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興安嶺,雪花還在飄舞;
長江兩岸,柳樹開始發芽;
海南島上,鮮花已經盛開;
我們的祖國多廣大。
還記得這篇小學一年級的課文嗎?
不記得了?那也沒關系。
但是,你一定對海南日前的“鮮花著錦”不會陌生。
因為,在這次全國兩會上,
海南自貿港成為“熱詞”和“焦點”。
不但在政府工作報告、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最高法工作報告、最高檢工作報告中提及,在審議發言和“部長通道”上也被多次提及。
一、蓄勢待發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提上日程
事實上,海南自貿港的建設早在疫情籠罩下的2020年便已悄然啟動。比如,已經公布了針對海南自貿港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對注冊在海南自貿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針對“實質性運營”,3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聯合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了其具體內容。
至于在兩會上被重點審議的《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更是上升到了國家法律層面,預計將于今年上半年通過實施。
▼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主要政策法規一覽
發布日期 | 實施日期 | 政策法規 |
2020年6月23日 | 2020年1月1日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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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4日 | 待定 | 《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 |
2021年1月27日 | 2020年1月1日 | 《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2020年版)》 |
2021年3月5日 | 2020年1月1日 | 《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1號》 |
二、海南
會取代“香港”的離岸金融地位嗎?
可以看到,海南自貿港,正蓄勢待發。
我們知道,中國在集中力量辦大事方面具有很大的優越性。如今,集國家之力來推動海南自貿港的建設,這無疑充滿了極大的想象空間。
因此,一時間,人們紛紛猜測:在國家的大力扶持下,海南會被打造成開曼群島、BVI那樣的離岸金融中心嗎?倘若如此,海南是否會取代香港在亞洲的離岸金融中心地位呢?
在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先來看看離岸金融中心都有哪些典型特征,然后一一對照,便可以比較容易地判定海南自貿區是否在朝著離岸金融中心的方向在“打造”。
三、五大核心要素
離岸金融中心的典型特征
傳統意義上的離岸金融中心(Offshore Financial Center,“OFC”),是指一個獨立的、自治的司法管轄區,其通過離岸人士或離岸公司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而使其形成與該司法管轄區內經濟體量不相稱的國際金融中心。
通常,離岸金融中心具有如下特點:
如今,最主要的離岸金融中心是加勒比海和南太平洋地區的發展中島國,比如BVI、開曼群島、巴拿馬、百慕大等。
后來,離岸金融中心的發展超出了這一地域的限制,亞洲的新加坡、香港、馬來西亞的納閩島、文萊、歐洲的盧森堡、塞浦路斯、美國的特拉華等都是比較出名的離岸金融中心。
四、有那么點“離岸”的意味
但還遠遠不夠
基于《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及相關政策規定,我們與上面五個離岸金融中心的典型特點相對照,可以發現:
首先,在地域條件上,海南作為一個中國的第一大島,其在地理位置上與內陸隔離開來,但在經濟上又與幅員遼闊的內地經濟聯系密切,具備成為離岸金融中心的地理優勢。這一點毋庸置疑。
其次,海南的政治經濟穩定,通訊發達,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框架下,通過一定的法律法規引進人才、發展經濟,自然也不在話下。
第三,在法律體系,海南的法律體系相對而言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應該比較難以完全實行普通法系,大概率只能在一些法律技術層面上有所借鑒。
倘若如此,則因大陸法和普通法之間的Gap,較難吸引現有的離岸公司從其他離岸金融中心“遷冊”過來。此外,跨境爭議的解決也會存在一定困難。
同樣地,如果資本不能在海南和中國及世界各國/地區間自由流動,那么,跨境投資者的選擇意愿也會大打折扣。
五、劃重點
稅收機制上并非真正的“屬地原則”
最后,在稅收機制上,海南自貿港已經有那么點“離岸”的感覺,但還不夠到位。
比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允許對在海南自貿港設立的部分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這一點類似香港公司和新加坡公司在稅收上的“屬地原則”,即不對境外收益征稅。當然,BVI和開曼群島等傳統離岸金融中心在稅收上更加徹底,幾乎是完全的“零稅收”。
我們可以看到,香港公司和新加坡公司的稅收屬地原則,是對一切源自境外的收益都不征稅。但是,海南自貿港卻有持股比例、投資行業、被投資國/地區稅率等方面的諸多限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第二條的具體規定如下:
二、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本條所稱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境外新設分支機構取得的營業利潤;或從持股比例超過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與新增境外直接投資相對應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資國(地區)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不低于5%。
可見,海南自貿港的“屬地原則”并不徹底,更沒有走“低稅率甚至零稅率”之路。不僅如此,它還堅持了“實質性運營”原則。3月5日最新公布的《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第二條明確:
對于僅在自貿港注冊登記,其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資產等任一項不在自貿港的居民企業,不屬于在自貿港實質性運營,不得享受自貿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實質性運營,即對海南自貿區內及區外分支機構的“全面管理和控制”,即便是15%的優惠也難以享受到,更遑論BVI、開曼等地的零稅率了。
宏Sir觀點
? 任何事物的發展不可能一蹴而就,都要經歷螺旋式的發展過程,何況一個離岸金融中心的形成,更非一日之功。
? 諸如BVI、開曼等傳統的離岸金融中心也好,或者新加坡、香港等介于離岸和在岸之間的“中岸”金融中心也罷,都是順應全球化趨勢,并在當地政府大力扶持下經過了二三十年的時間才一點點發展起來的。
? 對于海南自貿港的未來,我們目前尚不能下定論。從已公布的相關政策法規來看,它在法律機制上,資金流動上,還有稅收機制上,似乎與離岸金融中心并不完全一致。當然,不一致并不代表不能成功,相反可能只是更加具有“中國特色”而已。
?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傳統的離岸金融中心(比如BVI、開曼等)當下也在變化。特別是在經濟實質法和CRS的共同作用下,在越來越“去離岸化”,日益向香港和新加坡等“中岸”司法管轄區靠近——比如,信息透明與交換,實益所有人登記,以及如果不能在當地滿足經濟實質,同樣會被實益所有人所在國家/地區征稅等。
? 也就是說,某種意義上,海南或許和傳統的離岸金融中心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即便不在同一起跑線上,在離岸向中岸過渡的大趨勢下,得益于中國國家層面的大力扶持,海南也很可能發揮后發優勢,實現在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上的“彎道超車”。
? 特別是考慮到《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目前尚未審議通過,且該法為框架性法律,很多實施細則的公布尚需時日。因此,在法律體系、稅收和資本管制方面,海南自貿區未來是否會有比較大的突破,我們只能拭目以待。
四季流轉,花謝花開。
時間,也只有時間,最終會告訴我們答案……
——– 我是華麗的分割線!!! ——–
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20〕31號)
海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為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現就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所稱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對不符合實質性運營的企業,不得享受優惠。
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包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新增鼓勵類產業目錄。上述目錄在本通知執行期限內修訂的,自修訂版實施之日起按新版本執行。
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外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符合條件的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具體征管辦法按照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本條所稱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境外新設分支機構取得的營業利潤;或從持股比例超過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與新增境外直接投資相對應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資國(地區)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不低于5%。
本條所稱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執行。
三、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和攤銷;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方法。
本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4年12月31日。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20年6月23日
聲明:本文版權歸頂部作者所有,離岸快車網(http://www.lxbsy.com)已獲得授權轉載。未經授權,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形式使用和傳播。
]]>“中國離岸金融峰會系列”舉辦的近5年來,中國區域內的高凈值人士、富裕家庭及其擁有的企業及家族對資產保全最優化、控制權力最大化、企業發展永續化的需求正呈現逐年上升的強勁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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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下稱“廣東自貿區”)在南沙正式掛牌。作為南沙新區片區首批啟動的10個重點項目之一,平安銀行綜合金融服務中心正式啟動。這意味著該行三大業務中心——離岸業務中心、保理業務中心、跨境結算中心正式進駐廣東自貿區。
據介紹,廣東自貿區將立足于打造新型國際投資貿易規則試驗區,在國際投資、貿易、知識產權等領域探索對接國際高標準規則體系。同時,有效對接國家“一帶一路”戰略,推動廣東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貿易往來和投資合作,著力打造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重要樞紐,為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服務。
上海自貿區成立一年有余,自貿區的金融創新向外擴圍、復制之路已漸次展開,而平安銀行此次將三大支持企業“走出去”的業務利器落戶廣東自貿區,正是看重了自貿區未來的金融創新和發展。平安銀行表示,“三大中心”將充分利用牌照和已有業務優勢,緊跟國家自貿區金融扶持政策,圍繞自貿區眾多“窗口”企業,著力將自貿區分支行打造成為全行離岸金融創新的平臺、自貿區商業保理及融資租賃的平臺以及跨境結算、資金歸集的平臺。
離岸業務:打造離岸金融特色發展模式
作為行業最早的“全國離岸銀行業務規范化試點行”,平安銀行在1996年便獲得離岸銀行業務經營牌照,是目前中資銀行擁有離岸銀行業務經營牌照的四家商業銀行之一。截至2014年末,平安銀行離岸總資產近700億元,離岸存款余額突破650億元。
“大家對自貿區的離岸金融是最期待的,離岸金融如同一座橋梁,聯通了國際市場與國內市場,他打開了全球范圍內的資金投融資通路,這將釋放巨大的市場紅利。”平安銀行離岸負責人表示。
隨著國家外匯政策的巨大變化和國家“走出去”戰略的持續推進,平安銀行將緊緊圍繞“走出去”企業的離岸金融服務需求,充分發揮了離在岸聯動的優勢,在政策允許的前提下,效仿上海自貿區分行試點授權離岸業務中心獨立經營離岸業務,簡化業務流程,提高效率。同時,離岸業務中心將立足于自貿區,輻射全國業務,根據自貿區政策優勢,充分發揮平臺功能,推動各分行離岸業務發展。
保理中心:打造商業保理及融資租賃平臺
平安銀行保理業務早在2000年起步,截至2014年前三季度,保理業務出單量已達1145億,服務客戶數1700余戶。 2014年5月,平安銀行保理云平臺全新上線,為保理商遠程提供應收賬款管理、賬戶管理、融資管理、監測預警、資金結算、交易撮合等綜合服務。上線僅半年,云平臺保理商用戶達100家,上線保理商及客戶共計261戶,平臺賬戶累計結算量122億元,應收賬款轉讓金額突破6億元。金橙保理商俱樂部會員近200家,已與146家商業保理公司開展了業務合作。
“自貿區作為我國努力打造的一個離岸金融中心,保理業的發展是至關重要的一環,預計自貿區保理公司發展支持政策的出臺將為自貿區保理提供制度支持,也將為自貿區保理走向國際化鋪平道路。”平安銀行表示。
此次平安銀行保理業務中心落地廣東自貿區,將結合自貿區政策持續創新優化保理服務及產品,充分挖掘區內企業及其關聯客戶應收賬款融資服務需求,特別是跨境保理需求,實現業務突破;針對自貿區內商業保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推出的優惠鼓勵政策,依托銀行金橙保理商俱樂部、保理云平臺等業務先發優勢,對保理商客戶實施群體性業務開發,帶動銀行應收類金融服務的完善升級。
跨境結算中心:打造跨境結算、資金歸集的平臺
在跨境結算方面,平安銀行的跨境結算中心將緊跟人民幣國際化以及跨國企業本外幣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政策的放開,結合自貿區跨境人民幣、離岸人民幣的發展及跨境e金融服務平臺,優化創新跨境業務服務及產品,形成自貿區內我行跨境業務的競爭優勢,建立和區內物流、支付、電商、交易所等第三方合作聯盟。
跨境結算中心將加快探索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借鑒和拓展上海自貿區FTA人民幣帳戶體系,探索建立境內外連通、本外幣連通、自貿園區內外連通的人民幣帳戶體系,打通人民幣進出便利渠道,積極探索建立自貿區內外資金對接機制。爭取在整個自貿區范圍內開展跨境人民幣雙向貸款業務,推動個人跨境人民幣匯款試點業務,以及試點開放資本項下的跨境資金流動。
隨著天津、福建自貿區的掛牌,平安銀行三大業務中心也將相繼進駐相應的自貿區,利用自貿區政策優勢,創新產品及業務模式,支持自貿區眾多企業“走出去”。
關于平安銀行
平安銀行, 全稱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一家跨區域經營的股份制商業銀行,為中國大陸12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之一。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1.2335億元,總資產近1.37萬億元,總部位于廣東省深圳市。
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平安”)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平安銀行股份共計約26.84億股,占比約52.38%,為平安銀行的控股股東。
在全中國各地設有34家分行,在香港設有代表處。2012年1月,現平安銀行的前身深圳發展銀行收購平安保險集團旗下的深圳平安銀行,收購完成后,深圳發展銀行更名為新的平安銀行,組建新的平安銀行正式對外營業。2013年5月24日內部正式發文宣布調整總行組織架構,總行一級部門由原來的79個精簡至52個, 新建或整合形成了3個行業事業部、11個產品事業部和1個平臺事業部。
]]>毋庸置疑,2015年離岸金融領域的新常態使世界更加透明,監管更加嚴厲,在以《海外賬戶納稅法案》(FATCA)和“稅務信息交換協議”(TIEA)為代表的跨國法案和協議框架中,金融機構無不草木皆兵,離岸的空間似乎越來越狹窄,這讓很多悲觀人士在扼腕嘆息銀行保密功能已死之后,進而預言整個離岸行業步入黃昏。然而筆者認為,這種壓力正使離岸金融行業更加嚴格地約束自己,清除不合規客戶,在純粹的稅務競爭基礎之上的單一模式,轉而向金融與投資創新的綜合模式發展。新興市場國家的崛起和歐美的萎縮將為離岸提供一個多邊博弈的外部環境,在未來5年內,我們將看到一個更加成熟和豐富的離岸金融世界。
如何適應目前的新形勢,如何更加安全地、穩健地使用離岸資源以構建自己的投資與財富帝國?在此,筆者想給讀者8個離岸金融實戰的提醒,希望會對讀者有所幫助。
提醒一:離岸賬戶的忽視
在很多人的眼中,離岸賬戶就是一個提款機,自己存進去的錢,想什么時候用,就什么時候用,很多時候還為朋友和生意伙伴代收代付,但從來沒有詳細的記錄。如果你是這樣在使用離岸賬戶,那么要小心了,因為在目前的形勢下,雖然公司沒有義務向注冊處或當地的金管局提交審計報告,但是開戶銀行迫于越發嚴格的合規審查,可能不定期地要求你提供商業實質、會計記錄甚至審計報告,如果無法提供有說服力的資料,銀行有可能會關閉注銷你的離岸賬戶,把余額放在一張支票上,讓你走人。這對正在運行的生意來說,可能是一個很大的打擊。
另外賬戶上存有少量余額的用戶應該注意,要保持一定的余額,而且余額的一部分最好有當地幣種的現金存款,以方便銀行扣除手續費,還要定期登陸網銀,查看是否有特殊的通知,對于長期不活躍的賬戶,銀行可能出于成本和風險考慮,給予關閉。
一定不要跟伊朗、朝鮮等高危國家交易,即使銀行為你收付錢款,但其合規部門還是有可能把你列入高危賬戶,在不確定的時候將你驅逐。
提醒二:單一董事的風險
對于一個離岸公司來說,董事掌握著公司的生殺大權,最直接的就是對銀行賬戶的控制。很多時候,一個公司為了手續簡便,本來有多個董事的公司,就直接讓一名董事來代表,這個董事也就成了銀行賬戶的唯一的授權簽字人。某些情況下出于隱私考慮,唯一董事也不是股東成員之一,而是一名員工或股東的親戚。
筆者親歷的案例是一家高科技企業,每天都有很多現金進入離岸賬戶,董事也是他們認為可信的人,結果此人見錢眼開,直接把離岸賬戶的錢款洗劫一空,一走了之。雖然股東可以訴諸法律,但成本高昂、周期漫長,又跨了三個以上的司法屬地,實踐起來非常困難。
所以,企業最好能夠找到控制外部董事的能力,設置這樣的開關,最基本的替代方案就是委任一個以上的董事或股東中的某一個人也成為銀行賬戶的授權簽字人,從而有效避免瀆職的董事輕易對公司造成侵害。
更有效的方法是聘用專業的董事,比如離岸屬地律師或專業受托人,這些專業人士比起公司所有者以外的非專業人士來說,安全可靠得多,一旦出現問題,只要向有關部門投訴或相關法院提起訴訟,客戶可以很快獲得專業補償,因為這些專業人士要承擔無限責任,而且他們的機構一般都買了可觀的商業保險來彌補其所造成的傷害。
提醒三:代持的僵局
每年都會有不止一個客戶會面臨這樣的難題,已注冊的公司讓人代持的股份或使用了代理的董事。而當年從來沒有想過原來用離岸公司投資一個項目,要出具在職證明,此時需要原來的董事簽署一個決議或聲明,但這個董事早已不知去向,或者當年任命為董事的時候甚至也不太清楚自己的權責,于是這個靴子里面的小石子一下子難倒了登山的巨人。這只是其中的一個例子,非專業的代持,可能導致很多公司治理方面的混亂。代持人作為個人,自身的債務問題、健康問題(包括精神方面)以及無人監管的問題也會制造出各式各樣的僵局。
成熟的做法是,如果客戶不方便自己成為股東或董事,應該聯系專業的信托公司或律師來代持股份或擔任董事。表面看起來專業人士是外人,朋友或伙伴是自己人,但專業的事情需要專業人士辦,親近的人不等于能夠勝任,而且非專業的代持往往沒有專業的受托或信托協議,在問題出現的時候,法律往往失效。
提醒四:除名后的隱患
對于某些投資者每年注冊幾家離岸公司可能都是家常便飯,如果項目沒有成立,公司可能就不予管理,也不注銷。不注銷的公司也不續費,就會被公司注冊處在一定時間后除名。我們可能覺得,除名是一種省錢的注銷方式,其實不然,正常的主動注銷會委任一名清算人,然后對自己的資產或債務進行公示,過了公示期,沒有人有異議,清算結束,注銷進而完成。在正常的注銷后,公司曾經正常經營造成的債務也成為了過去式,不再被追究。但如果是除名,在有債權人或其他起訴人要求的情況下,被除名的公司會被復牌,原來的董事和股東仍然要承擔原有的責任。所以花很少的錢,對不用的公司進行注銷,而不是任由除名是很重要的。
另外,對一個暫時不用的殼公司堅持續費,過了幾年后可能發現,這個有歷史的殼公司對投資某些項目來說是有很大優勢的,因為一些情況下投資準入的條件之一是公司成立的年限。
提醒五:IT 的疏忽
離岸公司用于國際貿易中的轉口收付款是非常常見的。離岸賬戶中往往有很多流動資金現金甚至凈利潤。這些錢往往也是國際詐騙集團所垂涎的,而詐騙一旦成功,因為公司、賬戶、操作人、詐騙犯、客戶可能分屬于不同屬地,造成了舉證和起訴的門檻非常之高,難度非常之大。
比如一個詐騙集團成功通過木馬劫持了某個中國貿易商的電腦,然后進入電郵系統,獲知將有一筆可觀的貨款,于是詐騙分子通過控制貿易商的電腦,告知客戶錯誤的賬戶信息,同時通過操縱貿易商的郵件系統,過濾了通訊信息,這樣造成客戶將款項付到了詐騙分子的賬戶。
此類IT 疏忽,會給很多犯罪分子可乘之機,所以增加IT 常識、升級硬件設施、尋找專業的咨詢機構辦理公司的注冊和銀行開戶事宜是非常必要的。
提醒六:公民與居民之辯
越來越多的中國高凈值人群開始移民或長期居住在歐美等發達國家,但由于沒有申請綠卡或公民身份,很多人認為自己對當地稅局沒有任何義務,但這個想法是幼稚和危險的,對于高凈值人群來說尤其如此。比如,一般來說在美國,如果停留的時間超過183天,就已經成為了一個美國稅務居民,也就是說全球的財產和收入都有向美國國內稅務局(IRS)申報的義務,如果沒有做到,IRS 可以對你提起訴訟。所以高凈值人群在全球擁有資產,且居住地多于一個情況下,他的稅務義務可能是復雜和交叉的。不僅僅考慮公民身份,更重要的是如何定義稅務居民身份。
有一些稅務居民的身份是可選的,比如在新西蘭,如果不想承擔稅務義務,只要聲明放棄這個國家的所有福利就可以了,但仍然可以享受永居或成為公民。
鑒于上述問題的復雜性,建議高凈值人群在移民前,做好家族信托規劃,將主體財富置于家族信托之中,從而避免復雜的稅務身份以及各個不同屬地繼承法的干擾。
提醒七:老年人的問題
很多時候,一些低調的商人可能會讓自己年邁的父母持有公司股份或家族房產,尤其涉及離岸公司和海外房產的時候,這種情況就更加多見。既然是父母,信任關系是毋庸置疑的,但年邁父母的健康問題可能會對家族財富帶來極大的風險。比如父母的突然過世和喪失行為能力,會讓家族財富帝國陷入全面被動。最近的一個案例就是,客戶的父親突然去世,造成在澳大利亞和新加坡的房產進入繼承程序,涉及跨國遺囑公開的問題,而碰巧90多歲高齡的祖父,得知父親去世的消息突發腦梗,行動完全不便,語言能力基本喪失,去公證處公證非常困難。客戶最終花費了高昂律師費,用了三年時間,才將資產有效分割,同時,由于海外資產沒有讓專業人士托管,欠稅眾多,繼承的過程又補了很多稅和罰金。
信任自己的家人無可厚非,但家人不是專業人士,年邁的家族成員健康問題是一個直接威脅,一旦進入繼承程序,耗費財力與時間不說,其他惡意的家族成員可能會阻撓原有財富所有者的意圖。
問題的解決方案是讓專業的信托公司成為受托人,并在家族議會的指導下進行專業的資產管理,因為信托公司不會生病或失去行為能力、較不可能漏繳稅金,即使一個信托公司倒閉或違規,也有相應的保險,而法院會指定新的受托人。
提醒八:注冊資本的責任
由于離岸公司的注冊資本(授權股本)不需要實際到位,很多人就直接做成了1 個億或者若干千萬,而且是帶面值的,但股東們可能沒有意識到注冊資本是一個公司責任的上限,當這個公司資不抵債,那些在認購股份的股東,白紙黑字承諾要繳納上千萬美金的,此時就要真金白銀出資(假定注冊的時候沒有出資)。
離岸注冊的公司通常沒有強制的賬務和審計,給股東的印象就是,自己的注冊資本可以無限放大,而且認購的承諾也可以不兌現,但在公司清算的時候,債權人會指定一個管理人,管理人會首先查看股東的的注冊資本是否到位,如果沒有到位,股東的個人資產將被質押用來償還公司資產。
其實很多離岸屬地已經通過調整立法弱化這方面的問題,推出了沒有面值的股票,但這并不能解決本質問題,關鍵是股東不應該在認購的時候承諾太多股本,因為這個承諾可能會把股東本人推向債務的深淵而渾然不覺。
從立法效率來說,離岸金融中心的效率最高,并且提供了在岸屬地無法比擬的靈活度和兼容性,在功能方面幾乎無所不包,無所不能,但這并不意味著進行離岸金融投資的時候,可以任意妄為。恰恰相反,由于這種寬松,更需要投資者自身加強自律,尋找專業的伙伴,所謂“履平地若危,涉風波無患”就是這個道理。
文/ 劉有輝
作者系信托與遺產從業者協會會員,執行董事
本文發表在《財富管理》雜志2015年3.4月合刊上,轉載請注明來源、作者。
相關知識:
離岸金融是指設在某國境內但與該國金融制度無甚聯系,且不受該國金融法規管制的金融機構所進行的資金融通活動。例如,一家信托投資公司將總部設在巴哈馬群 島,其業務活動卻是從歐洲居民或其他非美國居民那里吸收美元資金,再將這些資金投放于歐洲居民或非美國居民中,該公司便在從事離岸金融活動。從嚴格意義上 講,離岸金融也就是不受當局國內銀行法管制的資金融通,無論這些活動發生在境內還是在境外。如美國的國際銀行業設施(IBF)和東京離岸金融市場的業務活 動等,均屬離岸金融。
離岸銀行:又稱離岸單位,是設在離岸金融中心的銀行或其他金融組織。其業務只限于與其他境外銀行單位或外國機構往來,而不允許在國內市場經營業務。
離岸金融市場:又稱境外金融市場。采取與國內金融市場隔離的形態,使非居民在籌集資金和運用資金方面不受所在國稅收和外匯管制及國內金融法規影響,可進行自由交易的市場。
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始于20世紀60年代當時,一些跨國銀行為避免國內對銀行發展和資金融通的限制,開始在特定的國際金融中心經營所在國貨幣以外其他 貨幣的存放款業務。70年代,以美元計價的離岸存款急劇增長。到80年代,隨著國際銀行業設施和東京離岸金融市場的建立,離岸金融業務將所在國貨幣也包括 進來。區別在于這種貨幣存放僅限于非居民。
]]>文/張劍宇(中國工商銀行個人金融業務部副總經理)
離岸金融服務是私人銀行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體現私人銀行全球服務能力的主要因素。全球領先的私人銀行往往針對高凈值客戶個人、家庭及其擁有的企業,提供專業化、個性化、全球化的整合離岸金融解決方案。
私人銀行離岸金融在國內私人銀行經營機構的業務實踐中尚處于初創或起步階段,在理論研究上也基本處于空白狀態。本文的選題目的和意義主要在于通過全面系統地了解全球范圍內成熟私人銀行在離岸金融服務方面的實踐及其面臨的挑戰和發展趨勢,從中歸納總結出可以為我國私人銀行經營機構所借鑒的規律性特征及對于我國發展離岸金融業務的政策借鑒。近年來國際范圍內稅收政策變化較大,是影響離岸金融發展的最主要因素之一,對于私人銀行離岸金融服務的發展具有全局性和持續性的影響,因此本文選擇稅收作為私人銀行離岸金融服務研究的切入點和重點。
私人銀行離岸金融服務現狀
全球領先的私人銀行往往針對高凈值客戶個人、家庭及其擁有的企業,提供包括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資產管理在內的專業化、個性化、全球化的整合金融解決方案。其中,離岸金融服務是其服務體系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是體現其全球服務能力的主要因素。同時,高凈值客戶對于資產全球配置的需求更為強烈。在此需求下,私人銀行離岸業務非常發達。在資產來源方面,歐洲占全球離岸業務的一半以上,主要流向瑞士、盧森堡和海峽群島。地理接近是選擇離岸目的地的一個主要因素。拉美傾向于邁阿密、紐約和加勒比海;亞洲傾向于新加坡和香港。整體而言,瑞士是主要的離岸資產的目的地,管理著全球大約三分之一的離岸資產總量。
一般來說,私人銀行經營機構都依托各離岸金融中心開展離岸金融服務。離岸金融中心主要分兩類:一種是依托主要國際金融中心形成的離岸市場,如倫敦、紐約、東京、新加坡、香港等;另一種是借助寬松的稅收環境和配套的金融服務形成的離岸中心,如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等。
按照服務體系來看,本文將私人銀行離岸金融服務簡單劃分為以下三個方面:其一,離岸銀行相關服務,包括離岸賬戶開立、傳統存貸款以及杠桿融資、國際結算、托管等;其二,離岸投資服務,包括全權委托資產管理、固定收益產品、指數追蹤產品、共同基金、對沖基金、私人股權、財產和房地產、結構性產品、另類投資、衍生產品、保險、經紀等;其三,離岸其他服務,包括設立離岸信托、離岸公司、離岸合伙企業、設立基金及管理、游艇及私人飛機注冊、遺產及慈善基金或計劃、非金融資產收購、融資和管理等。
稅收是私人銀行離岸金融服務發展的最主要因素
私人銀行離岸金融在幫助客戶實現資產全球配置方面有以下優勢:更注重客戶的隱私保護、稅收優惠政策、寬松的監管環境、穩定的政治經濟環境保護下的資產安全性、豐富的投資選擇及靈活的離岸金融結構設計等。上述各因素共同構成了離岸金融服務的吸引力及競爭力,稅收只是其中之一。但由于稅收因素與其它各因素交織在一起,綜合地影響到私人銀行機構提供離岸金融服務時的環境、條件和發展策略。更重要的是,近年來相關稅收政策環境變化較大,對于私人銀行離岸金融服務有全局性和持續性的影響,并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離岸金融的其他發展優勢,是關系到離岸金融發展的最主要因素之一。
目前,世界前50大的私人銀行經營機構管理著大約12.1萬億美元的離岸資產,這其中50%資產由前十大私人銀行經營機構管理,瑞銀集團、瑞士信貸占據顯著份額。私人銀行離岸金融與稅收相關的主要服務內容包括:
1.利用離岸金融中心的稅收優惠政策,為客戶提供豐富的離岸金融銀行服務及投資選擇。整體上講,稅收優惠是離岸金融中心競爭優勢的主要構成部分。稅收優惠程度最高的主要是“避稅港離岸金融中心”。這些司法管轄區通常實行全面優惠的稅收制度,免征主要的直接稅(如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利息稅、資本利得稅等),只有少數市場所在地(如英屬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開征少量印花稅。
依托離岸金融中心稅收優惠的環境,私人銀行可以為客戶提供豐富多樣的離岸金融投資選擇。許多離岸司法管轄區成為對沖基金、開放式基金以及各類集合投資基金或計劃的注冊地,從而豐富了客戶的投資選擇。客戶可以離岸開立商業銀行賬戶,投資包括共同基金、對沖基金、房地產、私人股權基金和基金中的基金、結構化產品、衍生產品等產品。離岸金融投資往往低稅或無稅,因此投資者對于這些產品,一般只需要考慮自己居住地國的稅務政策,而基本不需要考慮國際投資雙重征稅問題。
2.結合稅務需求,為客戶提供專業化的離岸金融顧問服務。私人銀行提供的離岸顧問服務主要包括幫助客戶設立和管理離岸公司、離岸信托及離岸基金等,這些服務都與稅收需求密切相關。
(1)離岸公司及合伙企業。出于資產保全保護角度,私人銀行往往會幫助高凈值客戶發起設立一個離岸公司或合伙企業,利用此離岸資產結構持有客戶家庭財富,以避免潛在的資金遣返或外匯管制的限制。同時,將個人財產轉由離岸公司持有,對于實際受益人的隱私也起到匿名保護的效果。此外,高凈值客戶投資設立跨國合資公司時,往往會設立在離岸中心。這樣一方面可以獲得稅收優惠,另一方面,在離岸中心普通法框架下,依托成熟的公司法體系,便于合資公司進一步發行上市及發債融資等安排。
(2)離岸基金。離岸司法管轄區往往對于基金的組合策略、杠桿投資倍數等方面很少進行限制,私人銀行經常幫助客戶在離岸中心設立和管理共同基金、對沖基金、慈善基金、私人股權基金等。全球范圍內75%的對沖基金注冊在開曼群島,相應的管理資產約為1.1萬億美元。此外,百慕大、英屬維京群島也是對沖基金的集中注冊地。
(3)離岸信托。離岸信托是在離岸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下形成的信托。離岸信托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協助客戶進行稅收籌劃。首先,從保密角度看,由于離岸司法管轄區內信托并不需要注冊,因此官方統計數據很難掌握離岸信托的情況。其次,當個人或家庭將財產轉移到信托名下后,財產的實際所有人和控制人即為信托。個人可能會面臨死亡時遺產稅的問題,但信托不會死亡,因此,將資產轉到信托名下后,遺產稅納稅義務就消失了。此情況下,委托人只需要承擔離岸金融中心對于信托的課稅,但大多數離岸中心對于信托都實行零稅負或者很低的稅負。與此同時,私人銀行還可通過幫助客戶設置離岸信托的方式來解決財產的風險隔離以及轉移設計。例如,為便于避免強制繼承權的規定,私人銀行可以為客戶設立離岸公司持有離岸信托的結構。許多國家,如法國、沙特阿拉伯、美國路易斯安那州等,都在遺產繼承方面執行強制繼承權的規定,限制了立遺囑人死亡時分配資產的自由。此時,立遺囑人可以通過把個人資產注入一家離岸公司,由此離岸公司再發起設立離岸信托,立遺囑人可以通過持有該離岸公司的股份來決定最后的財產分配。
(4)移民及居住地選擇。一般高凈值人群在國際范圍內有更強的流動意愿和流動能力。由于各國政府在納稅認定方面往往執行居民原則,高凈值人群往往會在綜合考慮各項影響因素的基礎上,選擇一個適合自己的司法管轄區居住。2008年花旗私人銀行進行的一項調查表明,在高凈值人群選擇主要居住地時考慮的因素中,按照重要程度,稅收排序為第六位。在OECD國家,在過去的20年間,所得稅適用的最高稅率普遍都有下降趨勢,最高降幅國家能達到50%,但始終存在著高凈值人群為稅收優惠、規避等原因而產生的移民行為。
3.將專業的稅收籌劃服務整合在離岸金融服務之中。私人銀行通過離岸稅收籌劃服務,幫助客戶在國際范圍內,針對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稅收制度,應對復雜稅收、在合理范圍內降低稅負水平、減少雙重征稅、避免稅務風險。對于全球領先的私人銀行經營機構而言,稅收服務都是其服務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在客戶全球化投資及資產配置時,相應的稅收服務則更為重要。一般來說,私人銀行經營機構會整合法律、會計、信托、不動產中介機構等專業人才,提供專業的離岸稅務籌劃服務。一方面,私人銀行在全面了解各主要司法管轄區稅收政策的基礎上,幫助客戶完成復雜的本地及海外的納稅申報及涉稅事務;另一方面,專業地協助客戶分析其個人、家族及其擁有的企業相關的涉稅問題,查看分析當前的稅務安排并提出優化建議。
國內私人銀行發展離岸金融的策略建議
(一)離岸金融服務在今后一段時間內仍將是私人銀行競爭力的組要組成部分
稅收優惠僅僅是離岸金融服務的優勢之一,而且此優勢至今仍存在。只是稅收政策多方面的變化,對于離岸金融服務的其他優勢帶來了綜合影響。因此,私人銀行在提供離岸金融服務時,不僅要依靠離岸稅收優惠政策,更要依托離岸司法管轄區監管寬松、注重保護隱私以及其政治經濟穩定等優勢,搭建更有活力和專業性的綜合離岸金融服務平臺,側重為客戶及其家庭、其擁有的企業從事銀行業務、投資業務、各類顧問咨詢業務提供綜合解決方案。
當前,中資私人銀行經營機構普遍欠缺全球服務能力,在離岸金融服務能力方面僅僅處于研究或起步階段。隨著中國外匯政策的不斷調整,資本項下的外匯管理呈逐漸放松趨勢,未來有此方面的需求的高凈值客戶將越來越多。這都迫切要求中資私人銀行經營機構加強此方面的研究規劃。此外,隨著中資金融機構國際化戰略的實施,具備全球化的離岸金融服務能力,將是其與國際領先同業在私人銀行領域競爭時所需具備的基礎條件。
(二)私人銀行離岸金融發展要積極調整商業模式
高凈值客戶選擇私人銀行離岸服務的主要動因是出于財產安全、全球化風險分散和投資標的多樣性等。在各種稅收制度調整的影響下,私人銀行離岸金融服務的商業模式本身也需要積極調整。
首先,要積極調整服務體系,更好地發揮離岸金融的綜合優勢。以往在離岸金融服務中,高凈值客戶有很大一部分資產是以存款形式存在,主要的目的是利用離岸中心的賬戶保密及稅收優惠制度,實現資金的安全存放。隨著賬戶信息的日益公開透明,這類業務的吸引力將大大下降。從而使得私人銀行在離岸金融服務中,要更看重整體的投資服務水平,專注客戶的投資管理和離岸金融結構設計。
其次,要做好客戶結構調整。歷史上,離岸資產來源地和管理地都集中在歐洲。目前,發展中國家客戶的財富增長及離岸資產需求都呈更快的增長趨勢,尤其是部分政治經濟不穩定地區和國家的私人投資者,有更強烈的意愿在離岸金融中心存放及投資管理其資產。因此,在客戶策略上,應該及時轉移重心,做好新興市場的客戶拓展。目前全球領先的私人銀行機構都在著力爭取此部分客戶的財富。
再次,要抓住新一輪的行業內兼并收購整合的機會。由于監管等方面的調整,私人銀行經營的成本不斷增加。對于部分以離岸金融服務為主體或優勢的一些中小私人銀行經營機構來說,面臨主動收購壯大或被兼并的問題,如在瑞士私人銀行業,此現象已經比較普遍。對于其他需要發展離岸金融或完善業務布局的機構來說,應該抓住此輪市場機遇。
(三)優化私人銀行離岸金融布局
對于領先的私人銀行而言,其往往已在多個離岸金融中心布局業務,并結合各離岸中心的優勢,提供全面的離岸金融服務。但由于離岸中心管理的成本相對比較高,加上傳統的歐洲離岸中心的優勢在下降,此類機構也面臨著業務布局優化調整的壓力。一些離岸中心,如香港、新加坡,在吸引來自其亞太及中東等發展中國家離岸資產方面有明顯優勢。因此,國際上主要的私人銀行都把這些離岸中心作為重點市場加大布局,并積極推動將部分離岸金融資產簿記到這些離岸中心管理。
為打造全球化私人銀行服務能力,建議中資私人銀行經營機構逐步構建離岸金融平臺。可優先考慮在香港建立離岸私人銀行平臺。因為香港實施的是以普通法為基礎的獨立司法制度,擁有成熟的金融市場、充足的金融專業人才、穩定而具透明度的監管架構、優惠簡單的稅收制度以及通暢的資金與信息流通渠道。由于香港、新加坡并沒有加入歐盟預扣稅的締約,因此歐洲主要私人銀行經營機構都預測離岸資產會加速向這些離岸中心轉移,各主要私人銀行經營機構都加大了在這兩個地方的經營資源投入。因此,亞太離岸私人銀行市場的競爭將日益加劇,對于國內私人銀行而言,必須盡早布局并在香港市場上形成與成熟私人銀行相當的服務能力。
(四)增加相應的市場研究及人才儲備
全球離岸金融服務是專業密集型領域,對于法律、會計、稅收、信托、投資、不動產等方面都有較高的要求。只有在綜合各類專業服務能力的基礎上,才能幫助客戶提供穩健合理的離岸資產管理建議并設計合理的離岸金融結構。對于在策略上逐步“走出去”的國內金融機構,在全球化業務布局時,更需要及時補充這方面的專業服務能力。可以選擇獨立建立專業人員隊伍或者是部分服務外包的策略。對于目前在離岸金融服務體系上基本處于空白的國內私人銀行經營機構而言,也可以考慮重點構建其投資及顧問咨詢能力,而將包括稅收籌劃等部分的業務外包給其他專業機構,降低成本的同時,也可以降低合規風險。(完)
]]>引言
離岸金融中心對世界財富具有強大的吸引力。據商務部資料顯示,在2008年,以實際投入外資金額計算排名的對華投資中,英屬維爾京群島位列第二,其投資額為159.54億美元。開曼群島、薩摩亞和毛里求斯分列第五、第八和第十位。中國石化等很多知名國企及其他著名民企都注冊了離岸公司,以實現海外上市和資本運作的目的。有研究報告指出,中國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大約有4000名腐敗犯罪分子逃到國外,帶走500多億美元的資金,這些資金一般都是通過離岸公司向境外轉移的[1]。
離岸地對于在岸地的委托人也有著強烈的吸引力,因為離岸地的大量財富是以信托方式持有的。這必然導致了兩個方面的結果,一方面,離岸地成為資本持有者的“寵兒”;另一方面,離岸公司創造的全球貿易和資本運作等神話卻令在岸地國家和地區的監管部門和債權人頭疼不已。本文擬就離岸地極富爭議的“自益離岸信托”的委托人和與委托人直接相關的信托的第三人間利益的沖突和平衡進行討論。與委托人直接相關的信托的第三人一般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的債權人、委托人的配偶、子女和其他利害關系人以及稅務機關。限于篇幅,本文較少涉及稅務機關。本文也不涉及對委托人負有責任的第三人(因為與信托無關)。鑒于美國在離岸信托方面的深入研究和豐富實踐,本文會較多地涉及到美國的法律、案例和相關評論。
一、自益離岸信托——委托人的“寵兒”,第三人的“夢魘”
(一)自益離岸信托的含義和主要特征
離岸信托(通常稱為offshore trust),廣義上是指在本國之外設立的信托,狹義上是指非本國或者本地區居民、經濟實體在離岸國家或者地區[2]設立的并運用離岸地法律控制的信托。由于具有強大的財產保護和財產規劃功能,離岸信托成為離岸地大量財富持有的重要方式。本文討論的是狹義上的離岸信托。
自益離岸信托(self-settled offshore trust或者offshore asset protection trust)是離岸信托中最富有爭議的信托類型,是指委托人將自己作為離岸信托的主要受益人甚至唯一受益人的一種信托。自益離岸信托是自益財產保護信托(一般稱為self-settled asset protection trust)在離岸地的表現形式。自益離岸信托常常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委托人一般是信托的主要受益人甚至唯一受益人,有權分配信托的本金和收益;第二,委托人的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員也可能會被指定為受益人,有權從信托中受益;第三,委托人常常保留各種各樣的權力,比如作為保護人,可以撤換受托人,可以增刪受益人,等等;第四,委托人一旦死亡時,通常授權其執行人依其最后的遺囑處分信托財產。
自益離岸信托之所以備受委托人的“寵愛”,又倍受爭議,主要是因為其具備上述第一個和第三個特征。例如在美國,所有的州都認可在信托中或多或少地存在防范債權人的特征。然而,這些州的大多數司法機關均不允許委托人保留自己在浪費者信托(spendthrift trusts)中的受益人權益[3]。這實際上是對于自益離岸信托的第一個特征的否定。對于委托人在自益離岸信托中的權力保留問題,離岸地司法體系對此予以不同程度地肯定,在岸地司法體系一般會持強烈的反對態度,從而成為委托人和第三人利益沖突的突出表現。
(二)自益離岸信托——委托人的“寵兒”
委托人“鐘情”于自益離岸信托主要出自于三個方面的原因:一是委托人通過享有受益權變相地保留信托財產的部分或者全部的“所有權”;二是委托人可以對本屬于自己的信托財產施以比其他財產控制方式更多的自由控制權;三是委托人很可能通過各種方式擺脫來自于多方面的對于財產的威脅。自益離岸信托至少包括六大功能,來滿足委托人的需要:
1.變相地擁有信托財產。盡管受益權和所有權是不同的,但是由于自益離岸信托復雜的、巧妙的設計,委托人擁有的受益權和原本擁有的所有權的區別并不是很大。信托在一段時間內終止的,信托財產和收益還可以最終歸附于委托人。
2.財產支配功能。保留信托財產控制權是無數委托人的希望。很多離岸地都允許委托人保留權力,這對于保護委托人的信托財產控制權的作用是非常顯著的。
3.財產保護功能,主要是避免第三人觸及信托財產。委托人可以通過各種精心設計實現財產保護功能,離岸地“親”委托人的法律規定也會打消第三人觸及信托財產的念頭,并可能最終成功阻礙債權人觸及信托財產。
4.規避與離岸信托相沖突的法律制度。自益離岸信托可以規避對委托人不利的婚姻和繼承制度。自益離岸信托可以規避婚前協議、婚姻財產法。在離婚時,該信托財產安全地、合法地處于離婚法庭的管轄之外。自益離岸信托可以避免在一些國家中民事繼承所必需的“遺產認證手續”等問題,也可避免因為資產所有人本身國籍所附加要求的“強制繼承”引發的問題。
5.離岸稅賦規避功能。如今,越來越多的人在尋找無稅賦或者低稅賦的離岸金融中心來幫助他們積累財富。
6.規避政治風險和其他風險。無論是信托設立在國內,還是信托財產位于國內,一般會導致本國對于信托當事人擁有屬人的管轄權,或者對信托財產擁有對物的管轄權。將信托和信托財產均置于國外則可以規避這種風險,避免信托財產被征收和罰沒。
(三)自益離岸信托——第三人的“夢魘”
對于在岸地第三人而言,希望觸及自益離岸信托財產是一件非常艱難的事情,有時候甚至是不可能的事情。這主要是由于以下一些原因造成的:
1.自益離岸信托一般保密性非常強,導致第三人很難知道信托的存在,更不用說搞清楚信托文件的內容。沒有在岸地司法體系的協助,第三人了解自益離岸信托的信息和內容幾乎是不可能的。但即便是一個強大的在岸地司法體系,在面對嚴格保密的自益離岸信托時也常常顯得無能為力。
2.地理上的遠距離、語言上的差異以及法律上的陌生感,阻隔了無數追索財產的第三人。這不僅意味著第三人希望觸及信托財產必然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和費用,還意味著第三人必須時常帶著“恐懼”去面對各種“冷漠”。
3.鑒于離岸地司法體系常常不承認外國判決,所以在岸地判決債權人往往需要在離岸地重新起訴委托人,需要支出的本國和外國律師的不菲收費,需要預付被告的估計費用和法院的費用。
4.即便是第三人下定決心要追索信托財產,委托人的精心設計也常常會讓第三人空手而歸。在中國香港的“龐鼎文”遺產稅案中,就存在非常復雜的交易和信托結構,使得龐氏的龐大遺產通過離岸信托成功地轉移到其家庭成員手中,最終香港終審法院判決遺產稅署敗訴(注:張天民.失去衡平法的信托——信托觀念的擴張與中國《信托法》的機遇和挑戰[M].中信出版社,2004.198-212.)。盡管此案并非自益離岸信托,但是從精心的信托設計角度而言,別無二致。
5.在岸地第三人常常會面對無法解決的時效問題。開曼島是對在岸地債權人最友好的地方,債權人可以在財產轉移之后的六年內提起訴訟程序。塞浦路斯的法律和巴哈馬的法律則僅僅給在岸地債權人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4]。庫克島法律則規定,一個債權人必須在債權人的起訴理由發生之后兩年之內,或者在財產轉移一年之內提起訴訟[5]。對于庫克島的規定,一個律師嘲諷到:“實際結果是,在你發現錢在哪兒的時候,你提起了訴訟,訴訟時效卻阻止了訴訟。”[6]
二、在岸地和離岸地間司法體系的“明爭暗斗”——自益離岸信托委托人和第三人間利益沖突的集中體現委托人和第三人間的利益沖突集中體現于在岸地和離岸地的相關法律規定中,也同樣體現于兩地司法機關相關的司法實踐當中。哪一個司法體系擁有決定案件是否可以強制執行的管轄權,一般認為是最最關鍵的問題。除此以外,法律適用等問題也會左右案件的結果,進而直接影響到委托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一)對于管轄權的爭奪
1.在岸地法院幫助第三人爭取離岸信托的管轄權。為了能夠幫助第三人追索離岸信托財產,在岸地法院最好能夠得到針對案件當事人的對人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或者得到針對信托財產的對物管轄權(jurisdiction in rem)。管轄權有爭議的時候,在岸地法院常常會想辦法利用各種規定幫助在岸地第三人爭取管轄權。
例如,美國法院有時可能會利用長臂法令來對受托人實行對人管轄權,盡管這些受托人不住在法院所在地州。International Shoe Co.v.State of Washington案[7]是當代美國司法管轄權理論的根基。該案中,美國聯邦法院認定,非居民被告可以歸入屬人管轄權的對象,如果他與法院所在地州有“最小的聯系”,法院擁有管轄權不違反“傳統的公平對待和實體公正的觀念”[8]。但是,在Hanson v.Denckla案[8]中,因為受托人沒有在法院所在地州有經營生意的活動,一個美國法院很難對一個離岸信托受托人施以對人管轄權[10]。
2.離岸地法院通常因不承認外國的判決而阻止第三人觸及信托財產。第三人經過曠日持久、代價不菲的訴訟程序,終于拿到了有利判決,卻可能會在準備執行判決時發現,離岸地法院并不支持在岸地的判決。自益離岸信托的第三人希望通過其國內訴訟從而觸及信托財產的目標很難實現。
(二)對于委托人選擇適用的法律條款的認可或拒絕
假定法院自認為對受托人或者信托財產擁有管轄權,法院還需要確定到底是適用法院所在地法,還是信托所在地法,還是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例如,當第三人聲稱財產轉移到州外信托是欺詐時,美國法院所在地的州通常會適用自己的法律。然而,當財產轉移不具有欺詐性質時,法律適用就可能會依據離岸信托的保護性條款的強制效力來確定。信托案件的法律沖突原則涉及到信托的有效性和結構。對于不動產信托,適用的是信托所在地法,對于動產信托,委托人確定的法律常常會被適用。不過,如果外國法律違反了法院所在地州的公共政策,委托人的意愿將不被尊重。
相比而言,離岸地會更加充分地尊重委托人的意愿。例如,伯利茲1992年信托法(2000年修正案)排除了阻止保護信托條款的適用,“任何阻止信托委托人建立保護信托和浪費者信托并把自己作為受益人的法律規定或者公共政策不被適用。”[11]
(三)自益離岸信托的條款的效力之爭
1.委托人欺詐的認定標準
委托人欺詐第三人的行為并不局限于離岸信托,只不過和在岸信托比起來,離岸地的“欺詐”的認定標準可能會有不同,甚至有相當大的差異,結果就會導致在岸地法院認定了欺詐、離岸地認為是正常的財產轉移行為等情況發生。
(1)美國禁止欺詐法案對于第三人的支持。
美國的每個州都有欺詐轉移法,禁止債務人由于阻止債權人追索、拖延債務或者欺詐債權人而轉移財產。大多數州都采納了國會統一州法委員會于1984年頒布的統一欺詐轉移法案(UFTA),但是一些州依然固守統一欺詐轉讓法案(UFCA)或者遵循更古老的16世紀的伊麗莎白法令。如果法院認定欺詐成立,將不理會財產已經移轉的事實,而是允許第三人從轉移的財產中獲得清償。
(2)離岸地司法體系不同程度地加重了第三人(原告)證明欺詐的負擔。
如果債權人獲得了一個有利的外國判決,他仍然需要向離岸地法院證明財產轉移進入信托是欺詐性的。這是非常艱難的工作。例如,庫克島要求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實際欺詐意圖的證據,這幾乎是沒有辦法做到的。庫克島法律實際上阻止了所有針對進入庫克島離岸信托的財產欺詐轉移的訴訟。有些離岸地的法律甚至更傾向于委托人,例如伯利茲新信托法。
2.對委托人保留權力的態度
離岸地法律一般會保障離岸信托,不至于因為委托人保留權力而使信托受到攻擊。例如,自益離岸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保護人”或者“建議人”。在一些案例中,保護人的同意甚至成為受托人進行特定行為的必要前提。保護人可能有權撤掉委托人、變更受益人或者甚至變更信托所在地。委托人可以對受托人進行沒有強制約束力的指示(看起來沒有用,實際上總是起作用的),可以在一定的時間或者條件下撤銷信托,等等。在極端的例子之中,例如在伯利茲,委托人可以是受托人、受益人或者保護人。
而對于美國委托人來說,保留信托上的權力是危險的。在美國已經有了一系列的案例,其中法院要求將信托財產遣返回美國,因為委托人可以變更受托人,或者可以變更適用法律。
《關于信托的法律適用及其承認的公約》(The Hague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of Trusts,1985)在第2條第3款表明的態度和美國的不同:“……委托人對于特定權力的保留,受托人自己也是受益人的事實,與信托的存在并不矛盾。”公約認為,委托人保留在信托中的權力對于信托的存在并不是致命的。
3.虛假信托的辨別
在岸地一般認為,如果財產不是實質性轉移,而是形式性轉移,當事人其實不打算設立有效的信托,虛假信托(a sham trust)就產生了,信托就是無效的。在岸地司法體系還總結出一些標識來幫助法院辨別離岸信托是否屬于虛假信托[12],但無論如何,在岸地委托人將自己的全部財產置于離岸信托之中是非常不明智的。這樣做會導致資不抵債的效果,不僅很可能會被認為是虛假信托,同時也會被認為存在欺詐轉讓。
對于在岸地司法體系的攻擊,一些離岸地通過立法來阻止在岸地對離岸信托的無效認定。例如,在多米尼加,委托人保留撤銷受托人或者變更信托不會被認定為一個國際信托無效。委托人可以保留來自信托的任何利益、收益或者財產;委托人有權移除或者任命受托人或者保護人;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或者保護人在任何事務上按照指示行事;委托人有權單獨作為受益人或者作為共同受益人之一[13]。
4.特定條款的效力紛爭
如前所述,離岸信托文件通常包含著大量條款用來防止第三人針對受托人在在岸地法院獲得有效力的判決,例如逃逸條款和反脅迫條款。在岸地法院通常會竭力否定這些條款的效力。
(1)逃逸條款
逃逸條款(a flight clause)授權給受托人采取任何行動——只要是必須的——來保護信托財產免受國際化、征收或者政治不穩定的威脅[14]。逃逸條款可以變更受托人或者授權委托人轉移信托資產到另一個司法轄區內。這個條款可以使信托在遭受危險時逃離。
(2)反脅迫條款
反脅迫條款(an anti-duress clause)禁止離岸地受托人服從在岸地法院強加給委托人、在岸地受托人或者離岸地受托人的命令。信托文件將辨別適用反脅迫條款的環境,指示離岸地受托人移除任何可能在在岸地法院對其有司法管轄權的共同受托人。反脅迫條款同樣將自動終止委托人在信托上保留的權力,并將權力轉移給該離岸地受托人。
美國法院厭惡反脅迫條款。在Lawrence v.Goldberg案[15]中,破產法院確定在毛里求斯的離岸信托財產屬于債務人破產財產的一部分,并命令債務人將破產財產移交破產管理人。聯邦上訴法院確認了地區法院的事實認定,認為根據佛羅里達法律,反脅迫條款對現在的和將來的債權人無效,因為這是一個無效的自益浪費者信托(自益浪費者信托在美國常常被稱為財產保護信托)的一部分[16]。如果委托人希望避免被法院以藐視法庭為由遭到監禁,就應當確定信托受托人或者保護人(不在在岸地法院管轄范圍內)——而不是委托人——擁有唯一的權利來激活反脅迫條款。
5.在岸地運用公共政策保護第三人及離岸地的“反擊”
允許委托人作為浪費者信托的主要或者唯一受益人的做法與美國的一個公共政策相悖,即委托人不應該為了防范自己的債權人而對財產進行控制或者從財產中受益。美國Texas Commercial Bank v.Shurley案[17]反映了反對自益浪費者信托的精神:這種信托違反了公共政策,因為它允許一個人以這種方式占有并享用著財產,卻讓債權人無法靠近財產[18]。反對財產保護信托一直以來被認為是美國的公共政策,在個別州已經被明確地否決了[19]。這種狀況意味著在美國對于自益財產保護信托的觀念正在轉變。
離岸地司法體系通常不理會在岸地的公共政策。例如,根據庫克島信托法,自益信托中的浪費者條款不會影響信托的有效性。例如,離婚者使用離岸信托來逃避高額的生活費和兒童撫養費,雖然這有悖于多數在岸地國家和地區的公共政策,但在離岸地卻是有效的。
(四)在岸地法院行使幫助第三人的特別權力
1.選擇破產法阻止委托人(債務人)破產的權力
即使破產法院不能夠獲得對外國受托人的管轄權,這個法院也可以通過拒絕令債務人破產來對申請破產的委托人施加壓力。在Colburn v.Peoples Bank of Charles Town案[20]中,破產法院拒絕債務人破產。在Colburn案中,在1987年到1988年間,債務人作了七個虛假的陳述,也沒有透露從百慕大信托中獲取的繼承利益。將破產法第727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適用于該案,法院確定債務人存在欺詐意圖,不允許其破產。最后,法院發現,根據破產法第727條第一款第三項,由于債務人不能夠保有應當確定的財務狀況的記錄,不允許債務人破產是公正的[21]。
2.制裁藐視法庭的委托人(債務人)的權力
美國法院常常會利用他們的制裁藐視法庭者的權力來迫使債務人從離岸信托中遣返財產,從而阻止離岸信托的保護措施。在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v.Affordable Media,LLC案[22]中,美國貿易委員會(FTC)要索回Michael和Denyse Ander-son轉移到庫克島的一個信托中的數百萬美元。當被告Anderson們宣稱法院不能夠利用一個臨時禁令來要求他們遣返信托財產時,地方法院認為他們藐視法庭,判令他們接受監禁處罰。在上訴中,聯邦巡回法院指出,在一個財產保護信托案之中,“當事人以不可能為抗辯事由的標準應當特別高,因為這些當事人僅僅是打算制造一個遵守法院命令的假象,而不是一個真正努力去遵守。”[23]Anderson們還宣稱信托的反脅迫條款不允許他們遵守法院的指令。法院則指出,Anderson們有權使庫克島受托人的使反脅迫條款生效的決定歸于無效,同時指示受托人將信托財產遣返美國。上訴法院肯定了地方法院的判決:Anderson們不能夠遵守臨時禁令,屬于藐視法庭的行為[24]。
制裁藐視法庭的權力無疑是法院用來對付本國委托人的有效武器。委托人逃避因為藐視法庭行為被監禁的唯一辦法就是在任何債權人討債之前將他們自己脫離于對信托的任何控制之外,并將他們的信托誠實地托付給外國受托人。
三、如何平衡自益離岸信托委托人和第三人間的利益
(一)承認自益離岸信托的效力應該是在岸地司法體系的必然選擇
1.自益離岸信托和“正統”信托法的目的相同
(1)信托一直關注著財產保護問題。已經沿用很多世紀的“正統”信托本身就是為了滿足投資者財產保護的需求而存在和發展的。信托在當代離岸地的運用不是一個創造,也不是一個丑惡的功能體現,它只是一個提升信托基本保護功能的智慧的改變[25]。
法律要求人們將自己的財產全部置于危險之中并非理所當然。當代商業社會允許一個自然人或者法人自進入一個商業活動之前,先將自己和投資的財產相脫離,公司就是典型的案例。信托幾個世紀來也是在不斷地適應投資和那些保護財產的人的需要。信托法應當適應社會經濟貿易環境的需要,跟上經濟發展的腳步。自益離岸信托創造了自己的規則和功能來適應經濟的需要,由此造成的對“正統”信托法可能的“冒犯”并不足以成為質疑離岸信托新規則的有效性的理由。
(2)信托同樣關注財產支配問題。英國人使用信托這個工具擺脫了長子繼承權的束縛,獲得了遺囑自由[26]。自益離岸信托是委托人為了提升財產支配的自由程度的一種必然要求。自益離岸信托可能會被認為是“客戶驅動信托”,是“適合商業需要的產品,在某種程度上,像所有的合法機構,屬于魔術技法”[27],但自益離岸信托和“正統”信托在財產支配目的上沒有不同之處。
2.在岸地倫理道德和公共政策不應該被濫用
倫理道德和公共政策所涵蓋的內容不一定都是毫無瑕疵的。當法院沒有辦法適用某個法律規則,卻又一定要對一個行為、原則或者實體進行攻擊的時候,倫理道德和公共政策就出現了。例如,在岸地司法體系通常認為,離岸信托被用作避稅的工具以及將在岸地的投資和利潤轉向離岸經濟的手段,因此違背了公共政策。但是,紐約和倫敦一直都是眾所周知的“避稅天堂”。因此,面對自益離岸信托的發展,在岸地司法體系不應該濫用在岸地的倫理道德和公共政策。
3.美國向離岸信托法學習表明承認自益離岸信托是“大勢所趨”
美國的一些州已經在發展各種方式來和離岸金融中心競爭。1997年4月1日,阿拉斯加成為第一個實施財產保護信托法的州。1997年7月9日,特拉華州實施了類似的法令。自此之后,密蘇里州等幾個州也加入了這個行列。這些州允許委托人保留很多的權力。例如,在一些州,委托人在不喪失浪費者條款保護的情況下,甚至可以保留獲得收入(而不是本金)的強制性權利[28]。其中一些法律要求在欺詐性轉移案中存在實際欺詐的證據,拒絕推定欺詐[29]。欺詐轉移的訴訟時效也規定得很短[30]。美國一些州向離岸信托法學習的趨勢也表明自益離岸信托被認可的歷史必然性。
(二)自益離岸信托不應該被濫用為委托人為所欲為的工具
自益離岸信托應當被用于提升信托適應當代經濟體需要的工具,而不應當被作為委托人為所欲為的工具,甚至成為進行非法目的活動的工具。因此,在承認自益離岸信托有效性的基礎上,以下思考是不得不進行的:
1.自益離岸信托可撤銷性的限制
應當允許自益離岸信托具有可撤銷性,但是信托至少應當在十年內、在委托人一生內或者在一個收益受益人的一生內不可撤銷。應當允許自益離岸信托可以在一段時間內終止,委托人及其親友可以享受歸復利益。然而,如果允許委托人在任何時候控制信托并不受債權人追索,就是不公平的。
2.委托人可以保留的在信托中的權力
可以允許委托人作為受托人、保護人和建議人,也可以允許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交不具有強制力的意向書給受托人。既然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在岸地司法體系不可能控制委托人的行為,那么還不如直接允許委托人擁有這些權力。當委托人擁有這些行為的時候,在岸地法院可以根據對人管轄權來管轄信托爭議案件。但是,不應當允許委托人在信托中擁有任何“欺詐性”地變更自己在自益離岸信托中的權力。如果委托人擁有上述權力,在岸地法院可以考慮將委托人的行為認定為欺詐行為或者其他不誠實面對法庭和債權人的行為,可以對該委托人采取某些強制措施,迫使其糾正自己的行為。盡管反脅迫條款和逃逸條款可以作為保護財產和防范受托人或者第三方的敵意行為的有用方式,委托人不應該有權力使用這些條款。
3.信息披露的把握——保密原則的例外
保密責任在大多數離岸地司法體系中已經成為文化,這些法定義務通過刑事的或者民事的或者兩者皆有的制裁來保障。事實上,保密義務已經擴展到在銀行和客戶之外的第三人[31]。作為保密原則的例外,受托人向受益人公開信息的最有說服力的依據是對賬戶的義務,這已經成為普通法司法的基礎。筆者贊成Richard C.Ausness教授的觀點,自益離岸信托的委托人應當被要求保留信托的副本;信托文件應當要求受托人給委托人和其他受益人提供定期的賬戶狀況,讓他們知道信托的價值和資產投向何方;上述信息不要求公布于眾,但是在針對委托人的任何訴訟程序進行時或者如果委托人申請破產時,信托必須接受調查[32]。
(三)離岸地和在岸地司法體系需要通過各種合作方式解決利益的平衡問題
1.管轄權和法律選擇問題
(1)與自益離岸信托相關的任何規則的基本問題是履行問題,管轄權和法律選擇問題當然如此。因為涉及到其他國家,執行的優先方式應當是依靠雙邊條約、多邊條約乃至國際公約。在岸地和離岸地可以力爭簽署雙邊條約、多邊條約甚至通過國際公約來解決管轄權和法律選擇的問題。
(2)國際組織和在岸國家對于離岸地司法體系的壓力。管轄權和法律選擇問題絕不是單純的法律問題,不可能單純依靠法律來解決。來自于國際組織和在岸國家的壓力會使自益離岸信托的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間的利益逐步趨于平衡的狀態。
2.共同擔起反欺詐和反洗錢的責任
在岸地法院應當繼續擁有權力來撤銷所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欺詐”標準的財產轉移。欺詐轉移法對于與將財產轉移至離岸信托的濫用的防范是必須的,離岸地法院將對于欺詐的管轄置于法律之外是不應當的。對于利用自益離岸信托等方式來洗錢等犯罪行為,離岸地和在岸地司法機構通力合作應當成為兩地的不二選擇。
3.離岸地司法體系應當需要尊重特別債權人
特別債權人一般包括委托人的直系親屬、配偶以及其他具有特殊關系的人,有時政府也包含于其中。各個國家對于特別債權人的規定和保護力度各不相同。對于這個問題,我們認為應當尊重在岸地司法體系的相關規定。如果在岸地對于特別債權人有著非常好的保護措施,司法體系無需對于特別債權人施以特別的保護時,我們可以尊重委托人的意愿。如果在岸地司法體系對于保護特別債權人有著特別的規定,這些規定應當得到尊重。
結語
自益離岸信托極其傾向于保護委托人,從而使在岸地第三人處于相對較為不利的地位。盡管這種制度設計表面上看不是非常合理,但其內部運行卻達到了一種相對平衡的狀態,包括美國在內的相對先進和強勢的司法體系也無法撼動離岸地司法體系的根基。這就說明了這樣一種相對平衡的狀態將會長期存在。鑒于中國的離岸金融理論和實踐在較長一段時間內會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們的唯一選擇是全面深入地學習以美國為首的在岸國家和地區的先進的離岸金融理論和實踐經驗,同時積極向離岸金融中心學習,既要學會如何應對這樣一種相對平衡的狀態,同時也要努力建設自己的離岸金融中心,力爭早日邁入金融強國的行列!
注釋:
[1]本段內容均源自http://paper.people.com.cn/zgjjzk/html/2011-08/01/content_886812.htm?div=-1(經過編輯整理),瀏覽時間為2011年11月26日10:00。材料來源于《中國經濟周刊》2011年第30期,記者南焱、實習生王永福,《開曼謊言——中國企業離岸秘史》。
[2]這些島國或者地區主要包括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庫克島、巴哈馬群島、百慕大群島和伯利茲等。
[3]See Michael Sjuggerud,“Comment,Defeating the Self-Settled Trust in Bankruptcy”,28 FLA.ST.U.L.REV.977,979(2001).可以這樣說,自益離岸信托很大程度上可以認為是委托人為了自己的利益設立的浪費者信托在離岸地的表現形式。
[4]See Barry S.Enge,l“Using Foreign Situs Trusts for Asset Protection Planning”,20 Est.Plan.at 215(1993).
[5]See International Trusts Act,sections 13B(3)(a),(b)(Cook Is.1984).
[6]See Graham Button,“Pulling Up the Drawbridge”,Forbes,at 80,Apr.27,1992.
[7]See 326 U.S.310(1945).
[8]Ibid,at 316.
[9]See 357 U.S.235(1958).
[10]See Hanson,357 U.S.at 245.
[11]See the Belize Trust Act,Rev.,Sec.12(4)(2000).
[12]See Rose-Marie Antoine,Trusts and Related Tax Issues in Offshore Financial Law,Oxford,p.130(2005).
[13]See the International Exempt Ordinance Trust Act 1997 of Dominica,s 46.開曼島、圣文森特、伯利茲等地均有類似規定。
[14]See Robert T.Danforth,“Rethinking the Law of Creditors'Rights in Trusts”,53 HASTINGS L.J.287,310(2002).
[15]See 279 F.3d 1294(11th Cir.2002).
[16]Ibid,at 1297.
[17]See 118 S Ct 444 1997(Sup Ct)US;US LEXIS 6924;139 L Ed 380;66 USLW 3354(1997).
[18]Ibid,at 15.
[19]See,eg,the Spendthrift Trust Act 1999 of Nevada;the Qualified Trust Company Act 1999 of Colorado;Delaware Code Amd.Tit 12,3570-73(2001);Nev Rev Stat-Am 166 040-06(michie 1993);Colo Rev Stat 38-10-111(1997).
[20]See 145 B.R.851(Bankr.E.D.Va.1992).
[21]See Colburn,145 B.R.at 861(citing 11 U.S.C.§727(a)(3)).
[22]See 179 F.3d 1228,1230(9th Cir.1999).
[23]See 179 F.3d at 1241.
[24]Ibid.at 1243-44.
[25]Ibid,at 80.
[26]See A Duckworth,‘A View of Forced Heirship’,at 270,272(1995).
[27]See Rose-Marie Antoine,Trusts and Related Tax Issues in Offshore Financial Law,Oxford,at 94(2005).
[28]See,e.g.,Alaska Stat.§34.40.110(b)(2);Del.Code Ann.tit.12,§3570(10)(b)(2);Nev.Rev.Stat.§166.040(2)(a);R.I.Gen.Laws§18-9.2-2(9)(ii)(B);Utah Code Ann.§25-6-14(2)(e)(ii).
[29]See,e.g.,Alaska Stat.§34.40.010(2004);Utah Code Ann.§25-6-14(2)(c)(ii).
[30]See,e.g.,Alaska Stat.§34.40.110(d)(1)(4年);Del.Code Ann.tit.12,§3572(b)(2)(4年);Nev.Rev.Stat.§166.170(a)(2005)(4年);R.I.Gen.Laws§18-9.2-4(b)(1)(4年);Utah Code Ann.§25-6-14(2)(c)(i)(3年).
[31]See Rose-Marie Antoine,Trusts and Related Tax Issues in Offshore Financial Law,Oxford,at 98(2005).
[32]See Richard C.Ausness,“The Offshore Asset Protection Trust:A Prudent Financial Planning Device or the Last Refuge of a Scoundrel?”,45Duq.L.Rev.147.at 192(2007).
]]>離岸金融中心與設在國的金融制度無聯系,也不受其金融法規管制。鑒于當前的國際資本市場需求和我國的外匯監管政策,可借鑒保稅區或經濟特區模式,在深圳設立離岸金融中心或離岸金融特區(下稱離岸金融中心)。
深圳是經濟特區,在改革開放和社會經濟建設方面取得了可喜成就和寶貴經驗,又靠近香港,兩地金融、服務投資貿易往來頻繁,把深圳作為離岸金融中心,會有效利用其已具備的各種有利條件,也會吸引眾多的香港和境外專業人士參與金融服務。香港和深圳在金融業的銜接和互補,會在亞洲和國際資本市場上發揮更大的影響力。從國際影響看,深圳在經濟方面的成功,港口和航運、出口加工,高科技,文化產業和現代服務業都早于國內內地城市,并且得到國際認可。那么,深圳如果作為離岸經濟中心,將會有效利用其已經具備的各種便利條件,同時會吸引眾多的香港和境外專業人士直接介入金融服務,所以深圳設立離岸金融中心已具備的條件是北京、上海、天津不能比擬的。
建立中國式的離岸金融中心,發展現代金融業,為國際資本打開了通往我國市場的大門,也為中國產業注入國際投資,如同美國和德國吸引全球資本使其分別成為國際資本融通、制造業、高科技和知識產權大國一樣。這種全新的離岸金融中心,將會利用地域優勢和中國產業發展布局把資本融通與現代服務業、自由貿易港、高科技產業和制造業有效結合,形成離岸金融中心產業群,與資本融通和投資相關的產業群也會因此而得到發展。
離岸金融中心須享有授立法權。在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共同基金法、信托法、稅法、銀行監管法、信息保密法、反洗錢法、金融機構監管法和一系列針對現代服務業及相關產業的投資、發展和管理等方面,用全新思維方式制定特別法。對于離岸中心區域內產生的個人和企業所得征收較低所得稅。實行資本投資各種鼓勵發展的高新科技、文化和制造業的稅收優惠和減免制度,降低資本融通和使用成本。
開放國內離岸銀行業務,使國內商業銀行特別是已經成功運作離岸銀行業務的商業銀行,可以利用離岸金融中心將業務拓展至境外。同時妥善解決現有離岸銀行業務在管理體制上存在的問題,在離岸金融中心內實行避稅港式的銀行運作制度,與我國目前實行的內外分離型的離岸銀行運作制度有效互補,保證國際資本在離岸金融中心這個防火墻內運作,便于區內產業資本融通。對于資本進入中國,仍然需要批準制度,當然,制度必須有利于國際資本進入中國鼓勵發展的產業。在中國取消外匯管制后,內外分離型的離岸銀行運作模式可以改為混合型的模式。
允許具備資格的外國商業銀行和中國商業銀行在離岸金融中心內開展離岸銀行業務,以形成有效行業競爭并可以加強國際合作。開放國內商業銀行在國內經營離岸銀行業務,實行有效離岸銀行準入和退出制度。同時,規范國內離岸銀行業務,以利于有效市場競爭機制的建立。嚴格規范在離岸金融中心離岸銀行與國內離岸銀行母子公司之間資金往來及利潤和成本分攤;控制國內離岸銀行內部風險,建立離岸賬戶KYC系統,強制對所有離岸賬戶年檢。例如,離岸銀行對于開戶人身份執行嚴格KYC程序以及開戶文件合法性認證;離岸銀行監管部門建立對離岸賬戶強制年檢復查和處罰制度,以強化對銀行風險控制;國內離岸銀行建立獨立完整的離岸賬戶數據庫,對于離岸賬戶持有人進行定期年檢、反洗錢以及其他合規方面的查詢;嚴格禁止中國居民直接持有離岸公司或其他外國商業組織開戶,以此避免國內企業和個人利用離岸銀行賬戶逃稅、逃匯和套匯。
綜上所述,在中國發展離岸銀行業務,不如發展離岸金融中心。因為離岸金融中心所涵蓋的金融服務領域遠遠大過商業銀行提供離岸銀行服務。目前國內居民廣泛使用針對非居民的離岸銀行業務的行為已經影響到國家稅收和外匯監管。我們應重新思考離岸金融中心與國內離岸銀行服務有效結合的模式。離岸金融中心是把外國人的錢引進中國,同時為中國產生收益;把中國人在外國的錢放在中國使用。香港、倫敦、紐約、東京、盧森堡、杰西和開曼等地區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的卓越表現,就是離岸業務結構設置合理的體現。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和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一個全新的離岸金融中心運作模式,將會在中國逐步建立。
]]>丁偉:今天我們歡聚一堂,共同探討和研究我國企業開展跨國投資和金融服務的問題,在此,請允許我代表招商銀行,對本次會議的主辦方,對所有支持、關心招商銀行發展的各界朋友表示衷心感謝。
目前,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隨著我國經濟整體實力的不斷增強,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的融合程度不斷提高,我國不僅作為世界經濟最具活力的地區而吸引來自世界各國的投資,也成為新興的備受矚目的對外投資的來源地。
近年來,伴隨國家走出去發展戰略的逐步實施,中國將作為對外投資的重要力量,在更高的水平、更大的范圍和更深的層次上參與全球化的經濟。許多企業紛紛走出國門,通過直接的投資、收購、兼并等多種途徑,在生產、加工、流通、勞務承包、技術轉讓等各個方面,全面參與了國際市場的競爭,在我國企業跨國經營的同時,隨之產生的境外融資、貿易結算、資金管理、擔保資信等一系列金融服務的需求,經濟的國際化對我國金融國際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滿足中資跨國公司境外需求,已成為中國金融界的一個重要課題。在中國金融業國際化水平相對落后的客觀條件下,離岸業務作為成熟的銀行服務渠道,為跨國投資的中資企業提供低成本的一體化的境內外金融服務,滿足企業日益增長的全球化的金融需求。
離岸金融是以非居民為服務對象的高度國際化服務,60年代,美聯儲允許美國銀行在加勒比海的巴赫馬和凱麥建立了分行,并借此參與歐洲的美元市場,加勒比海地區的離岸金融市場開始形成。70年代,由于國際貿易投資擴張與石油支出的增加,各國的貨幣與信用需求得到了快速擴張,離岸金融市場在歐洲、亞洲、中美洲和中東地區迅速擴展,80年代,美國離岸金融市場、東京離岸金融市場開始建立,標志著離岸金融市場發展進入新的時期。90年代,伴隨東南亞新興市場國家通過政府推動發展離岸金融市場,如馬來西亞、泰國曼谷離岸金融市場,遍及全球50多個國家和地區。正是由于眾多的離岸金融市場的迅速發展,將全球的金融市場連接在一起,縮小了各國金融市場之間時間和空間的距離,形成了一個全球性的國際金融市場。
綜合而言,離岸金融是金融創新與金融自由化的產物,是金融全球化一體的產物,是現代技術與金融結合的產物,其產生和發展的根本動因是生產國際化、貿易國際化和資本國際化。同時,離岸金融又促進了生產、貿易和投資進一步的國際化發展,也促進了金融國際化的發展。而跨國公司作為離岸金融市場的主要參與者,成為影響離岸金融發展的重要因素。
總體而言,盡管近年來中國對外投資發展速度很快,但是金融服務依然存在著諸多問題。如何獲得良好的金融服務,是中資跨國公司面臨的普遍問題。在中國銀行業跨國經營存在各種客觀條件限制的背景下,我國商業銀行離岸業務可通過世貿組織規定的跨國機構和境外消費兩種金融服務方式,向我國境外投資企業提供服務。WTO為這種制度提供了保障。現代信息制度也使離岸銀行提供了跟隨服務成為可能,離岸業務的相對自由性、全球廣泛性正是這種服務模式的優勢。
首先,離岸銀行業務與我國企業跨國投資存在較好的默契程度,離岸業務與跨國投資的對象存在一致性,離岸業務服務的對象是我國非居民,中國企業開展跨國投資形成的經濟實體,對我國來說就是非居民。離岸業務服務與企業跨國服務投資之間存在明顯的匹配關系,離岸業務提供的是自由兌換的服務,很方便的兌換成東道國的貨幣。開展跨國投資的企業,在東道國需要的恰恰是各種可自由兌換的外幣以及以外幣為基礎的金融服務,這種匹配關系表明離岸業務與跨國投資企業之間的相輔相成,正走向正向的促進關系。企業跨國投資的規模越大,需求的離岸金融服務就越多,離岸金融業務開展的越好,企業在境外發展的環境就越有利。離岸業務對我國企業跨國投資的發展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由于開展跨國投資的企業與我國商業銀行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很多境外企業就是境內公司的子公司和分公司,而境內公司往往與國內商業銀行建立長期穩定的信用關系,我國的金融機構對于這些企業的了解,比國外的金融機構更全面、更周到,在提供信貸擔保方面也更便利。與此同時,我國境外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也相當普遍,因此,我國商業銀行離岸業務能夠為境外的投資主體提供直接的離岸金融服務支持,有效改善跨國投資企業在東道國存在的金融服務的問題。
其次,離岸業務能夠全方位的滿足我國跨國經營企業的金融需求,由于我國大部分企業跨國經營的歷史較短,中資企業在境外短時間內難以取得當地的信用水平,以有效獲取當地金融機構的融資服務以及相關的金融支持。我國銀行業國際化進程受到多種因素的制約,發展比較緩慢。中資銀行僅在少數國家設有分支機構,很難滿足遍布全球100多個國家的跨國企業的需求,通過離岸服務在本土可以得到有效滿足資金需求,我國企業在跨國投資中學習世界普遍采用的離岸經營模式,借鑒離岸公司、離岸帳戶和離岸金融市場的經驗,提出了離岸金融服務的需求。離岸銀行可以幫助企業搭建境內外一體化服務的橋梁。滿足跨國經營企業高端金融服務需求,利用離岸金融市場更具國際化、自由化的環境,幫助企業建立貿易、投資的運作平臺,同時我國在境外也有越來越多的紅籌股上市公司,通過商業銀行的投資銀行服務于離岸銀行服務的有機結合,可以較好滿足這些企業上市前后一系列的金融服務需求,大大拓展了這些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拓展空間。
三是降低了企業的經營與管理成本,從成本效益的角度來看,企業利用離岸服務渠道比較經濟。離岸業務受國外的管制相對較少,可以在自身不發展位移的情況下,向遍布全球的客戶提供全面的銀行服務,實現企業境外金融服務業務境內操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并降低日常的經營管理成本。
四是有利于企業與銀行建立戰略的合作關系。商業銀行一體化服務于企業的境內外全面金融服務需求有效對接,在降低客戶交易成本的同時,使銀行對企業的境內外業務有了全面的把握,大大降低了信息不對稱性,極大促進了銀企關系的建立,進一步密切對企業銀行戰略合作關系的建立產生了積極的作用,對金融資源的獲取更加穩定和可靠。
招商銀行離岸業務是我國金融改革和金融創新的產物,招商銀行率先在國內開辦了離岸金融業務,與跨國經營的企業提供全球性的金融服務。招商銀行作為民族商業銀行,有責任擔負起支付國家走出去發展戰略和企業跨國經營的重任。近年來,我行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和商務部等部門支持下,在利用離岸業務服務進行了有益嘗試,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滿足我國企業境外金融服務需求方面發揮了獨特的作用。我行離岸業務以境外公司為重點,通過我行離岸業務與在岸金融業務有效協同和整合,在岸需求和離岸需求進行有機結合,實現了離岸金融服務與在岸金融服務的無縫對接,借助網絡銀行的技術平臺,開發、創新了離、在岸一體化的服務模式。在這種服務模式下,通過將客戶境內外資金往來統一納入招商銀行系統,使客戶有效地對海外資金實行集中管理,并能大大提高資金的周轉速度。通過開發離、在岸背對背信用業務等一系列供應鏈金融產品,為客戶境內外銀行的順利運作,架起了一條快捷、便利的通道,通過內外內保外貸和外保內貸業務,使我國跨國企業獲得全球的額度,實現共享。因此,通過招商銀行的離、在岸業務的聯動服務,不僅使跨國經營企業在本土獲得金融服務,幫助企業開展跨國經營,同時也有利于企業加強海外資金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交易的成本,增強我國企業在全球的競爭力量。在支持中國企業跨國經營的同時,招商銀行離岸業務也得到了快速發展。在19年的發展歷史中,我們積累了豐富的管理經驗,培養了一支高素質的人才隊伍,樹立了良好的市場形象,形成了自己獨特的競爭優勢,在中資離岸業務當中,我行的利潤占了中國市場的50%左右,從而確立了中國離岸金融市場領先的地位。作為我國離岸業務經營歷史最長的本土商業銀行。
多年來,我們以客戶為中心,以產品為依托,以技術為手段,以優質服務為宗旨,為我國境內外投資企業提供了包括資產、負債、中間業務等離在岸聯動的一體化金融服務,全面滿足不同類型客戶的不同層次的需求,也擴大了客戶依托招商銀行在離在岸一體化的金融服務,在跨國經營活動中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目前,我行離岸業務的客戶已覆蓋全球50多個國家和地區,開戶數量已達到一萬余家,其中包括招商集團、中遠集團、海爾集團等我國知名企業的海外公司,也包括了力凌集團、國美公司等著名的民營公司,以及開展跨國投資的眾多中小企業。在多年的經營實踐中,我們深刻體會到離岸業務在支持中資企業的跨國經營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我們將繼續秉承因時而變、因勢而變的服務理念,服務于中國的跨國投資市場為定位,一如既往地積極推進中國企業對外投資,加強銀企合作,在推動中國企業國際化發展的同時,積極為我國商業銀行國際化發展作出自己的貢獻。
最后,祝本次研討會圓滿成功。謝謝。
]]>近年來,隨著國家“走出去”發展戰略的逐步實施,越來越多的企業走出國門,通過直接投資、收購、兼并等多種途徑全面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也隨之產生了境外融資、貿易結算、資金管理、擔保咨詢等一系列金融服務需求。經濟的國際化對我國金融的國際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丁偉指出,在中國金融業國際化水平相對落后的客觀現實下,離岸銀行業務作為成熟的商業銀行服務渠道,可以將離岸業務與在岸業務結合,為開展跨國投資的中資企業提供低成本一體化的境內外金融服務,滿足企業日益增長的金融需求。
離岸金融是以非居民為服務對象高度國際化的金融活動,產生于上世紀五十年代倫敦的歐洲美元市場。時至今日,離岸金融市場已遍布世界五十多個國家和地區。
離岸銀行業務與我國企業跨國投資存在較高的契合程度。首先,中國企業開展跨國投資形成的經濟實體對于我國來說是非居民,與離岸銀行業務在對象上存在著一致性;其次,離岸業務提供的是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表示的金融服務,而開展跨國投資的企業在東道國所需要的恰恰是各種可自由兌換的外幣以及以外幣為基礎的金融服務,二者在供給與需求之間存在明顯的匹配關系;最后,由于開展跨國投資的境內公司往往與國內商業銀行建立起了長期穩定的信用關系,在獲得國內金融機構的信貸擔保方面也更便利。正如丁偉所說:離岸業務與企業跨國投資之間是相輔相成的正向促進關系。
離岸業務在支持中資企業跨國經營中一直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借助中資企業在我國形成的良好信用關系,離岸業務可以在本土有效地滿足企業的境外資金需求,解決了企業境外融資難的問題。同時,離岸銀行可以幫助企業搭建境內外一體化金融服務的橋梁,滿足跨國經營企業的高端金融服務需求;幫助跨國企業在自身不發生位移的情況下,實現境外業務境內操作,有利于企業集中資金管理,降低日常經營管理成本。此外,商業銀行的離在岸一體化服務與企業的境內外全面金融服務需求的有效對接,也有利于雙方建立戰略合作關系。
招商銀行離岸業務是我國金融改革和金融創新的產物。作為第一家經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開辦離岸業務的商業銀行,招商銀行一直以服務我國跨國投資企業的境外公司為重點,通過我行離岸業務與在岸業務的有效協同與資源整合,將客戶的在岸金融需求與離岸金融需求進行有機結合,實現了離岸金融服務和在岸金融服務的無縫對接,借助網絡銀行的技術平臺,開發、創新了離在岸聯動的一體化金融服務模式。在這種服務模式下,通過將客戶境內外資金往來匯劃統一納入招商銀行系統,使客戶有效地對海外資金實行集中管理,大大提高資金周轉速度;通過開發離在岸背對背信用證業務、離在岸聯動保理業務等一系列“供應鏈”金融產品,為客戶境內外業務的順利運作架起了一條快捷的通道;通過內保外貸和外保內貸業務,使我國跨國公司獲得全球統一授信額度,境內外公司在集團的整體授信額度內實現共享。
經過十九年的探索與實踐,招行積累了豐富的經營管理經驗,培養了一支高素質的人才隊伍,培育了一批優質穩定的離岸客戶群體。在中資離岸銀行中,招行的資產總額、存款余額、國際結算量和利潤都穩居第一。據丁偉介紹:目前,招行離岸業務的客戶已覆蓋全球50多個國家和地區,客戶數近一萬家。
丁偉表示,招商銀行離岸業務將繼續以客戶為中心、以產品為依托、以技術手段為支撐、以優質服務為宗旨,為客戶提供包括資產、負債、中間業務等離在岸聯動一體化金融服務,全面滿足不同類型客戶的不同層次的需求。
來源: 和訊網
]]>招商銀行丁偉行長助理說:“目前,經濟全球化趨勢日益深化,產業轉移和生產要素流動明顯加快,國際經濟聯系不斷加深,和平、合作、發展正成為時代的主流。我國優質企業紛紛走向世界,融入國際資本市場。我行希望利用富有特色的離在岸聯動產品,為企業提供“跟隨式”的金融服務,幫助企業‘走出去’,進一步開創銀企‘雙贏’的嶄新局面。”
據介紹,離岸業務是銀行吸收非居民的資金并為非居民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創新業務。1989年,經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招商銀行成為國內首家開辦離岸業務的銀行。針對不同企業在發展中不同的金融需求,招商銀行離岸業務依托其強大的品牌支持,整合產業資源,充分利用地處深圳點擊查看深圳及更多城市天氣預報經濟特區、毗鄰香港點擊查看香港及更多城市天氣預報國際金融中心的地理優勢,“因時而變”地積極借鑒國際金融市場的先進做法,積累了豐富的離岸業務經驗,形成了成熟的離岸業務經營管理機制。在“因勢而變”經營理念的指導下,無論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為順應我國“引進外資發展經濟”的政策,以服務“走進來”投資的港澳企業為主,還是到如今支持國內企業實施“走出去”的發展戰略,為開展跨國經營的企業設計了一系列離岸金融服務產品,招商銀行離岸業務及時滿足了不同階段、不同類型企業跨國經營過程中的金融需求。目前,招商銀行離岸業務已經吸引了來自世界各地5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近8000多名境外客戶。
“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加強,我國對外開放水平提高,但同時國內產業結構調整壓力增加,能源瓶頸制約凸顯;國內市場飽和,國外銷售渠道不暢;中國制造多為低附加值產品,科技創新需要引智。這些都增加了中國實施走出去戰略的必要性。而中國國際地位空前提高,多年對外經濟合作基礎好,人民幣升值,巨大的外匯儲備都有利于加快走出去戰略。”商務部吳喜林司長在研討會上從戰略背景、戰略意圖、戰略手段、戰略實質等角度深刻分析了走出去是我國重大經濟戰略。
“經濟的國際化迫切需要提升我國金融國際化水平,尤其需要加快我國商業銀行國際化發展的步伐。如何加快我國商業銀行國際化發展的步伐,滿足企業跨國經營的金融服務需求,進而探索我國商業銀行國際化發展的有效途徑成為了很多人關注的重要課題。”吳喜林補充說。
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外債處蔡秋生處長則分析了當前國家外匯儲備逐年快速增加,人民幣匯率不斷走強的情況下的國際收支形勢。介紹了當前外管局的工作重點是穩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的可自由兌換;同時,進一步完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盡早出臺境外投資政策。他還指出離岸銀行業務是支持企業“走出去”的通道。它有利于中資銀行的國際化進程;有助于引導外匯資金流出,促進國際收支平衡。
有專業人士認為,無論是對于實施“走出去”發展戰略、開展跨國經營的大型企業集團的海外公司;對于為節約成本、合理避稅而將業務重心和管理人員集中在國內的境外中小型企業;對于國內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股東、國內民營企業的海外公司、亦或是在境外上市的紅籌公司,招商銀行離岸業務都將是其得力的金融合作伙伴。
招商銀行丁偉行長助理最后透露,今年總行為離岸部進行了大量投入,本月末全新的離岸會計系統即將上線。這將帶來招商銀行離岸業務經營管理上的進一步提升。
[稿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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