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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破冰之案,速來圍觀
作者 | 宏Sir
一、最新
2021年7月20日,香港高等法院做出判決,支持森信紙業有限公司(Samson Paper Company Limited,簡稱“森信紙業”或“公司”)香港清盤人的申請,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法庭(“深圳市破產法庭”)發出請求函,申請對公司清盤人予以認可與協助。
「森信紙業」破產案是2021年5月14日內地與香港《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會談紀要》”,下稱“合作機制”)生效后的第一案,值得高度關注。
二、兩地破產互認與協助的背景
根據合作機制,香港高等法院和內地在深圳、上海和廈門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申請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此次「森信紙業」破產案中清盤人向深圳中院尋求認可與協助,正是得益于該合作機制。
香港和內地的破產合作機制包括兩個主要文件:
盡管在合作機制建立前由香港高等法院或內地境外的任何法院任命的清盤人,從未得到內地法院的正式認可。但事實上,經內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2020年曾有兩個公司的破產管理人申請得到了香港高等法院夏利士法官的認可和協助,分別是:
接下來,香港高等法院認可的「森信紙業」清盤人獲深圳市破產法庭正式認可后,將會成為內地法院認可和協助香港清盤人的首例。
現在就讓我們看看「森信紙業」破產案的詳情!
三、「森信紙業」破產案進展梳理
森信紙業有限公司(“公司”)是一家于1981年3月24日根據香港法律注冊成立的公司,其為注冊于百慕大并于香港聯交所上市的森信紙業集團有限公司( Samson Paper Holdings Limited ,“森信紙業集團”,股份代碼:731)的一部分。公司在香港從事紙制品貿易已有40多年。
「森信紙業」的香港清盤人認為,公司在內地存在大量資產,因此,若要根據香港法律有效行使他們的權力,需要深圳市破產法庭認可他們的委任。這些資產包括:
五、香港法院的考量因素:主要利益中心
在是否信納清盤管理人尋求破產認可和協助的申請中,香港高等法院有特定的考量因素和原則。其中,最關鍵的是:“試點意見”第四條所提及的「主要利益中心」。
最高院公布的“試點意見”第四條規定:
六、結果:清盤人申請獲香港高等法院支持
因此,香港高等法院信納了上述證據,認為向深圳市破產法庭提出協助請求符合正義。為使清盤人能夠履行其職責,申請深圳市破產法庭協助授權清盤人根據適用的內地法律在內地行使香港法律賦予他們的所有權力、職責和酌情權。
為此,香港高等法院已向深圳中院發出請求函,并作出相關申請。
根據申請函,香港高等法院尋求深圳中院為清盤程序及清盤人提供協助,簽發命令并指示:
方塊知識:香港管理人須提供的材料
? 在普通法下,向域外法院發出請求函,尋求對清盤人的認可和協助是一直存在的傳統。對于香港來說,也不例外。香港和百慕大、開曼群島、BVI之間,經常有該等破產互認與執行方面的協作機制。
? 相比之下,香港和內地之間則因分屬普通法和大陸法兩個不同的法域,過去的二三十年里雙方在破產互認與執行方面卻愛莫能助。如今,香港和內地間“合作機制”建立后,終于在公司破產互認與執行的實踐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 具體到「森信紙業」破產案,可以看到,“主要利益中心”是香港高等法院信納的最關鍵因素。除了債務人的注冊地外,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主要營業地、主要財產所在地等,都是判斷主要利益中心的考量因素。當然,這一原則也同樣適用于源自內地的請求。
? 邁出了破產互認與協助的第一步后,我們相信,兩地之間未來將會有越來越多的案例涌現出來。針對跨境破產互認與協助這一話題,我們曾在其他文章中做了分享,如您感興趣可點擊閱讀如下:
?盼星星盼月亮地盼了多年,內地與香港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終于來了!
?軟性臨時清算:香港上市離岸公司重組的常用工具不“香”了?———— 從夏利士法官對Re Victory City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一案的判決(Decision)看
?內地破產管理人如何向香港法院申請認可和協助?

摘要 | 破冰之案,速來圍觀
作者 | 宏Sir
一、最新
2021年7月20日,香港高等法院做出判決,支持森信紙業有限公司(Samson Paper Company Limited,簡稱“森信紙業”或“公司”)香港清盤人的申請,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法庭(“深圳市破產法庭”)發出請求函,申請對公司清盤人予以認可與協助。
「森信紙業」破產案是2021年5月14日內地與香港《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會談紀要》”,下稱“合作機制”)生效后的第一案,值得高度關注。
二、兩地破產互認與協助的背景
根據合作機制,香港高等法院和內地在深圳、上海和廈門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申請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此次「森信紙業」破產案中清盤人向深圳中院尋求認可與協助,正是得益于該合作機制。
香港和內地的破產合作機制包括兩個主要文件:
- 由香港律政司發布的《內地破產管理人向香港特區法院申請認可和協助的程序實用指南》(“《實用指南》”);
- 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開展認可和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破產程序試點工作的意見》(“《試點意見》”)。
盡管在合作機制建立前由香港高等法院或內地境外的任何法院任命的清盤人,從未得到內地法院的正式認可。但事實上,經內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2020年曾有兩個公司的破產管理人申請得到了香港高等法院夏利士法官的認可和協助,分別是:
- 上海華信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上海華信”)
- 深圳市年富供應鏈有限公司(“深圳年富”)
接下來,香港高等法院認可的「森信紙業」清盤人獲深圳市破產法庭正式認可后,將會成為內地法院認可和協助香港清盤人的首例。
現在就讓我們看看「森信紙業」破產案的詳情!
三、「森信紙業」破產案進展梳理
森信紙業有限公司(“公司”)是一家于1981年3月24日根據香港法律注冊成立的公司,其為注冊于百慕大并于香港聯交所上市的森信紙業集團有限公司( Samson Paper Holdings Limited ,“森信紙業集團”,股份代碼:731)的一部分。公司在香港從事紙制品貿易已有40多年。
- 2020年7月24日,黎嘉恩先生和何國梁先生被百慕大法院基于軟性臨時清盤(soft-touch basis)任命為公司的臨時清盤人。
- 2020年8月13日,香港高等法院對上述百慕大臨時清盤人予以認可。
- 2020年8月14日,公司A類股股東通過書面決議,自愿將公司清盤,并委任黎嘉恩先生和何國梁先生共同和各別擔任公司的清盤人。
- 自2020年8月14日起,公司已在香港進行債權人自愿清盤。
- 2020年8月25日,公司債權人通過決議,確認清盤人的委任。
方塊知識:香港清盤人的功能和權力四、清盤人尋求深圳市破產法庭認可的理由
根據香港法律(包括《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第251條),授權清盤人共同及各別采取(其中包括)以下行動:
(a) 將公司有權享有或看似有權享有的所有財產及據法權產,收歸該清盤人保管或控制;
(b) 借公開拍賣或私人合約,出售公司的不動產、動產及據法權產,并有權將該等財產及權產全盤轉讓予任何人或任何公司,或將它們分拆出售;
(c) 以公司名義和代表公司作出所有作為及簽立所有契據、收據及其他文件,并可為該目的而在有需要時,使用公司印章;及
(d) 作出為公司事務清盤及公司資產分配而需要作出的所有其他事情。
「森信紙業」的香港清盤人認為,公司在內地存在大量資產,因此,若要根據香港法律有效行使他們的權力,需要深圳市破產法庭認可他們的委任。這些資產包括:
- 一家位于深圳的全資附屬公司,即森信紙業(深圳)有限公司,該公司又在南寧和廈門持有兩家分公司;
- 一家位于上海的全資附屬公司,即能京商貿(上海)有限公司;
- 應收下列在內地注冊成立的集團公司的款項(截至2020年 8月14日)合共約4.22億港元:
- 位于北京的一套公寓。
五、香港法院的考量因素:主要利益中心
在是否信納清盤管理人尋求破產認可和協助的申請中,香港高等法院有特定的考量因素和原則。其中,最關鍵的是:“試點意見”第四條所提及的「主要利益中心」。
最高院公布的“試點意見”第四條規定:
四、本意見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系債務人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的香港破產程序。夏利士法官在判決書中表示,鑒于公司注冊于香港,若無例外,主要利益中心適用于“試點意見”所指向的“香港”,因此本案向內地法院申請認可和協助是適當的。本案所提供的證據證明令香港法庭信納,自公司注冊以來,其主要利益中心一直在香港。
本意見所稱“主要利益中心”,一般是指債務人的注冊地。同時,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主要營業地、主要財產所在地等因素認定。
在香港管理人申請認可和協助時,債務人主要利益中心應當已經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連續存在6個月以上。
六、結果:清盤人申請獲香港高等法院支持
因此,香港高等法院信納了上述證據,認為向深圳市破產法庭提出協助請求符合正義。為使清盤人能夠履行其職責,申請深圳市破產法庭協助授權清盤人根據適用的內地法律在內地行使香港法律賦予他們的所有權力、職責和酌情權。
為此,香港高等法院已向深圳中院發出請求函,并作出相關申請。
根據申請函,香港高等法院尋求深圳中院為清盤程序及清盤人提供協助,簽發命令并指示:
- 清盤程序和清盤人的委任均得深圳破產法庭的認可;及
- 清盤人擁有并可行使香港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力(如上文所載),并可在內地法律允許的最大范圍內行使。
方塊知識:香港管理人須提供的材料
宏Sir觀點
- 申請書;
-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請求認可和協助的函;
- 啟動香港破產程序以及委任香港管理人的有關文件;
- 債務人主要利益中心位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在內地以外形成的,還應當依據內地法律規定辦理證明手續;
- 申請予以認可和協助的裁判文書副本;
- 香港管理人身份證件的復印件,身份證件在內地以外形成的,還應當依據內地法律規定辦理證明手續;
- 債務人在內地的主要財產位于試點地區、在試點地區存在營業地或者在試點地區設有代表機構的相關證據。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沒有中文文本的,應當提交中文譯本。
? 在普通法下,向域外法院發出請求函,尋求對清盤人的認可和協助是一直存在的傳統。對于香港來說,也不例外。香港和百慕大、開曼群島、BVI之間,經常有該等破產互認與執行方面的協作機制。
? 相比之下,香港和內地之間則因分屬普通法和大陸法兩個不同的法域,過去的二三十年里雙方在破產互認與執行方面卻愛莫能助。如今,香港和內地間“合作機制”建立后,終于在公司破產互認與執行的實踐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 具體到「森信紙業」破產案,可以看到,“主要利益中心”是香港高等法院信納的最關鍵因素。除了債務人的注冊地外,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主要營業地、主要財產所在地等,都是判斷主要利益中心的考量因素。當然,這一原則也同樣適用于源自內地的請求。
? 邁出了破產互認與協助的第一步后,我們相信,兩地之間未來將會有越來越多的案例涌現出來。針對跨境破產互認與協助這一話題,我們曾在其他文章中做了分享,如您感興趣可點擊閱讀如下:
?盼星星盼月亮地盼了多年,內地與香港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終于來了!
?軟性臨時清算:香港上市離岸公司重組的常用工具不“香”了?———— 從夏利士法官對Re Victory City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一案的判決(Decision)看
?內地破產管理人如何向香港法院申請認可和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