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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對境內公司投資有額度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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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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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進行FDI備案登記才行。
2023-09-07 10:46 添加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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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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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包括港澳臺)資金參與中國境內股權投資的方式可分為外商直接投資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投資平臺(例如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股權投資試點企業(即QFLP基金)、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等)進行再投資。項目投資可能存在多種需要考慮的商業或監管因素影響投資架構的安排,其中往往對架構安排有直接影響的因素包括:(1)相關投資項目或投資平臺是擬由外方獨資設立/管理還是與中方合作設立/共同管理;(2)投資資金來源是境外資金、境內資金還是境內外資金兼具,無論境內外,資金是由一方出資或是多方共同出資;(3)未來擬在境內進行投資的戰略規劃,包括是投資某個專項項目還是設立盲池投資平臺(blind-pool investment platform)投資多個項目,投資的目標行業和相關的外資準入限制;(4)擬投資項目的時間表。視項目方在項目中的參與方式和商業訴求的不同,可相應采取不同的投資結構安排。

外商直接投資

1.組織形式

境外投資人在中國境內的投資及再投資首先應當遵守“三資企業法”、其實施細則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等有關外資審批或備案的要求。鑒于目前中外合作企業(“CJV”)這一形式已鮮為使用,實踐中外商投資多采用中外合資企業(“JV”)及外商獨資企業(“WFOE”,與CJV和JV合稱“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在法律層面,WFOE和JV二者的主要區別為是否包含中資股東及最高權力機構不同(JV不設股東會,其最高權力機構為董事會)兩點。具體而言,如果境外投資人部分收購被投資的非外商投資企業企業,則被投企業需變更為JV;如果屬于100%收購被投資企業的情形,則被投企業應變更為WFOE。

2.監管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2018年修訂)的相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如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其應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開展備案工作,報送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信息。此外,外商投資事項涉及反壟斷及國家安全審查的,需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1)行業準入

外資行業準入限制主要適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等法律法規。其中,《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的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繼續執行,其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部分則為隨后出臺的《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所替代。《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統一列出對外資股比、高管/主要負責人等外資準入方面的特別管理措施,對《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此外,在自由貿易試驗區[5]及中西部地區內另可適用《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及《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17年修訂)》的相關政策。

(2)安全審查

除上述一般性外資行業準入限制外,根據《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關于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重點行業、敏感行業的投資將受到特殊審查和監管。首先,根據《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十二條:“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并取得實際控制權,涉及重點行業、存在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或者導致擁有馳名商標或中華老字號的境內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的,當事人應就此向商務部進行申報”;其次,《關于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建立了并購安全審查制度,明確安全審查的范圍,并由發改委、商務部會同所涉行業和領域及相關部門共同組織的聯席委員進行安全審查,主要審查內容包括對國防安全、國家經濟穩定運行、社會基本生活秩序及國家安全關鍵技術研發能力的影響。

(3)反壟斷

對外資并購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的,如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經營者應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4)特殊行業審批限制

在一般性外資準入限制的原則下,特殊行業的主管部門一般會有其各自適用的外資準入限制細則,境內投資領域常見的特殊行業外資限制包括互聯網、文娛、房地產、教育等行業。

3.外匯

現行境內投資核準管理主要適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革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15]19號文”)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文”)的規定,其中的主要內容包括外匯登記和結匯的外匯管理。2016年6月9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外匯局”)發布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革和規范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文”),匯發[2016]16號文在匯發[2015]19號文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意愿結匯適用的機構主體、資金來源和范圍,同時進一步明確了結匯資金使用的管理。

根據匯發[2015]13號文附件《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指引》的規定,銀行直接審核辦理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和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外管局不再受理外匯登記,而是通過銀行對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實施間接監督。匯發[2016]16號文的相關政策已經明確實行意愿結匯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包括外匯資本金、外債資金和境外上市調回資金等),可根據境內機構的實際經營需要在銀行辦理結匯。境內機構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的使用應在經營范圍內遵循真實、自用原則。盡管如此,在實踐操作上,銀行基本保持較為謹慎態度,仍限制一般外商投資企業外幣資本金的結匯及用匯。

目前部分地區(包括深圳前海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自貿片區、中國(陜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已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試點批復,深圳外管局已進一步出臺《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資本項目收入支付審核便利化試點實施細則》,同意試點企業資本項目收入在支付使用時,憑《資本項目外匯賬戶資金支付命令函》即可直接在銀行辦理,無需事前、逐筆提交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單證資料。

設立境內投資平臺對被投資企業進行投資

1.組織形式

(1)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

根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經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修訂)的規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與根據中國法律注冊成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以創業投資為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創業投資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為之提供創業管理服務,以期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需要具備特定的條件[6],且可采取非法人制或公司制的組織形式。

盡管相關法律規定較為明確及外匯政策扶持,但在實踐操作中,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作為外資參與境內股權投資的平臺主體不太常見[7]。

(2)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

根據《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經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修訂)的規定,“外商投資性公司”系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以獨資或與中國投資者合資的形式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公司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設立外商投資性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一)1、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于四億美元,且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一千萬美元,或者;2、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十個以上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三千萬美元;(二)以合資方式設立投資性公司的,中國投資者應為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幣。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外國投資者應為一家外國的公司、企業或經濟組織,若外國投資者為兩個以上的,其中應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權的外國投資者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根據《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均適用外商備案的相關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的商務主管部門,以及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相關機構是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備案機構,負責本區域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備案管理工作。鑒于外商投資性公司不屬于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范圍內的企業,其設立及變更亦同樣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

鑒于對外國投資人要求較高,外商投資性公司主要適合規模大、有產業背景的外國公司(例如大型跨國公司或國際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戰略投資平臺。

(3)外商投資股權投資試點企業(“QFLP”)及R-QFLP

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是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的縮寫,在QFLP制度下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試點企業(“QFLP基金”),是境外投資人參與境內投資的重要渠道。QFLP基金是以對未公開上市的股權進行投資為主營業務的企業,即典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接受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或相關部門的備案監管。QFLP基金可以采取公司制或者有限合伙制,但目前比較常見的是有限合伙制的QFLP基金。QFLP試點于2010年底在上海首開先河[8],隨后北京、天津[9]、深圳、青島、重慶、貴州(貴陽綜合保稅區)、福建平潭等地均出臺相關的QFLP試點政策。其中,深圳市金融辦、市經貿信息委、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及前海管理局聯合于2017年9月22日發布的《深圳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辦法》(深金規[2017]1號,“《深圳新QFLP辦法》”),在此前的“外資管外資”模式(即“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管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基金”)基礎上,允許“外資管內資”和“內資管外資”的新QFLP模式,一度讓深圳QFLP制度成為焦點,引發了各界的熱切關注和討論。2018年3月27日,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辦公室亦發布了《開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的實施辦法(試行)》(嵐綜管辦[2018]50號,“《平潭QFLP辦法》”),在境外投資人自有資產規模及管理資產規模、股權投資企業認繳出資額方面,《平潭QFLP辦法》對港澳臺投資者相較于非港澳臺境外投資人提出了更加優惠的條件。

此外,基于QFLP試點延伸出的人民幣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R-QFLP”)試點也是境外投資人設立境內基金的一種途徑[10]。迄今為止,已有一些企業陸續在上海、深圳、重慶、青島等地獲得了R-QFLP試點資格。相較于QFLP基金,R-QFLP基金最大的區別在于其(至少部分)境外投資人以離岸人民幣資金(而非外幣資金)投資于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跨境人民幣在監管體系上與外幣有所不同,受中國人民銀行系統而非外匯局系統的監管。R-QFLP基金的幣種和所受監管體系的區別,有時使得其在實務操作中相對于QFLP基金可能更為靈活便利。

2.對于QFLP基金的監管、外匯及稅務問題

鑒于實踐中QFLP基金為境外投資人參與境內私募股權基金的主要方式,本節以QFLP基金為例做進一步說明。

(1)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資格

以上海為例,根據《關于本市開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的實施辦法》(滬金融辦通[2010]38號)及《上海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業務手冊》(合稱“《上海QFLP辦法》”)的有關規定,上海市金融辦牽頭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聯席會議(“聯席會議”)主管試點資格的申請工作。聯席會議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和落實各項政策措施,推進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相關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獲聯席會議評審通過后,方可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

(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基金備案

根據《私募登記備案辦法》和《私募暫行辦法》的規定,設立在中國境內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中基協的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并將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備案在其名下。私募基金管理人需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進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

(3)內外資屬性問題

根據2018年修訂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投資類外商投資企業(包括投資性公司、創業投資企業)視同外國投資者,適用該辦法的規定。同時,根據《商務部關于外商投資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函[2011]72號)的規定,以投資為主業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視同境外投資者,其境內投資應當遵守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因此上述投資平臺將被視為外國投資者,其境內再投資應符合外商投資的有關要求,包含行業準入限制和被投企業(如原為非外商投資企業)需轉為JV。但據我們的了解,有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對此有不同理解,部分省市的商務主管部門仍可能將QFLP基金的投資視為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再投資,因而不要求(甚至不允許)被投企業轉為JV。另外,實踐中亦有通過設立以投資為主業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并下設一層或多層子企業的方式以避免被投企業被轉為JV的要求[11]。

此外,在QFLP基金只向境內投資者募集人民幣資金,由境外PE/VC機構設立一個外商投資企業作為境內QFLP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的情形下,其是否應被視為境外投資者進而在對外投資時適用外商投資產業準入政策限制曾一度存在爭議。例如,根據上海《關于本市開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的實施辦法》(滬金融辦通[2010]38號)相關規定,“獲準試點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可使用外匯資金對其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出資,金額不超過所募集資金總額度的5%,該部分出資不影響所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原有屬性”。根據該等規定,若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對QFLP基金的出資不超過其規模5%的情況下,QFLP基金在對外投資時將被視為不受外商投資限制的純境內人民幣基金。但是,2012年4月,國家發改委在其向上海市發改委下發的《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外資股權投資企業有關問題的復函(發改辦外資[2012]1023號)中,明確答復針對黑石QFLP基金及該類普通合伙人是外資、有限合伙人是內資的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仍應按照外資政策法規進行管理,其投資項目仍然適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

(4)外匯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QFLP基金的審批是前置性的(即在基金設立的時候就已獲得批準),QFLP基金設立后可直接在托管銀行辦理結匯,從而可以在相對較短時間內將境外投資人的外匯出資兌換成人民幣來進行投資。匯發[2015]19號文頒布后,在實踐中,仍不乏銀行以經營范圍不包含“股權投資”為理由拒絕一般性(非投資主業)的外商投資企業以資本金結匯資金進行境內再投資,其依據往往是匯發[2015]19號文負面清單中有關“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企業經營范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的規定,從而認定資本金結匯資金用于境內股權投資仍應以該股權投資行為明確包含在企業的經營范圍內為前提。因此,雖然匯發[2015]19號文對非投資為主業的一般性外商投資公司通過資本金結匯資金進行境內股權投資已經進行了規定,但實踐中上述公司以資本金結匯用于境內股權投資仍然存在諸多障礙。

如前所述,匯發[2016]16號在匯發[2015]19號文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意愿結匯適用的機構主體、資金來源和范圍,同時進一步明確了結匯資金使用的管理。匯發[2016]16號在匯發[2015]19號文旨在使國內其他地區和QFLP試點區域站在同一起跑線。然而,由于QFLP項目在QFLP試點地區實施已有相當一段時間,當地政府機構對類似類型的實體監管等也更加專業熟悉,故這些區域仍然走在了國內其他地區的前面,通常仍是境外投資人籌劃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首選方案。

(5)稅務

QFLP基金作為一個有限合伙企業,在基金層面可作為透明納稅實體,享受稅收穿透待遇。在合伙企業的稅制尚待完善的背景下,外商投資有限合伙企業的境外投資人需要面對更為復雜的稅務環境,針對外商投資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稅務規則內部討論多年但一直未能出臺。實務界有觀點認為,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企業向其外國股東分配股息紅利的10%預提所得稅,應該同樣適用于外商投資有限合伙企業分配給其外國合伙人的股息紅利收入,包括給境外普通合伙人的超額收益分配(carried interest)[12],且根據中國和境外合伙人成立地法域之間的稅收協定或稅收安排,預提所得稅在滿足特定條件情況下可進一步被降低到5%。但如果境外合伙人被認為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則應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發生在中國境外的所得)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另外,國家稅務總局于2018年2月9日頒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協定執行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1號),其中規定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成立的合伙企業,其合伙人為稅收協定締約對方居民的,該合伙人在中國負有納稅義務的所得被締約對方視為其居民的所得的部分,可以在中國享受協定待遇,即該公告僅明確了該合伙人是中國所得稅的納稅人,但就該合伙人適用居民企業所得稅稅率(25%)還是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稅率(通常為10%,稅收協定另有規定除外)仍待進一步明確。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有限合伙基金向個人(包括個人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團隊個人成員)分配被投項目退出的收益應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作為“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稅率,還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第91號)的規定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按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目前仍有很大爭議。稅務界有意見認為,合伙企業穿透征稅不但意味著合伙企業本身不是所得稅納稅主體(即金額傳遞),且分配給合伙人的所得亦應保有其在被合伙企業獲取時的性質(即屬性傳遞),如果合伙企業的所得是源于項目退出收益(屬于財產轉讓所得),則分配到各合伙人亦應保有其“財產轉讓所得”的原有屬性(而非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個人合伙人(或至少不參與執行合伙事務的個人有限合伙人)應按照上位法《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13]。但在征管實踐中,不少稅務機關傾向于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而近期(尤其2018年8月以來)的稅收征管態勢亦有這個趨勢。
2023-09-07 11:08 添加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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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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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已取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投資額度限制。
具備相應資格的境外(包括港澳臺)機構投資者,只需進行登記即可自主匯入資金開展符合規定的證券投資,境外投資者參與境內金融市場的便利性將再次大幅提升,中國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也將更好、更廣泛地被國際市場接受。
2023-09-07 11:12 添加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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