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2020年7月9日,香港特區立法會正式通過《有限合伙基金條例》,且規定將于 8月31日正式施行。該條例一出,便得到了業界的極大關注。 這一點從我們推送「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條例草案》通過,一大波海外基金,正在來的路上 …… 」 一文后收到的大量feedback中可見一斑。 過去的一個多月中,我們接到了很多對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imited Partnerhisp Fund, “LPF”)感興趣的客戶咨詢,所涉問題很多。比如,注冊LPF具體要求如何,GP/投資經理是否必須持有牌照,LPF和GP是否有稅務優惠,以及相比開曼群島和新加坡,香港LPF有何優勢等等。其中,大家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就是香港LPF的稅務問題。 為此,本文將結合香港稅務局在2020年6月30日頒布的《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61號》 (DIPN 61),對LPF如何才能享受《2019年稅務(豁免基金繳付利得稅)(修訂) 條例》(即,The Unified Fund Exemption,“統一豁免條例”或“UFE”)做一詳細解讀。 二、滿足一定條件的LPF,才可享受「UFE」 要弄清楚香港LPF的稅務問題,首先要對UFE所了解。 UFE于2019年4月1日起生效,它將香港稅務豁免延伸向所有基金,為所有滿足一定條件的基金,不管基金是否在香港進行中央管理和控制,提供香港利得稅豁免。 在此之前的香港,離岸基金、離岸私募股權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公司,各由不同的利得稅豁免法例規管。但在UFE生效后,將不同基金類別的稅務豁免統一規管,可以使基金在稅務處理上更加便捷。 根據UFE,在香港運營的基金(包括LPF)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但是,上述條件在UFE中并不明確,導致基金實體本身難以評估是否可以享受稅務豁免。為此,香港稅務局在2020年6月30日頒布了《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61號》 (DIPN 61號),來對UFE做出指引。 某種意義上來說,讀懂了DIPN61號,也就明白了香港LPF稅務政策到底如何。那么,接下來就跟著宏Sir一起來深入了解DIPN61號吧! 三、「一定條件」所指為何,四個定義須明確 如果您仔細看上述UFE對私募基金提出的三個條件就會發現,其中有幾個重要術語的定義需要明確,否則很難判斷。其中,需要特別廓清的定義包括:
對此,DIPN61號都予以了明確。 ? 針對“基金”
? 針對“指明人士” ? 針對“附帶交易” ? 針對 “合資格投資基金” 四、特殊豁免:基金持有的SPE及特定時期的單一基金 我們知道,無論是OFC還是LPF,一般都不會是一層架構,往往會設立多個SPE(Special Purpose Entitiy),然后再通過SPE去投資具體的投資項目。 DIPN60號明確:一個SPE是指一個法人實體、合伙計劃、信托資產的受托人或任何滿足下列條件的實體,該實體: 根據上述定義,SPE只可持有私人公司,而不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但是,香港稅務局于DIPN 61 號指出,在特定情況之下,如果SPE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原本為經過首次公開募股上市(IPO)的私人公司股份, 該SPE仍然會被香港稅務局視為合資格的SPE。 此外,DIPN 61 號還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即使某項安排在某特定時期僅有一名投資者,亦可將其視為基金。例如,在初創期間,由投資管理人的關聯人士通過單一種子投資所發起的基金。 但是,根據《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條例》,如果在2年內仍然沒有外部投資者進入,則該LPF基金可能會被公司注冊處剔除注冊(strik off)。因此,LPF不能只是個自娛自樂的擺設,還是需要多、快、好、增地引入外部投資者,實際募集資金并進行各種對外投資。 五、案例指引:SPE作為持股的LPF稅務豁免 鑒于LPF通常都會設立SPE來進行進行投資,因此,在DIPN61號中專門針對私募基金(適用于LPF)的SPE作為持股情況下稅收豁免評估給出了案例指引。在此,我們和您分享如下: LPF注冊于香港,在屬于UFE所定義的“基金”的情況下,設立了一家持股平臺(Entity-HK)。該Entity-HK是一家注冊在香港的私人公司,由LPF完全所有。 持股平臺Entity-HK是一個區域性投資平臺。通過Entity-HK,LPF在亞太地區(包括香港)進行投資,相關受益也都由LPF享有。 LPF在香港任命了一名投資經理(Investment Manager-HK),其主要職責是:監督所投資私人公司業績、做出投資決策、為投資組合提供建議、訂立與被投資公司相關的買賣協議等。 其中,投資平臺Entity-HK: Company-HK、Company-PRC、 Company-India是分為位于香港、中國內地和印度的三家公司;而SPE-HK1, SPE-HK2 和 SPE-HK3被套嵌到注冊于香港的SPE中,只有一個目的,即直接持有和管理Company-HK、Company-PRC、 Company-India。 該等基金架構下,香港LPF, 持股平臺Entity-HK, Investment Manager-HK, SPE-HK1, SPE-HK2 和SPE-HK3的應稅情況如下: 控股平臺Entity-HK:控股平臺Entity-HK是區域性投資平臺,其作為一個SPE而存在。因此,作為SPE,Entity-HK可以在有限合伙F1的范圍內豁免稅務。 投資經理Investment Manager-HK:由于投資經理為LPF提供投資管理服務,不能豁免稅務,須根據相關法例評估其利得稅。 六、宏Sir觀點 客觀地說,無論是UFE還是DIPN61號,都非常艱澀難懂,我想,即使我們盡可能做了解讀,您或您的客戶可能也未必能完全搞明白。 但是,通過DIPN61號所提供的上述一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從LPF所涉稅收不同層面(而非法例)看就比較容易得出深入淺出的總結。針對香港LPF的稅收問題,我們認為主要包括三個層次: 1. LPF基金層面 ? 透過上述UFE和DIPN61號的解讀,可以看到,無論LPF的投資活動是否在香港展開(即使在香港),在滿足一定條件下,都可以享受稅收豁免。因此,交易活動和投資委員會(IC)不必將LPF投資活動(如募管投退的會議,投資協議等)刻意安排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 ? 若投資標的所在司法管轄區與香港之間簽署有DTA,則可以通過在香港設立一家或多家SPE的方式,來對投資標的進行管理。由于SPE可以享受其LPF同樣范圍內的稅收豁免,因此,在投資架構搭建和稅收籌劃方面,將會非常高效、低稅率。 ? 通常來說,SPE申請到香港稅務居民身份,就比較容易享受到DTA下的各種稅收優惠。事實上,在開曼ELP基金架構中,通常也會在香港設立SPE,我們曾幫助該等香港SPE申請到相關稅收居民身份,該SPE因此得以享受與中國內地之間的協定稅收優惠。 ? 可以比較肯定的是,若LPF是在香港設立,其控制的香港SPE,將會比開曼ELP下的香港SPE更加容易成功申請到香港稅收居民身份。畢竟,香港LPF會將相當部分的基金管理或控制放在香港,SPE的holding商業實質將毋庸置疑。 2. 投資者層面 ? 首先,從投資者(LP)角度看,在UFE之前,老的LP將其收益再次對香港基金進行投資時,需要征收0.8%的資本利得稅。但是在UFE和新的LPF制度安排下,該等稅收已不復存在,這對LP來說,稅收方面無疑是更加友好了。 ? 其次,從投資經理角度看,其從LPF處收取的管理費,如果該等收入來自于香港,將會被征收16.5%的利得稅。但是,如果投資經理可以證明其核心投資業務都是在香港境外發生,那么,其離岸所得將會有潛在的稅收減免。 ? 舉例來說,倘若投資經理有1/3的投資業務都在香港以外地區發生,且能夠提供相關文檔予以證明的話,則相關稅收可能降低到10%。 ? 當然,也不能一味地將投資活動都安排在香港以外地區進行,否則LPF就可能無法享受到UFE的稅收優惠,而且在投資標的所在地的稅收成本也可能會相應增加。 3. 附帶收益層面 ? 在香港政府于2020年2月26日發布的財政預算案中,宣布計劃為在港運營的私募基金所分發的“附帶權益”提供稅務寬免。 ? 所謂附帶收益,一般是指基金經理于私募基金所持有的股權,若基金滿足某些指定最低預期回報率后, 基金經理可享有優先獲得基金的分紅。 ? 現在,稅務局經常會認為“附帶權益”是一種須課稅的變相管理費用收入。但是,在財政預算案中,提出了附帶收益免稅的提案,仍有待立法會通過。稅務寬免安排將待立法工作完成后,有望自2020至2021年度起適用。 ? 我們知道,LPF除了基金本身的稅收外,GP的管理所得稅收也是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我們相信,附帶權益的稅務寬免提案一旦通過,將會大大有助于提升香港LPF的綜合競爭力。 總的來說,在香港LPF中,稅務責任最重的不是LPF本身,而是投資經理和GP。因此,香港LPF投資活動的架構安排和LPF及投資經理的稅收籌劃,需要綜合考慮,以在不同層面、不同主體之間保持平衡和相對低稅高效,而這正是有30多年公司架構規劃和跨境稅收籌劃經驗的宏杰專長所在。 聲明:本文版權歸頂部作者所有,離岸快車網(http://www.lxbsy.com)已獲得授權轉載。未經授權,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形式使用和傳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