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歐洲富商,年高八十。離異多年后娶了一位小他二十歲的太太。老先生與第一任太太育有一子。老先生找到國際著名投資銀行的一位專業理財師,希望她能幫助自己安排身后的財產分配。 老先生的要求是這樣的: 1、現任妻子可以定期獲得數目不匪的生活費,以維持她的高尚生活水準。但條件是她不可以與別的男人發生戀愛關系,同居,或結婚。 2、現任妻子去世后老先生的所剩財產一半給兒子,另一半給孫子。 3、如果兒媳與兒子離婚,兒媳不可以享有他贈與兒子的財產。 4、在他去世后,受益人只能知道與己有關的那一部分,即:妻子不會知道老先生對別人的贈與。兒媳也不會知道老先生的安排等等。 老先生的想法很難通過普通的遺囑來實現。 第一,遺囑是需要當著所有的當事人公開宣讀。 第二,遺囑側重于財產的分配,卻很難達到老先生對身后事的長期控制愿望。 最后,在這位專業理財師建議下,這位老先生通過一個離岸信托的方式,使自己的意愿得到妥善安排。 信托是英美法律制度下特有的一種法律關系。其主要的作用在于確保私人的財產能順利傳給指定受益人。原財產所有人(信托人)將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 受托人(通常是國際大型的信托公司),在信托人生前通過信托公司來掌控財產(資產可轉進或轉出信托), 在信托人去世后,受托人依信托契約對財產進行控制或分配。在上述的例子里,老先生的所有愿望都可以寫入信托契約,由受托人在老先生去世后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