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公司條例(“新條例”)已在2014年3月3日生效。其目的是為了加強公司管治、方便營商、確保規管更為妥善、以及使香港公司法例適應現代化要求。本文概述新條例對香港私人公司的成立、持續營運和公司管治的具體影響。 成立香港公司1、 公司類別 在新條例下,香港公司可分為以下五類:
當中最普通的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即上述的(b)類)。 2、章程細則 一家公司的章程細則是它唯一的組織憲法文件,而章程細則的內容根據公司類別在公司目的、由成員承擔的法律責任或分擔款額、以及股本和最初股份持有的情況等條文方面有所不同。關于已在香港營運的公司之其他附屬內部規則(如有),新條例則沒有對此作出任何相關的規定。 3、香港公司名稱 香港有限公司中文名稱應當以“有限公司”作為公司注冊名稱的最后4個字結尾;英文名稱,應當以”Limited“作為公司注冊名稱的最后一個字。 公司有責任披露其屬有限責任公司或無限責任公司,必須以清楚可讀字樣在其任何通訊文件、交易文書及網站上顯示。如公司的注冊名稱包括中、英文名稱,則公司的中、英文名稱均須顯示在其通訊文件、交易文件及網站上。 4、注冊辦事處 公司須在香港設有一個注冊辦事處,所有通訊及通知(包括訴訟文件)均可送達該辦事處。 5、股本和最初的股份持有的情況 公司的股份沒有面值(也稱作“票面價值”)。按新條例要求,在成立公司的時候,一家有股本的公司(包括公眾股份有限公司、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本的公眾無限公司及有股本的私人無限公司)必須在公司章程細則中述明以下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6、 成員資格 在一般常規下,公司可由最少一名成員(即股東)組成,而公司的唯一成員如是自然人亦可同時擔任公司董事。私人公司的最多成員人數限制于50人內。 7、公司董事的委任 在新條例下,按照公司類別對委任董事的人數設有最低要求。
8、公司秘書的委任 香港公司須有一名公司秘書。公司秘書如屬自然人,須通常居于香港;及如屬法人團體,其注冊辦事處須設于香港,或須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 如私人公司的公司秘書由自然人擔任,而且該私人公司的董事是該公司的唯一董事,則該董事不得兼任該私人公司的公司秘書;如私人公司的公司秘書由法人團體擔任,則該董事亦不可以是該法人團體內之唯一董事。 相關:注冊香港公司一定要秘書嗎? http://www.lxbsy.com/question/52118 香港公司的營運1、成員大會和決議
公司按照其章程細則規定,可以在兩個或多個地方舉行成員大會,并使用任何科技讓身處非同一地方的公司成員能夠在成員大會上聆聽、發言及表決。 2、周年申報表 私人公司必須就每年在該公司的申報表日期起計的42 日內,將一份周年申報表逞交公司注冊處登記。申報表日期是按該公司成立日而定的周年日。 公眾公司及擔保有限公司則另有規定。 3、香港公司印章 香港公司可備有法團印章。在新條例下,公司備有及使用法團印章已不再是強制性的。如公司會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正式印章,則必須遵守新條例及章程細則的要求。 4、不經法庭程序減少股本 根據新條例,公司如需要減少股本,無須向法庭提交申請書,但前提是公司須通過償付能力測試,并作出償付能力陳述、由公司成員通過特別決議批準公司減少股本及符合新條例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5、贖回或回購股份 公司在能夠通過償付能力測試的基礎上可以按新條例規定及程序贖回或回購股本。 6、集團內的公司合并 新條例容許同一集團內的公司在沒有法庭批準下以縱向或橫向合并:
如合并建議會不公平地損害合并公司之成員或債權人的權益,則法庭仍可介入。 香港公司的管治1、董事的問責性 董事負責公司的決策與執行。新條例強調董事的承擔與問責性。 2、就董事以合理水平的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 董事們均應熟悉明瞭其作為香港公司的董事責任,并必須以合理水平的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合理水平的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的標準以下列人士在履行職責時會行使的謹慎、技巧以及努力為準則:
此乃一客觀性及主觀性的合并標準。 3、禁止公司對董事給予貸款或類似交易 除非根據新條例獲得有關成員的批準或屬于新條例列明的例外情況,禁止公司對下列人士及公司給予貸款或類似貸款及作出信貸交易:-
4、董事的長期雇用安排 除非公司獲得其成員按新條例所訂明之批準,公司不得同意任何可讓董事受公司雇用的保證年期超過或可能超過3年的合約條文。這樣可避免董事在并非對公司最有利的情況下霸占席位。 5、董事對利害關系事宜的披露義務 如一家公司的董事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在公司所訂立的或建議訂立的交易、安排或合約,存有利害關系,而該項交易、安排或合約就該公司的業務而言屬重大的,而該董事的利害關系也具有相當的重大性,該董事須向其他董事披露其利害關系的性質及程度。 6、不公平地損害成員權益 一名成員或一名前任成員(在前任成員還是一名成員時)可就以下事情,向法庭提出受到不公平地損害的呈請:-
新條例列出法庭可作出其認為合適之補救方法的命令,以就對提出呈請的成員被認為不公平地損害的事情提供濟助;例如,法庭可命令公司禁止作出某行為,或規定公司作出某行為。(的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