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香港立法會通過《2021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以下簡稱“《稅減條例》”)。至此,一直備受市場關注的私募基金稅收問題,終于“靴子”落地。
相應地,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 Fund,“LPF”),對全球離岸基金(特別是開曼離岸基金)的吸引力亦將隨之增加。
何謂附帶權益?
附帶權益(Carried Interest)是指一個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投資經理(Investment Manager)及投資顧問(Investment Advisor)的部分基金分紅份額。
一般基金整體會先補回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所投的本金后再向有限合伙人分配既定的回報,之后再計算出收益的剩余部分中可分配給普通合伙人的紅利(即附帶權益)。
從性質上看,附帶權益有別于其他管理費或酬金,是與私募基金投資表現掛鉤的回報,一般而言會在基金出售持有一段時間的投資后,才會分發予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員,性質有別于固定的管理費用,具有一定風險。
附帶權益的該等安排,主要是為了確保普通合伙人、投資經理或投資顧問的利益能與有限合伙人投資者的利益保持一致。
那么,對香港有限合伙基金而言,《稅減條例》為附帶權益提供了什么稅收優惠呢?
附帶權益稅減的條件?
根據《稅減條例》,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員獲發的附帶權益豁免全部利得稅和薪俸稅,但有關附帶權益必須符合若干條件,方可獲得稅務寬減,其中包括:
(一)附帶權益須由經香港金融管理局核證的基金或由政府成立的創科創投基金公司分發以防止稅減濫用;以及
(二)合資格附帶權益收取者須在香港提供投資管理服務,并須在相關課稅年度內符合實質活動要求。
怎樣才能符合實質活動要求?
特別地,針對符合實質活動要求,《稅減條例》規定,合資格附帶權益收取者,須在相關課稅年度內,在香港雇傭足夠數目的合資格全職雇員,并在香港承付營運開支,否則不予適用稅務寬減安排。
相關具體要求如下:
在香港雇用稅務局局長認為足夠數目的全職合資格雇員(平均最少兩名雇員);及
每年在香港承付足夠的營運開支(最少200萬港元)。
在這里,“相關課稅年度”是指,由附帶權益收取者開始為經核證投資基金或創科創投基金公司進行投資管理服務之日起,直至具資格附帶權益由附帶權益收取者收取(或累算歸予該人)之日為止。
其他稅收優惠
此外,《稅減條例》還對以私人形式發售的基金的利得稅制度作出若干改善,包括容許基金持有的特定目的實體,可持有和管理《稅務條例》附表16C指明的類別的資產,以利便基金在香港營運。
其中,《稅務條例》附表16C指明的類別的資產,具體是指:
1.證券;
2.私人公司的(或私人公司發行的)股份、股額、債權證、債權股額、基金、債券或票據;
3.期貨合約;
4.符合以下說明的外匯交易合約:在該合約下,合約各方協定在某特定日期,兌換不同貨幣;
5.存款(以放債業務的形式作出的存款除外);
6.存放于銀行(《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所界定者)的存款(《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2(1)條所界定者);
7.《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所界定的存款證;
8.交易所買賣商品;
9.外幣;
10.《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所界定的場外衍生工具產品;
11.由伙伴基金與創基公司根據創基計劃共同投資的獲投資公司的股份。
適用期限
《稅減條例》獲立法會通過后,會在刊憲當日生效。
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會適用于合資格附帶權益收取者在「2020年4月1日或之后」所收取或累算的具資格附帶權益。
吸引離岸基金“三步走”
我們知道,近年來由于經濟實質法和國際稅務制度的改變,基金趨向在同一地區注冊和管理,從而使得基金結構和活動由“離岸”向“在岸”轉變。
為承接傳統的開曼私募基金轉移,香港應時而動,正按照“三步走”來推出各種政策吸引離岸基金到香港發展。
所謂“三步走”是指:
2020年8月31日,引入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為香港吸引離岸基金建立全新的法律框架;
2021年4月28日,立法通過并落實《稅減條例》,以降低基金落戶香港的稅收成本;
接下來,落實外地基金遷冊至香港的具體機制,以吸引已有的離岸基金到香港落戶和營運。
宏Sir觀點
— 2019年,香港私募基金管理的資本總額(不包括房地產基金)達 1,610 億美元,位列亞洲第二,僅次于內地。不僅如此,香港為私募基金投資的公司提供蓬勃的IPO市場,同時又鄰近交易流量龐大的內地市場。
— 可見,香港推動發展私募基金可謂有得天獨厚的地緣優勢和資金優勢,是私募基金的理想注冊地。
— 特別是,受經濟實質法的沖擊,傳統的離岸開曼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因需要滿足經濟實質和稅收居民要求,合規成本陡然增加,使得離岸基金向在岸大量轉移。
— 正因為如此,香港推出針對性的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吸引了不少的私募基金前往香港注冊。據悉,自2020年8月31日以來,雖然只有短短的半年時間,如今已有超過200家私募基金選擇落戶香港。
— 如您所知,基金在選擇注冊和營運的司法管轄區時,稅務待遇是重要考慮因素之一??梢灶A見,隨著《稅減條例》的實施,接下來將會有更多的私募基金在香港營運及管理,并帶動更多投資管理和相關活動。
— 根據「三步走」的計劃,不久的將來,香港很快會推出外地基金遷冊至香港的具體機制。對此,我們將留意相關動態,并第一時間與您分享。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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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復始,萬象更新。
四季輪回這樣,跨境投資也是如此。
對于從事跨境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來說,更是新年新氣象。新年伊始的第一個工作日(1月4日),香港政府就為大家送來了開門“大紅包“——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上就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特別”發言。
事實上,香港政府于2020年2月26日發布的財政預算案中,宣布計劃為在港運營的私募基金所分發的“附帶權益”提供稅務寬免。
在最新的立法會發言中,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針對此前的財政預算案,針對性地提出了香港私募基金(特別是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 Funds,“LPF”)的稅務寬減具體方案。
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大家翹首以待的附帶權益稅務寬減“可能”會是何等模樣?
1、最新進展:
局長建議就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員獲發的附帶權益豁免全部利得稅和薪俸稅,但有關附帶權益必須符合若干條件,方可獲得稅務寬減,其中包括:
(一)為了防止稅務寬減遭濫用,基金必須事先獲得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核證,以確定該基金確實進行私募投資;而基金亦須符合持續監察的機制;
(二)附帶權益必須衍生自私人公司交易;以及
(三)基金管理公司須在相關課稅年度內,符合實質活動要求,以符合國際稅務標準,即是:
—?每年在香港雇用稅務局局長認為足夠數目的全職合資格雇員(平均最少兩名雇員);及
—?每年在香港有足夠的營運開支(最少200萬港元)。
2、其他優惠:
擴大持有和管理的資產類別
除了建議為附帶權益提供稅務寬減外,此次的立法建議亦會對以私人形式發售的基金的利得稅制度作出若干改善,以利便基金在香港營運。
其中,包括:容許基金持有的特定目的實體,可持有和管理《稅務條例》(112章)-附表16C指明的類別的資產,具體指:
1.證券
2.私人公司的(或私人公司發行的)股份、股額、債權證、債權股額、基金、債券或票據
3.期貨合約
4.符合以下說明的外匯交易合約:在該合約下,合約各方協定在某特定日期,兌換不同貨幣
5.存款(以放債業務的形式作出的存款除外)
6.存放于銀行(《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所界定者)的存款(《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2(1)條所界定者)
7.《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所界定的存款證
8.交易所買賣商品
9.外幣
10.《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所界定的場外衍生工具產品
11.由伙伴基金與創基公司根據創基計劃共同投資的獲投資公司的股份
3、未來動向:
將適用于2020/21課稅年度
據悉,該等建議目前正處于意見咨詢階段,香港政府正準備相關法例。局長表示,2月初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
待立法工作完成后,有關安排預計將由2020/21課稅年度起適用。對此,讓我們拭目以待。
方塊知識:附帶權益的三種觀點和不同實踐
附帶權益(Carried Interests),是指PE、VC和FOF等投資基金經理從基金的投資利潤中分得的收益部分,一般是在投資者收回全部投資后,按資本增值的一定比例(20%-30%不等)計算。
對于附帶收益的納稅性質,一般有三種觀點:
視為“業績報酬”——存在遞延納稅的問題,適用的稅率較高,不利于鼓勵長期資本投資。
視為“資本利得”——應當繳納資本利得稅,這是美國等風險投資發達國家的做法。
視為“業績報酬和資本收益的結合”——這是一種較為中和的處理方法,較為科學,可以部分地減少遞延納稅問題,也能夠降低納稅人稅率。但是,稅務部門實際操作起來比較困難。
對附帶權益的認知不同,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稅收處理,自然也有差異。以美國為例,目前對基金經理報酬的稅收規定如下:
一是:每年按照管理資產的2%-2.5%提取管理費,這部分收益被視同正常收益,按照普通所得稅率(不高于35%)征收所得稅;
二是:在基金清算時,如果基金收益達到最低預期資本回收率(Hurdle Rate),則GP有權獲得全部資本利得的20%,即附帶收益。這部分收益被視同資本利得,按照不高于15%的資本利得稅率征稅。
英國對附帶權益征稅,則實行雙軌制,絕大多數私募和風投基金按照資本利得的稅收制度納稅,最低稅率為28%。但是,對于平均投資持有期少于40個月的基金,附帶權益須按交易收入納稅,稅率為45%。
(注:該方塊知識信息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不構成任何投資意見,各國具體稅制和稅率,請咨詢您的專業顧問。)
4、宏Sir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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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8月31日是《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條例》正式實施的日子,至此,香港LPF基金開始進入注冊運營的“實質性”階段。對此,您準備好了嗎? 事實上,我們近來接到不少客戶(特別是一些曾經使用過傳統美元基金架構客戶)的咨詢,比如: ? 香港LPF和開曼ELP、新加坡LP等相比,有什么異同?
? 香港LPF到底有何優劣勢?
? 是否需要將開曼ELP換成香港LPF等?
針對客戶該等“困惑”,宏Sir特地整理出香港LPF、開曼ELP和新加坡LP的全面對比表格,和您及您的客戶分享。
1、對比一:
規范法例與主管機構
香港、開曼和新加坡,都制定了與基金相關的法例;主管機構分別是香港公司注冊處(Companies Registry,CR)、開曼群島可豁免有限合伙注冊官(Cayman Islands Registrar of 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s ,RELP)和新加坡(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ACRA)。
從法律性質上看,無論是香港LPF、開曼ELP還是新加坡LP,都是非法人實體,須由GP對基金進行管理,而LP則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并享受相應的收益分配。
至于投資領域,三個司法管轄區均無限制。但是,如果從事需持牌受規管領域,仍需要滿足相關持牌義務,須視情況而定。
注冊要求和注冊流程
在基金注冊方面,三個司法管轄區也是大同小異。針對LP,都要求至少有1個LP;但是,在GP方面,香港LPF要求是1個GP,而開曼ELP和新加坡LP則允許有1個或多個GP。
據我們了解,在基金的實際操作中多個GP并存的情況并不常見,畢竟這容易帶來“政出多門、效率低下”的問題。通常,基金都會只選擇只有一個GP,由其全權進行運營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LPF和開曼ELP都需要在當地有注冊辦公室(Register Office),但新加坡LP無此要求。
此外,如果申請注冊基金被主管機構拒絕,在香港和新加坡還有“救濟”機制,那就是提出呈請,要求再次注冊,二者的時限要求分別是:被拒后40天內和被拒后30天內。
3、對比三:
GP、LP與法定任命
在GP方面,三個司法管轄區無明顯區別。在LP方面,香港LPF和開曼ELP都無注冊要求,但對于新加坡LP而言,則須在ACRA注冊,注冊要求相對較多。
從負責人員/合規人員的法定任命角度看,香港LPF和新加坡LP的合規要求明顯比較多,體現出強烈的“中岸”特點,即基金的信息透明、反洗錢嚴格、監管較多。
但是,隨著開曼《私募基金法2020》的實施,開曼ELP的合規要求也日益提高,正日趨向香港、新加坡靠攏。這一點從三個司法管轄區的私募基金都需要進行審計可以看出。
更加有過之而不及的是,香港LPF和新加坡LP并不強制要求任命托管人或行政管理人,而開曼ELP則需要指定1個托管人。
日常維護和運營合規
在日常維護和運營合規方面,三個司法管轄區都需要做周年申報、保存會計賬目、存檔部分信息供公眾查閱、信息變更后也需要在規定時間內通知主管機構,并進行存檔。
需要注意的是,新加坡LP毋須做周年申報,但須按年或每三年向ACRA繳納注冊費,這一點上比較靈活。
在其他方面,三個司法管轄區的運營合規要求盡管細節上或多或少有些差異(下表僅供參考),但整體差別不大,請您咨詢自己的注冊代理或合作律師進行日常維護和運營。
5、對比五:
注冊費用和維護費用
盡管三個司法管轄區的注冊流程都相當簡單、直接,但是香港LPF在注冊和維護成本方面的優勢還是相當明顯的,尤其是在和開曼ELP對比時,這一成本優勢更加凸顯。
開曼ELP的首年注冊和維護成本最高可能約7,806美元,次年維護成本也可能高達約8,151美元,相對而言,香港LPF則分別為:約674美元和約28美元,可以說只是開曼ELP注冊和維護費用的零頭。
但是,應該注意到,在三個不同司法管轄區,根據不同情況,維護費用還會包括一定的注冊辦公室及/或公司秘書服務費和其他規費。
如果加上這些“隱形”的維護費用,實際運營成本更需要綜合考量。因此,我們上表僅供您參考,如有需要,請咨詢您的注冊代理或合作律師。
宏Sir觀點
? 毫無疑問,香港在PE/VC基金領域的法律架構引入方面是名副其實的“后起之秀”,但這也為其充分借鑒開曼ELP和新加坡LP的立法優點提供了有利條件,也就是所謂的“后發優勢”。
? 可以說,香港LPF在理基金發起人、投資者和AML/KYC方面實現了最大限度的平衡,從而使其具備了有別于對手的競爭優勢。
? 考慮到香港在整個大中華區投資領域特有的戰略地位,全新立法下的LPF非常有希望成為亞洲投資者(特別是中國內地投資)在PE/VC這一區域內的首選投資工具。
? 香港LPF的成本優勢,預計會吸引不少對成本敏感且專注于在亞洲投資的PE/VC。至于香港LPF能夠真的“彎道超車”,還有待時間檢驗,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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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020年7月9日,香港特區立法會正式通過《有限合伙基金條例》(下稱“LPFO”), 8月31日正式施行。該條例一出,便得到了業界的極大關注。這一點從我們推送「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條例草案》通過,一大波海外基金,正在來的路上……」一文后收到的大量feedback中可見一斑。
盡管香港LPF才剛剛嶄露頭角、還未真正發力,但從目前的市場熱烈關注角度看,香港非常有希望在和開曼群島、盧森堡和新加坡等傳統離岸私募中心的競爭中占得一席之地。
1、向開曼看齊:香港LPF的基本架構
根據香港LPFO,LPF的定義與開曼群島、新加坡采用有限合伙制的私募基金含義基本一致。在一個典型的香港LPF中,其運營至少需要涉及到普通合伙人(GP)、有限合伙人(LP)、投資經理、授權代表、AML【1】、審計師、托管人等重要負責人員,基本要求如下表所示:
*【1】AML是反洗錢(Anti Money Laundering)的簡稱,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受賄犯罪、破壞金融市場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在證券和私募基金等金融市場中,AML負責人員往往是必不可少的合規風控要求,香港LPF也不例外。*
基于上述主要負責人員,我們大致可以勾勒出一個香港LPF的基本架構:
關注重點:除了稅務,就是持牌
過去的一個多月中,我們接到了很多對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imited Partnerhisp Fund, “LPF”)感興趣的客戶咨詢,所涉問題很多,包括但不限于:
其中,大家最關心的問題主要集中在兩點:
對此,我們在上周推送了《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實施在即,如何才能享受UFE(UFE)下的稅務優惠?》一文,就LPF所涉稅務問題盡可能做了分享。
今天,我們將和您分享香港LPF有何持牌義務,其持牌主體是誰,是否需要及如何持有9號牌?GP或投資經理(管理人)如何才能符合香港證監會的監管要求?
3、具體分析:不是所有LPF都需要持牌
根據香港LPFO,并非所有的LPF都需要持有牌照。只有在香港從事受證監會規管的活動時,才需要取得相應牌照。在香港,如果LPF只是對非上市私人公司的股份、香港房地產等進行投資,不會被劃入“證券”的范圍,不需要持有牌照。
但是,如果LPF投資公共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權、數字/虛擬資產,以及其他受規管活動等,則屬于需要取得牌照的情況。
那么,在香港,有哪些受證監會規管的LPF投資活動呢?《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訂明了十種類別的受規管活動,并就各類受規管活動加以定義:
香港證監會于2020年1月7日發布《致尋求獲發牌的私募股本公司的通函》(“《私募通函》”) (Circular to Private Equity Firms Seeking to be Licensed) 明確,作為持牌主體,LPF的GP或投資經理需要/視情況需要取得的牌照類型主要包括:
持牌主體不同,LPF運營成本差異巨大
對于香港LPF的持牌主體,LPFO并未直接作出規定,主要由香港證監會的《證券及期貨條例》及相關法例予以規管。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證監會依據“實質大于形式”的原則,來判斷實際從事LPF投資管理的主體,而不僅僅是GP、投資經理或管理人,甚至投資委員會等“名稱”。
在判斷哪一主體是實際從事LPF投資管理事宜時,證監會主要關注其是否對LPF的投資享有決策權。從這個角度看,香港LPF的持牌主體主要可以是:
1. 普通合伙人(GP)——如果LPF由GP進行管理,則GP需要取得牌照,成為持牌法團。
2. 投資經理——如GP將所有的投資管理職能都委托給了投資經理,則投資經理需要取得牌照成為持牌法團/人士,而GP不要取得牌照。
3. 投資決策委員會——如LPF設立了投資決策委員會,則在投資決策委員會中對LPF的投資決策享有決策權(而非僅僅提供建議)的投資委員會成員也需要在香港證監會取得「持牌代表」資格。
鑒于投資決策委員會并非必須,因此,下面我們主要來看看在不同情況下GP和投資經理持牌的運營成本(如下表)。
以申請9號牌為例,獲發牌照成本高企
以申請9號牌為例,無論是時間成本還是財務成本都非常高。
首先,機構主體在申請牌照前的6年最少具備3年相關行業經驗,至少委任2名符合條件的投資負責人(Responsible Officers,“RO”),其中1名須在香港辦公。此外,至少1名RO是符合香港證監會要求的執行董事,并需要提前向證監會尋求核準資格。
而且,成為RO也是有一定準入門檻的,必須通過香港監管科目考試,并且在三年相關工作經驗加兩年管理經驗后,才具備申請成為RO的資格;而執行董事的要求則更高。
《私募通函》對RO行業經驗的要求如下,供參考:
據宏Sir了解,在前幾年的香港資本市場,能夠取得9號牌一度成為身份的象征。盡管現在申請9號牌的熱度有所減退,但是仍然動輒需要數百萬港幣,成本不可謂不菲。
任命投資經理,或可將持牌成本最小化
事實上,根據來客戶咨詢反饋,他們大多數在香港不持有9號牌照。
一旦設立了LPF,為后續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計,通常只能選擇任命一位持牌投資經理的方式來進行,即上表中突出顯示的「GP不持牌+任命持牌經理模式」。
那么,哪些人可以被任命為投資經理呢?根據LPFO第20條規定規定,符合下列條件可被GP委任為「投資經理」:
很明顯,無論是公司還是注冊非香港公司,都是機構,如果需要在香港成為9號牌持牌法團,成本高昂。
相比較而言,委任作為自然人的香港居民成為投資經理,則相對容易——如果該自然人投資經理是在香港證監會認可持牌人士(我們理解至少是RO),就可以符合證監會的持牌要求。
在香港,由于持牌的“投資公司”數目眾多,因此除了任命持牌自然人外,任命一家持牌投資公司作為投資經理也是一種解決問題的方式。
7、宏Sir觀點
至此,我們大致和您分享了本文開頭客戶所關注的香港LPF持牌相關問題。最后,我們大體總結如下,供您參考。
? 首先,并非所有香港LPF都需要持牌,只有從事證監會受規管業務活動才需要持牌,其中關系最密切的是9號牌,其次是1號牌和4號牌。
? 一些設立LPF的投資者,都有其特定投資目的。如果只是投資房地產或其他非受規管行業的話,則該等LPF不需要取得牌照。
? 針對需要持有9號牌的LPF,其持牌主體可以是GP本身,也可以是由GP所任命的投資經理。對GP本身而言,如果其自身持牌且又愿意兼任投資經理,這是最低成本、高效率的情況。
? 但是,如果GP本身不持牌,或者GP本身持牌卻不想兼任投資經理者來說(盡管少見,也不排除有此種情況),則持牌投資經理的任命就變得十分關鍵。
? 事實上,由于大多數香港LPF的GP并未持有9號牌,任命一名投資經理似乎是一種常規選擇。如此以來,您和您客戶需要做的就是想辦法找到合資格且需求匹配的持牌投資公司人士。
? 您或您的客戶可在香港證監會官網中根據“個人”或“公司”搜尋持牌人名單,藉此,可以search到特定持牌人相關信息。
? 值得一提的是,該等持牌人信息中心并不會包括其聯系方式,如果要聘任持牌人士/持牌公司作為投資經理,目前基本還是通過「口碑介紹」的方式來實現。
特別說明
由于香港LPF法例初行,我們的理解也僅是一家之言,還有待實踐檢驗。如有不當之處,請您批評指正,讓我們在互動交流中精益求精、共謀發展。如您想了解更多關于香港LPF注冊設立、9號牌申請、持牌人士資源或稅收籌劃方面的信息,可與我們專業人士聯系,做進一步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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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020年7月9日,香港特區立法會正式通過《有限合伙基金條例》,且規定將于 8月31日正式施行。該條例一出,便得到了業界的極大關注。
這一點從我們推送「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條例草案》通過,一大波海外基金,正在來的路上 …… 」 一文后收到的大量feedback中可見一斑。
過去的一個多月中,我們接到了很多對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imited Partnerhisp Fund, “LPF”)感興趣的客戶咨詢,所涉問題很多。比如,注冊LPF具體要求如何,GP/投資經理是否必須持有牌照,LPF和GP是否有稅務優惠,以及相比開曼群島和新加坡,香港LPF有何優勢等等。其中,大家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就是香港LPF的稅務問題。
為此,本文將結合香港稅務局在2020年6月30日頒布的《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61號》 (DIPN 61),對LPF如何才能享受《2019年稅務(豁免基金繳付利得稅)(修訂) 條例》(即,The Unified Fund Exemption,“統一豁免條例”或“UFE”)做一詳細解讀。
二、滿足一定條件的LPF,才可享受「UFE」
要弄清楚香港LPF的稅務問題,首先要對UFE所了解。
UFE于2019年4月1日起生效,它將香港稅務豁免延伸向所有基金,為所有滿足一定條件的基金,不管基金是否在香港進行中央管理和控制,提供香港利得稅豁免。
在此之前的香港,離岸基金、離岸私募股權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公司,各由不同的利得稅豁免法例規管。但在UFE生效后,將不同基金類別的稅務豁免統一規管,可以使基金在稅務處理上更加便捷。
根據UFE,在香港運營的基金(包括LPF)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但是,上述條件在UFE中并不明確,導致基金實體本身難以評估是否可以享受稅務豁免。為此,香港稅務局在2020年6月30日頒布了《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61號》 (DIPN 61號),來對UFE做出指引。
某種意義上來說,讀懂了DIPN61號,也就明白了香港LPF稅務政策到底如何。那么,接下來就跟著宏Sir一起來深入了解DIPN61號吧!
三、「一定條件」所指為何,四個定義須明確
如果您仔細看上述UFE對私募基金提出的三個條件就會發現,其中有幾個重要術語的定義需要明確,否則很難判斷。其中,需要特別廓清的定義包括:
對此,DIPN61號都予以了明確。
? 針對“基金”
DIPN 61號指出,“基金”的界定范圍應足以包含本質為“集體投資計劃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的相關安排。而“集體投資計劃”為《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 IV 部 —— 第 2 分部 第 104 條下的概念。
方塊知識:集體投資計劃簡介
集體投資計劃,是指投資人在法律上的合伙、隱名合伙、投資事業有限責任合伙(LPS)、有限責任事業合伙(LLP)中所擁有的權利以及其他權利,即投資人從金錢(或者類金錢)投資或出資形成投資事業中接受收益分配或者財產分配的權利。
集體投資計劃的構成要素包括以下幾點:
— 投資者需以金錢出資形成集合資產,即“集體投資計劃份額”只能以金錢構成。
— 由資產管理人開展事業。出資的金錢需被用來進行投資或從事其他某項事業,以此謀取利潤。
— 所獲得的收益和利潤分配給投資人。出資人必須可以獲得出資份額以外的財產或收益分配。
— 出資人支付給資金管理方一定的投資管理費用 。集體投資計劃本質上代表的是投資者的利益,受委托的專業管理機構通過出資獲得的利潤和利息都要歸屬出資人所有,而受委托方則收取一定傭金。
— 不受投資人的日常指示。募集的資金具有一定的獨立性,投資者和資金需求者 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系。
? 針對“指明人士”
“指明人士”包括獲香港證監會發牌的公司。
? 針對“附帶交易”
DIPN61號就關于某項交易在什么時候可能屬于附帶交易進行了評述。例如:稅務局認為,持有債權以產生利息收入并非證券相關的一項“合格交易”(因為當中不涉及兩方),但持有證券收取利息是一項附帶交易,并須受5%的門檻所限。
? 針對 “合資格投資基金”
要被視為“合資格投資基金”,基金的第三方投資者數量必須達到一定數目(超過4個,即總投資者不少于5個),而且第三方投資者的資本認繳須超過總資本額90%,以及發起人和發起人合作方收獲的凈收益不超過扣除其投資額后基金收益的30%。
四、特殊豁免:基金持有的SPE及特定時期的單一基金
我們知道,無論是OFC還是LPF,一般都不會是一層架構,往往會設立多個SPE(Special Purpose Entitiy),然后再通過SPE去投資具體的投資項目。
DIPN60號明確:一個SPE是指一個法人實體、合伙計劃、信托資產的受托人或任何滿足下列條件的實體,該實體:
1. 完全或部分被一個基金所有;
2. 設立的唯一目的是持有(無論直接還是間接)和管理一個或多個被投資私人公司;
3. 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被注冊、登記或任命;
4. 除了持有(無論直接還是間接)和管理一個或多個被投資私人公司外,不從事任何貿易或活動;
5. 本身不是一個基金或一家私人公司。
根據上述定義,SPE只可持有私人公司,而不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但是,香港稅務局于DIPN 61 號指出,在特定情況之下,如果SPE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原本為經過首次公開募股上市(IPO)的私人公司股份, 該SPE仍然會被香港稅務局視為合資格的SPE。
此外,DIPN 61 號還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即使某項安排在某特定時期僅有一名投資者,亦可將其視為基金。例如,在初創期間,由投資管理人的關聯人士通過單一種子投資所發起的基金。
但是,根據《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條例》,如果在2年內仍然沒有外部投資者進入,則該LPF基金可能會被公司注冊處剔除注冊(strik off)。因此,LPF不能只是個自娛自樂的擺設,還是需要多、快、好、增地引入外部投資者,實際募集資金并進行各種對外投資。
五、案例指引:SPE作為持股的LPF稅務豁免
鑒于LPF通常都會設立SPE來進行進行投資,因此,在DIPN61號中專門針對私募基金(適用于LPF)的SPE作為持股情況下稅收豁免評估給出了案例指引。在此,我們和您分享如下:
LPF注冊于香港,在屬于UFE所定義的“基金”的情況下,設立了一家持股平臺(Entity-HK)。該Entity-HK是一家注冊在香港的私人公司,由LPF完全所有。
持股平臺Entity-HK是一個區域性投資平臺。通過Entity-HK,LPF在亞太地區(包括香港)進行投資,相關受益也都由LPF享有。
LPF在香港任命了一名投資經理(Investment Manager-HK),其主要職責是:監督所投資私人公司業績、做出投資決策、為投資組合提供建議、訂立與被投資公司相關的買賣協議等。
其中,投資平臺Entity-HK:
(a) 通過公司(SPE)-HK1,而100%持有一家香港公司 Company-HK 股權;
(b) 通過公司(SPE)-HK2,而100%持有一家中國公司 Company-PRC 股權;
(c) 通過公司(SPE)-HK3,而100%持有一家印度公司 Company-India 股權。
Company-HK、Company-PRC、 Company-India是分為位于香港、中國內地和印度的三家公司;而SPE-HK1, SPE-HK2 和 SPE-HK3被套嵌到注冊于香港的SPE中,只有一個目的,即直接持有和管理Company-HK、Company-PRC、 Company-India。
該等基金架構下,香港LPF, 持股平臺Entity-HK, Investment Manager-HK, SPE-HK1, SPE-HK2 和SPE-HK3的應稅情況如下:
香港LPF:在滿足UFE三個條件的情況下,LPF可以豁免稅務。
控股平臺Entity-HK:控股平臺Entity-HK是區域性投資平臺,其作為一個SPE而存在。因此,作為SPE,Entity-HK可以在有限合伙F1的范圍內豁免稅務。
投資經理Investment Manager-HK:由于投資經理為LPF提供投資管理服務,不能豁免稅務,須根據相關法例評估其利得稅。
— 3個嵌入式SPE:三個設立在香港的嵌入式SPE,可以和Limited Partnership-F1 及Entity-HK一樣,在同等范圍內豁免稅務。
六、宏Sir觀點
客觀地說,無論是UFE還是DIPN61號,都非常艱澀難懂,我想,即使我們盡可能做了解讀,您或您的客戶可能也未必能完全搞明白。
但是,通過DIPN61號所提供的上述一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從LPF所涉稅收不同層面(而非法例)看就比較容易得出深入淺出的總結。針對香港LPF的稅收問題,我們認為主要包括三個層次:
1. LPF基金層面
? 透過上述UFE和DIPN61號的解讀,可以看到,無論LPF的投資活動是否在香港展開(即使在香港),在滿足一定條件下,都可以享受稅收豁免。因此,交易活動和投資委員會(IC)不必將LPF投資活動(如募管投退的會議,投資協議等)刻意安排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
? 若投資標的所在司法管轄區與香港之間簽署有DTA,則可以通過在香港設立一家或多家SPE的方式,來對投資標的進行管理。由于SPE可以享受其LPF同樣范圍內的稅收豁免,因此,在投資架構搭建和稅收籌劃方面,將會非常高效、低稅率。
? 通常來說,SPE申請到香港稅務居民身份,就比較容易享受到DTA下的各種稅收優惠。事實上,在開曼ELP基金架構中,通常也會在香港設立SPE,我們曾幫助該等香港SPE申請到相關稅收居民身份,該SPE因此得以享受與中國內地之間的協定稅收優惠。
? 可以比較肯定的是,若LPF是在香港設立,其控制的香港SPE,將會比開曼ELP下的香港SPE更加容易成功申請到香港稅收居民身份。畢竟,香港LPF會將相當部分的基金管理或控制放在香港,SPE的holding商業實質將毋庸置疑。
2. 投資者層面
? 首先,從投資者(LP)角度看,在UFE之前,老的LP將其收益再次對香港基金進行投資時,需要征收0.8%的資本利得稅。但是在UFE和新的LPF制度安排下,該等稅收已不復存在,這對LP來說,稅收方面無疑是更加友好了。
? 其次,從投資經理角度看,其從LPF處收取的管理費,如果該等收入來自于香港,將會被征收16.5%的利得稅。但是,如果投資經理可以證明其核心投資業務都是在香港境外發生,那么,其離岸所得將會有潛在的稅收減免。
? 舉例來說,倘若投資經理有1/3的投資業務都在香港以外地區發生,且能夠提供相關文檔予以證明的話,則相關稅收可能降低到10%。
? 當然,也不能一味地將投資活動都安排在香港以外地區進行,否則LPF就可能無法享受到UFE的稅收優惠,而且在投資標的所在地的稅收成本也可能會相應增加。
3. 附帶收益層面
? 在香港政府于2020年2月26日發布的財政預算案中,宣布計劃為在港運營的私募基金所分發的“附帶權益”提供稅務寬免。
? 所謂附帶收益,一般是指基金經理于私募基金所持有的股權,若基金滿足某些指定最低預期回報率后, 基金經理可享有優先獲得基金的分紅。
? 現在,稅務局經常會認為“附帶權益”是一種須課稅的變相管理費用收入。但是,在財政預算案中,提出了附帶收益免稅的提案,仍有待立法會通過。稅務寬免安排將待立法工作完成后,有望自2020至2021年度起適用。
? 我們知道,LPF除了基金本身的稅收外,GP的管理所得稅收也是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我們相信,附帶權益的稅務寬免提案一旦通過,將會大大有助于提升香港LPF的綜合競爭力。
總的來說,在香港LPF中,稅務責任最重的不是LPF本身,而是投資經理和GP。因此,香港LPF投資活動的架構安排和LPF及投資經理的稅收籌劃,需要綜合考慮,以在不同層面、不同主體之間保持平衡和相對低稅高效,而這正是有30多年公司架構規劃和跨境稅收籌劃經驗的宏杰專長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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