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跨境并購會涉及到哪些稅務風險,該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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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中國企業積極開展跨境并購,通過跨境并購進行業務整合和提升已經是大勢所趨。根據投中研究院2020年1月的數據統計,2015年至2019年中國企業并購市場完成交易共計14963筆,累計交易金額達到16616.31億美元。自2010年起中國已經成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在近年來全球經濟下滑乃至負增長的國際環境下,中國經濟仍能保持平穩增長,在世界經濟增長中的貢獻每年維持在30%左右,這就使得中國企業在全球同行業競爭中不斷發展,具備了進行跨境并購的實力。從企業并購動力上看:一方面,近年來我國經濟增速逐步放緩,國內人口紅利逐漸減少,國內企業出現用人難、人工成本高等問題,出口企業經營難度增大;另一方面,美歐國家對中國商品采取貿易壁壘、技術打壓等政策,使中國企業在國內市場逐漸飽和、內部競爭日益激烈的情況下,又面臨國際市場的巨大挑戰,從而增加了中國企業通過跨境并購走出國門、拓展國外市場的動力。從企業并購政策環境上看:國外層面,后疫情時期全球范圍貿易保護主義傾向日益嚴重,世界經濟發展格局正在發生巨大變化,國外并購政策環境更加復雜;國內層面,《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指出,要“構建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為后疫情時期我國發展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指明了方向,也從戰略布局的高度為中國企業進行跨境并購、主動對接國內外市場與規則提供了指引。 目前,中國企業在跨境并購中,主要面臨盡職調查、并購方案設計、稅務申報與備案、爭議解決、稅務管理體系等五類稅務風險。本文嘗試從企業角度,對跨境并購業務過程中上述常見的稅務風險和稅務問題進行列舉并討論相應對策,以求為中國企業跨境并購提供有益借鑒和參考。
一、盡職調查稅務風險識別與應對
(一)關注目標公司并購期前經營狀況 由于中國企業在跨境并購時多采取股權收購的方式,在并購后需要承擔目標公司并購前的歷史遺留問題,包括稅務問題,所以必須對跨境并購的目標公司進行詳細的稅務盡職調查。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目標公司和被收購公司股東為了促成并購交易,往往有意或無意隱瞞并購前的涉稅情況,如納稅申報、發票管理、稅款繳納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以及被當地稅務機關處罰等情況,而中國企業“人生地不熟”,很難全面掌握上述情況,從而造成跨境并購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產生稅務風險。例如,國內著名女裝品牌拉夏貝爾于2018年6月通過全資孫公司以2080萬歐元收購了法國女裝品牌NafNafSAS 40%的股權。然而NafNafSAS存在非常嚴重的稅務問題,相關問題涉及期間長達十年,直到拉夏貝爾并購完成后也沒有厘清相關稅務問題。此后拉夏貝爾不得不出資550萬美元補繳了NafNafSAS欠繳稅款,這使得本就經營欠佳的NafNafSAS項目的盈利狀況更加惡化。 全面審慎的稅務盡職調查在跨境并購交易中至關重要,可以為估值模型及股權買賣協議談判提供詳細的數據支持,從而降低交易風險。中國企業在跨境并購的稅務盡職調查中,應當盡可能詳細查閱目標公司的稅務資料,此外也可以采用訪談形式,與目標公司的管理層、稅務人員和中介顧問溝通,收集目標公司涉稅信息,盡量全面、準確地識別應計未計、應繳未繳稅款以及其他稅務風險點。常見的稅務盡職調查關注要點包括:原有稅收政策沿用(如合并納稅);目標公司稅務法規理解不正確,導致稅務合規性欠缺,從而造成少記應納稅款及滯納金、罰款;無支持文件的稅務籌劃處理方式;無支持文件的稅收優惠;無支持文件的關聯方交易定價政策;少代扣代繳雇員或主要股東的個人所得稅;少繳納強制性社會保險。 (二)關注目標公司并購期經營狀況 中國企業在進行并購相關的稅務盡職調查時,目標公司仍在運營中,從而導致并購期間也會產生涉稅問題,特別是并購周期較長的項目,更容易產生大量的涉稅問題。而并購企業往往容易只關注并購開始前的歷史問題,卻忽略了并購開始到并購完成的這段時期,從而導致新的涉稅風險。如我國三一重工在進行跨境并購時,由于并購周期較長,沒有注意到并購期間目標公司與其母公司發生了大量的關聯交易。雖然之后的并購交易過程非常成功,目標公司在并購完成后經營狀況也較好,但三年之后卻由于并購期間發生的大量關聯交易問題被稅務機關開出了天價罰單,導致經營成果大打折扣。 中國企業在跨境并購的稅務盡職調查中,除了要盡可能詳細查閱目標公司收購前期所有的稅務資料,也應對收購開始直至收購完成期間的所有稅務資料保持關注,避免因公司歷史原因造成賬面上看不見的稅務連帶責任。必要時,可以要求目標公司在收購開始后,及時將當期發生的重大經營情況告知本企業,并應建立與目標公司的管理層、稅務人員和中介顧問的溝通機制,盡最大可能消除收購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2020年開始肆虐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疫情”)勢必對全球跨國企業集團和中資企業的海外業務產生一定的影響。首先,針對跨境并購交易,目前無論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還是國內法層面,并未發布有關新冠肺炎疫情對跨境并購業務影響的操作建議。對此,筆者建議跨國企業集團應確定并搜集證據,證明新冠肺炎疫情對標的公司跨境業務的影響,如封鎖城市和限制出行政策造成跨境工程項目連續多月無法開工,給標的公司造成的業務影響程度,以及由于封鎖等措施造成的無法聘用專業機構進行現場財稅盡職調查,無法對標的公司及賣方管理層進行現場訪談及對標的公司的實際經營場所和財稅資料進行實地考察,造成交易時間安排的不確定性和交易價格的不穩定性。 其次,在大多數并購交易文件中,會包含“重大不利變化”或“重大不利影響”條款。該條款是指若發生任何情形阻止或實質延誤、干擾、妨害或阻礙交易的完成,或標的公司履行交易文件項下義務,一方或雙方有權終止并購協議。新冠肺炎疫情暴發之后,大量并購交易雙方在“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構成重大不利變化/重大不利影響”的問題上僵持不下。同時,也有越來越多的并購交易合同將“雙方充分知曉并確認,新冠肺炎疫情不構成該次交易項下的重大不利變化/重大不利影響”的相關表述納入重大不利變化條款,并購交易估值和影響也幾經變化,新冠肺炎疫情加大了并購交易的不確定性和多變性。 如2020年著名的奢侈品品牌LVMH集團擬收購美國奢侈品珠寶品牌Tiffany & Co的交易。2020年12月31日,LVMH發布公告稱,Tiffany & Co的股東以壓倒性票數批準2020年10月29日宣布的關于LVMH集團收購Tiffany & Co的修改合并協議。修改合并協議中,LVMH集團以131.50美元/股,總收購價為158億美元的現金價格收購Tiffany & Co,比2019年原定的162億美元降低了4億美元。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加劇了并購交易的不確定性,因此,跨國企業集團應積極應對,針對包括商業策略、產品或服務特點的變化對交易的影響進行評估,確定新冠肺炎疫情疫情對集團和本地實體整體盈利能力的影響。如果在疫情期間很難找到可信的可比數據作為支持資料,或可參考新冠肺炎疫情前的預期值,分析因新冠肺炎疫情對預期值產生的正面影響或者負面影響,對已確定的財務影響和稅務影響重新進行量化,并針對上述分析結論提供相應證據以支持新的交易定價符合合理定價的標準范圍。
二、并購方案設計稅務風險識別與應對
跨境并購的方案設計,即控股架構和融資架構設計,是稅務風險的重要來源。總體來說,在設計跨境并購的控股架構和融資架構時,企業的跨國經營戰略需求是架構設計的首要考慮因素;其次還應預計未來子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和將來可能發生股權退出時的稅負水平,使架構設計能降低企業的整體稅負水平;最后也應考慮主管稅務機關對架構設計的“容忍閾值”,避免因過度稅務籌劃導致稅務風險。 (一)關注控股架構設計 控股架構的設計可以分為直接控股和間接控股兩種。直接控股是指位于中國的公司直接控制位于境外的目標公司。該形式的優點是控股架構簡單,省去了在境外設立和經營公司的各種成本,但缺點是如果中國與目標公司所在國家(地區)沒有雙邊稅收協定,會導致后期經營過程中可能需要繳納較高的預提所得稅。間接控股是指中國公司利用境外建立的中間控股公司來控制目標公司。間接控股的優勢較多,主要體現在可以通過合理利用中國、目標投資國家(地區)、中間控股公司所在國家(地區)之間的稅收協定優惠,來降低整體稅負水平。此外,公司可以利用中間控股公司作為資金池,將利潤留存在境外進行更多投資,且如果所在國家(地區)沒有外匯管制,更可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便于未來全球范圍內的資本運作。關于控股架構的設計,以下四個方面稅務風險應予重點應對: 1.受控外國企業 中國企業在進行跨境并購時,需防范被認定為受控外國企業的稅務風險。由于海外子公司在進行股息分配時,位于中國的母公司需要對匯回的股息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部分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外子公司通過各種不合理的商業安排,不進行股息分配,將大量利潤滯留在境外,從而尋求延遲或逃避在我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義務。為了打擊這類不合理避稅行為,我國引入了“受控外國企業”概念。根據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從股份、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分析判斷中國企業是否對外國企業購成實質控制。除非該外國企業是設立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幾個非低稅率國家或地區,或該外國企業的所得主要是積極經營產生的,否則將被認定為中國居民企業的受控外國企業。一旦境外子公司被認定為受控外國企業,根據稅法的規定,我國企業作為該境外子公司的母公司,就需要將該受控外國企業未分配或者少分配的利潤視同股息分配,并入中國居民企業的當期應稅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國企業在進行跨境并購時,無論采用直接控股方式還是設立中間控股公司架構,都應重視構成受控外國企業風險。此前我國稅務機關已經對多家中國公司利用受控外國企業進行避稅的行為進行了納稅調整,因此特別是當采用中間控股公司架構時,企業應密切關注稅務機關對境外投資信息的申報要求,審查公司控股架構和中間控股公司業務安排,進行合理的稅務籌劃。 2.受益所有人 在設立中間控股公司架構下,中國企業應當格外關注該中間控股公司的商業實質是否滿足受益所有人的規定。因為按照一些國家(地區)的稅法規定,企業如果要申請享受股息預提所得稅優惠,需要提供中間控股公司所在國家(地區)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或中間控股公司的“受益所有人”證明。 “受益所有人”這一概念的產生,最早可以追溯到1945年英國和美國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1977年,OECD在其稅收協定范本中也引入了受益所有人的概念,要求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預提所得稅優惠的受益人,必須是締約國另一方的居民,當受益人和付款人之間存在作為中間人的中間控股公司時,該筆付款將不能適用來源國的預提所得稅優惠。《美國所得稅稅收條約范本》也規定,當且僅當股息接受人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且必須是受益所有人時,才能享受雙邊稅收協定優惠。加拿大稅務機關規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收款人的母公司,則收款人不是受益所有人,不能享受稅收協定優惠。我國也逐步關注并接受了“受益所有人”這一來自于英美法系的概念,2009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國稅函〔2009〕601號)首次引入了“受益所有人”概念。 隨著國際社會反避稅力度的不斷增強,未來對受益所有人的認定標準可能會更加嚴格。對于采用中間控股公司架構進行跨境并購的中國企業來說,在選擇第三國設立中間控股公司時,應當考慮項目公司所在國對于受益所有人的認定標準,對中間控股公司的商業實質、股息分配條款進行整體設計,從而減少不能享受相關稅收協定優惠的稅務風險。一般來說,下列因素不利于對“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1)中間控股公司有義務在收到所得的12個月內將所得的50%以上支付給第三國(地區)居民。(2)中間控股公司從事的經營活動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實質性經營活動包括具有實質性的制造、經銷、管理等活動。從事的經營活動是否具有實質性,應根據其實際履行的功能及承擔的風險進行判定。如中間控股公司注冊在低稅率或者避稅天堂等國家(地區),無實際經濟業務、人員及辦公場所,僅從事股權投資等投資業務,則將成為稅務機關重點監管對象。 3.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 中國企業在境外設立中間控股公司時,通常希望可以通過合理利用中國、目標投資國(地區)、中間控股公司所在國家(地區)之間的稅收協定優惠,來降低整體稅負水平;也希望利用中間控股公司作為資金池,將利潤留存在境外從而進行更多海外投資。但根據我國稅法規定,有些企業雖然是在境外依據當地法律注冊成立,但當其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狀況滿足相關條件,足以證明其實際管理機構仍在中國境內時,將可能被中國稅務機關認定為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此后,一方面,其他中國居民企業對其分配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就可以按照稅法的規定作為免稅收入;另一方面,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也需要和其他中國居民企業一樣,就其來源于全球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中國企業在進行跨境投資時,如果不希望中間控股公司被認定為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應當注意依法減少此風險。而如果為了享受股息紅利免稅,希望將其境外中間控股公司認定為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也應注意避免為了既享受居民企業的稅收優惠,又享受非居民企業的稅收協定優惠而頻繁轉換企業身份,進而帶來的稅收風險。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境外中資企業沒有正當理由,頻繁轉換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身份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在報請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后追回其已按居民企業享受的股息免稅待遇。 綜上,中國企業在開展海外經營前,需要對海外項目進行專業的稅務管理,對跨國經營過程中常見的稅收政策、征管方式進行事前的管理和規劃。特別是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地區)投資合作的中國企業,由于“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地區)稅制復雜、稅法更新頻繁、稅收征管體系透明度較差,如果不及時了解最新的當地稅收法規,進行前期的規劃,將給企業在當地經營帶來不必要的稅務風險和稅收負擔。 4.避稅天堂 避稅天堂,又名避稅港,是指那些為吸引外國資本流入,在本國或本地區確定的一定范圍內,允許境外人士投資和從事各種經濟、貿易和服務活動,而對其所獲取收入或擁有財產不征收直接稅,或者實行較低的直接稅稅率、特別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家和地區。企業通過避稅天堂進行資金流轉,可以節省大量現金。這種安排造成了部分國家稅源的流失,加劇了全球經濟的不平等。有鑒于此,2013年以來,OECD加大了對避稅天堂的監管力度。由OECD/G20開展的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第五項行動計劃提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必須滿足實質性活動的要求,該措施的出臺有助于對有害稅收實踐進行事先防控和遏制。歐盟亦在2017年12月制定了一份有關國際避稅行為的“避稅天堂”灰名單和黑名單,并加強對企業與這些名單上的國家(地區)的企業之間金融往來更為嚴格的審核和監督。各國均在加強對激進避稅行為的打擊力度,且尤為關注“避稅天堂”中的避稅行為。面對各國和國際組織的壓力,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百慕大之類的“避稅天堂”也在修改相關法律法規來配合各國的反避稅行動。2019年1月1日,開曼群島實行了《經濟實質法》,要求在開曼設立的控股公司必須滿足“經濟實質測試”,一是要求公司必須滿足開曼《公司法》要求的備案程序,二是要在開曼有適當的人員和地址來控制和管理其他公司。 中國企業在進行跨境并購時,應積極響應國際間反避稅安排,避免不合理利用各國稅制和稅收協定漏洞進行激進避稅,以防范相關稅務風險,控制相關稅收成本。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中國企業在設立海外中間控股公司時,應注意增加中間控股公司的商業實質,以避免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僅為避稅目的而設立控股架構,從而無法享受稅收優惠。 (二)關注融資架構設計 企業經營需要投入資本。從資本的籌集方式來看,可以分為股權資本和債務資本。股權資本來自于企業所有者的資本投入,企業需要向投資人支付股息紅利;而債務資本來自于向債權人借款,企業需要向債權人支付利息。各國稅法一般規定,企業的債務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而股息紅利支出則不得稅前扣除,這使得與股權融資相比,債務融資更具有節稅優勢。企業往往通過向第三方或關聯方支付利息,實現利息費用在高稅率國家(地區)扣除,而利息收入在低稅率國家(地區)納稅,從而充分發揮債權融資的“稅收擋板”作用。企業偏好使用債權融資的行為給跨國企業帶來了節稅的好處,但刻意和過度使用債權融資也會對稅收公平原則和實質課稅原則造成破壞。尤其是一些企業在進行跨國投資時,利用具有關聯關系的企業或個人作為債務融資的對象或跨境資金池方式,以利息支付之名行股息紅利分配之實,通過償還本金和利息達到掩蓋分配股息紅利的實質,從而達到收益分配和利潤轉移的效果。出于同樣的考慮,從事跨境并購的中國企業在進行融資架構設計時,相比于股權投資,也更傾向于以債權方式進行投資,這就需要注意由此帶來的稅務風險。如在利用跨境資金池進行跨境融資時,需要考慮各國轉讓定價條款的規定。 為了應對利用資本弱化來進行避稅的行為,國際組織和各國稅務機關也制定了相應政策,如OECD提出了“固定比率法”和“正常交易原則”。固定比率法類似“一刀切”政策,如果一家公司的債資比高于稅法規定的固定比率時,則超過該比率的債務所產生的利息費用不允許進行稅前扣除。正常交易原則強調法律實質重于法律形式,稅務機關需要對企業與其關聯方的債權融資條件進行核查,以確定雙方協定的利率與公允金融市場的利率水平是否相同。如果關聯方之間的債權融資條件較為寬松,或者利率水平明顯高于金融市場的公允水平,都有可能被認定為資本弱化。 由于各國稅法對可以稅前扣除的利息費用性質、可抵扣限額以及跨境支付預提所得稅的規定不盡相同,從事跨境并購的中國企業在設計融資架構時,應在考慮公司資金管理需要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各國稅法的資本弱化條款以及利息支付相關條款,有針對性地提前作好規劃,合理設計融資架構,防止出現利息費用無法稅前扣除的風險。
三、申報與備案稅務風險識別與應對
中國企業在跨境并購完成后,應注意履行相關國家稅法規定的申報和備案義務,包括國內相關申報和備案義務,以及境外相關申報和備案義務。 (一)國內相關申報和備案義務 調查發現,有些企業或為了隱瞞境外投資狀況,或因為對相關的申報制度不了解,或感覺申報難度較大而沒有作到規范申報,導致公司對于境外投資相關信息和所得漏報和錯報,從而引發稅務機關啟動調查程序。對我國居民企業來說,如果在境外成立企業或參股外國企業,或處置持有的外國企業股份,符合稅法規定情形的,應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如果屬于受控外國企業,則應在符合相應條件時,根據稅法規定填報《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此外,符合條件的企業應及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的要求,報送關聯申報表、國別報告,并準備好同期資料。 (二)國外相關申報和備案義務 在簽訂了目標公司的股權轉讓協議后,需要履行交易相關稅費的申報繳納義務。不同的國家對于交易稅費的申報繳納可能會有不同,有的是以簽訂協議的日期或者交割日作為納稅義務發生點,有的則以繳納稅費作為交割生效的先決條件。目前大多數國家以購買方作為交易稅費的扣繳義務人,而有的國家對此并沒有明確規定,需要交易雙方提前完成對交易稅費的責任劃分。此外,中國企業在跨境并購后的公司運營中,也應與所在國家(地區)稅務機關積極溝通,注意了解所在國家(地區)需要繳納的稅費種類以及稅收優惠(特別是所在國家或地區吸引外資或鼓勵行業發展相關政策)等稅法規定,爭取早日熟悉所在國家(地區)的稅收征管體系,掌握有關稅費的申報繳納期限和繳納方式,避免因不熟悉規則而帶來的稅務風險。
四、爭議解決稅務風險識別與應對
雙循環互促背景下,我國行業主管部門積極協助企業“走出去”,全國各級稅務機關也努力以稅務服務助力“走出去”戰略,幫助中國“走出去”企業應對跨境并購各階段可能發生的稅務問題。早在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就制定了《中國居民(國民)申請啟動稅務相互協商程序暫行辦法》(國稅發〔2005〕115號),該辦法對于維護我國企業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以及我國的稅收權益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走出去”環境的不斷變化,中國企業在進行跨境并購時會遇到各種新情況和新問題,國家稅務總局也在不斷更新相關政策,并在2013年9月發布了《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實施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6號),為中國企業就跨境并購中發生的稅務問題向中國稅務機關尋求幫助提供了政策支持。 我國企業在進行跨境并購時,并購目標所在國家眾多,其政治體制、經濟發展水平、政府治理水平、與中國友好關系程度等都存在巨大差異,中國企業在跨境并購和之后的運營中,由于各種原因會遭遇稅收歧視或糾紛,或者無法享受應有的優惠待遇。遇到這些情況時,企業應積極與所在國稅務機關溝通,尋求解決之道。如果自身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可以在當地進行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避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破財免災”心態。此外,當中國企業在跨境并購中遇到國際稅收爭議或糾紛時,除了可以在當地啟動行政復議或者司法訴訟等手段外,也可以選擇向中國稅務機關尋求幫助,通過國與國稅務機關之間的雙邊協商來解決爭議。無論從履行程序還是實質上考慮,通過雙邊協商來解決爭議問題都是一條較為有效的途徑。
五、稅務管理體系相關稅務風險識別與應對
中國企業在進行跨境并購時,往往更加重視對業務經營體系和財務會計管理體系的搭建,而忽視稅務管理體系的建設,從而出現企業稅務管理體系與企業跨境并購需要不相適應的問題。 首先,在企業稅務管理理念上,一些企業對稅務的理解仍是按時報稅并繳納稅款即可,對稅務籌劃的理解則是少納稅或延遲納稅,而缺乏雙循環視角下的全球稅務管理意識。其次,在企業稅務管理體系上,大多數公司內部稅務管理體系都是“集中式”模式,子公司負責本公司的稅務合規執行以及稅款申報和繳納,集團則負責稅務合規管理和與稅務中介對接。但隨著企業并購規模的不斷擴大,集團業務遍及更多國家(地區),而各國的稅法和稅收管理辦法存在差異性,并處在不斷變化之中,集團管理人員難以及時掌握各國的稅制和稅收管理變化,使得“集中式”的企業稅務管理體系難以適應當今國際稅收環境的變化,不利于企業跨境并購的順利開展。最后,在稅務管理手段上,以前許多企業都是手工處理會計和稅務事宜,隨著信息系統的發展,不少企業已經引入了會計信息系統,但使用稅務管理信息系統的企業仍較少。在并購企業全球化經營的情況下,仍以手工處理稅務信息或僅使用簡單的稅務管理信息系統已經難以適應規避稅務風險的需要。 從事跨境并購的中國企業應依托信息技術逐步建立健全全球稅務管理體系,即全球稅務管理數字平臺。全球稅務管理數字平臺主要包括以下功能:財稅基礎信息處理,稅務數據計算,稅務分析與籌劃,稅務信息共享。企業可以通過財稅基礎信息處理功能匯總企業所有的涉稅基礎信息,包括相關合同、發票、申報記錄、繳稅憑證以及其他涉稅基礎信息。稅務數據計算功能可以解決手工處理帶來的計算不準確、耗時長、易丟失問題,實現稅務數據自動調取,稅款計算和相關的稅務會計自動處理。稅務分析與籌劃功能旨在通過公司內部稅務信息的大數據分析,掌握更多之前無法獲取的企業稅務信息;通過設置稅務風險預警指標,可以使企業及時掌握自身的稅務風險。此外,企業也可以通過稅務籌劃模塊,模擬相關經營場景,以對未來的涉稅情況進行預測。在稅務信息共享模塊,跨國集團內的各公司可以及時共享公司內部的稅務信息,包括基礎文件、分析報表、各國稅收政策等。搭建上述全球稅務管理數字平臺對跨國企業要求較高,對于本身信息化程度已較高的公司來說實現難度較小,而對于信息化程度較低的公司來說實現難度較大,可以因地制宜,根據需要與可能,合理規劃自身的全球稅務管理數字平臺。稅務管理體系的搭建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和業務成熟度進行整體規劃,然后分步驟實施,以稅務數據作為支撐,有計劃、成體系地開展稅務分析與稅務價值創造,為財務和業務發展賦能。此外,在稅務管理體系搭建過程中也可以聘請專業的稅務中介機構協助公司搭建該平臺。 綜上所述,為避免雙重征稅、保證企業跨境投資的利益,納稅人應當積極與各國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及時獲取最新的跨境稅收政策,據此全方位地規劃企業跨境并購業務的各類涉稅事宜。
(本文為節選,原文刊發于《國際稅收》2021年第9期)
一、盡職調查稅務風險識別與應對
(一)關注目標公司并購期前經營狀況 由于中國企業在跨境并購時多采取股權收購的方式,在并購后需要承擔目標公司并購前的歷史遺留問題,包括稅務問題,所以必須對跨境并購的目標公司進行詳細的稅務盡職調查。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目標公司和被收購公司股東為了促成并購交易,往往有意或無意隱瞞并購前的涉稅情況,如納稅申報、發票管理、稅款繳納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以及被當地稅務機關處罰等情況,而中國企業“人生地不熟”,很難全面掌握上述情況,從而造成跨境并購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產生稅務風險。例如,國內著名女裝品牌拉夏貝爾于2018年6月通過全資孫公司以2080萬歐元收購了法國女裝品牌NafNafSAS 40%的股權。然而NafNafSAS存在非常嚴重的稅務問題,相關問題涉及期間長達十年,直到拉夏貝爾并購完成后也沒有厘清相關稅務問題。此后拉夏貝爾不得不出資550萬美元補繳了NafNafSAS欠繳稅款,這使得本就經營欠佳的NafNafSAS項目的盈利狀況更加惡化。 全面審慎的稅務盡職調查在跨境并購交易中至關重要,可以為估值模型及股權買賣協議談判提供詳細的數據支持,從而降低交易風險。中國企業在跨境并購的稅務盡職調查中,應當盡可能詳細查閱目標公司的稅務資料,此外也可以采用訪談形式,與目標公司的管理層、稅務人員和中介顧問溝通,收集目標公司涉稅信息,盡量全面、準確地識別應計未計、應繳未繳稅款以及其他稅務風險點。常見的稅務盡職調查關注要點包括:原有稅收政策沿用(如合并納稅);目標公司稅務法規理解不正確,導致稅務合規性欠缺,從而造成少記應納稅款及滯納金、罰款;無支持文件的稅務籌劃處理方式;無支持文件的稅收優惠;無支持文件的關聯方交易定價政策;少代扣代繳雇員或主要股東的個人所得稅;少繳納強制性社會保險。 (二)關注目標公司并購期經營狀況 中國企業在進行并購相關的稅務盡職調查時,目標公司仍在運營中,從而導致并購期間也會產生涉稅問題,特別是并購周期較長的項目,更容易產生大量的涉稅問題。而并購企業往往容易只關注并購開始前的歷史問題,卻忽略了并購開始到并購完成的這段時期,從而導致新的涉稅風險。如我國三一重工在進行跨境并購時,由于并購周期較長,沒有注意到并購期間目標公司與其母公司發生了大量的關聯交易。雖然之后的并購交易過程非常成功,目標公司在并購完成后經營狀況也較好,但三年之后卻由于并購期間發生的大量關聯交易問題被稅務機關開出了天價罰單,導致經營成果大打折扣。 中國企業在跨境并購的稅務盡職調查中,除了要盡可能詳細查閱目標公司收購前期所有的稅務資料,也應對收購開始直至收購完成期間的所有稅務資料保持關注,避免因公司歷史原因造成賬面上看不見的稅務連帶責任。必要時,可以要求目標公司在收購開始后,及時將當期發生的重大經營情況告知本企業,并應建立與目標公司的管理層、稅務人員和中介顧問的溝通機制,盡最大可能消除收購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2020年開始肆虐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疫情”)勢必對全球跨國企業集團和中資企業的海外業務產生一定的影響。首先,針對跨境并購交易,目前無論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還是國內法層面,并未發布有關新冠肺炎疫情對跨境并購業務影響的操作建議。對此,筆者建議跨國企業集團應確定并搜集證據,證明新冠肺炎疫情對標的公司跨境業務的影響,如封鎖城市和限制出行政策造成跨境工程項目連續多月無法開工,給標的公司造成的業務影響程度,以及由于封鎖等措施造成的無法聘用專業機構進行現場財稅盡職調查,無法對標的公司及賣方管理層進行現場訪談及對標的公司的實際經營場所和財稅資料進行實地考察,造成交易時間安排的不確定性和交易價格的不穩定性。 其次,在大多數并購交易文件中,會包含“重大不利變化”或“重大不利影響”條款。該條款是指若發生任何情形阻止或實質延誤、干擾、妨害或阻礙交易的完成,或標的公司履行交易文件項下義務,一方或雙方有權終止并購協議。新冠肺炎疫情暴發之后,大量并購交易雙方在“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構成重大不利變化/重大不利影響”的問題上僵持不下。同時,也有越來越多的并購交易合同將“雙方充分知曉并確認,新冠肺炎疫情不構成該次交易項下的重大不利變化/重大不利影響”的相關表述納入重大不利變化條款,并購交易估值和影響也幾經變化,新冠肺炎疫情加大了并購交易的不確定性和多變性。 如2020年著名的奢侈品品牌LVMH集團擬收購美國奢侈品珠寶品牌Tiffany & Co的交易。2020年12月31日,LVMH發布公告稱,Tiffany & Co的股東以壓倒性票數批準2020年10月29日宣布的關于LVMH集團收購Tiffany & Co的修改合并協議。修改合并協議中,LVMH集團以131.50美元/股,總收購價為158億美元的現金價格收購Tiffany & Co,比2019年原定的162億美元降低了4億美元。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加劇了并購交易的不確定性,因此,跨國企業集團應積極應對,針對包括商業策略、產品或服務特點的變化對交易的影響進行評估,確定新冠肺炎疫情疫情對集團和本地實體整體盈利能力的影響。如果在疫情期間很難找到可信的可比數據作為支持資料,或可參考新冠肺炎疫情前的預期值,分析因新冠肺炎疫情對預期值產生的正面影響或者負面影響,對已確定的財務影響和稅務影響重新進行量化,并針對上述分析結論提供相應證據以支持新的交易定價符合合理定價的標準范圍。
二、并購方案設計稅務風險識別與應對
跨境并購的方案設計,即控股架構和融資架構設計,是稅務風險的重要來源。總體來說,在設計跨境并購的控股架構和融資架構時,企業的跨國經營戰略需求是架構設計的首要考慮因素;其次還應預計未來子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和將來可能發生股權退出時的稅負水平,使架構設計能降低企業的整體稅負水平;最后也應考慮主管稅務機關對架構設計的“容忍閾值”,避免因過度稅務籌劃導致稅務風險。 (一)關注控股架構設計 控股架構的設計可以分為直接控股和間接控股兩種。直接控股是指位于中國的公司直接控制位于境外的目標公司。該形式的優點是控股架構簡單,省去了在境外設立和經營公司的各種成本,但缺點是如果中國與目標公司所在國家(地區)沒有雙邊稅收協定,會導致后期經營過程中可能需要繳納較高的預提所得稅。間接控股是指中國公司利用境外建立的中間控股公司來控制目標公司。間接控股的優勢較多,主要體現在可以通過合理利用中國、目標投資國家(地區)、中間控股公司所在國家(地區)之間的稅收協定優惠,來降低整體稅負水平。此外,公司可以利用中間控股公司作為資金池,將利潤留存在境外進行更多投資,且如果所在國家(地區)沒有外匯管制,更可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便于未來全球范圍內的資本運作。關于控股架構的設計,以下四個方面稅務風險應予重點應對: 1.受控外國企業 中國企業在進行跨境并購時,需防范被認定為受控外國企業的稅務風險。由于海外子公司在進行股息分配時,位于中國的母公司需要對匯回的股息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部分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外子公司通過各種不合理的商業安排,不進行股息分配,將大量利潤滯留在境外,從而尋求延遲或逃避在我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義務。為了打擊這類不合理避稅行為,我國引入了“受控外國企業”概念。根據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從股份、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分析判斷中國企業是否對外國企業購成實質控制。除非該外國企業是設立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幾個非低稅率國家或地區,或該外國企業的所得主要是積極經營產生的,否則將被認定為中國居民企業的受控外國企業。一旦境外子公司被認定為受控外國企業,根據稅法的規定,我國企業作為該境外子公司的母公司,就需要將該受控外國企業未分配或者少分配的利潤視同股息分配,并入中國居民企業的當期應稅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國企業在進行跨境并購時,無論采用直接控股方式還是設立中間控股公司架構,都應重視構成受控外國企業風險。此前我國稅務機關已經對多家中國公司利用受控外國企業進行避稅的行為進行了納稅調整,因此特別是當采用中間控股公司架構時,企業應密切關注稅務機關對境外投資信息的申報要求,審查公司控股架構和中間控股公司業務安排,進行合理的稅務籌劃。 2.受益所有人 在設立中間控股公司架構下,中國企業應當格外關注該中間控股公司的商業實質是否滿足受益所有人的規定。因為按照一些國家(地區)的稅法規定,企業如果要申請享受股息預提所得稅優惠,需要提供中間控股公司所在國家(地區)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或中間控股公司的“受益所有人”證明。 “受益所有人”這一概念的產生,最早可以追溯到1945年英國和美國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1977年,OECD在其稅收協定范本中也引入了受益所有人的概念,要求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預提所得稅優惠的受益人,必須是締約國另一方的居民,當受益人和付款人之間存在作為中間人的中間控股公司時,該筆付款將不能適用來源國的預提所得稅優惠。《美國所得稅稅收條約范本》也規定,當且僅當股息接受人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且必須是受益所有人時,才能享受雙邊稅收協定優惠。加拿大稅務機關規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收款人的母公司,則收款人不是受益所有人,不能享受稅收協定優惠。我國也逐步關注并接受了“受益所有人”這一來自于英美法系的概念,2009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國稅函〔2009〕601號)首次引入了“受益所有人”概念。 隨著國際社會反避稅力度的不斷增強,未來對受益所有人的認定標準可能會更加嚴格。對于采用中間控股公司架構進行跨境并購的中國企業來說,在選擇第三國設立中間控股公司時,應當考慮項目公司所在國對于受益所有人的認定標準,對中間控股公司的商業實質、股息分配條款進行整體設計,從而減少不能享受相關稅收協定優惠的稅務風險。一般來說,下列因素不利于對“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1)中間控股公司有義務在收到所得的12個月內將所得的50%以上支付給第三國(地區)居民。(2)中間控股公司從事的經營活動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實質性經營活動包括具有實質性的制造、經銷、管理等活動。從事的經營活動是否具有實質性,應根據其實際履行的功能及承擔的風險進行判定。如中間控股公司注冊在低稅率或者避稅天堂等國家(地區),無實際經濟業務、人員及辦公場所,僅從事股權投資等投資業務,則將成為稅務機關重點監管對象。 3.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 中國企業在境外設立中間控股公司時,通常希望可以通過合理利用中國、目標投資國(地區)、中間控股公司所在國家(地區)之間的稅收協定優惠,來降低整體稅負水平;也希望利用中間控股公司作為資金池,將利潤留存在境外從而進行更多海外投資。但根據我國稅法規定,有些企業雖然是在境外依據當地法律注冊成立,但當其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狀況滿足相關條件,足以證明其實際管理機構仍在中國境內時,將可能被中國稅務機關認定為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此后,一方面,其他中國居民企業對其分配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就可以按照稅法的規定作為免稅收入;另一方面,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也需要和其他中國居民企業一樣,就其來源于全球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中國企業在進行跨境投資時,如果不希望中間控股公司被認定為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應當注意依法減少此風險。而如果為了享受股息紅利免稅,希望將其境外中間控股公司認定為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也應注意避免為了既享受居民企業的稅收優惠,又享受非居民企業的稅收協定優惠而頻繁轉換企業身份,進而帶來的稅收風險。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境外中資企業沒有正當理由,頻繁轉換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身份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在報請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后追回其已按居民企業享受的股息免稅待遇。 綜上,中國企業在開展海外經營前,需要對海外項目進行專業的稅務管理,對跨國經營過程中常見的稅收政策、征管方式進行事前的管理和規劃。特別是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地區)投資合作的中國企業,由于“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地區)稅制復雜、稅法更新頻繁、稅收征管體系透明度較差,如果不及時了解最新的當地稅收法規,進行前期的規劃,將給企業在當地經營帶來不必要的稅務風險和稅收負擔。 4.避稅天堂 避稅天堂,又名避稅港,是指那些為吸引外國資本流入,在本國或本地區確定的一定范圍內,允許境外人士投資和從事各種經濟、貿易和服務活動,而對其所獲取收入或擁有財產不征收直接稅,或者實行較低的直接稅稅率、特別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家和地區。企業通過避稅天堂進行資金流轉,可以節省大量現金。這種安排造成了部分國家稅源的流失,加劇了全球經濟的不平等。有鑒于此,2013年以來,OECD加大了對避稅天堂的監管力度。由OECD/G20開展的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第五項行動計劃提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必須滿足實質性活動的要求,該措施的出臺有助于對有害稅收實踐進行事先防控和遏制。歐盟亦在2017年12月制定了一份有關國際避稅行為的“避稅天堂”灰名單和黑名單,并加強對企業與這些名單上的國家(地區)的企業之間金融往來更為嚴格的審核和監督。各國均在加強對激進避稅行為的打擊力度,且尤為關注“避稅天堂”中的避稅行為。面對各國和國際組織的壓力,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百慕大之類的“避稅天堂”也在修改相關法律法規來配合各國的反避稅行動。2019年1月1日,開曼群島實行了《經濟實質法》,要求在開曼設立的控股公司必須滿足“經濟實質測試”,一是要求公司必須滿足開曼《公司法》要求的備案程序,二是要在開曼有適當的人員和地址來控制和管理其他公司。 中國企業在進行跨境并購時,應積極響應國際間反避稅安排,避免不合理利用各國稅制和稅收協定漏洞進行激進避稅,以防范相關稅務風險,控制相關稅收成本。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中國企業在設立海外中間控股公司時,應注意增加中間控股公司的商業實質,以避免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僅為避稅目的而設立控股架構,從而無法享受稅收優惠。 (二)關注融資架構設計 企業經營需要投入資本。從資本的籌集方式來看,可以分為股權資本和債務資本。股權資本來自于企業所有者的資本投入,企業需要向投資人支付股息紅利;而債務資本來自于向債權人借款,企業需要向債權人支付利息。各國稅法一般規定,企業的債務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而股息紅利支出則不得稅前扣除,這使得與股權融資相比,債務融資更具有節稅優勢。企業往往通過向第三方或關聯方支付利息,實現利息費用在高稅率國家(地區)扣除,而利息收入在低稅率國家(地區)納稅,從而充分發揮債權融資的“稅收擋板”作用。企業偏好使用債權融資的行為給跨國企業帶來了節稅的好處,但刻意和過度使用債權融資也會對稅收公平原則和實質課稅原則造成破壞。尤其是一些企業在進行跨國投資時,利用具有關聯關系的企業或個人作為債務融資的對象或跨境資金池方式,以利息支付之名行股息紅利分配之實,通過償還本金和利息達到掩蓋分配股息紅利的實質,從而達到收益分配和利潤轉移的效果。出于同樣的考慮,從事跨境并購的中國企業在進行融資架構設計時,相比于股權投資,也更傾向于以債權方式進行投資,這就需要注意由此帶來的稅務風險。如在利用跨境資金池進行跨境融資時,需要考慮各國轉讓定價條款的規定。 為了應對利用資本弱化來進行避稅的行為,國際組織和各國稅務機關也制定了相應政策,如OECD提出了“固定比率法”和“正常交易原則”。固定比率法類似“一刀切”政策,如果一家公司的債資比高于稅法規定的固定比率時,則超過該比率的債務所產生的利息費用不允許進行稅前扣除。正常交易原則強調法律實質重于法律形式,稅務機關需要對企業與其關聯方的債權融資條件進行核查,以確定雙方協定的利率與公允金融市場的利率水平是否相同。如果關聯方之間的債權融資條件較為寬松,或者利率水平明顯高于金融市場的公允水平,都有可能被認定為資本弱化。 由于各國稅法對可以稅前扣除的利息費用性質、可抵扣限額以及跨境支付預提所得稅的規定不盡相同,從事跨境并購的中國企業在設計融資架構時,應在考慮公司資金管理需要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各國稅法的資本弱化條款以及利息支付相關條款,有針對性地提前作好規劃,合理設計融資架構,防止出現利息費用無法稅前扣除的風險。
三、申報與備案稅務風險識別與應對
中國企業在跨境并購完成后,應注意履行相關國家稅法規定的申報和備案義務,包括國內相關申報和備案義務,以及境外相關申報和備案義務。 (一)國內相關申報和備案義務 調查發現,有些企業或為了隱瞞境外投資狀況,或因為對相關的申報制度不了解,或感覺申報難度較大而沒有作到規范申報,導致公司對于境外投資相關信息和所得漏報和錯報,從而引發稅務機關啟動調查程序。對我國居民企業來說,如果在境外成立企業或參股外國企業,或處置持有的外國企業股份,符合稅法規定情形的,應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如果屬于受控外國企業,則應在符合相應條件時,根據稅法規定填報《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此外,符合條件的企業應及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的要求,報送關聯申報表、國別報告,并準備好同期資料。 (二)國外相關申報和備案義務 在簽訂了目標公司的股權轉讓協議后,需要履行交易相關稅費的申報繳納義務。不同的國家對于交易稅費的申報繳納可能會有不同,有的是以簽訂協議的日期或者交割日作為納稅義務發生點,有的則以繳納稅費作為交割生效的先決條件。目前大多數國家以購買方作為交易稅費的扣繳義務人,而有的國家對此并沒有明確規定,需要交易雙方提前完成對交易稅費的責任劃分。此外,中國企業在跨境并購后的公司運營中,也應與所在國家(地區)稅務機關積極溝通,注意了解所在國家(地區)需要繳納的稅費種類以及稅收優惠(特別是所在國家或地區吸引外資或鼓勵行業發展相關政策)等稅法規定,爭取早日熟悉所在國家(地區)的稅收征管體系,掌握有關稅費的申報繳納期限和繳納方式,避免因不熟悉規則而帶來的稅務風險。
四、爭議解決稅務風險識別與應對
雙循環互促背景下,我國行業主管部門積極協助企業“走出去”,全國各級稅務機關也努力以稅務服務助力“走出去”戰略,幫助中國“走出去”企業應對跨境并購各階段可能發生的稅務問題。早在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就制定了《中國居民(國民)申請啟動稅務相互協商程序暫行辦法》(國稅發〔2005〕115號),該辦法對于維護我國企業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以及我國的稅收權益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走出去”環境的不斷變化,中國企業在進行跨境并購時會遇到各種新情況和新問題,國家稅務總局也在不斷更新相關政策,并在2013年9月發布了《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實施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6號),為中國企業就跨境并購中發生的稅務問題向中國稅務機關尋求幫助提供了政策支持。 我國企業在進行跨境并購時,并購目標所在國家眾多,其政治體制、經濟發展水平、政府治理水平、與中國友好關系程度等都存在巨大差異,中國企業在跨境并購和之后的運營中,由于各種原因會遭遇稅收歧視或糾紛,或者無法享受應有的優惠待遇。遇到這些情況時,企業應積極與所在國稅務機關溝通,尋求解決之道。如果自身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可以在當地進行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避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破財免災”心態。此外,當中國企業在跨境并購中遇到國際稅收爭議或糾紛時,除了可以在當地啟動行政復議或者司法訴訟等手段外,也可以選擇向中國稅務機關尋求幫助,通過國與國稅務機關之間的雙邊協商來解決爭議。無論從履行程序還是實質上考慮,通過雙邊協商來解決爭議問題都是一條較為有效的途徑。
五、稅務管理體系相關稅務風險識別與應對
中國企業在進行跨境并購時,往往更加重視對業務經營體系和財務會計管理體系的搭建,而忽視稅務管理體系的建設,從而出現企業稅務管理體系與企業跨境并購需要不相適應的問題。 首先,在企業稅務管理理念上,一些企業對稅務的理解仍是按時報稅并繳納稅款即可,對稅務籌劃的理解則是少納稅或延遲納稅,而缺乏雙循環視角下的全球稅務管理意識。其次,在企業稅務管理體系上,大多數公司內部稅務管理體系都是“集中式”模式,子公司負責本公司的稅務合規執行以及稅款申報和繳納,集團則負責稅務合規管理和與稅務中介對接。但隨著企業并購規模的不斷擴大,集團業務遍及更多國家(地區),而各國的稅法和稅收管理辦法存在差異性,并處在不斷變化之中,集團管理人員難以及時掌握各國的稅制和稅收管理變化,使得“集中式”的企業稅務管理體系難以適應當今國際稅收環境的變化,不利于企業跨境并購的順利開展。最后,在稅務管理手段上,以前許多企業都是手工處理會計和稅務事宜,隨著信息系統的發展,不少企業已經引入了會計信息系統,但使用稅務管理信息系統的企業仍較少。在并購企業全球化經營的情況下,仍以手工處理稅務信息或僅使用簡單的稅務管理信息系統已經難以適應規避稅務風險的需要。 從事跨境并購的中國企業應依托信息技術逐步建立健全全球稅務管理體系,即全球稅務管理數字平臺。全球稅務管理數字平臺主要包括以下功能:財稅基礎信息處理,稅務數據計算,稅務分析與籌劃,稅務信息共享。企業可以通過財稅基礎信息處理功能匯總企業所有的涉稅基礎信息,包括相關合同、發票、申報記錄、繳稅憑證以及其他涉稅基礎信息。稅務數據計算功能可以解決手工處理帶來的計算不準確、耗時長、易丟失問題,實現稅務數據自動調取,稅款計算和相關的稅務會計自動處理。稅務分析與籌劃功能旨在通過公司內部稅務信息的大數據分析,掌握更多之前無法獲取的企業稅務信息;通過設置稅務風險預警指標,可以使企業及時掌握自身的稅務風險。此外,企業也可以通過稅務籌劃模塊,模擬相關經營場景,以對未來的涉稅情況進行預測。在稅務信息共享模塊,跨國集團內的各公司可以及時共享公司內部的稅務信息,包括基礎文件、分析報表、各國稅收政策等。搭建上述全球稅務管理數字平臺對跨國企業要求較高,對于本身信息化程度已較高的公司來說實現難度較小,而對于信息化程度較低的公司來說實現難度較大,可以因地制宜,根據需要與可能,合理規劃自身的全球稅務管理數字平臺。稅務管理體系的搭建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和業務成熟度進行整體規劃,然后分步驟實施,以稅務數據作為支撐,有計劃、成體系地開展稅務分析與稅務價值創造,為財務和業務發展賦能。此外,在稅務管理體系搭建過程中也可以聘請專業的稅務中介機構協助公司搭建該平臺。 綜上所述,為避免雙重征稅、保證企業跨境投資的利益,納稅人應當積極與各國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及時獲取最新的跨境稅收政策,據此全方位地規劃企業跨境并購業務的各類涉稅事宜。
(本文為節選,原文刊發于《國際稅收》2021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