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方式恢復香港公司Application for Administrative Restoration
香港公司恢復分為兩種,一種是根據新《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5部第4分部(被除名或撤銷注冊而解釋)訂立以行政方式,將已在公司登記冊剔除名稱的公司恢復注的程序;另一種是以撤銷注冊方式而解散的本地公司恢復Application for Administrative Restoration。
行政方式恢復香港公司Application for Administrative Restoration的概念
因被注冊處長剔除注冊而解散的本地公司,如符合載于新條例第761條的以下條件,可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
行政方式恢復香港公司Application for Administrative Restoration的條件
1、 在申請提出時,并在該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前的6個月內的任何時間,該公司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
2、申請人須已向處長交付有關文件,以使處長備存的紀錄能反映該公司的最新情況; 及
3、處長認為合適而附加的任何其他條件。
4、申請須是由香港公司的董事或成員提出
5、申請須在解散日期后的20年內提出。
行政方式恢復香港公司Application for Administrative Restoration的時間
行政方式恢復香港本地公司大概需要一個多月。
行政方式恢復香港公司Application for Administrative Restoration的費用
服務費30,000起+官費實報實銷
行政方式恢復香港公司Application for Administrative Restoration的服務內容
1、 繳交所有年度的周年申報表罰款
2、 向注冊處申請證書
3、 繳交所有年度的商證費用
4、 提供真實有效的香港注冊地址
5、 提供專業的香港法定秘書服務,處理政府事宜
6、 向銀行申請恢復賬號或向香港政府申請退回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