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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的拆除
由于國內資本市場估值更高,加之對中國資本市場未來發展的長期看好,特別是由于VIE結構中的經營實體實際上仍是在中國國內經營,因此近年來出現中概股回歸中國國內的浪潮。這就不可避免的需要對VIE進行拆除。
VIE架構折除的核心是要解除對中國國內實體公司(俗稱VIE)進行協議控制的外商獨資企業(俗稱WFOE)和VIE的協議,從而讓VIE獨立。而要解除這些VIE協議的前提是境外投資者能夠獲得合理的對價,從而轉讓其對WFOE的股權。
VIE拆除常見的方式可以是VIE收購WFOE的股權,也可以是中國國內的其他第三方收購WFOE的股權。在收購完WFOE的股權后,即可解除WFOE和VIE的相關控制協議,從而實現VIE實質上的完全獨立。當然WFOE也可以主動解除對VIE的協議控制,從而實現VIE實質上的完全獨立。
VIE拆除時的資產評估
由于VIE拆除過程中涉及WFOE的股權轉讓,而股權轉讓又涉及交稅與否,因此通常需要對WFOE的股權價值進行資產評估,以確定其公允價值。
對WFOE的股權價值進行資產評估的核心問題是如何解決VIE的股權價值與WFOE股權價值的關系。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回到VIE的實質。
VIE的實質是由于要規避中國國內相關監管要求,從而對原本可以通過股權控制VIE轉化為通過簽訂相關VIE協議來控制。通常VIE協議的相關內容實質上已將VIE的股權價值已劃歸WFOE,因此WFOE的股權價值理應包括VIE的價值,否則WFOE的股權價值不完整。
在評估實務中,由于涉及不同的評估方法,因此對WFOE和VIE進行評估后的股權價值要視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在采用收益法評估時,可以將WFOE和VIE視為一個整體進行處理。也可以將WFOE和VIE分開評估,將VIE視同WFOE的一個子公司。評估實務中有種觀點,認為VIE的利潤完全上交WFOE了,因此只對WFOE采用收益法評估,而對VIE則認為其從法律形式上并不是WFOE的子公司,因此不應將VIE的價值再加到WFOE的價值中。這種觀點和評估處理顯然忽略了VIE和WFOE的關系實質。
在采用資產基礎法評估時,將WFOE和VIE分開評估,然后將VIE視同WFOE的一個子公司進行處理顯然是合理的。
在采用資產基礎法或收益法評估時,如果將VIE視同WFOE的一個子公司處理,特別要注意VIE名義上的現股東投入VIE的資本在評估中的處理。評估實務中要關注這部分資本是否實質上是VIE的名義股東代替WFOE投入,WFOE的賬面上是否存在與這部投入資本重復的款項,如果存在,則需要避免這部分款項與投入資本重復評估的問題。
總之,在VIE拆除過程中的資產評估,需要把握VIE的實質,同時在評估中根據VIE的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才能真正保證評估價值的客觀公允。

VIE的拆除
由于國內資本市場估值更高,加之對中國資本市場未來發展的長期看好,特別是由于VIE結構中的經營實體實際上仍是在中國國內經營,因此近年來出現中概股回歸中國國內的浪潮。這就不可避免的需要對VIE進行拆除。
VIE架構折除的核心是要解除對中國國內實體公司(俗稱VIE)進行協議控制的外商獨資企業(俗稱WFOE)和VIE的協議,從而讓VIE獨立。而要解除這些VIE協議的前提是境外投資者能夠獲得合理的對價,從而轉讓其對WFOE的股權。
VIE拆除常見的方式可以是VIE收購WFOE的股權,也可以是中國國內的其他第三方收購WFOE的股權。在收購完WFOE的股權后,即可解除WFOE和VIE的相關控制協議,從而實現VIE實質上的完全獨立。當然WFOE也可以主動解除對VIE的協議控制,從而實現VIE實質上的完全獨立。
VIE拆除時的資產評估
由于VIE拆除過程中涉及WFOE的股權轉讓,而股權轉讓又涉及交稅與否,因此通常需要對WFOE的股權價值進行資產評估,以確定其公允價值。
對WFOE的股權價值進行資產評估的核心問題是如何解決VIE的股權價值與WFOE股權價值的關系。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回到VIE的實質。
VIE的實質是由于要規避中國國內相關監管要求,從而對原本可以通過股權控制VIE轉化為通過簽訂相關VIE協議來控制。通常VIE協議的相關內容實質上已將VIE的股權價值已劃歸WFOE,因此WFOE的股權價值理應包括VIE的價值,否則WFOE的股權價值不完整。
在評估實務中,由于涉及不同的評估方法,因此對WFOE和VIE進行評估后的股權價值要視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在采用收益法評估時,可以將WFOE和VIE視為一個整體進行處理。也可以將WFOE和VIE分開評估,將VIE視同WFOE的一個子公司。評估實務中有種觀點,認為VIE的利潤完全上交WFOE了,因此只對WFOE采用收益法評估,而對VIE則認為其從法律形式上并不是WFOE的子公司,因此不應將VIE的價值再加到WFOE的價值中。這種觀點和評估處理顯然忽略了VIE和WFOE的關系實質。
在采用資產基礎法評估時,將WFOE和VIE分開評估,然后將VIE視同WFOE的一個子公司進行處理顯然是合理的。
在采用資產基礎法或收益法評估時,如果將VIE視同WFOE的一個子公司處理,特別要注意VIE名義上的現股東投入VIE的資本在評估中的處理。評估實務中要關注這部分資本是否實質上是VIE的名義股東代替WFOE投入,WFOE的賬面上是否存在與這部投入資本重復的款項,如果存在,則需要避免這部分款項與投入資本重復評估的問題。
總之,在VIE拆除過程中的資產評估,需要把握VIE的實質,同時在評估中根據VIE的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才能真正保證評估價值的客觀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