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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信托廣義上是指在本國之外設立的信托,狹義上是指非本國或者本地區居民、經濟實體在離岸國家或者地區設立的并運用離岸地法律控制的信托。由于具有強大的財產保護和財產規劃功能,離岸信托成為離岸地大量財富持有的重要方式。
自益離岸信托(self-settled offshore trust或者offshore asset protection trust)是離岸信托中最富有爭議的信托類型,是指委托人將自己作為離岸信托的主要受益人甚至唯一受益人的一種信托。自益離岸信托是自益財產保護信托(一般稱為self-settled asset protection trust)在離岸地的表現形式。
自益離岸信托常常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委托人一般是信托的主要受益人甚至唯一受益人,有權分配信托的本金和收益;
第二,委托人的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員也可能會被指定為受益人,有權從信托中受益;
第三,委托人常常保留各種各樣的權力,比如作為保護人,可以撤換受托人,可以增刪受益人,等等;
第四,委托人一旦死亡時,通常授權其執行人依其最后的遺囑處分信托財產。
自益離岸信托之所以備受委托人的“寵愛”,又倍受爭議,主要是因為其具備上述第一個和第三個特征。例如在美國,所有的州都認可在信托中或多或少地存在防范債權人的特征。然而,這些州的大多數司法機關均不允許委托人保留自己在浪費者信托(spendthrift trusts)中的受益人權益 [3]。這實際上是對于自益離岸信托的第一個特征的否定。對于委托人在自益離岸信托中的權力保留問題,離岸地司法體系對此予以不同程度地肯定,在岸地司法體系一般會持強烈的反對態度,從而成為委托人和第三人利益沖突的突出表現。
自益離岸信托(self-settled offshore trust或者offshore asset protection trust)是離岸信托中最富有爭議的信托類型,是指委托人將自己作為離岸信托的主要受益人甚至唯一受益人的一種信托。自益離岸信托是自益財產保護信托(一般稱為self-settled asset protection trust)在離岸地的表現形式。
自益離岸信托常常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委托人一般是信托的主要受益人甚至唯一受益人,有權分配信托的本金和收益;
第二,委托人的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員也可能會被指定為受益人,有權從信托中受益;
第三,委托人常常保留各種各樣的權力,比如作為保護人,可以撤換受托人,可以增刪受益人,等等;
第四,委托人一旦死亡時,通常授權其執行人依其最后的遺囑處分信托財產。
自益離岸信托之所以備受委托人的“寵愛”,又倍受爭議,主要是因為其具備上述第一個和第三個特征。例如在美國,所有的州都認可在信托中或多或少地存在防范債權人的特征。然而,這些州的大多數司法機關均不允許委托人保留自己在浪費者信托(spendthrift trusts)中的受益人權益 [3]。這實際上是對于自益離岸信托的第一個特征的否定。對于委托人在自益離岸信托中的權力保留問題,離岸地司法體系對此予以不同程度地肯定,在岸地司法體系一般會持強烈的反對態度,從而成為委托人和第三人利益沖突的突出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