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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岸港
一般我們注冊的香港公司都是有限公司,股東是有限責任的。如在債務方面,承擔的債務最多不超過你的出資額度。也就是說香港公司發生資不抵債時候,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責任,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一人獨資的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公司負債的情況下,一人獨資公司的股東必須證明自己的財產和公司的財產是完全分離沒有混同,否則可能要面臨負連帶責任。這個值得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