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
是否具備稅收居民身份,是判斷企業是否需要在該國履行納稅義務的關鍵依據。根據《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以下簡稱“45號公告”),境外中資企業居民身份的認定,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企業自行判定,并提請稅務機關認定;另一種是稅務機關調查發現予以認定。同時,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外注冊成立,但是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屬于中國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都應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由此來看,實際管理機構的認定是判斷企業稅收居民身份的關鍵。
如何判斷企業實際管理機構是否在中國境內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以下簡稱“82號文件”),如果境外注冊的中資控股企業同時符合四項標準,應判定其為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居民企業:
1、是企業負責實施日常生產經營管理運作的高層管理人員及其高層管理部門履行職責的場所主要位于中國境內;
2、是企業的財務決策和人事決策由位于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決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批準;
3、是企業的主要財產、會計賬簿、公司印章、董事會和股東會議紀要檔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國境內;
4、是企業50%或以上有投票權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經常居住于中國境內。
稅收居民企業身份的認定,主要影響企業所得稅的繳納。如果企業被認定為中國稅收居民,需要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與此同時,集團內的中資子公司在向其支付股息時,屬于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可以視為免稅收入,免予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以下簡稱“82號文件”),如果境外注冊的中資控股企業同時符合四項標準,應判定其為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居民企業:
1、是企業負責實施日常生產經營管理運作的高層管理人員及其高層管理部門履行職責的場所主要位于中國境內;
2、是企業的財務決策和人事決策由位于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決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批準;
3、是企業的主要財產、會計賬簿、公司印章、董事會和股東會議紀要檔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國境內;
4、是企業50%或以上有投票權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經常居住于中國境內。
稅收居民企業身份的認定,主要影響企業所得稅的繳納。如果企業被認定為中國稅收居民,需要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與此同時,集團內的中資子公司在向其支付股息時,屬于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可以視為免稅收入,免予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