦理公證認證手續,
該如何辦理?
在涉外訴訟中,經常會有境外居民起訴的情況,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授權委托書和域外證據需辦理中國駐外使領館的認
證手續,對起訴狀沒有要求,但如不對起訴狀進行認證,往往無法對起訴狀中具狀人簽字的真偽進行核查,這里有一個法律規定的死
角,律師完全可以根據對自己當事人有利的立場進行解釋。
一、代理人能否代為起訴
要解決對起訴狀的認證問題,先要排除代理人能否起訴的問題,
否則如代理人能代為起訴,代理人持經過認證的授權委托書代為起訴即可。《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
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第六十九條規:“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托書,應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
訴?!?br />
上述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代理人的權限,權限范圍中沒有代為起訴的權利,其原因在于何時起訴、訴訟請求如何是民事訴訟程
序的起點,啟動的程序只能掌握在當事人手里,不能交由代理人行使,故民事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理當事人提起訴訟,不享有在民事起
訴狀中具狀人處署名的權利。
二、起訴狀是否需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規定,在域外形成的授權委托書和證據需辦理認證手續,但起訴狀也是在域外形成的,是否需辦理認證法
律沒有規定,所以有人認為起訴狀不需認證。但法律規定認證的原理是因為對來自法域外的材料,司法機關無法確定真偽,也為了確
定司法裁判權的適用范圍,域外形成的起訴狀如不經過認證,就可以啟動訴訟程序,而訴訟過程中的證據反而需要認證,無疑有違
“舉輕以明重”的法律原則,故本律師認為域外形成的起訴狀也應經過認證手續。
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這里有一個死角,即雖未經過認證,但代理人可以“代為承認”訴訟請求,代理人可以持經過認證的授權委托書
行使“承認”的權利,這種承認是否有效,則取決于審判機關的判斷了。
涉外訴訟起訴狀公證認證流程:
1、國際公證人公證;
2、該國外交部認證;
3、中國領事館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