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8月31日是《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條例》正式實施的日子,至此,香港LPF基金開始進入注冊運營的“實質性”階段。對此,您準備好了嗎? 事實上,我們近來接到不少客戶(特別是一些曾經使用過傳統美元基金架構客戶)的咨詢,比如: ? 香港LPF和開曼ELP、新加坡LP等相比,有什么異同?
? 香港LPF到底有何優劣勢?
? 是否需要將開曼ELP換成香港LPF等?
針對客戶該等“困惑”,宏Sir特地整理出香港LPF、開曼ELP和新加坡LP的全面對比表格,和您及您的客戶分享。
1、對比一:
規范法例與主管機構
香港、開曼和新加坡,都制定了與基金相關的法例;主管機構分別是香港公司注冊處(Companies Registry,CR)、開曼群島可豁免有限合伙注冊官(Cayman Islands Registrar of 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s ,RELP)和新加坡(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ACRA)。
從法律性質上看,無論是香港LPF、開曼ELP還是新加坡LP,都是非法人實體,須由GP對基金進行管理,而LP則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并享受相應的收益分配。
至于投資領域,三個司法管轄區均無限制。但是,如果從事需持牌受規管領域,仍需要滿足相關持牌義務,須視情況而定。
注冊要求和注冊流程
在基金注冊方面,三個司法管轄區也是大同小異。針對LP,都要求至少有1個LP;但是,在GP方面,香港LPF要求是1個GP,而開曼ELP和新加坡LP則允許有1個或多個GP。
據我們了解,在基金的實際操作中多個GP并存的情況并不常見,畢竟這容易帶來“政出多門、效率低下”的問題。通常,基金都會只選擇只有一個GP,由其全權進行運營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LPF和開曼ELP都需要在當地有注冊辦公室(Register Office),但新加坡LP無此要求。
此外,如果申請注冊基金被主管機構拒絕,在香港和新加坡還有“救濟”機制,那就是提出呈請,要求再次注冊,二者的時限要求分別是:被拒后40天內和被拒后30天內。
3、對比三:
GP、LP與法定任命
在GP方面,三個司法管轄區無明顯區別。在LP方面,香港LPF和開曼ELP都無注冊要求,但對于新加坡LP而言,則須在ACRA注冊,注冊要求相對較多。
從負責人員/合規人員的法定任命角度看,香港LPF和新加坡LP的合規要求明顯比較多,體現出強烈的“中岸”特點,即基金的信息透明、反洗錢嚴格、監管較多。
但是,隨著開曼《私募基金法2020》的實施,開曼ELP的合規要求也日益提高,正日趨向香港、新加坡靠攏。這一點從三個司法管轄區的私募基金都需要進行審計可以看出。
更加有過之而不及的是,香港LPF和新加坡LP并不強制要求任命托管人或行政管理人,而開曼ELP則需要指定1個托管人。
日常維護和運營合規
在日常維護和運營合規方面,三個司法管轄區都需要做周年申報、保存會計賬目、存檔部分信息供公眾查閱、信息變更后也需要在規定時間內通知主管機構,并進行存檔。
需要注意的是,新加坡LP毋須做周年申報,但須按年或每三年向ACRA繳納注冊費,這一點上比較靈活。
在其他方面,三個司法管轄區的運營合規要求盡管細節上或多或少有些差異(下表僅供參考),但整體差別不大,請您咨詢自己的注冊代理或合作律師進行日常維護和運營。
5、對比五:
注冊費用和維護費用
盡管三個司法管轄區的注冊流程都相當簡單、直接,但是香港LPF在注冊和維護成本方面的優勢還是相當明顯的,尤其是在和開曼ELP對比時,這一成本優勢更加凸顯。
開曼ELP的首年注冊和維護成本最高可能約7,806美元,次年維護成本也可能高達約8,151美元,相對而言,香港LPF則分別為:約674美元和約28美元,可以說只是開曼ELP注冊和維護費用的零頭。
但是,應該注意到,在三個不同司法管轄區,根據不同情況,維護費用還會包括一定的注冊辦公室及/或公司秘書服務費和其他規費。
如果加上這些“隱形”的維護費用,實際運營成本更需要綜合考量。因此,我們上表僅供您參考,如有需要,請咨詢您的注冊代理或合作律師。
宏Sir觀點
? 毫無疑問,香港在PE/VC基金領域的法律架構引入方面是名副其實的“后起之秀”,但這也為其充分借鑒開曼ELP和新加坡LP的立法優點提供了有利條件,也就是所謂的“后發優勢”。
? 可以說,香港LPF在理基金發起人、投資者和AML/KYC方面實現了最大限度的平衡,從而使其具備了有別于對手的競爭優勢。
? 考慮到香港在整個大中華區投資領域特有的戰略地位,全新立法下的LPF非常有希望成為亞洲投資者(特別是中國內地投資)在PE/VC這一區域內的首選投資工具。
? 香港LPF的成本優勢,預計會吸引不少對成本敏感且專注于在亞洲投資的PE/VC。至于香港LPF能夠真的“彎道超車”,還有待時間檢驗,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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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為開曼經濟實質系列文,閱讀前兩篇請點擊:
? 開曼發布《經濟實質指引3.0版》,讓人頭疼的“經濟實質”到底要怎樣才能滿足?
? 經濟實質指引3.0系列二:作為總部機構,開曼公司應如何滿足經濟實質?
【編者按】
2020年7月13日,開曼稅務信息管理局(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 TIA)針對經濟實質法又發布了全新的指引,即所謂的《地區間可流動業務活動的經濟實質指引3.0版》(THE GUIDANCE NOTES FOR ECONOMIC SUBSTANCE FOR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IES VERSION3.0,下稱“指引”)。
這份3.0版本的指引,長達89頁,內容涉及到開曼實體經濟實質的方方面面。相較2.0版本,其一大變化在于:其包含了對每一類相關活動(relevant activities)的具體說明。
和其他相關活動不同,指引3.0并未針對基金管理業務給出具體的指導案例。因此,本文我們將聚焦:作為基金管理公司,開曼實體從事何種業務會被認定為“相關實體”,并須滿足經濟實質(不含指導案例)?
D. Fund Management Business
1. Scope of Fund Management Business
一、基金管理業務的界定和范圍
在開曼經濟實質法及相關法例中,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相關實體,需要滿足經濟實質合規要求;但是投資基金被排除在外。事實上,二者并不容易區分開來。
針對基金管理業務,指引3.0對具體規定如下:
而針對投資基金,指引3.0則有不同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3.0中將“投資基金”的概念擴充到“私募基金”(Private Fund),即根據2020年開曼群島《私募基金法》在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CIMA”)注冊的私募基金被視為經濟實質法下的投資基金。此外,對于業界一直關注的共同基金(Mutual Fund),指南3.0堅持了共同基金屬于投資基金的立場。
也就是說,在開曼CIMA注冊的私募基金和共同基金,都屬于投資基金的范疇,但不屬于基金管理業務的范疇,因此,不需要滿足開曼經濟實質合規要求。對此,開曼的私募基金和對沖基金,可以暫時放松、喘口氣了了!
2. GIGA for Fund Management Business
二、基金管理業務的核心創收業務
指引3.0對基金管理業務的核心創收業務做了明確規定,主要可以從4個方面來進行判斷:
1. 做出投資資產的持有或出售決定
CIGA主要集中于對投資資產的并購、處置或交易做出決定。該等決定需要在開曼群島內通過一個投資委員會(investment committee)、董事會(或同等組織)做出。
為確保該等決定是在開曼群島內做出,一定比例的董事需要親臨開曼群島。但是,指引并沒有對親臨開曼群島的董事比例做出具體規定,需要case by case地與開曼主管當局溝通。
2. 計算風險和撥備
如果一個基金經理可以將其客戶所投資基金的風險(包括:市場風險、信貸風險、流動風險及運營風險等)作為一個整體予以評估,并通過基于戰略基礎的撥備來計算整體風險,此時該基金經理的所作所為屬于CIGA。
如果一個基金經理對風險的計算和撥備僅限于對某一領域(而非大部分領域),或基金經理只是例行公事地接受其他實體做出的風險計算,則此時該基金經理的所作所為不屬于CIGA。
3. 對外匯率和利率的波動以及對沖做出決定
如果一個基金經理對客戶投資基金的匯率或利率波動風險管理做出整體性和戰略性的決定 (如負責外匯、利息或其他對沖操作,或對客戶投資基金進行風險和優化),則該基金經所作所為屬于CIGA。
如果一個基金經理僅對客戶所投資基金的特定投資作出孤立(isolated)的決定,則該基金經理的所作所為不屬于CIGA。
4. 向投資人和開曼監管部門CIMA匯報
如果一個基金經理可以確保其客戶投資基金運轉良好,并能夠針對該基金的財務狀況及時準確地提供信息,則該基金經理的所作所為屬于CIGA。
在這種情況下,可由投資基金行政管理人或其他人士來處理日常存檔、行政管理、到CIMA存檔等事項。但是,基金經理須確保該等事項可以及時、準確地處理和申報。
三、特別之處:
將基金管理業務外包給開曼群島外的人,該如何認定?
根據經濟實質法及3.0指引,相關實體從事基金管理業務必須就其基金管理業務的核心創收業務在開曼群島滿足經濟實質合規。
— 如果相關實體將CIGA外包給外國服務供應商(如,在美國、英國或香港的投資經理),則相關實體不應從該等活動中獲得相關收入。也就是說,開曼主管當局不應期待相關實體將會從該等CIGA中獲得收入,因此不須滿足經濟實質合規要求。
— 如果相關實體將CIGA的某些方面外包給開曼群島島內的服務提供商,將會被認為需要部分滿足了相關實體的CIGA,并在對應范圍內滿足經濟實質合規要求。
對此,開曼群島島內供應商在收到稅務信息局(“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驗證通知「30天內」需確認其外包信息。如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信息驗證,稅務信息局可能會否認“相關主體”已通過島內的外包服務滿足經濟實質測試要求。
四、不得不做的經濟實質通知(ESN)
對于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開曼實體,無論其是否適用經濟實質法的“相關主體”,都應履行通知義務,并對通知的內容和流程進行了進一步說明,這就是經濟實質通知(Economic Substance Notification,“ESN”)。
針對ESN通知,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開曼實體需要提交的內容包括:
a) 是否從事基金管理相關活動;
b) 如果從事基金管理相關活動,是否屬于相關實體;
c) 從事基金管理相關活動的相關實體,是否為開曼以外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
d) 若為開曼稅收居民,需要提供財務年度截止日期、提交ESN信息者的姓名和地址;若為非開曼稅收居民,需要提供直接控股公司、最終控股公司和最終實益所有人的名稱、地址及其他身份確認信息、財政年度截止日期、稅收居民支持材料等。
ESN提交截止日期為每年的3月31日。受新冠疫情影響,今年的ESN提交截止日期延長至2020年6月30日。請您和您的客戶務必和注冊代理聯系,確認是否已經合規填報今年的ESN。
除了履行通知義務外, 每個從事“相關活動”的“相關主體”都應滿足經濟實質測試并提交經濟實質報告(Economic Substance Return,“ESR”),其應于每個財年終了后12個月內向稅務信息局提交。
以選擇了公歷年度為財年的開曼群島公司為例,需要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報告。目前而言,經濟實質申報的(“DITC Portal”)信息平臺還未正式上線,也沒有受新冠疫情影響而延遲的通知公布。
五、宏Sir特別提醒
最后,我們特別要提醒您和您客戶的是,指引3.0的所有規定都針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而非針對基金管理公司的普通合伙人。
如您所知,在開曼的私募基金公司,大多采用ELP結構,其本身并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開曼的稅收義務非常有限,幾乎為零??梢哉f,經濟實質主要增加的是沒有在CIMA注冊的開曼ELP的注冊合規成本。
但是,對開曼ELP的管理合伙人而言,則完全不同。事實上,開曼ELP的普通合伙人不僅要根據自身情況來判斷是在開曼當地還是在開曼境外滿足經濟實質,還須認真對待隨之而來的稅收問題,而這無疑需要綜合考量和跨境規劃。
本篇為開曼經濟實質系列文,閱讀下一篇請點擊:
? 經濟實質指引3.0系列四:作為控股公司,開曼實體應如何滿足經濟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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