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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個稅法: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于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四)取得境外所得;
以香港公司為例,大家設立的香港公司在香港按照16.5%交稅或者申請離岸豁免不交稅,那么就應該在國內補足稅差,個人分后收入也應該按照20%交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