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 宏Sir
摘要 | 一文讀懂,知己知彼
背 景
5月14日,內地與香港簽署《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會談紀要》”),這標志著兩地在民商事司法互助方面的創新合作又邁出了一大步。

對此,我們在《盼星星盼月亮地盼了多年,內地與香港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終于來了!》一文中從香港破產程序如何申請內地法院認可和協助角度做了詳細分享。如您對此感興趣,請點擊文章鏈接了解更多。
事實上,香港律政司亦曾發出了《內地破產管理人向香港特區法院申請認可和協助的程序實用指南》(下稱“實用指南”),今天,就讓我們來繼續了解內地破產管理人如何向香港法院申請認可和協助。
內地破產管理人向香港特區法院申請認可和協助的程序實用指南
Procedures for a Mainland Administrator’s Application to the Hong Kong SAR Court for Recognition and Assistance Proctical Guide
一、《實用指南》:內地到香港尋求認可和協助
相比《試點意見》的描述性闡釋,由香港律政司發布的《實用指南》的確更加“實用”一些。為什么這么說呢?因為這份《實用指南》不僅簡潔明了,而且開門見山就給出了認可和協助的程序,相當具有確定性。
根據《實用指南》,內地破產程序到香港尋求認可和協助的程序如下:
向內地法院申請“請求書”
- 管理人應先向指定該管理人的內地法院申請致原訟法庭的請求書。
- 該請求書須列出將向原訟法庭申請的命令內容。
向香港特區法院提交申請
- 管理人在獲得內地法院出具的請求書后,可借附有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的證據以單方面原訴傳票,向原訟法庭申請標準格式命令。
召開庭審的需要
- 原訟法庭可以書面方式處理有關標準格式命令的申請。如果原訟法庭認為合適,可以指示召開庭審。
二、文件范本:可供內地破產管理人參考
《實用指南》非常貼心地列出了有關文件范本供參考。這些范本包括:
- 內地法院致香港特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原訟法庭”)的請求書
- 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的單方面原訴傳票
- 支持申請的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詞證據
- 原訟法庭的標準格式命令
方塊知識
獲得香港法院認可的首例內地破產案——上海華信案
盡管此前香港和內地尚未簽訂《會談紀要》,但內地破產管理人向香港法院尋求認可和司法協助,并非沒有成功先例。比如,上海華信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上海華信”)和深圳市年富供應鏈有限公司(“深圳華富”),先后在2020年獲得香港高等法院夏利士法官的判決認可。
其中,上海華信案是香港高等法院首次認可內地破產程序及破產管理人并給與司法協助的案例,最為人關注。
上海華信是一家在內地注冊的投資控股公司,其業務包括資本融資、石油煉制和基礎設施建設。上海華信在港資產包括其對香港子公司上海華信集團(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子公司”)的一項債權,總額約為72億港元(“香港應收款”)。由于香港子公司在香港進行清盤,公司已提交了香港子公司清盤時香港應收款的債務證明。
獲得任命之后,上海華信的破產管理人發現了以下情況:2018年8月24日,香港子公司的一名債權人在香港獲得了針對該公司的金額為約2900萬歐元的缺席判決。2019年8月12日,為了執行缺席判決,該名債權人獲得了一份針對該香港應收款的效力待定的債權扣押令(garnishee order nisi)。
為了阻止債權人取得絕對債權扣押令(garnishee order absolute),上海華信破產管理人向香港高等法院尋求內地破產程序的認可與協助,并取得了成功。這是歷史上第一次內地破產程序被香港法院認可,并提供司法協助。該案例將在香港自此作為判例,在以后類似案件中被援引。
上海華信案內地破產程序認可及協助進展概要如下,供參考:
- 2019年11月15日,上海破產法庭根據《企業破產法》作出的裁定,該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 2019年11月24日,上海破產法庭任命了破產管理人。
- 2019年12月10日,經上海華信破產管理人申請,上海破產法庭緊急向香港高等法院發出《請求信》,請求香港高等法院認可上海華信內地破產管理人身份,以阻止債權人取得絕對債權扣押令(garnishee order absolute)。
- 2019年12月18日,根據上海華信國際破產管理人為尋求在香港的認可與協助而提出的申請,香港高等法院夏利士法官簽署《命令》(Order)。
- 2020年1月13日,夏利士法官作出判決(Decision),(i)認可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破產法庭)受理的關于上海華信破產清算程序以及該案破產管理人身份,并(ii)認可破產管理人有權并可在香港行使破產管理人相應的職權,并予以協助。
三、宏Sir觀點
- 香港和內地的破產程序互認與協助機制的建立,緊隨香港高等法院夏利士法官最近在上海華信和深圳年富兩樁案件中的裁決。在這兩起案件中,香港法院分別認可了由上海和深圳法院任命的破產管理人。
- 實際上,承認其他司法管轄區任命的清盤人和臨時清盤人,是一項香港法院一以貫之的普通法傳統。此前,香港已經承認和協助了百慕大、BVI和開曼群島等不少離岸司法管轄區任命的清盤人和臨時清盤人。
- 值得一提的是,內地目前尚未與其他司法管轄區訂立類似安排,且中國內地并不承認其他海外法院的命令及破產安排,《會談紀要》的訂立對內地和香港來說可謂“雙贏”。
- 因為中國內地的企業破產事宜有可能在香港得到執行,這無疑會進一步增強海外投資者對中國內地企業的信心;同時,如果投資者以香港為跳板,其在中國內地的利益也能得到更好保護,那么會使香港成為更有吸引力的資本和資金募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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