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事處一般指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在2005年之前有這樣的稱呼,從2006年新公司法實施以后,已取消工商登記。
代表處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設立的代表機構是一個代表母公司在國內的業務聯絡機構。所以外商代表機構并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必須指出的是,外商代表機構不能進行直接的贏利性質的商業活動。例如,它不能簽訂任何購買、銷售合同,也不能接受服務所得的收入,不能開發票、向境外匯款。但是外商代表機構可以開立銀行帳戶、擁有工作人員來實現其業務聯絡的目的。其公司總部可以與外商代表機構的客戶及供應商簽訂合同,但只能以公司總部的名義,而不是外商代表機構名義。
注意:目前規定,香港公司等境外企業須成立滿2年才可以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