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外國投資法正征求規范VIE模式監管意見
VIE模式即將改革,對于不少中國企業采取的VIE結構曲線赴海外上市后的是否能獲得國民待遇,正在征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或將給出明確說法。
可變利益實體(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s),即“VIE結構”,也稱為“協議控制”,為企業所擁有的實際或潛在的經濟來源,但企業本身對此利益實體并無完全控制權,此利益實體系指合法經營的公司、企業或投資。
VIE結構在中國法律規范下仍處“灰色”地帶,盡管有嘗試性案例發生,但中國法院尚未對控制協議的合法性做出過肯定?,F行絕大部分版本的控制協議根據中國法律存在執行上的瑕疵。
然而,在此次《外國投資法》的征求意見稿中,中國將直面協議控制的監管問題。同時,如何界定外資,此次征求意見稿提出了“實際控制”標準。
對外國投資者,《征求意見稿》在依據注冊地標準對外國投資者予以定義的同時,引入了“實際控制”標準。一方面規定,受外國投資者控制的境內企業視同外國投資者;另一方面規定,外國投資者受中國投資者控制的,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可視作中國投資者的投資。
中國官方表示,外國投資企業通過簽署一系列協議獲得內資企業控制權的問題,受到廣泛關注。征求意見稿將協議控制明確規定為外國投資一種形式,本法生效后,以協議控制方式進行投資的,將適用本法。對于本法生效前既存的以協議控制方式進行的投資,如在本法生效后仍屬于禁止或限制外國投資領域,應當如何處理,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是實施協議控制的外國投資企業,向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申報其受中國投資者實際控制的,可繼續保留協議控制結構,相關主體可繼續開展經營活動;
二是實施協議控制的外國投資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申請認定其受中國投資者實際控制;在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認定其受中國投資者實際控制后,可繼續保留協議控制結構,相關主體可繼續開展經營活動;
三是實施協議控制的外國投資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申請準入許可,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綜合考慮外國投資企業的實際控制人等因素作出決定。
中國官方表示,我們將在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就此問題作進一步研究,并提出處理建議。
VIE結構的由來
VIE結構最早誕生于我國的增值電信行業領域。緣起于從事增值電信業務的企業因為在境內很難融資或者上市,于是便想在境外融資或者上市,但是如果該等企業在境外融資或上市的話,該等企業將會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而我國當時的增值電信業務又是禁止外商投資的,所以就產生了一個矛盾的局面。而為了協調這一矛盾的局面,該等企業采取了VIE結構這一變通的辦法,即在VIE結構下,外國投資者不通過股權控制的方式參與增值電信業務,而是通過協議控制的方式參與增值電信業務。
可變利益實體(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s),即“VIE結構”,也稱為“協議控制”,為企業所擁有的實際或潛在的經濟來源,但企業本身對此利益實體并無完全控制權,此利益實體系指合法經營的公司、企業或投資。
VIE結構在中國法律規范下仍處“灰色”地帶,盡管有嘗試性案例發生,但中國法院尚未對控制協議的合法性做出過肯定?,F行絕大部分版本的控制協議根據中國法律存在執行上的瑕疵。
然而,在此次《外國投資法》的征求意見稿中,中國將直面協議控制的監管問題。同時,如何界定外資,此次征求意見稿提出了“實際控制”標準。
對外國投資者,《征求意見稿》在依據注冊地標準對外國投資者予以定義的同時,引入了“實際控制”標準。一方面規定,受外國投資者控制的境內企業視同外國投資者;另一方面規定,外國投資者受中國投資者控制的,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可視作中國投資者的投資。
中國官方表示,外國投資企業通過簽署一系列協議獲得內資企業控制權的問題,受到廣泛關注。征求意見稿將協議控制明確規定為外國投資一種形式,本法生效后,以協議控制方式進行投資的,將適用本法。對于本法生效前既存的以協議控制方式進行的投資,如在本法生效后仍屬于禁止或限制外國投資領域,應當如何處理,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是實施協議控制的外國投資企業,向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申報其受中國投資者實際控制的,可繼續保留協議控制結構,相關主體可繼續開展經營活動;
二是實施協議控制的外國投資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申請認定其受中國投資者實際控制;在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認定其受中國投資者實際控制后,可繼續保留協議控制結構,相關主體可繼續開展經營活動;
三是實施協議控制的外國投資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申請準入許可,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綜合考慮外國投資企業的實際控制人等因素作出決定。
中國官方表示,我們將在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就此問題作進一步研究,并提出處理建議。
VIE結構的由來
VIE結構最早誕生于我國的增值電信行業領域。緣起于從事增值電信業務的企業因為在境內很難融資或者上市,于是便想在境外融資或者上市,但是如果該等企業在境外融資或上市的話,該等企業將會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而我國當時的增值電信業務又是禁止外商投資的,所以就產生了一個矛盾的局面。而為了協調這一矛盾的局面,該等企業采取了VIE結構這一變通的辦法,即在VIE結構下,外國投資者不通過股權控制的方式參與增值電信業務,而是通過協議控制的方式參與增值電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