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色踪合,国产精品久久久久亚洲影视,91麻豆精品国产 http://www.lxbsy.com/journal 離岸快車 Thu, 04 Jan 2024 02:20:22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3.8.41 財產管理功能下離岸信托的稅法規制 http://www.lxbsy.com/journal/2022/01/offli2kn2k/ http://www.lxbsy.com/journal/2022/01/offli2kn2k/#comments Mon, 24 Jan 2022 01:02:40 +0000 http://www.lxbsy.com/journal/?p=2873 1
近年來,一些高凈值人員競相將資產轉入離岸信托(Offshore trust),引發了公眾熱議。有學者指出,離岸信托為稅收籌劃提供了機會,可使所得和財產收益在一個稅收更加優惠的環境中得以累積。藉此,學術界不約而同地聚焦離岸信托逃避稅問題及其規制,核心議題是高凈值人員易利用離岸信托實施逃避稅行為,有違稅收公平原則,需要健全稅法制度以防杜。殊不知,離岸信托是為實現“財產轉移”與“財產管理”兩大功能的法律設計。單獨聚焦財產轉移功能所帶來的逃避稅問題,既不符合國際國內稅收政策的發展趨勢,也不利于社會整體財富的有序增長與累積。一方面,在全球稅收透明化和國際反避稅合作不斷深入的壓力下,傳統的離岸管轄區(如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等)已經推出或即將推出經濟實質法案,正在褪去“避稅天堂”的外衣。另一方面,《2021中國私人財富報告》顯示我國高凈值人員對“保證財富安全”與“創造更多財富”的需求不斷增強。有鑒于此,本文主張稅法對離岸信托的規制應融貫財產轉移與財產管理兩大功能,尤其是強調財產管理功能,以回應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財富管理需求,扎實推進共同富裕。

一、離岸信托的稅法內涵及其功能

(一)離岸信托的稅法內涵

中外學者多從信托的國際性或涉外性闡釋離岸信托的含義,雖能精準把握離岸信托的涉外因素,但忽視了離岸信托的稅法特征,難以適應其稅收征管實踐。從世界范圍看,離岸信托的稅法含義往往規定在所得稅法中,大致可分為兩種界定模式。

一種是非居民信托(non-resident trusts)模式,以英國為代表。《英國所得稅法》沒有對離岸信托作出直接定義,而是在第474條至476條借助居民信托和非居民信托概念描述了離岸信托的內涵,即離岸信托通常是指非居民信托。所有受托人是英國居民的信托為居民信托,而所有受托人是非英國居民的信托是非居民信托。部分受托人是英國居民的信托性質之判斷,取決于委托人設立信托時是否在英國居住、習慣性居住或定居。如果是,則為居民信托,否則為非居民信托。當部分受托人是英國居民時,英國判斷信托的性質依據委托人設立信托時的身份標準進行判斷,可以說擴大了居民信托的范圍,更有利于維護英國的稅收利益。同時,這也反映了英國在稅法上對離岸信托范圍的限縮。

另一種是外國信托(foreign trusts)模式,包括以美國為代表的法院標準(court test)和控制標準(control test),以新加坡為代表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否為本國居民標準。美國《國內收入法典》第7701(a)(30)(E)節規定了美國國內信托的定義,即符合美國法院能夠對該信托的管理進行主要監督(法院標準)且美國公民或稅收居民有權控制該信托的所有實質性決定(控制標準)條件的信托。否則,默認為外國信托。簡言之,美國稅法上的離岸信托是指受托人非本國人或本國法院無法有效行使控制權的信托。《新加坡所得稅法》第13G條及據此發布的《外國信托所得稅豁免規則》規定,享受所得稅豁免的外國信托是指以書面作成,委托人與受益人必須為非新加坡公民、居民,或非新加坡公民、居民為股東的企業,或是由不具有新加坡公民、居民身份的自然人或外國企業直接或間接地享有受益權的單位信托基金,且所得源自特定投資收入,并由新加坡當地受托人或信托公司管理。由此可知,《新加坡所得稅法》原則上將離岸信托定位為委托人及受益人均非本國公民或居民的外國信托,范圍較之英國更寬泛。

上述兩種界定模式在形式表達上存在差異性,但在內容實質上均揭示了離岸信托的稅法特征。一是離岸信托是依據離岸管轄地法律設立,信托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均適用該地法律;二是委托人是居民國(地區)的稅收居民,包括具有稅收居民身份的自然人或法律實體;三是受托人全部或部分是非居民國(地區)的法律實體,這些實體對信托事務決策具有實質控制權。概而言之,某一稅收管轄區稅法上的離岸信托可以理解為本稅收管轄區稅收居民依離岸管轄地法律設立,并由外國法律實體為實質控制管理的信托。

(二)離岸信托的財產功能

除信托之資產預先規劃、管理方法彈性、風險隔離等優勢外,離岸信托還有規避國內系統風險、不易受債權追索、保密性強、強化資產規劃、享受稅收優惠等優勢。若從財產角度視之,這些優勢集中體現為財產轉移功能和財產管理功能。

離岸信托的財產轉移功能,源于信托設立人將其財產(經濟上所有權)轉移到受托人名下(法律上所有權),受托人以自己名義持有、管理或處分該財產的設計。不同于買賣、贈與和繼承等傳統意義上的財產轉移方式,離岸信托一方面可以實現受益人責任與利益的分離,另一方面可以憑借離岸管轄區的法律、稅收、金融等制度優勢,減輕或消除買賣、贈與和繼承等財產轉移方式所存在的種種負擔與限制。例如,委托人可以通過在承認信托并對信托規定十分寬松的離岸管轄區設立離岸信托來規避遺產稅。

離岸信托的財產管理功能,在于委托人因時間、精力、能力等因素而需借助受托人的專業性,在代理、行紀、有限合伙和投資企業等方式之外拓展新的財產管理方式,使特定的財產穩定、增值或產生更大的經濟效益。受托人注冊在離岸管轄區,委托人不用親臨當地,其信托可以直接執行。特定離岸管轄區對信托有相對寬松的政策,使受益人利益能夠得到更多的保護。例如,許多家族創始人選擇設立離岸信托,委托注冊在離岸管轄區的受托人持有原家庭成員的股份,實現家族成員與家族企業控制權、決策權的剝離,提高企業管理層的可預期性和新老團隊銜接、融合的穩定性,從而實現家族財富平穩、有序地傳承。

如果信托財產未轉移至受托人名下,那么受托人將無法開展財產管理活動,更遑論財產管理功能的實現。如果委托人將其財產轉移給了受托人,但受托人僅承受所有權名義而不承擔審慎管理責任,那么該離岸信托將會喪失財產保護的作用,財產管理功能亦會被虛置。由此可見,財產轉移是離岸信托功能的形式表現,財產管理是離岸信托功能的實質要義,兩者互為表里、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二、離岸信托財產轉移功能的負外部性及其稅法消解

(一)離岸信托財產轉移功能的負外部性

設立離岸信托的稅收管轄區具備較為完善的信托法,以此作為信托關系成立及運行的準據法,以因應委托人對多樣化信托服務的需求。這些地區大多規定受托人持有的信托免繳所得稅,非居民受益人的分配利益免繳相關稅款。如百慕大信托的利潤或所得無須繳納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且該信托的分配也不受百慕大征稅影響。委托人所屬居民管轄區的稅務機關對離岸信托設立行為、離岸信托本身及未獲得信托所得分配的受益人不具備征稅權,除非離岸信托有來源于該居民管轄區的收入或離岸信托實現了對居民受益人的分配。否則,當收入一直被累積在離岸信托,或在受益人終止其在委托人所在管轄區的稅收居民身份后再進行分配時,便會產生事實上逃避稅的效果。

為紓緩離岸信托財產轉移功能的負外部性,一些在岸管轄區會對其居民將財產轉讓給擁有居民受益人的非居民信托的行為課稅。然而,委托人仍可進行規避,如設立以國際慈善組織為唯一受益人或受托人在任何時候有權為信托增加新的受益人乃至無指定受益人的離岸信托。對此,部分在岸管轄區拓展了其非居民信托規則,對任何將財產轉移給非居民信托的居民就相關信托財產征稅。但這僅能遏制居民將資金轉移到非居民信托,而無法對離岸信托的經營和分配進行有效稅務監管。

產生上述負外部性的原因有三。一是委托人的流動性。離岸信托設立人通常是高凈值人員,其國際化流動頻繁。相較于法人實體,他們一般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可以選擇生活的國家或地區,也可以選擇交往的稅務機關,還可以輕易轉換稅收居民身份。二是離岸架構的保密性。國際范圍內沒有統一的受益人信息登記和獲取機制,離岸信托等法律架構受益人的信息幾乎處于絕密狀態。三是稅務監管的分割性。各自為陣的國家實施性管轄權被限制在本國疆域內,在獲取他國課稅信息、調查取證、追征欠稅等方面存在失靈。正是委托人的流動性、離岸架構的保密性、稅務監管的分割性共同作用,使離岸信托的資產和所得游離在國家稅收征管體系之外,從而產生了雙重不征稅或征稅不足的后果。

(二)離岸信托財產轉移功能負外部性的稅法消解

第一,實施多邊自動情報交換,稅收透明度不斷提高。一張從列支敦士登流出的載有諸多國家高凈值人員逃避稅信息的CD,觸發了國際范圍內打擊利用離岸管轄區信息不透明進行逃避稅的多米諾骨牌。美國出臺了《海外賬戶稅收遵從法案》(FATCA),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制定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CRS)。截至2021年8月12日,已有112個稅收管轄區(包括百慕大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等傳統離岸管轄區)簽署了實施CRS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化交換之多邊政府間協議》(CRSMCAA)。多邊自動情報交換的國際網絡基本建成,且覆蓋范圍不斷擴大,包括離岸信托在內的金融機構的盡職調查義務日益加重。CRS要求,金融機構應通過盡職調查程序識別締約管轄區稅收居民在該機構開立的賬戶,并向其所在管轄區主管部門報送賬戶持有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賬號、余額、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資產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該管轄區稅務主管部門與賬戶持有人的居民管轄區稅務主管部門開展信息交換。2019年,有近100個管轄區交換了總價值約10萬億歐元的8400萬個金融賬戶有關信息。2020年,有105個管轄區自動交換信息,交換網絡增加了15%,達到約7000個。大量的高凈值人員境外金融賬戶,勢必會曝光在居民管轄區稅務主管當局監管之下,逐步走向透明化。

此外,為有效實施CRS,OECD還配套發布了《針對CRS規避安排和不透明離岸架構的強制性披露規則范本》(MDR),要求中介或納稅人在CRS規避架構或者不透明離岸架構可供執行的30天內向本國稅務機關進行披露,并嚴格監管利用稅收居民身份規避CRS申報的行為。OECD成員國有義務將這些規則轉化為國內法律,而歐盟已將MDR轉化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指令——《歐盟理事會2018/22號指令》。

第二,推行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記,離岸信托架構透明化增強。當前,越來越多的管轄區建立了受益所有人信息統一登記冊,主管當局便能輕易獲取離岸信托等法律架構最終控制人或受益人的信息。例如,英國通過《2015年小企業、企業和就業法》建立了重要控制人(PSC)登記冊,記載對企業有重大控制權人的信息;并通過《制裁和反洗錢法案(修正案)》,建立了海外領地企業受益所有人登記冊。據此,澤西島、根西島等已通過相關立法,建立了企業受益所有人登記冊。又如,歐盟于2015年出臺了《防止將金融系統用于洗錢和恐怖活動融資的指令》,要求將明示信托(express trust)的設立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最終控制權人的信息存儲在一個集中的國家登記中心。2018年,歐盟又將登記主體擴大至信托、信托公司和信托基金等法律架構,獲取受益人信息的主體擴大至能夠證明存在合理利益的任何人和組織,并規定信托受益人信息在整個歐洲范圍內交換。

第三,加強國際反逃避稅合作,稅務監管合力已形成。為應對國際逃避稅,歐盟理事會與OECD在2010年修訂了《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MAC),OECD受二十國集團(G20)委托發布《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多邊公約》(MLI),加強稅務機關之間的國際合作,執行BEPS相關措施并修訂已有的雙邊稅收協定。截至2021年9月,已有144個稅收管轄區加入了MAC,覆蓋所有二十國集團成員、所有金磚國家、所有OECD成員國、主要金融中心和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有95個稅收管轄區簽署了MLI,阿爾及利亞、埃斯瓦蒂尼、黎巴嫩、泰國等國表示有意愿簽署該公約。國際反逃避稅合作網絡已基本形成且不斷完善,這將賦能以屬地原則建構的各自為陣的國家征管體系,形成全球稅務監管合力。更為重要的是,根據MLI第六條之規定,被公約所涵蓋的稅收協定必須在序言納入打擊逃避稅的內容。如果離岸架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得稅收協定待遇,那么締約國可以拒絕給予協定優惠。可以說,MLI及其對稅收協定的修改,將會對利用離岸架構享受稅收優惠的有效性造成實質影響。

可見,隨著前述稅務情報交換、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化、國際反逃避稅合作的不斷發展,高凈值人員利用一系列離岸架構達到在任何地方不納稅的時代一去不復返,離岸信托財產轉移功能的負外部性也正在消解。

三、我國離岸信托稅法規制現狀的檢視

相較于信托法律體系的完備性,我國信托的稅法規制存在稅制不健全、稅負不公平、納稅主體不明確、慈善信托激勵不足等突出問題。目前,《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均沒有特別針對信托的規定,信托所得稅規定散落在極少數稅收協定的營業利潤條款(如中國-新西蘭協定)、不動產所得條款(如中國-馬來西亞協定、中國-新加坡協定),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5號)等規范性文件,稅法之于離岸信托設立、存續、變更、終止的規制存在空白。或許是因為信托稅收構成要件規定的缺失,相關稅法(包括稅收協定等)賦予稅務機關更多的納稅調整權,以此緩解離岸信托稅收征管困難。

一方面,《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完善反逃避稅體系。2018年《個人所得稅法》的第七次修改可謂亮點紛呈,為遏制離岸信托逃避稅提供了行之有效的規則。一是明確引入了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概念,并將居住時間標準由1年調整為183天。此規則符合國際慣例而且容易操作,為境外金融機構判斷一個人是否為中國稅收居民提供了便利。二是增加了“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應依法辦理納稅申報的情形,要求注銷中國戶籍(包括放棄中國護照)前必須辦理稅款清算,即全面施行“離境清稅”制度。三是增加個人所得反避稅條款,明確稅務機關對個人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的行為具有納稅調整權。在新《個人所得稅法》下,高凈值人員欲通過稅收居民身份的轉化及消極離岸信托、間接控制離岸信托等方式來逃避稅的風險陡增。

另一方面,完善稅收協定網絡,深度參與國際稅收合作,嚴厲打擊國際逃避稅。一是進一步擴大和完善協定網絡。截至目前,我國已經與110個稅收管轄區(包括馬里求斯、塞舌爾)簽訂了稅收協定或安排(協議)。根據MLI的要求,這些稅收協定或安排(協議)將把反逃避稅列為目標之一,并逐步落實BEPS行動計劃最低標準。二是不斷加強國際稅收合作。在與巴哈馬等主要離岸管轄區簽訂了10個稅收專項情報交換協議的基礎上,我國還簽訂了MAC和CRSMCAA等多邊稅收公約。截至2021年9月底,包括巴哈馬、百慕大、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荷蘭、盧森堡、馬紹爾群島、毛里求斯、新加坡、瑞士、瓦努阿圖等101個稅收管轄區,將向我國自動報送中國稅收居民境外金融賬戶涉稅信息。據此,我國稅務機關可便捷地獲取有關離岸信托法律或受益所有權的情報,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監管人等信息。

上述措施在一定程度和范圍上打擊了高凈值人員利用離岸信托逃避稅的氣焰,然而在具體實施中相關問題仍有待進一步明確。例如,離境清稅的規定較為原則,注銷中國戶籍(或放棄中國護照)行為本身是否會產生處置資產的稅收效果不得而知。又如,《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受控外國企業(CFC)規則適用主體并沒有涵蓋信托等法律實體。當居民個人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控制的離岸信托對歸屬于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時,稅務機關將無權進行納稅調整。再如,隨著CRS的深入實施,大量的離岸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監管人、信托財產等信息將會被交換至我國,如何高效、安全地運用這些信息是稅務機關亟待解決的難題。此外,我國稅收居民在自動交換之前主動披露相關信息,是否可以免除以及可以在多大范圍內免除相關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并未明確。至少在當前稅法中沒有規定一種機制允許自行披露,即并沒有賦予納稅人一個解決歷史問題的渠道,易增加稅法實施的不確定性。

四、完善我國離岸信托稅法規制的思路與對策

(一)轉變稅法規制離岸信托的思路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2021年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明確提出要“精準實施稅務監管”,“依法加強對高收入高凈值人員的稅費服務與監管”。但是,當前稅收征管實踐尤為強調對高凈值人員利用離岸信托逃避稅的防杜。誠如前文所述,逃避稅只是離岸信托財產轉移功能的負外部性而非離岸信托功能的全部,況且離岸信托財產轉移功能的負外部性正在不斷消解。過度強調稅法對離岸信托財產轉移功能的監管,勢必會限縮其財產管理功能的發揮,造成我國高凈值人群的財富外流。事實上,我國高凈值人群用信托進行財富管理的需求逐年攀升。據《2021中國私人財富報告》統計,2020年我國可投資資產在1 000萬元以上的高凈值人員數量達262萬人,擁有可投資資產總規模達241萬億元。《探索·主動·更新:2020中國高凈值人群需求管理白皮書》顯示,我國高凈值人群利用信托進行財富管理的比例由2016年的16%提升至2020年28%。因此,稅法對離岸信托的規制應實現由單一約束財產轉移功能向兼具約束財產轉移功能和激勵財產管理功能的轉變,并日益突出對財產管理功能的激勵。未來稅法既要完善反避稅規則,也要健全信托稅收制度;既要維護國家的稅收利益,也要護航納稅人財富的創造與傳承。唯有如此,才能在有效控制不合理國內資本外流的同時,為我國高凈值人群在國內有效實現財富傳承提供條件,從而保證資本更多地支持國內實體經濟發展。

(二)健全離岸信托稅收實體規則

離岸信托作為信托的特殊類型,除了遵循信托的一般稅收規則之外,還應有符合自身稅收特征的特殊規則。信托稅收規則不健全以及離岸信托稅收規則留白,是我國當前離岸信托稅收管理的突出問題。健全離岸信托稅收實體規則有賴于從一般規則和特殊規則兩個層面予以推進。

關于一般規則的構建,理論界普遍贊成通過實質課稅原則來明晰信托的納稅義務人、課稅對象及納稅時間等稅收構成要件。申言之,一是信托財產在信托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形式轉移時,不具備所得稅法上的可稅性。二是在信托運行過程中,信托收益的納稅人是實質受益人而非信托本身。三是信托收益實現之時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而無論信托收益是否對實質受益人進行分配。在實質受益人獲得收益分配之前,基于征管便利可由受托人作為扣繳義務人;在他益信托情形下,如實質受益人情況不明,可以信托委托人為納稅義務人。

關于特殊規則的建立,需要充分考慮受托人是非本國稅收居民,或者更確切地說受托人游離在本國稅務機關監管之外的現實因素。我國稅法可以根據信托所處的不同狀態,設置相應的征稅規則。在設立時,居民委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移給非居民稅收個人或法律實體的受托人,應視同財產轉讓征收所得稅,以此先行遏制居民將資金轉移到非居民信托。在存續期間,離岸信托受托人屬于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非居民企業,應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實質受益人為我國稅收居民的,不論信托所得是否分配均以受益人為納稅義務人。在終止時,受托人向委托人或受益人進行財產交付的行為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是否征稅以及如何征稅。在自益信托下,委托人應就剩余信托收益繳納所得稅;在他益信托下,受益人應就信托財產及累積收益繳納所得稅。此外,還應將我國CFC規則適用主體擴大至信托等其他法律實體。

(三)完善離岸信托相關程序規則

針對離岸信托架構的不透明,有必要強化稅務機關程序規則及其能力建設。

一是健全我國信托登記制度。原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信托法》第十條出臺了《信托登記管理辦法》(銀監發〔2017〕47號),規定了信托登記申請、辦理,信托受益權益賬戶管理,信托登記信息管理和使用等程序。然而,該辦法只適用中國境內的信托,不包括與中國有密切聯系的離岸信托。因此,建議參照《信托登記管理辦法》建立離岸信托登記制度,規定居民當事人有義務向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登記并定期更新離岸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監管人等信息,稅務機關可以基于稅收目的獲取相關信息。

二是完善我國稅收情報交換網絡。當前,我國并沒有與所有的離岸管轄區簽訂稅收協定、專項稅收情報交換或進行CRS配對。同時,并不是所有離岸管轄區都加入了MAC和CRSMCAA,仍有大量涉及我國稅收居民的離岸信托處于不透明狀態。為實現離岸信托稅務監管的精準性,有必要盡快與這些離岸管轄區簽訂稅收協定或專項稅收情報交換協議,并推動它們加入全球自動情報交換網絡。

三是提高稅收情報的處理能力。隨著稅收情報交換的不斷發展,海量的涉稅信息將被交換至我國,能否及時、充分、高效地使用這些信息直接關乎離岸信托稅務監管的精準性。未來,我國稅務部門勢必將按照《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的部署,通過加快推進智慧稅務建設、深化稅收大數據共享應用等方式,推進稅收征管數字化升級和智能化改造,增強稅務機關稅收情報接收、研判和使用的能力。

四是引入離岸稅收自愿披露免責機制。我國對居民海外收入和資產的稅收征管形式大于實質,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普遍不高。稅收居民涉稅信息一旦通過CRS機制交換,那么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和《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其可能面臨不繳或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的行政責任,以及拘役、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的刑事責任。這不僅會增加CRS在我國實施的不確定性,而且還會使我國錯失一次提升納稅人自覺遵從的良機。因此,有必要在我國稅法中引入離岸稅收自愿披露免責機制,允許納稅人在滿足一定條件下自愿披露離岸稅收信息則可免處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具體規則的設計和實施方案可參考OECD發布的《自愿披露項目的更新:稅收合規的途徑》。

(本文為節選,原文刊發于《稅務研究》2022年第1期。)

作者:
施正文(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
余鵬峰(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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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信息交換和離岸稅收調查,截至2020年底有至少1070億歐元被各國稅務機關征收 http://www.lxbsy.com/journal/2021/04/eur107billion/ http://www.lxbsy.com/journal/2021/04/eur107billion/#comments Fri, 16 Apr 2021 09:45:34 +0000 http://www.lxbsy.com/journal/?p=2781

摘要 |不是餡餅,而是“陷阱”
作者 | 宏Sir

背景

2021年4月7日,OECD秘書長向二十國集團財長和中央銀行行長提交的最新版稅務報告(OECD SECRETARY-GENERAL TAX REPORT TO G20 FINANCE MINISTERS AND CENTRAL BANK GOVERNORS, 下稱“報告”)稱,由于跨境信息交換和離岸稅收調查,截至2020年底有「至少1070億歐元」被各國稅務機關征收!

OECD

如此巨額的稅收收入,主要得益于自動信息交換機制下的CRS。通過全球透明標準的實施,在2019年有8400萬金融賬戶的信息被交換,所涉資產超過「10萬億歐元」。盡管2020年的最新統計數據,尚未公布,但報告指出:預計將會更高( can be expected to be even higher)。eur1070

這些“道路”已經走不通

近年來,在OECD的推動下,各國稅務機關對跨境逃稅的漏洞大打“補丁”,不論是跨國公司還是跨境金融機構,或者是跨境投資個人,都被納入了不同類型的信息交換機制,從而被征收了超過1070億歐元的高額稅收。

如今,對于跨境投資者來說,通過傳統的方法或路徑,比如利用稅收協定來避稅,正受到越來越多的限制,一不小心很容易被認定為協議濫用(treaty shopping)。

報告顯示,《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多邊公約 》(the Multilateral Convention to Implement Tax Treaty Related Measures to Prevent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MLI”)覆蓋了1700份雙邊稅收協議,其中近650份協議已在2021年1月1日前生效,其余1200份協議亦將相繼生效。

與此同時,80個司法管轄區修改或廢止了近300份稅收協議,以防止跨國公司過度利用雙邊稅收協定來避稅。目前,OECD的全球論壇有162個成員國和司法管轄區,它們仍在繼續打擊離岸逃稅行為。

除了推動各國修訂雙邊稅收協議并加強監管外,信息透明更是成為打擊跨境偷逃稅的“利器”。畢竟,掌握了足夠的信息,各國稅務機關在征稅時,才會可以按圖索驥,并顯得“有理有據”。

報告稱,自2016年來,國際稅收裁定(tax rulings)信息交換已超30,000多次。此外,90多個司法管轄區通過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s ,“CbCR”)可就跨國公司的行為、收入和資產等進行信息交換。目前,各司法管轄區間已簽署2,700份多份CbCR雙邊協議。

CbCR國別報告,正使得大型跨國公司的信息已變得愈來越透明。

您可能想,自己的公司不是大型跨國企業,只是一家或幾家小公司,會不會因為規模小、營業收入低就會被稅務機關抓大放小地“忽略”了?

答案當然是,醒醒,怎么可能!

不論公司規模大小,都逃不過信息交換的天羅地網,在各種信息交換機制中,總有一款適合你,比如,自動信息交換(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AEOI”),其中最知名的是CRS。報告顯示,已經有116個司法管轄區加入了AEOI機制,承諾在2023年前實施AEOI標準的自動信息交換。

如果你的公司設立在BVI開曼群島等離岸司法管轄區,或者設立了離岸信托或者簽署有代持協議,那么,這是否就意味著,實益所有人等相關信息可以被“隱匿”起來,從而不會被交換回最終受益人稅收居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呢?

答案同樣是,你想多了!

因為,除了自動信息交換機制,還有經申請而進行的信息交換(Exchange Information on Request,“EIOR”),其中,實益所有人信息的交換是重中之重。現在,162個國家和司法管轄區加入了EIOR機制。touteng

宏Sir觀點

  • 盡管存在新冠疫情,但從報告可以看出,OECD推動各項信息交換和國際反避稅合作的努力一點都沒有受到影響。這無疑會給BVI、開曼群島等離岸金融中心戴上更多的“緊箍咒”。離岸司法管轄區一直以來的低稅率或零稅率,以及信息隱匿等傳統優勢,已不復存在。
  • 對于已設立在這些離岸司法管轄區的公司或法律實體而言,其跨境運營和合規成本在大大增加。特別是對實益所有權人信息的交換,將會對離岸公司離岸信托構成較大的沖擊,而這無疑會影響到跨境投資者對離岸司法管轄區和SPV的選擇和調整。
  • 比如,由于經濟實質法的推行,我們從去年開曼離岸基金遷移和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 Funds,LPF”)實施中,可以明顯感知到市場變化對是SPV選擇的直接影響。
  • 和香港一樣,作為“中岸”而存在的新加坡,也推出了基金免稅激勵計劃,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基金,永久免去大企業17%的企業所得稅,以吸引離岸資金流向新加坡。
  • 無論如何,相信沒有哪家跨境投資公司愿意為信息交換而多出的1070億歐元的跨境稅收“貢獻更多力量”。畢竟,稅務機構多征的,便是跨國公司失去的。
  • 總之,在“逆全球化”的潮流下,跨境投資正變得成本高企、越來越難。疫情至今,不少跨境企業開始進行公司架構調整,一些企業或個人甚至因為資不抵債而走上清算或破產之路。對此,您和您的企業知道如何應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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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xbsy.com/journal/2021/04/eur107billion/feed/ 0
盡管有新冠疫情,因信息披露,去年仍有1070億歐元離岸稅收被追繳 http://www.lxbsy.com/journal/2021/03/j99s1070/ http://www.lxbsy.com/journal/2021/03/j99s1070/#comments Fri, 05 Mar 2021 09:17:30 +0000 http://www.lxbsy.com/journal/?p=2729 40摘要?| 天羅地網,無處可逃

作者?| 宏Sir

背景

2021年2月,OECD秘書長向二十國集團財長和中央銀行行長提交了一份稅務報告(OECD SECRETARY-GENERAL TAX REPORT TO G20 FINANCE MINISTERS AND CENTRAL BANK GOVERNORS, 下稱“報告”),總結了目前在一些關鍵國際稅收問題上取得的一系列進展。

報告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專門探討OECD國際稅收議程范圍內的事項,第二部分總結了稅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換全球論壇(以下簡稱“全球論壇”)過去一年來取得的主要成績。

ItaLy2021

  • 協議濫用(treaty shopping)變得不再可行。《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多邊公約 》(the Multilateral Convention to Implement Tax Treaty Related Measures to Prevent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MLI”)覆蓋了1700份雙邊稅收協議,其中近650份協議已在2021年1月1日前生效,其余1200份協議亦將相繼生效。
  • 跨國公司已變得愈來越透明。自2016年來,國際稅收裁定(tax rulings)信息交換已超30,000多次。此外,90多個司法管轄區通過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s ,“CbCR”)可就跨國公司的行為、收入和資產等進行信息交換。目前,各司法管轄區間已簽署2,700份多份CbCR雙邊協議。
  • 稅收優惠機制方面,80個司法管轄區修改或廢止了近300份稅收協議,以避免對跨國公司的國際業務雙重征稅。目前,OECD的全球論壇有162個成員國和司法管轄區,仍將繼續推動打擊離岸逃稅。
  • 自動信息交換(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AEOI”)方面,100個司法管轄區加入了AEO機制,且其法律架構大部分都合規和大體合規。
  • 在經申請而進行的信息交換(Exchange Information on Request,“EIOR”)方面,162個國家和司法管轄區全部加入了該機制。其中,實益所有人信息的交換是重中之重。

1、信息交換:1070億歐元的“稅收收割機”

最讓人驚嘆的是,由于跨境信息交換和離岸稅收調查,2020年竟然有「至少1070億歐元」被各國稅務機關征收!

其中,290億歐元來自發展中國家,所占比例超過27%。

A total of EUR 107 billion of additional revenues (tax,interest,penalties) have been identified so far, thanks to voluntary disclosure programmers and similar initiatives and offshore investigations.

如此巨額的稅收收入,主要得益于自動信息交換機制下的CRS。通過全球透明標準的實施,在2019年有8400萬金融賬戶的信息被交換,所涉資產超過10萬億歐元。盡管2020年的最新統計數據,尚未公布,但報告指出:預計將會更高( can be expected to be even higher)。

2、115個司法管轄區加入自動信息交換機制(AEOI)

到2023年,將會有115個司法管轄區加入AEOI機制。那么,相應地,通過該機制追繳的稅收金額也將持續攀升。下表是承諾加入AEOI的司法管轄區最新情況。AEOI-22

3、162個司法管轄區加入經申請而進行信息交換(EIOR)

如前文所說,已有162個全球論壇的成員承諾經申請而進行信息交換。僅在2019年一年,通過EIOR機制交換的申請便有「300,000個」。其中,實益所有權人信息將是EIOR機制下信息交換的重中之重。
EOIR-25
針對EIOR,全球論壇已經完成了第一輪和第二輪的同儕評議(peer review),85%的司法管轄區都獲得了滿意的評議結果(合規或大體合規),只有12%的司法管轄區被評為“部分合規”,他們是:巴巴多斯、多米尼克、利比里亞、馬耳他和塞舌爾;其余3%(僅有安圭拉)為不合規。

根據第二輪同儕評議的結果,經申請而進行信息交換在反饋時間上有所加快,70%左右的申請都能在「180天」內得到反饋,而這也成為司法管轄區在評議中是否能夠被評為“合規”的一個重要指標。

所以,如果您或您客戶要做稅收籌劃的話,180天也會成為一個很重要的調整時間段。

4、宏Sir觀點

  • 在后疫情時期的2021年,OECD將會繼續推動各項信息交換和國際反避稅合作,這將會給BVI、開曼群島等離岸金融中心戴上更多的“緊箍咒”,增加跨境投資成本。
  • 特別是對實益所有權人信息的交換,將會對離岸公司離岸信托構成較大的沖擊,而這無疑會影響到跨境投資者對離岸司法管轄區和SPV的選擇和調整。
  • 比如,因為經濟實質法的推行,我們從去年開曼離岸基金遷移和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 Funds, “LPF”)實施中,可以明顯感知到市場變化對是SPV選擇的直接影響。
  • 無論如何,相信沒有哪家跨國公司愿意為信息交換而多出的1070億歐元的跨境稅收“貢獻更多力量”。畢竟,稅務機構多征的,便是跨國公司失去的。“逆全球化”潮流下,跨境投資正變得成本高企、越來越難。
  • 接下來,全球范圍內會有何種新離岸投資工具出現,或者不同離岸司法管轄區間有何競爭趨勢的變動,我們都尚無法預知,只能拭目以待并緊跟形勢,審慎評估、及時調整。

聲明:本文版權歸頂部作者所有,離岸快車網(http://www.lxbsy.com)已獲得授權轉載。未經授權,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形式使用和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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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xbsy.com/journal/2021/03/j99s1070/feed/ 0
香港與愛爾蘭就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賬戶數據簽署協議 http://www.lxbsy.com/journal/2017/06/crs-hongkong-ireland/ http://www.lxbsy.com/journal/2017/06/crs-hongkong-ireland/#comments Thu, 08 Jun 2017 08:21:57 +0000 http://www.lxbsy.com/journal/?p=2605 離岸快車獲悉,6月8日香港已與愛爾蘭簽署協議,由二零一八年起實施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數據(自動交換數據)的安排。

政府發言人說:“我們一直致力擴展香港與稅務協議伙伴的有關網絡。 連同與愛爾蘭簽署的協議,香港的自動交換數據伙伴數目達12個,其他伙伴為比利時、加拿大、根西島、意大利、日本、韓國、墨西哥、荷蘭、葡萄牙、南非和英國。 ”
“政府亦計劃將《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的適用范圍延伸至香港,并于今年年底前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以進一步擴展自動交換數據網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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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xbsy.com/journal/2017/06/crs-hongkong-ireland/feed/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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