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在立法會上表示,有關豁免建議有助于吸引新離岸基金來港,以及鼓勵現有的基金繼續在港投資。建議同時會增加市場流動資金及金融服務和相關行業的就業機會,也會惠及相關服務行業,如經紀、會計、銀行及律師等。“這對于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及加強香港的競爭力十分重要。”
根據建議,離岸基金實體(包括個人、合伙、信托產業受托人及法團),如符合兩項條件,可獲豁免繳稅。這兩項條件包括:基金必須是非居港實體,以及并無在香港經營任何其他指明交易以外的業務(附帶于指明交易的業務除外)。
條例草案采納廣為其他多個司法管轄區采用而行之有效的普通法原則,以“中央管理及控制”準則,決定非個人實體是否居港者,并可獲豁免繳稅。建議指明交易的范圍涵蓋離岸基金通常在香港進行的交易,即證券、期貨合約、外匯交易合約、外幣、在交易所買賣商品及并非以放債業務形式作出存款的交易。豁免的范圍已廣被業界接受。
條例草案建議豁免條文的生效日期追溯至1996/1997課稅年度。
金融業是香港經濟的主要支柱,直接的經濟貢獻占本地生產總值接近13%。2004年,香港基金管理業務所涉及的資產總值約為36200億港元,其中海外投資者的資金約占63%,達22700億港元。
據馬時亨介紹,特區政府在草擬法案的階段,曾先后就擬實施豁免離岸基金繳付利得稅的方案向業界、各關注團體和公眾進行了兩輪咨詢。(完)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曾蔭權昨日在施政報告中宣布,香港將取消遺產稅和豁免離岸基金繳交利得稅,以吸引投資者和離岸基金,鞏固香港離岸金融中心地位。
“香港是亞太地區的重要國際金融中心,我們會繼續采取措施鞏固這個關乎香港興衰的地位。”曾蔭權說,在嚴格執行《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使香港銀行 業符合國際最高標準外,還將采取措施推動債券市場及基金業務的發展,而取消遺產稅則成為其中最重要的舉措之一。這一建議此前已經由香港財政司司長唐英年在財政預算案中提出。
據悉,遺產稅在1915年引進香港,在香港實施了90年,一直是香港政府方面的一個穩定稅收來源。取消遺產稅將使特區政府每年減少15億港元的 收入。但稅務專家認為,通過取消遺產稅和基金利得稅將帶來更多投資,由此衍生出的其他稅收將可以抵消特區政府損失,同時增加就業。
“即使征收遺產稅,富人也會有很多措施避稅。”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靳長華告訴《每日經濟新聞》,通過信托等方式,富人可以不用交納遺產稅就將財 產交給下一代,并且在遺產稅征收過程中,存在諸多豁免條款,使得遺產稅實際征收額大打折扣。而國際通常的經驗表明,取消遺產稅將對高稅率地區的投資形成吸 引作用。很多離岸金融中心都通過優惠稅率吸引投資。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表示,取消向離岸基金征稅,有助于吸引國際資金存放及流入香港。
現在紐約、倫敦及新加坡,均豁免向離岸基金征稅。為了吸引更多新離岸基金來港,以及鼓勵現有的離岸基金繼續在香港投資,香港政府建議在《稅務條例》方面引入兩套條文。
為符合獲得豁免利得稅的資格,離岸基金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包括有關的利潤為非居住于香港的實體包括個人、合伙、受托人及法團 在香港進行證券買賣交易所獲得的利潤。證券買賣交易范圍包括證券交易、期貨合約交易、外匯交易等。
為落實豁免條文,香港政府加入了具體的防止避稅條文。該條文規定,任何居住于香港的人士,如持有已獲豁免利得稅的非居港人士的實益權益,將被視作已就該非居港人士從在香港進行的免稅證券買賣所賺取的利潤賺得應評稅利潤。
港府在確定應評稅利潤的數額時,將考慮該人士在有關年度持有有關基金實益的百分率及持有時期。
不過,上述防止避稅條文的適用范圍,局限于三種情況,包括非真正財產權分散的基金,以及居港人士直接或間接持有獲豁免利得稅的離岸基金30%或以上權益。
香港政府表明,如實施新的免稅條例,香港的離岸基金稅務安排會更優于其它國際的金融中心。現在新加坡就居住于當地的人士所持有的離岸基金的權益訂明限額為20%,而美國和英國兩地則沒有這項限制的規定。
上述3個地區都向居住于當地的投資者從離岸基金所賺取的收益征稅,不論該投資者在這些離岸基金所持有的權益的百分率,以及獲有關收益的地點。
香港政府重申,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獲認可的互惠基金、單位信托及類似的投資計劃,都可豁免繳付利得稅。
相對其他國際金融中心,例如英國和新加坡就從本地基金所賺取的收益而實施的稅務安排,由于這些地區的居民普遍須就投資收益繳納入息稅,因而香港的整體稅務安排將較那些地區更有利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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