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走出去”常見涉稅風險及應對指南(附案例)
企業及個人對外投資過程中,稅收是不可忽視的一個因素。為了助力“走出去”企業及個人健康發展,提高國際競爭力,稅務機關提醒納稅人應當關注以下涉稅風險,并預先做好防范措施:
一、未建立跨境稅收風險內控機制
二、未充分了解東道國(地區)稅法規定內控機制
三、未充分運用稅收協定優惠降低稅負
四、未按規定履行境外投資信息報告義務
五、集團內職能定位和利潤歸屬存在重大失衡
六、未合理劃分境內外成本費用
七、 取得境外所得未及時回國申報
八、境外受控外國企業不合理堆積利潤
九、企業注冊在境外仍構成我國居民企業
十、關聯交易定價明顯不合理
十一、境外關聯公司無償使用境內公司技術
十二、企業未按規定管理外派人員個稅事項
十三、居民個人未申報境外所得地區)稅法規定內控機制
納稅人在走出去過程中遇到稅收問題,應及時與境內外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爭取通過合作互信的方式妥善解決。如果不能解決產生了跨境稅收爭議,除了相關國內法規定的救濟渠道外,還可向稅務機關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由雙方稅務當局共同協商解決爭議,具體可咨詢主管稅務機關。
本文信息來源:江蘇省稅務局
一、未建立跨境稅收風險內控機制
案 例應對提醒:“走出去”企業應從公司治理層面重視稅收風險控制,制定統一的稅務風險管理策略,對于集團內重大項目、關聯交易定價、跨境并購等關鍵事項應在決策時,全面評估稅收成本與影響。
境內某建筑企業A集團首次在境外承接大型工程。企業以往僅承接過短期境外項目,未在當地繳納過企業所得稅,因此該項目也沒有評估境外所得稅成本,公司也沒有相應的稅收內控制度對重大項目進行審核。工程開工半年后,境外稅務機關按照當地稅法要求企業繳納所得稅。由于A集團事先沒有考慮境外稅收成本,稅收利潤遠低于預期。
二、未充分了解東道國(地區)稅法規定內控機制
案 例應對提醒:企業在境外開展經營時,應充分了解所在國(地區)稅制,必要時還可聘請當地專業人員協助辦理涉稅事項。目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104個國家的《國別投資稅收指南》,介紹了營商環境、主體稅種、征管制度等,納稅人可通過國家稅務總局(www.chinatax.gov.cn)和江蘇省稅務局官網(jiangsu.chinatax.gov.cn)查詢。
境內B公司在境外某國承建工程。當地稅法明確規定:外國公司在該國新建工程發生的間接費用,扣除上限為合同金額的5%。由于B公司對當地稅收政策了解不充分,仍按照國內稅務處理的習慣,稅前列支了所有成本費用,導致境外項目被當地稅務機關調查補稅。
三、未充分運用稅收協定優惠降低稅負
案 例應對提醒:我國現有103個已生效的稅收協定(安排),形成了較為完備的稅收協定網絡。稅收協定往往較國內法更為優惠,“走出去”納稅人可在國家稅務總局官網查詢、了解中國與東道國(地區)簽署的稅收協定(安排),按照當地稅法規定的程序享受協定待遇,避免繳納“冤枉稅”,增加企業稅收負擔。
境內Y公司派遣技術人員赴東南亞某國承接一項設備安裝和調試工程,工期僅需1個月。我國與該國的稅收協定規定:承包工程僅在持續時間超過6個月時才需要在該國繳稅。但Y公司由于不了解稅收協定規定,工程結束后在當地申報繳納了10萬元所得稅,沒有享受稅收協定優惠,而且在回國申報時也無法抵免,造成了雙重征稅。
四、未按規定履行境外投資信息報告義務
案 例應對提醒:“走出去”企業境外投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公告)規定的,應按公告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和《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并附報其他相關資料。此外,“走出去”企業關聯交易總額超過10億元的應準備同期資料主體文檔,集團收入合計超過55億元的最終控股企業還應報送國別報告。
境內C公司在境外設立了全資子公司作為投資平臺。由于財務人員對我國境外投資信息報告制度不了解,誤以為只有取得境外所得時才需要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因此未按規定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境外投資相關信息。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后,督促企業補報了相關報表,但依據首違不罰的規定免除了處罰。
五、集團內職能定位和利潤歸屬存在重大失衡
案 例應對提醒:“走出去”企業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準確定位境內外公司履行的職能和承擔的風險,并根據各個公司在全球價值鏈中的地位與實際貢獻合理歸屬各企業利潤,避免價值創造與利潤歸屬之間產生重大失衡。
境內A集團的市場主要在境外并在境外設立了銷售公司,隨后境內公司利潤大幅下降。稅務機關深入分析發現,境外公司僅有兩名雇員,銷售合同雖然以境外公司名義簽署,但實質上客戶仍由境內公司銷售團隊開發、維護,貨物由境內公司向客戶發貨,而境外公司實現的利潤卻占集團的85%,境外公司對集團價值鏈的貢獻與其利潤歸屬明顯不匹配,最終調整補稅及利息1800萬元。
六、未合理劃分境內外成本費用
案 例應對提醒:企業應合理劃分境內外成本費用,完全為境外公司發生的支出應計入境外公司成本,為境內外公司發生的共同性支出,應該按照合理比例據實分攤。費用劃分不準確,將影響各國稅基,可能引起稅務機關關注和調查。
境內某醫藥公司E在境外投資成立了子公司專門從事技術研發。由于境外研發中心運營需要大額資金,境內E公司向國內銀行申請出具擔保函,并由該銀行的境外分行為境外研發中心提供貸款。該項貸款發生的所有費用由境內E公司承擔并在稅前列支。稅務機關調查認為,貸款主體并非E公司也非用于E公司自身經營,不應承擔相關費用,因此調整了境內E公司的成本,并追征了稅款。
七、 取得境外所得未及時回國申報
案 例應對提醒:我國居民企業負有全球納稅義務,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境外分支機構的營業利潤計入境內企業的當年所得,境外子公司的分紅在做出分配決定的當年計入境內企業的所得。同時,在境外已繳納或負擔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在計算境內應納稅額時抵免。
境內某公司F在歐洲、東南亞、美洲多地設立子公司和分支機構,取得收入后在當地正常申報納稅。F 公司誤以為在境外已經履行了相關納稅義務,無需再在境內申報納稅,因此多年來從未申報境外所得,也未抵免境外稅收。經稅務機關提醒,F公司在抵免境外稅收后補繳了企業所得數320萬元及滯納金117萬元。
八、境外受控外國企業不合理堆積利潤
案 例應對提醒:境內企業在低稅地設立公司堆積利潤,不分回且無合理經營需要,達到受控外國企業認定標準的,稅務機關可將不分配或減少分配的利潤視同股息收入計入境內企業的當期收入,并征收企業所得稅。
境內G集團在某低稅地(實際稅負小于12.5%)設立全資子公司從事投資管理業務,境外公司收入主要是股息、利息等消極所得,經營若干年后該境外公司堆積了大量利潤在該低稅地,期間利潤既不做其他經營、投資等用途,也不作股息分配。按照我國稅法規定,境外公司構成我國受控外國企業,其利潤雖然沒有實際分配,稅務機關仍可視同已分配股息計入境內G公司當期收入并征稅。
九、企業注冊在境外仍構成我國居民企業
案 例應對提醒:“走出去”企業在境外注冊成立的企業,如果其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仍將構成我國居民企業,并就其全球所得負有納稅義務。“走出去”企業境外注冊公司,應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準確判斷實際管理機構及居民身份所在地。
境內B公司在境外設立全資子公司C,主要從事貿易及投資控股業務。經了解,C公司在境外沒有營業場所,沒有雇傭人員,僅有2名董事且均由境內B公司高管兼任,長期在境內履職,日常投資分析均由境內B公司開展,董事會在境內召開,人事、投資等決議在境內做出,財務核算由境內B公司統一處理。經稅務機關調查,境外C公司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構成我國居民企業,應向我國履行居民納稅義務。
十、關聯交易定價明顯不合理
案 例應對提醒:“走出去”企業與境外關聯公司在貨物、勞務、無形資產等方面發生關聯交易,取得的跨境所得在不同國家間的分配將會影響到各相關國家(地區)的稅收權益?!白叱鋈ァ逼髽I發生關聯交易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根據各公司在該交易中承擔的職能、風險,依據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確定交易價格,否則可能被稅務機關反避稅調查。
境內某企業A公司在香港設立全資子公司B,主要負責從境外為境內母公司采購原材料。自設立境外B公司起,境內A公司利潤大幅下降,稅務機關調查發現境外B公司對境內母公司的關聯銷售價格明顯高于原先A公司自行采購的原材料價格,也高于同期市場價格,因此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調整了境內公司利潤,并追繳了企業所得稅及利息。
十一、境外關聯公司無償使用境內公司技術
案 例應對提醒:“走出去”企業應準確界定集團內各成員企業所擁有的技術、商標、客戶清單等無形資產的權屬。集團內發生無形資產共享等實質為許可使用的交易時,應準確識別交易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合理的特許權使用費。
境內D公司為大型的合金研發、生產、銷售公司,并在境外設立了子公司E。境外E公司獨立承擔生產和銷售職能,在生產過程中使用境內D公司研發形成的生產技術,卻并未支付技術使用費,造成境內D公司承擔的研發職能未獲得應有的收益。稅務機關對此開展調查,確定了境內D公司應當向境外公司收取的技術使用費,并追征了企業所得稅及利息。
十二、企業未按規定管理外派人員個稅事項
案 例應對提醒:企業應按規定管理外派人員的個人所得稅事宜。外派人員在境外取得的工資薪金或勞務報酬,由境內派出單位支付或負擔的,境內單位應履行扣繳義務;由境外中方機構支付或負擔的,可由境外中方機構預扣并委托境內派遣單位申報繳納;境外中方機構未預扣或境外單位不是中方機構的,派出單位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外派人員的基本信息、外派情況、境內外收入狀況及繳稅情況等。
境內企業T派遣中國居民王某到中東某國的公司任職,境外公司在當地發放每月1.5萬美元的工資薪金,同時境內企業T也發放部分補助、獎金。境內企業T僅就王某境內支付的補助、獎金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境外支付的部分既沒有預扣也未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發現后,督促T企業履行了報告義務,同時根據首違不罰的規定免除了處罰。
十三、居民個人未申報境外所得地區)稅法規定內控機制
案 例應對提醒:我國居民個人負有全球納稅義務。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應向我國稅務機關申報全部境內外所得并抵免境外已繳稅款。個人在境外不方便回國申報的,可以采取手機APP或郵寄申報等多種形式遠程辦理。
我國稅收居民李先生在境外公司任董事,從境外公司取得董事費收入,同時因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票還取得了股息、股票轉讓所得,這些所得均已在境外按規定納稅但并未向我國稅務機關申報。經稅務人員提醒,李先生在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就其取得的董事費申報了境外所得,在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申報了股息和財產轉讓所得,并抵免了境外已繳稅款。
納稅人在走出去過程中遇到稅收問題,應及時與境內外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爭取通過合作互信的方式妥善解決。如果不能解決產生了跨境稅收爭議,除了相關國內法規定的救濟渠道外,還可向稅務機關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由雙方稅務當局共同協商解決爭議,具體可咨詢主管稅務機關。
本文信息來源:江蘇省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