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香港立法會通過《2021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以下簡稱“《稅減條例》”)。至此,一直備受市場關注的私募基金稅收問題,終于“靴子”落地。
相應地,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 Fund,“LPF”),對全球離岸基金(特別是開曼離岸基金)的吸引力亦將隨之增加。
何謂附帶權益?
附帶權益(Carried Interest)是指一個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投資經理(Investment Manager)及投資顧問(Investment Advisor)的部分基金分紅份額。
一般基金整體會先補回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所投的本金后再向有限合伙人分配既定的回報,之后再計算出收益的剩余部分中可分配給普通合伙人的紅利(即附帶權益)。
從性質上看,附帶權益有別于其他管理費或酬金,是與私募基金投資表現掛鉤的回報,一般而言會在基金出售持有一段時間的投資后,才會分發予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員,性質有別于固定的管理費用,具有一定風險。
附帶權益的該等安排,主要是為了確保普通合伙人、投資經理或投資顧問的利益能與有限合伙人投資者的利益保持一致。
那么,對香港有限合伙基金而言,《稅減條例》為附帶權益提供了什么稅收優惠呢?
附帶權益稅減的條件?
根據《稅減條例》,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員獲發的附帶權益豁免全部利得稅和薪俸稅,但有關附帶權益必須符合若干條件,方可獲得稅務寬減,其中包括:
(一)附帶權益須由經香港金融管理局核證的基金或由政府成立的創科創投基金公司分發以防止稅減濫用;以及
(二)合資格附帶權益收取者須在香港提供投資管理服務,并須在相關課稅年度內符合實質活動要求。
怎樣才能符合實質活動要求?
特別地,針對符合實質活動要求,《稅減條例》規定,合資格附帶權益收取者,須在相關課稅年度內,在香港雇傭足夠數目的合資格全職雇員,并在香港承付營運開支,否則不予適用稅務寬減安排。
相關具體要求如下:
在香港雇用稅務局局長認為足夠數目的全職合資格雇員(平均最少兩名雇員);及
每年在香港承付足夠的營運開支(最少200萬港元)。
在這里,“相關課稅年度”是指,由附帶權益收取者開始為經核證投資基金或創科創投基金公司進行投資管理服務之日起,直至具資格附帶權益由附帶權益收取者收取(或累算歸予該人)之日為止。
其他稅收優惠
此外,《稅減條例》還對以私人形式發售的基金的利得稅制度作出若干改善,包括容許基金持有的特定目的實體,可持有和管理《稅務條例》附表16C指明的類別的資產,以利便基金在香港營運。
其中,《稅務條例》附表16C指明的類別的資產,具體是指:
1.證券;
2.私人公司的(或私人公司發行的)股份、股額、債權證、債權股額、基金、債券或票據;
3.期貨合約;
4.符合以下說明的外匯交易合約:在該合約下,合約各方協定在某特定日期,兌換不同貨幣;
5.存款(以放債業務的形式作出的存款除外);
6.存放于銀行(《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所界定者)的存款(《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2(1)條所界定者);
7.《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所界定的存款證;
8.交易所買賣商品;
9.外幣;
10.《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所界定的場外衍生工具產品;
11.由伙伴基金與創基公司根據創基計劃共同投資的獲投資公司的股份。
適用期限
《稅減條例》獲立法會通過后,會在刊憲當日生效。
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會適用于合資格附帶權益收取者在「2020年4月1日或之后」所收取或累算的具資格附帶權益。
吸引離岸基金“三步走”
我們知道,近年來由于經濟實質法和國際稅務制度的改變,基金趨向在同一地區注冊和管理,從而使得基金結構和活動由“離岸”向“在岸”轉變。
為承接傳統的開曼私募基金轉移,香港應時而動,正按照“三步走”來推出各種政策吸引離岸基金到香港發展。
所謂“三步走”是指:
2020年8月31日,引入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為香港吸引離岸基金建立全新的法律框架;
2021年4月28日,立法通過并落實《稅減條例》,以降低基金落戶香港的稅收成本;
接下來,落實外地基金遷冊至香港的具體機制,以吸引已有的離岸基金到香港落戶和營運。
宏Sir觀點
— 2019年,香港私募基金管理的資本總額(不包括房地產基金)達 1,610 億美元,位列亞洲第二,僅次于內地。不僅如此,香港為私募基金投資的公司提供蓬勃的IPO市場,同時又鄰近交易流量龐大的內地市場。
— 可見,香港推動發展私募基金可謂有得天獨厚的地緣優勢和資金優勢,是私募基金的理想注冊地。
— 特別是,受經濟實質法的沖擊,傳統的離岸開曼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因需要滿足經濟實質和稅收居民要求,合規成本陡然增加,使得離岸基金向在岸大量轉移。
— 正因為如此,香港推出針對性的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吸引了不少的私募基金前往香港注冊。據悉,自2020年8月31日以來,雖然只有短短的半年時間,如今已有超過200家私募基金選擇落戶香港。
— 如您所知,基金在選擇注冊和營運的司法管轄區時,稅務待遇是重要考慮因素之一。可以預見,隨著《稅減條例》的實施,接下來將會有更多的私募基金在香港營運及管理,并帶動更多投資管理和相關活動。
— 根據「三步走」的計劃,不久的將來,香港很快會推出外地基金遷冊至香港的具體機制。對此,我們將留意相關動態,并第一時間與您分享。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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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基金的注冊地通常為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及百慕大等離岸群島。基金選擇在這些地區成立,通常是因為這些地區對于基金的監管相對較松,同時當地政府豁免該基金來自于非當地收入的稅收,此外,有的地方還準許基金成立后可向全球公開發售。
目前在開曼群島各種類型的基金數量多達6000多只。而作為后起之秀的BVI自1998年開放離岸基金市場以來,已注冊的受監管的基金數量達到3400多只。目前百慕大也有1600多只注冊的集合投資計劃。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數字并不包括龐大的依照當地法律可以享受監管豁免的基金數量。可見在離岸群島注冊基金已經成為眾多基金的首選之一。
離岸基金的司法形態
合伙型中的有限合伙制作為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式最為流行,美國80%以上的私募股權基金都采取了這種形式,且在美國設立的大部分基金都設立為特拉華州有限合伙,歐洲的私募股權基金也大都采用此類組織形式,因此有限合伙制也被作為美國私募股權基金成功的關鍵。
基金的主要形式(根據應用形式分)
這里所指的離岸基金,依據設立形式的不同主要分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與對沖基金(Hedge Fund)兩類。
私募股權投資,即Private Equity,簡稱PE,是指投資于非上市股權,或者上市公司非公開交易股權的一種投資方式。私募股權投資的資金來源,既可以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募集,也可以采取非公開發行方式,向有風險辨別和承受能力的機構或個人募集資金。由于私募股權投資的風險較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故往往采取非公開募集的形式。
設立PE的多為投資人數較少的群體,個人或家庭,其投資人數為15人上限,所針對的投資項目或所持有的資產都相對固定與穩定。
對沖基金 Hedge Fund,人們把金融期貨和金融期權稱為金融衍生工具(financial derivatives),它們通常被利用在金融市場中作為套期保值、規避風險的手段。隨著時間的推移,在金融市場上,部分基金組織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采取多種以盈利為目的投資策略,這些基金組織便被稱為對沖基金。
目前,對沖基金早已失去風險對沖的內涵,正好相反,現在人們普遍認為對沖基金實際是基于最新的投資理論和極其復雜的金融市場操作技巧,充分利用各種金融衍生產品的杠桿效用,承擔高風險、追求高收益的投資模式。
離岸基金(開曼基金)設立流程
1、提供基金的名稱查名,必須以L.P. 或LP或 Limited Partnership結尾;
2、提供GP(General Partner)、LP(LimitedPartner)的詳細信息,包括:
一、GP(一般為開曼當地的豁免有限公司):
A:Certified True Copy of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and Certificate of GoodStanding;
B: Certified True Copy of Register of Members and Reigster of Directors;
二、LP:
A: LP的身份證件及地址證明的核證副本;
B: 專業人士推薦信以及LP的銀行資信證明信;
3、有限合伙的協議(LimitedPartnership Agreement)
跨境并購中離岸基金
由于跨境并購交易額非常大,銀團貸款經常是必須用的一個融資手段。除了銀團貸款外,我們在跨境并購中也越來越發現夾層融資和LBO并購基金的身影。像KKR、高盛等都有專門做杠桿收購的基金。近幾年來,中資背景的LBO基金也越來越多。這些基金規模通常比普通專注PE投資的基金要大很多。雖然這些基金在風格、投資策略、運營上差異很大,但是它們的法律基本架構很類似。
理解和認識離岸基金可以從兩個主要的角度進行,從基金的類型上,基金可以分為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混合型基金(封閉式但是含開放式因素的基金、開放式但是含封閉式因素的基金);從基金的架構上,基金可以分為平行基金、母子基金、傘形基金、封閉式基金等。不同類型、不同架構的基金在受規管的法律、設立文件、設立時間、設立費用上有很大的區別。跨境收購的都是封閉式基金,但是很多在基金的中后期會有含有一定的開放因素,例如可以給投資者有一定比例的定期贖回權。
離岸基金的法律主體
由于跨境并購基金一般是封閉式基金,其一般是采用有限合伙的法律形式。從離岸基金的法律主體來說,一般而言,封閉式基金通常采用開曼豁免有限合伙做法律主體,而開放式基金(對沖基金)一般采用開曼豁免有限公司做法律主體。出于稅務、募資、管理、設立時間等考慮,這些基金除了采用獨立基金外,很多也根據自己的需要采用了平行基金、母子基金、傘形基金等多個基金進行混合搭配的架構。封閉式基金以凱雷、黑石、紅杉、鼎暉等為代表,他們以FDI形式投資中國的PE和Pre-IPO項目已有二三十年歷史了。開放式基金通常投資于二級市場,有的以戰略投資者、QFII、RQFII方式等方式投入中國證券市場,有的投資于美國、香港等地的證券市場。隨著中國對外投資的需求越發旺盛和對資本項目逐步減少不必要的外匯管制,越來越多的中國基金管理人走出國門,委托我們在開曼幫其設立封閉式私募基金或開放式對沖基金,通過全球路演募集資金后,或投資于外國公司的股權、資源、能源、房地產等海外資產,或投資于與中國有關的海外的金融資產,如投資于境外中國概念證券和與中國證券、人民幣匯率等掛鉤的金融衍生產品。
離岸基金的法律規管
由于跨境并購基金一般是封閉式基金,其不受開曼互惠基金法管轄。如果并購基金希望保留些開放性因素,要及早和律師討論方案。從離岸基金的法律規管來說,開曼基金的主要適用法律之一是開曼互惠基金法。受開曼互惠基金法管轄的基金,其基金發起人要將基金銷售文件、申請表(披露基金的基本情況)、審計師和基金行政管理人同意信等文件交開曼金融管理局備案。將上述這些文件備案是程序性要求,開曼金融管理局沒有法定義務做出實質性審查,例如通常不會審查基金經理的資歷和經驗。開曼基金中封閉式股權私募基金是豁免于受開曼互惠基金法監管規管的,其基金的文件無須到開曼金融管理局備案。因此,任何第三方無法從開曼金融管理局處查詢到封閉式私募基金的任何信息。一般而言,開曼開放式基金都受到開曼互惠基金法監管,有個例外就是投資者數目不超過15人并且在多數投資者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以撤換基金管理人的開放式基金,這類基金也不受開曼互惠基金法管轄。這種基金在行業里被稱為試水基金,就是說在成立對沖基金前可以成立這么個基金試試水,在不受規管的自由里做好募資渠道和投資領域的調整。我們有的客戶設立的開曼基金是傘形基金,其下面既有封閉式子基金也有開放式子基金,但是又不希望受開曼互惠基金法的監管,這幾乎是無法做到的。因為傘形基金下面只要有一個子基金是開放式的,其所有的子基金的投資者人數按照適用法需要以合計數目為準,這意味著其投資者肯定要超過15人了,也因此必須受互惠基金法管轄。
離岸基金的法律文件
并購基金的文件和并購的策略、基金期限、投資者的背景、并購對象的行業特點、區域特點、退出路徑等很有關系。關于設立離岸基金需起草的文件,離岸基金的法律主體、投資風格、投資方向、策略可以以千變萬化的方式搭配,但其成立的過程和需要的法律文件卻基本一致,通常需要以下三類文件:基金銷售性文件、基金憲法性文件和基金的各類服務性合同。根據開曼法律,基金的銷售性文件要包含足以讓投資者做出有充分知情的決定的所有重要信息。開曼基金憲法性文件的主要內容包括基金的管理人團隊及業績介紹、基金是開放式還是可封閉式的、基金的規模、投資方向(例如投資于股權、證券、債券、期貨、衍生品等)、投資策略、投資限制( 例如單個項目投資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一定百分比等)、杠桿率、最低投資額、認購的方式和程序、凈資產計算的方法和頻率、業績提成的計算和分配、門檻利潤率、績效收益追補、回撥條款、核心管理人事件發生、咨詢委員會的權限、新投資人加入、投資利益的轉讓、基金贖回的方式和程序、基金利益沖突的披露、競爭基金的設立、基金的風險等。
關于從事受香港SFC規管的活動
如果海外基金涉及在香港進行投資、資金募集、資產管理、財務顧問、杠桿交易等,則其還應該獲得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會(“SFC”)頒發的牌照。香港SFC共有十種牌照,獲得每種牌照都有特定的要求及流程。這些牌照對應的受規管活動部分會相互交叉和包含,這是因為某類高級別的受規管活動必然會涉及進行較基本的受規管活動。如果基金管理人還沒有持牌,則其在香港進行活動時應該盡量避免涉及須持SFC牌照才能進行的受規管活動。
離岸基金常使用特殊目的公司作為投資工具
離岸基金設立后進行投資亦需要設立離岸特殊目的公司,其是跨國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個介質和工具。離岸特殊目的公司具有稅務中性和活動自由的特點,使它特別適合擔任跨國資本流動的載體。例如在香港、BVI、開曼進行股權投資都無須政府審批,沒有外匯管制,股權轉讓亦無須繳納資本利得稅,分紅無需預提所得稅等。做個形象一點比喻,離岸特殊目的公司就像聯系各國的一個管道系統,離岸層面的資金可以在這些管道隨意流動,各種法律關系可以任意重組,不用擔心稅負。在交易完成、利潤實現并且需將投資本利匯入一個國家時,再按當地法律納稅。為了使總體稅賦達到最低,基金或其項目公司在發起、持有、投資和退出等階段均需聘請投資地的稅務策劃師進行專門的稅務策劃。舉一個粗淺的例子:如果在香港公司層面轉讓股權,會被征收股權對價0.2%的印花稅,但是若通過轉讓香港公司注冊于BVI或開曼之母公司的股權的方式轉讓香港公司股份的實益權和公司控制權,股權轉讓層面就避開了在香港的納稅義務。
香港-其他離岸地這樣的架構受到境內投資者投資境外和境外投資者投資境內的歡迎
根據前述的離岸基金的優點,再由于香港資本能夠享受其與中國大陸的稅收優惠安排,境內投資者投資境外和境外投資者投資境內都常使用香港-其他離岸地這樣的架構(持股方向根據情況或有變化)。在這種結構中,股權投資或轉讓發生在哪個層面,對基金的股權交易的程序、時間表、盡職調查過程也有影響。例如,轉讓設立在香港的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權程序比較繁瑣,需向香港公司注冊處提交股權買賣雙方簽署的轉讓文件(Instrument of Transfer)、買賣單據(Bought and SoldNotes)、公司最新的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或最近六個月的公司管理賬戶,而轉讓開曼、BVI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權,只須向公司注冊代理人提交一些格式文件就可使股權轉讓在當天可完成。
另外,在對特殊目的公司盡職調查方面,香港公司(一般為私人公司,即private company)比較透明,公司在設立時必須提交一系列的申請表,公司周年日后的一定時間內必須向香港公司注冊處進行周年申報表登記,每年還需要向公司股東提交公司的年度財務報表和董事報告。公眾或一般債權人,在支付一小筆費用之后,可以查看公司的相關登記信息。即對香港公司來說,任何人都可以了解到公司某個歷史階段的股東、董事、秘書以及周年申報表上記載的信息,盡管這些信息中不少是每年才法定更新一次。而BVI、開曼公司的股東名冊和董事名冊是完全保密的,公眾或一般債權人很難知道公司的股東或董事是誰。因此,在轉讓開曼、BVI股權的盡職調查方面,買方為確認公司股東或董事的身份,通常的做法是要求公司的注冊代理人出具一份證書列明有關信息,這份證書被稱為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另外,開曼和BVI公司必須在其注冊辦公室或注冊代理人處保留一份擔保登記表格,但是注冊代理人在出具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時并不會主動列明關于公司資產被用于擔保的情況,買方需要要求賣方與注冊代理人溝通將相關的擔保信息列明在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中。另外,在考慮用哪個法域做基金投資的控股公司或者做離岸公司的盡職調查時,也要特別注意注冊在香港、BVI、開曼等法域的公司在股權、資產質押登記及股權、資產質押權人的優先權順序和公示效力方面的差異非常大。這使得整體買入資產的交易會有很大的法律風險,一定要聘請在跨境交易方面已有建樹的律師,對該類交易進行保駕護航。
香港—離岸私募基金享稅項豁免
香港適用于離岸基金的利得稅豁免延伸至私募基金。
根據當日刊憲并實施的《2015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離岸私募基金買賣合資格香港境外私人公司的證券交易可豁免利得稅。
特區政府表示,厘清稅項豁免可吸引更多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港拓展業務,聘用本地資產管理、投資和顧問服務,有助香港資產管理業進一步發展。
根據修訂條例,離岸私募基金的指明交易必須透過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牌的法團進行,或該基金符合三項條件才可獲豁免稅項。三項條件為基金有多于4名投資者、由投資者作出的資本認繳超逾資本認繳總額九成和基金交易所產生的凈收益中,發起人收取的部分不超逾凈收益的三成。(完)
]]>根據當日刊憲并實施的《2015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離岸私募基金買賣合資格香港境外私人公司的證券交易可豁免利得稅。
特區政府表示,厘清稅項豁免可吸引更多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港拓展業務,聘用本地資產管理、投資和顧問服務,有助香港資產管理業進一步發展。
根據修訂條例,離岸私募基金的指明交易必須透過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牌的法團進行,或該基金符合三項條件才可獲豁免稅項。三項條件為基金有多于4名投資者、由投資者作出的資本認繳超逾資本認繳總額九成和基金交易所產生的凈收益中,發起人收取的部分不超逾凈收益的三成。
為防止本地公司濫用稅項豁免,藉離岸基金架構把應課稅利潤轉為無須課稅的收入,合資格的項目公司必須是在香港境外成立的私人公司,同時,該項目公司在規定的時限內必須在香港沒有持有不動產或經營任何業務。 此外,現行的推定條文同樣適用於離岸私募基金,即居港者如持有已獲稅項豁免的私募基金三成或以上的實益權益,將被視作就該基金在香港所賺取的利潤取得應評稅利潤。
立法會通過《2006年收入(豁免離岸基金繳付利得稅)條例》相關背景:
香港是亞太區內的一個主要國際金融中心。金融服務業于香港的經濟擔當一個重要的角色,并占本地生產總值一個很大的比重。香港極需維持并增強其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香港基金管理業所管理的資產,大部分源自海外投資者1。香港在吸引外國投資時面對其它國際金融中心的激烈競爭。就離岸基金的稅務而言,包括紐約、倫敦和新加坡在內的主要國際金融中心均豁免離岸基金繳稅。為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并提升香港相對其它中心的競爭力,政府在2003-04年度的財政預算案建議豁免離岸基金繳付利得稅。就本指引而言,離岸基金指非居港實體,不論其為個人、法團、合伙或信托產業受托人。上述建議將有助吸引新離岸基金來港,并鼓勵現有的離岸基金繼續在港投資。促使離岸基金長期投資于香港市場,不單有助挽留國際專業人材、推廣新產品,更可進一步發展本地的基金管理業務。有關建議亦可惠及經紀、會計師、銀行家和律師等下游服務界別。
在2006年3月,立法會通過《2006年收入(豁免離岸基金繳付利得稅)條例》(「2006年條例」)以實施上述建議。
制定2006年條例前
《稅務條例》向所有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的人士就其于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所產生的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征收利得稅,但不包括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在制定2006年條例前,任何人士,不論是否居港者,如其在香港進行的證券交易構成經營行業或業務,則該名人士得自該等交易的利潤應課利得稅。然而,離岸利潤或資本增益(包括買賣證券所產生的)無須繳付利得稅(于今亦然)。
根據《稅務條例》第26A(1A)條,若干指明投資基金早已獲得豁免繳付利得稅。這些基金包括互惠基金、單位信托、《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下認可的類似投資計劃,以及稅務局局長信納其財產權屬真正分散(參照以下第63至65段)并符合一個在可接受的規管制度下的監管當局的規定的投資計劃。非獲認可或非「財產權的屬真正分散及受監管」的互惠基金、單位信托及其它類似的投資計劃,包括離岸基金,均不符合第26A(1A)條的豁免稅務資格。
制定2006年條例后
大體而言,《稅務條例》引入兩組條文-豁免條文及推定條文。豁免條文豁免非居港者(包括個人、法團、合伙及信托產業受托人2)得自透過指明人士進行或由指明人士安排進行的某些指明交易的利潤的稅項。要符合豁免資格,非居港者不可在香港進行指明交易或附帶交易以外的任何其它業務。豁免條文的生效期可追溯至1996-97課稅年度。非居港者如在某一課稅年度符合豁免資格,他可申請更改該年度的評稅,包括最終及決定性的評稅。
豁免只擬適用于非居港者。制定推定條文,旨在預防冒稱非居港者的居港者濫用豁免條款或將資金作迂回避稅安排而從中得益。在適當情況下,離岸基金從香港的指明交易或附帶交易中賺得的利潤可被視為居港者的應評稅利潤。然而,如局長信納免稅離岸基金的實益權益屬真正的財產權分散,則推定條文便不適用。推定條文只從2006-07課稅年度起生效,故有異于具追溯生效期的豁免條文。
2015年7月17立法會通過豁免離岸基金繳納利得稅擴大至私募基金相關背景:
截至二零一三年年底,香港的基金管理業務合計資產錄得160,070億港元的歷史新高,與二零一二年相比,按年增長為27%,令香港躋身成為亞洲最具規模的資產管理樞紐之一。受惠于亞洲區的經濟增長,我們正處于一個有利位置去吸引更多不同類型的基金于香港發展業務,借此擴大本地基金業務的種類及范圍,也有利于投資在亞洲市場資產的組合配置。
私募基金是本港資產管理業的重要一環。截至二零一三年年底,香港私募基金管理的資本總值高達990億美元,按年增幅為16%。截至二零一四年九月底,香港私募基金管理的資本總值增至1,110億美元,占亞洲私募基金管理的資本總值的21%。
為鞏固香港的國際資產管理中心的領先地位,并把香港發展成為全面多元的資產管理樞紐,財政司司長在二零一三至一四財政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中,建議把豁免離岸基金繳付利得稅的投資范圍,擴大至買賣海外私人公司。根據建議,離岸私募基金可以與離岸基金看齊,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獲得現時適用于其他離岸基金的稅務豁免。
把離岸私募基金買賣合資格海外項目公司的交易所涉稅務豁免厘清,可望吸引更多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聘用本地的資產管理、投資及顧問服務,既可促進本港資產管理業進一步發展,又可帶動對其他相關專業服務(例如業務顧問、稅務、會計和法律服務)的需求。
為實施豁免離岸基金繳付利得稅的建議,當局在二零零六年修訂《稅務條例》。在修訂條例制定后,根據豁免條文(第20AC條),非居港實體從「指明交易」及「附帶于進行指明交易而進行的交易」所得的利潤,均可獲豁免繳付利得稅,而有關的「指明交易」必須透過「指明人士」進行或由「指明人士」安排進行。
「指明交易」的范圍涵蓋離岸基金在香港一般從事的交易,包括證券、期貨合約、外匯交易合約、外幣和在交易所買賣的商品交易,以及并非以放債業務的形式作出存款的交易。正如上文第6段所述,要符合免稅資格,「指明交易」須由「指明人士」進行,當中包括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 71章)獲發牌或注冊進行這些交易的法團及認可財務機構。
現時「證券」的定義并不包括私人公司的證券。換言之,使用「指明人士」所提供服務的離岸私募基金,如從私人公司的證券交易取得利潤,或須繳付香港的利得稅。我們也注意到,私募基金業務不一定由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牌的法團所管理。
]]>2015年3月2日,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近日表示,計劃在今年上半年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將離岸基金利得稅的豁免擴大至私募基金,吸引該類基金更多利用本港資產管理、投資、顧問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
為吸引更多私募基金來港開展業務,他建議將豁免離岸基金繳付利得稅的投資范圍,擴大至包括買賣於香港沒有物業或業務的海外非上市公司,讓私募基金亦享有離 岸基金的稅務豁免安排。香港注冊的基金現時只能采取信托形式,他透露,政府正研究修改法例,引入基金業愈趨普遍的開放式投資公司形式,吸引更多傳統及對沖 基金來港。他續稱,政府正與監管機構商討有關的法律框架及監管架構,建議擬訂後,便會諮詢公眾。而證監會正與內地相關機構研究建立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安 排,這安排有助吸引外國基金來港注冊,帶動投資管理、銷售等相關專業發展。
曾俊華建議,寬減專屬自保公司離岸保險業務的利得稅,跟現在適用於再保險公司的稅務優惠看齊。他表示,把具規模的專屬自保企業結集於香港,可以帶動其他關連業務,包括再保險服務的發展,令香港的風險管理服務更趨多元化。
此外,去年財政預算案建議的寬免交易所買賣基金(即ETF)轉讓印花稅,相關條例草案將于本月4日恢復辯論。陳家強說,以上草案實施旨在進一步加強與內地 的金融合作,發揮香港作為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的角色。滬港通于去年11月啟動,不但促進雙方股票市場互相開放,也有助內地資本項目逐步開放及人民幣國際化 的進程,同時鞏固和提升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及離岸人民 幣業務中心的地位。香港政府會與中央有關部門商討擴展及優化互聯互通,包括研究深港通。
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個人資料:
陳家強現年五十六歲。他于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獲委任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加入政府前,陳家強是香港科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院長。他于一九九三年加入科大商學院,之前曾在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任教九年。
陳家強畢業于美國Wesleyan大學,獲授經濟學學士學位,其后在芝加哥大學獲授工商管理碩士和財務學哲學博士學位。 陳家強專長研究資產定價、交易策略評估及市場效率,并曾發表不少有關文章。
陳家強曾擔任多項重要公職,包括消費者委員會主席、香港期貨交易所董事、策略發展委員會委員、扶貧委員會委員、外匯基金咨詢委員會委員、恒生指數顧問委員會委員及香港學術評審局委員。此外,他曾出任亞太金融學會主席及亞太商學院聯會主席。
]]>保險:有效、可靠且簡單易操作
從我國法律的角度來看,通過購買保險來規避遺產稅是合法的、可行的。2004年的《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第5條明確規定:“被繼承人投保人壽保險所取得的保險金不計入應征稅遺產總額。”《保險法》第24條也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
保險在規避遺產稅方面有三個顯著的特點:首先,減少應稅財產:在世界范圍內,多數國家都規定了保險賠償金享有一定程度的低稅或免稅待遇。購買保險后,資金從個人資產中剝離,劃歸到保險公司,被保險人身故后保險賠償金是不計入應繳稅遺產總額的;其次,高度的變現能力:在歐美等主要采用總遺產稅制的國家(即“先稅后分”),被繼承人去世后遺產被凍結,繼承人在付清稅款前其遺產不得分割、交付遺贈,不得辦理轉移登記,所以繼承人必須另外籌錢繳稅。而保險賠償金不會被凍結,通常是立即給付的現金,這筆款項可作為繳納遺產稅的資金來源;再次,保險金可不用于抵償被保險人的債務:按照國際慣例,保險金不屬于債務追償的范圍,債權人無權對保險受益人就保險賠償金進行追繳或扣押。
至于避遺產稅具體的險種,一般來說沒有嚴格的限制,只要購買的保險是以被保險人死亡為賠付條件的,按道理都可以認為有規避遺產稅的功能。對于在生前就到期給付的賠償金,若受益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該賠償金被當做是被保險人的遺產;若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該賠償金可能被當做是被保險人對受益人的贈與,在有贈與稅的國家會對其征收贈與稅(比如臺灣地區)。
國外用保險來避稅主要是從現金流的角度考慮,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如果繳納的保費總額比稅金更高,或者比給付的賠償金更高,違背了避稅的初衷。最理想的情況是,保險的賠償金既能覆蓋了所繳納的保費總額,又能覆蓋在不買保險避稅的情況下同等規模的資產所需繳納的遺產稅。這又涉及到對個人資產的規劃,應該從什么時間開始買保險、應該投入多少資產買保險、以及用何種資產買保險等一系列復雜的問題。在歐美等國家,有專門的保險代理人或者財富管家為富人們設計具體的保險避稅方案。
值得參考經驗有:在時間點的選擇上,通常越早規劃越有利:首先,生死無常,誰也不能預測人的離世;其次,與死亡相關的險種,一般是越年輕的時候購買越便宜,相對來說老年人的保費就比較高。
在投入資產比例的選擇上,應該根據被保險人的財產規模、投保目的、收益要求、風險承受力等做資產的整體配置,既要保證財產一定的分散程度,同時又要保證財產的抗通脹能力。
在資金來源方面,現金并非唯一選擇,舉債投保也是一種方式。特別是對于資產中不動產、股權等較多的人來說,可以通過抵押、質押的方式借貸投保,一方面不占用現金,另一方面也盤活了其他閑置資產。
信托:暫時受到限制
設立信托可以規避遺產稅主要是得益于信托的兩個特性:一是所有權和受益權相分離:在信托法律關系成立之后,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受托人所有,在整個信托法律關系存續期間,所有權都歸屬受托人;而信托的受益權可以是委托人自己(自益信托)、其他人(他益信托)或者委托人和其他人共同享有;二是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信托一經設立,信托財產就與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獨立,若條款中有約定,還可以獨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財產。也就是當委托人去世之后,留在信托中的財產因其名義所有權已不屬于委托人,且與委托人的固有財產相獨立,是不計入應繳稅遺產總額的,因此可以避稅。
信托的設置是比較靈活的,年限分定期的和不定期的,條款分可撤銷的和不可撤銷的,生效時間分生前生效和死后生效。信托中可以持有的財產也沒有限制,只要該財產的所有權能夠被轉移,可持有資產包括房地產、股票組合、專利和版權、企業等等。在歐美國家,信托很受青睞一方面是因為其良好的避稅功能,另一方面是因為其可以按受托人意愿分配信托收益,從而避免繼承人揮霍遺產。
但是,從我國的法律來看,信托是否作為遺產看待是有條件的。《信托法》第15條規定:“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續,信托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托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從實施的角度來看,信托在我國的發展由于制度原因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對規避遺產稅影響最大的問題莫過于信托登記制度的未確立。我國《信托法》第10條規定:
“設立信托,對于信托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托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托不產生效力。”
但是在實際情況中,信托登記的具體制度卻遲遲沒有建立。并非所有財產都需要登記才能進入信托,資金財產是以資金的交付成功為信托生效條件,而非資金財產諸如保險、基金、特別是房地產等就必須要信托登記才能產生法律效力。信托登記制度缺失造成的結果就是我國目前主要以資金信托為主,而財產信托業務卻無法有效展開。所以一旦開始征收遺產稅,在我國當前的法律條件下,設立信托規避稅收的方法將受到非常大的限制:房屋、股票、保單等財產在轉移到信托的過程中若不能確定所有權,對委托人來說將是很大的風險。
資產轉移:設立離岸信托較佳
把資產轉移到一些不征收遺產稅或者遺產稅率較低的地區也是常用的避稅方法之一。不征收遺產稅的地區包括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等傳統的避稅天堂,還有澳大利亞、加拿大、香港等。
不同的國家對于征稅資產的定義是不一樣的。比如香港在未取消遺產稅制以前,只對本地的資產征收遺產稅,放在海外的資產是不算在內的。而大多數國家,比如美國、日本,都是采用的全球征收制度,即名下的資產不管在何處都要征稅。所以將資產轉移到不征遺產稅地區更適合只對本地資產征稅的國家,而對全球資產征稅的國家來說意義不大。但是,為了避免雙重征稅,許多全球資產征稅國家規定了對境外資產依照所在的國家或地區法律已經繳納過遺產稅的,其已納稅額允許在本國應納稅遺產總額中扣除。因此,將資產轉移到遺產稅率較低的地區也能減少一部分需繳納的遺產稅。
資產轉移的方式有很多種,可以投資海外基金、國外股票、注冊離岸公司等等,還可以設立離岸基金或者信托,一次性將現金、股票、保單、房產等動產、不動產或者有形資產、無形資產注入其中。像普通信托一樣,離岸信托的所有權屬于受托人,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即使全球資產征稅也追溯不到離岸信托的財產。
中國很可能采用全球資產征稅制,只要是能被追溯到所有權的財產,都逃不過繳稅的命運。在國內信托環境發育不完全的情況下,設立離岸信托無疑成為了一個不錯的替代選擇。
不過,資產轉移依然面臨以下問題:第一、離岸資金轉移:不像香港,中國的外匯管制很嚴格,每個人每年只有5萬美元的外匯額度。想將大量的自由資金轉移到海外,可能需要從公司層面操作。第二、離岸地的選擇:資產的轉移往往伴隨著傳承和移民的需求,香港、新加坡、加拿大等地也許沒有避稅天堂那么多的稅收優惠,但是無論從制度還是管理方面都不比他們差,即使日后引起紛爭,其訴訟費用也要相對低得多。第三、信托的費用:離岸信托成立的費用和每一年要交的信托管理費和法律費用都不便宜,如果資產不是很高的話,成立信托要交的費用可能比要繳的遺產稅還要高,應該視資產的情況來決定。第四、委托人與托管機構之間的信任度:中國人不習慣把錢放在別人的口袋里,涉及到自身利益的事情都喜歡親力親為。把資產放到信托里交由托管機構全權管理,而自己不再是法定所有人,即使確實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去管理,依然會覺得面臨著風險。因此與離岸信托公司之間建立良好的信任關系是設立離岸信托的前提條件。
慈善:大陸暫無先例
我國的《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第5條規定:“遺贈人、受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各級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業的遺產不計入應征稅遺產總額。”
以捐抵稅是許多國家和地區的一個基本政策。比如臺灣遺產稅法規定,計算可征遺產額度的時候,捐贈公益慈善機關的財產以及依法登記的慈善財產可享受全額免稅。一般來說,除了遺產稅之外,做慈善還可以免去多種賦稅,如企業、個人所得稅等。堅持做慈善的人相對于不做慈善的人來說,生前生后不僅節省了兩筆稅款,而且還可以為自己和家族贏得一個好名聲,有利于子孫后代的發展。這也是為什么西方的富豪們那么熱衷于慈善事業的原因之一。
慈善捐款是一種方式,但是涉及到傳承問題時建立慈善基金會是比單純慈善捐款更好的一種方式,因為其能通過投資管理注入慈善基金的資產實現保值增值,也能通過合理的條款和運作實現對資產的有效控制。臺灣“經營之神”王永慶的慈善基金會——長庚紀念醫院就是一個成功的案例。早在1976年,王永慶就以捐贈股份的形式成立了該基金會,作為臺塑集團核心企業的主要股東。隨后的多年,通過不斷向其中注入大額資產然后購買核心企業的股權,提升基金會的持股比例。王永慶還透過為基金會設置的理事會讓子女們把持基金營運權,領導長庚紀念醫院,實際上等于間接控制了集團的核心企業。在王永慶去世的時候,他遺留的資產適用的遺產稅率高達50%,但是因為多數資產已注入這一慈善基金會和另一個公益信托,原本915億美元的資產最終只需繳納約4億美元的遺產稅。
盡管我國對于捐贈可以抵遺產稅的政策意向。但是,不能忽略的一點就是我國的捐贈成本比較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9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所得額時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言外之意,企業捐贈超出12%的部分就要交25%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捐贈超出30%的部分同樣要交個人所得稅,而在英國、美國、香港等地區,捐贈是完全無需繳稅的。除非是很早就規劃每年捐一部分,分批捐贈完成,否則就陷入了遺產稅尚未免,反而先要多交一道稅的窘境。
2009年,我國股權捐贈的大門首次打開,財政部發布《關于企業公益性捐贈股權有關財務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捐贈后,必須辦理股權變更手續,不再對已捐贈股權行使股東權利,并不得要求受贈單位予以經濟回報。著名的“玻璃大王”曹德旺成立了中國第一家以捐贈股票形式支持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的基金會,但是為了注入價值35.49億元的股票,他不得不繳納了超過6億元的稅。
不管是慈善相關法律的不完善,還是基金會本身制度的不健全,中國暫時還沒有一例成功的像王永慶那樣,把大量資產注入慈善基金會、通過控制基金會達到控制企業股權、家族財富的先例。只能說,慈善捐款可以避遺產稅,但是卻很難成為一種大多數人愿意選擇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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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礦業晚間公告稱,公司與加拿大上市公司Sprott Inc.及美洲現代資源投資管理集團合作成立的離岸礦業基金已正式成立。
紫金礦業表示,該基金計劃募集規模為5億美元,公司與Sprott首期分別投入1億美元和1000萬美元,該基金將尋找以中國為主的其他投資者以募集更多的資金。
紫金礦業表示,上述基金主要投資黃金、其他貴金屬、銅和其他礦產有關的股權、債權。
]]>離岸財富,通常指投資者在其法定居住國或繳稅地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所持有的資產。2011年,全球離岸財富額已達7.8萬億美元,其中增長的主要動力來自于快速發展經濟體,特別是私人銀行業不成熟的區域,例如中國大陸地區便是典型代表。對于新興的財富擁有者們來說,選擇離岸財富管理的主要動因,來自于對財產安全、隱私保護、投資多樣性和風險管理等因素的考慮。
具體來看,這種新興理財方式無疑擁有眾多先天優勢:首先,離岸財富管理賬戶可以有效規避境內法律和政策變化帶來的風險,提高資金自由調配的可能性;其次,通過離岸賬戶,金融資本得以追求跨地區最佳投資配置,這也是全球經濟金融一體化進程的必然趨勢;最后,具體到中國的高凈值人士,大部分財富都來源于企業經營。隨著國際轉口貿易業務模式的開展,中國企業越來越需要融資和結算等配套服務,而離岸賬戶則可以有效幫助他們提高資金周轉效率,以及防范利率和匯率波動等市場風險。
誰在引領離岸財富管理風潮
2012年的調查數據顯示,中國大陸地區高凈值人群中擁有海外資產的比例達到25%,比2011年提高了8個百分點。海外資產與財富規模呈正相關性,財富越多的客戶使用離岸金融服務的比例越高,并且大多表示會進一步增加使用。不過,如今這已不僅僅是超高凈值客戶的專利,很多入門級私人銀行客戶也開始開設離岸賬戶,正是這一龐大基礎客戶群的增長提升了使用離岸服務的總比例。在尚沒有使用的人群中,有25%表示會在未來三年內開始嘗試。
從地域上來看,廣東、江蘇、北京、上海是使用離岸金融服務規模最大的,而四川、廣東等地區的使用率則顯著高于市場平均水平。雖然北京高凈值人士的絕對數目大,但是其中使用離岸服務的比例尚有較大提升潛力。
首選哪些離岸財富管理目的地
在挑選離岸服務地區時,財富所有者們主要會考慮當地的文化和與居住地距離的影響。例如,存放在香港和新加坡的離岸資產中,有大約75%來自亞太地區,更多來自高增長國家的離岸財富還在源源不斷地涌入。在未來15-20年內,香港和新加坡的總規模將超過瑞士,從而成為世界上最大的離岸財富管理中心。
對于中國大陸的財富擁有者來說,香港、美國和加拿大是他們離岸配置的首選,這三地集中了60%高凈值人群的海外資產。香港作為最大集中地,距離近、語言互通是兩個重要因素。調查顯示在選擇香港的動因中,首要的是方便移民或子女留學,接下來依次是資產保值增值,資產安全性和私密性,全球資產配置、對沖國內風險,方便海外業務發展,財富繼承,避稅,以及養老。盡管由于子女教育和移民的需求,美國和加拿大成為第二、第三大中國離岸財富集中地,但對其法律、政治、文化的相對陌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對資產配置的阻礙。
與大陸一水之隔的香港,和新加坡并列為亞洲最主要的離岸財富管理中心,兩者都在金融服務業方面具備深厚基礎:健全的法律、會計和監管環境,大量高素質的專業人士,穩定的金融市場,以及活躍的證券和外匯交易市常與私人銀行資產規模更大的新加坡相比,香港的優勢在于,作為行政特區它依靠著中國的強大經濟,更是大陸企業國際化的出口。在人民幣國際化的戰略下,香港被定位為人民幣的離岸中心,前景十分廣闊。另一個好處則是低稅率,個人所得稅平均只有15%,不征收資本利得稅或增值稅。
先天賦予的優勢,也使得這里成為了財富管理機構的必爭之地。很多大型外資金融集團在香港已經建立了完善的服務體系和覆蓋廣泛的網點,帶來了西方私人銀行的先進經驗和完備的產品組合,加上其成熟的全球化品牌,成為了香港市場上的領跑者。與之相對,來自大陸的商業銀行主要優勢在于其龐大的客戶基礎,但由于內地金融市場與香港市場處于不同發展階段,其產品、服務和品牌等方面在國際市場中都還有所欠缺。許多香港金融產品在大陸市場幾乎沒有,而離岸財富管理的一個基本特點就是,能夠提供一些比較特定但吸引力很強的產品,通過產品本身的優勢來增加客戶忠誠度。
財富保全備好安全網
另一方面,中國的財富所有者,尤其是民營企業家們,現在已經越來越意識到,資產的保全或許是比資產增值更需要仔細考慮的問題。強烈的不安全感源自諸多方面:辛苦累積的資產在經濟下行周期中可能輕易蒸發,猝不及防的法規與政策風險,商業糾紛或是離婚官司往往帶來巨額損失,大勢所趨的遺產稅讓人更擔心“富不過三代”會一語成讖……隨著對歐美富豪們理財策略的逐步了解,中國新興財富階層也開始將目光投向了離岸風險管理,摸索著如何運用海外大額保單這一工具,來為自己的企業和家庭編織一張牢固的安全網。
以香港保險業為例,中國高凈值人士常見的保額是1000萬美元,即使在世界范圍來看,這也是很高的標準。事實上,大額保單不僅需要繳付大筆保費,提供的回報與其它投資相比也并無優勢。但對于日漸增多的赴港購買者來說,它并不僅僅是在傳統意義上為家人提供保障,而更多是作為財富規劃的工具,幫助他們平衡高風險的投資,也不失為把財富分散到海外保全的一種有效辦法。
有人曾用四句戲言概括大額保單的作用:“欠債—不還,離婚—不分,訴訟—不給,遺產稅—不交”,這無疑解決了不少人的內心隱憂。對于許多民營企業家來說,往往免不了會與債務打交道,2011年溫州債務糾紛發生后,大約有30位企業主出逃,甚至還有一人跳樓身亡。如今成本上升和海外需求疲軟依然困擾著民營企業,即使公司不幸被清盤,企業主的大額保單還是能夠對債務免疫。其原理十分簡單,保險收益永遠屬于受益人,而不算做個人資產,因此無論是債務、離婚還是訴訟官司,都無法動它一分一毫。在美國,大額保單廣受歡迎的另一個原因是,財產繼承人可以用免稅的保險金來支付遺產稅。對于中國如今正值中年的財富所有者來說,有生之年難免見證遺產稅的出臺,只有未雨綢繆方能讓子女避免背負沉重的繳稅負擔。
抽文:有人曾用四句戲言概括大額保單的作用:“欠債—不還,離婚—不分,訴訟—不給,遺產稅—不交”,這無疑解決了不少人的內心隱憂。
離岸風險管理吸引力何在
據香港保險業監理處公布的統計數據,大陸人士于香港購買保單的保費總額,在2010、2011及2012年分別為44億港元、63億港元及99億港元,年均增幅超過30%。相比之下,2012年內地保險業全年保費收入僅增長8%。“香港的法律環境有保障,內地人去香港購買海外保單,就和為了安全而赴港購買奶粉、食品等是同一個道理。”一位赴港購買者道出了其中緣由。
而對于大陸新興財富階層來說,離岸風險管理產品最大的吸引力莫過于三點:保費低保額高,重穩餞隱私,能借貸易抵押。
首先,香港保險公司厘定保費時,考慮香港居民的平均壽命長于內地,再加上香港地區整體風險較小,社會秩序治安較規范,所以保費就相對便宜。對中國人士來說,支付同樣的保費,在香港大約可以獲得比內地高出30%以上的保額。
其次,內地保險業發展才約30年歷史,而香港前幾大保險公司多具有百年以上國際運營經驗,均為世界500強品牌,信譽和風險管理水平都為高凈值人士的資產穩健提供了更大的保障。此外,香港保險公司受到政府的嚴格監管,法律中的“個人隱私條例”也要求對投保人的投保及個人資料絕對保密,這對于追求低調與私密性的大陸財富擁有者來說亦是重要考量因素。
最后,香港的大額保單連接銀行信貸的模式,對于中國大陸的高凈值人士也別具吸引力。在這種模式下,假設購買1000萬美元的保額,需要一次付300萬美元保費,投保人可以通過香港的銀行貸款差不多200萬美元,自己實際僅需支付100萬美元,只要每年交利率低于2%的利息,受益人獲得保險金時才需還本。這樣高達10倍的保險杠桿,無疑滿足了對于資金效率最大化的追求。那些自付全款的投保人,則可以把保單做抵押,向銀行以低利率借款,去進行一些更高回報的離岸投資,或者用于企業經營,同時又能夠繼續享有大額的保障。除了傳統類型的大額人壽保單以外,香港的投資相連壽險也日漸受到中國高凈值人群的青睞。因為這種形式實際上讓大陸人士可以避開限制,投資全球金融市場,大大拓寬了海外投資渠道。在開設離岸賬戶之后,就可以在平臺范圍內自由投資全球基金,基本涵蓋了世界上所有重要的細分市常與直接在銀行開設基金賬戶不同的是,在投連險平臺上能夠任意轉換基金而不收取手續費,從而極大地提升了投資自由度。
投資機遇往往隨著時間變化在世界上不同的地區產生,例如近年來的新興市場——拉丁美洲基金、東歐基金、東盟基金、印尼、菲律賓等基金,過去十年的復合收益高達20%,遠高于國內同類基金收益。投資者可以根據自身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合自己的基金以及自由轉換,而并不像國內的投連險投資受限、自主可控性低。目前投資于離岸基金平臺的大陸高凈值人群,就地區分布而言,廣東、福建占比最多,其次則是北京、上海、浙江等地。
抽文:對于大陸新興財富階層來說,離岸風險管理產品最大的吸引力莫過于三點:保費低保額高,重穩餞隱私,能借貸易抵押。
家業長青的財富金字塔
隨著資產積累的增加以及先進理財觀念的普及,如今的中國大陸新興財富階層,已經開始著手建立一個穩固的“金字塔形”財富結構:最下層的寬闊根基是“保障”,任何時候都維持著牢固的安全網;略窄的中層則是“儲備”,穩健資產以不變應萬變;最上層直至塔尖,則是風險程度遞增的“投資”,用以抓住資產增值機會。而那些發展成熟的離岸財富管理中心,由于擁有超過百年的尊重私人財產之傳統,以及保障市場經濟運行的法治體系,自然地成為了建筑財富金字塔的適宜選址。作為中國的一顆東方明珠,香港的開放市嘗稅收環境、人才優勢和毗鄰中國大陸的天時地利,也使它成為了眾多大陸高凈值人士的便捷之眩
對于可支配資產從幾百萬到上億元不等的財富擁有者們來說,常見而穩妥的方法是,先通過海外大額保單做好風險管理,再將一部分資金配置于離岸基金平臺,把握全球投資機遇。另一方面,離岸金融中心功能完備的財富管理機構,也能夠通過“一站式”的平臺,提供設立信托、項目融資、跨境銀行、內保外貸等各項服務,甚至股權結構梳理、企業上市等需求也可以在這里一并完成。財富管理的終極目標,正是要為每個家族的這座財富金字塔打好根基、添磚加瓦,幫助其歷經風霜考驗而屹立不倒,打破“富不過三代”的魔咒,令家業長青,也讓子孫后代們能夠永遠享受到一份不被財富束縛的自由。(作者系英國保誠(香港)尊尚家族財富管理中心高級顧問)
]]>知情人士透露,數家境外資產管理機構與對沖基金公司已獲準研發QDLP產品方案,這意味著上海QDLP進入實施階段。
所謂QDLP,即上海市相關部門允許境外資產管理公司與對沖基金在國內募資人民幣,并換匯投資到海外二級市場。
去年底,上海金融辦等部門向外管局申請QDLP首期額度,當時暫定額度為50億美元。
“具體獲批額度,因監管部門意見會有所調整。”上述知情人士透露。
記者致電上海金融辦相關人士求證,對方對此不予置評,但表示對QDLP的研究,已有相當長時間。
記者還獨家獲悉,上海二期QFLP額度(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已獲批。不同于首期QFLP設定29億美元的總審批額度,二期QFLP則采取一事一議的批復模式,即單只申請QFLP的外資PE基金只需通過上海金融辦等部門審核,就可以向外管局申請QFLP結匯額度,外管局再根據PE基金實際投資項目儲備確定最終結匯額度。
“這等于二期QFLP不受總額度約束。”上述知情人士透露,相比上海QFLP制度運作趨向成熟,QDLP還處于摸著石頭過河階段。
資金返還控制
面對QDLP制度,多家境外對沖基金公司高管顯得態度謹慎。
“上海相關部門希望QDLP低調運行。”一位了解相關政策的境外對沖基金人士透露。目前獲得QDLP試點資格的境外對沖基金與資產管理公司,開始圍繞QDLP的相關實施細則設計產品架構。
按照QDLP制度相關操作要求,海外機構應在上海注冊一個聯絡基金,再由這只聯絡基金將募集的人民幣交給離岸對沖基金,投向境外二級市場。而境外投資與資金返還過程的資金結匯問題,主要由聯絡基金協同完成。
此前,上海金融辦約談數家大型對沖基金管理公司高管,就QDLP操作細則征求意見,并落實投資者準入門檻、募資結匯、海外投資狀況信息披露、資金回流等合規操作措施。
但是,如何確保QDLP資金按時返還境內,依然是QDLP產品方案設計的風險控制重點之一。
上述知情人士透露,QDLP試點對沖基金在設計產品投資策略時,傾向將大部分募集資金投向ETF、高信用評級債券、海外藍籌股等高流動性品種。即使全球金融市場遭遇流動性短缺,QDLP資金也能及時套現返回境內。
針對信息披露,對沖基金則有意借鑒QDII的操作模式,定期向境內聯絡基金遞交境外投資組合持倉報告與收益狀況,供相關部門與境內LP做風險評估。
針對QDLP的監督管理,上海市金融辦、上海市商務委、上海市工商局、外匯局上海市分局等部門代表共同組成了QDLP聯席會議,將對QDLP試點基金的準入門檻、信息披露與投資流動性風險進行全程管理。
“原則上,聯席會議不會干涉QDLP基金的投資決策,但在金融市場出現突發性系統性風險時,不排除它們要求QDLP試點對沖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確保資金安全。”上述知情人士說。
稅負有待厘清
隨著QDLP制度面世,基金出資人(LP)稅負也有待厘清。
前述知情人士透露,一家境外對沖基金向潛在境內投資者做QDLP募資路演時,LP稅負變成投資者的一大顧慮。
由于QFLP與QDLP資金投資流向相反,稅負政策變得截然不同。QFLP是將境外LP資金結匯投資境內PE市場,資金結匯返還境外主要面臨5%-10%預提稅;而QDLP屬于境內LP資金結匯投向境外二級市場,在資金結匯返還境內期間,除了按境外國家稅法征收利得稅與資產轉移稅外,依照國內稅收規定LP還將需要繳納20%的所得稅,這令境內投資者擔心雙重征稅問題。
記者了解到,上海金融辦等相關部門正積極協商完善QDLP的稅收制度。
上述知情人士認為,QDLP試點對沖基金公司可以通過在開曼群島、澤西島等避稅天堂 設立離岸基金,成功免繳資本轉移稅與利得稅,以規避雙重征稅。
不過,隨著各國加強對離岸金融的監管,這類離岸基金也面臨更嚴格的監管壓力。
澤西島財經事務發展局全球業務拓展總監理查德·科里根告訴記者,目前在澤西島注冊的近1400只離岸基金,都向當地監管部門遞交了資料,證明所有基金出資人的資金合法合規。
“如何建立一個同時滿足避稅天堂與國內相關部門監管要求的離岸基金組織架構,QDLP試點對沖基金面臨不小考驗。”這位知情人士說。有時對沖基金公司需要犧牲出資人(LP)與基金投資組合的隱密性,達到信息披露的雙重監管要求。
此外,令QDLP試點基金頗為頭疼的是,在募資期間,QDLP產品最低投資門檻或將進一步調高。畢竟,上海相關部門需要先審核境內LP名單與出資額度,再決定是否批準QDLP基金結匯投資海外。考慮到境內資金投資海外的未知風險,LP也需要更雄厚的資金實力。
]]>據筆者了解,海外基金的分紅主要跟稅務有關,投資者一般不太關心基金是否分紅。美國大概的情況是規范共同基金(mutual funds)的投資公司法(Investment Company Act 1940)對基金分紅沒有具體的規定,主要是說基金有盈余才可分紅;但美國的稅收法例要求共同基金每年把至少98%的盈余分給投資人,否則該部分盈余要征稅,這樣會影響基金的業績表現,基金公司一般都按稅法要求分紅;分紅后,稅務責任在投資者,不在基金公司;投資者收到基金分紅后,連同他/她的其他收入(包括贖回基金份額所實現的盈利)一并合算其個人應繳入息稅,為了避開額外的稅務負擔,投資者會待分紅后才購買基金;這跟中國的情況很不一樣,國內個人投資者自基金的收入不須繳稅,而且國內的稅款一般都是代扣代繳,國人一般不會另自向稅局直接繳稅。英國的情況跟美國又不一樣,賣給英國投資者的離岸基金(offshore fund)也不一定要分紅,筆者過去的經驗,離岸基金分紅的部份也只是基金在期間所賺的股息及利息收入,資本利得(capital gains)包括賣出股票所實現的利潤部份無須分掉;投資者若要盈利落袋為安,還是要通過贖回基金份額;據了解,英國投資者也須要為來自基金的收入納稅。香港方面,稅法關于基金投資相對簡單,基金是否分紅對基金本身及投資人沒有什么稅務影響,基金一般也不進行分紅。
關于基金分紅,開放式基金有別于封閉式基金,后者的退出機制依賴在交易所賣出,受供求影響,交易價格與基金凈值有差異,海外很多封閉式基金也是經常以折價交易,基金管理人會盡辦法壓低折價,在市場回購基金份額并注銷是一個主要手段,分紅也是減少折價對投資者不利影響的一個辦法,故此封閉式基金分紅就象股票分紅對投資者有一定的意義;在國內,封閉式基金管理人除分紅外,能回旋的余地不多。開放式基金的退出機制是贖回份額,價格基本是基金凈值,投資者要獲利落袋為安的,向基金公司提出贖回申請就好了,無須要等到基金分紅;有人說贖回要付贖回費,但贖回費率并不高,真能影響買賣這樣重要的投資決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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