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香港稅收協定5%具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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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的稅收協定規定對某些所得適用5%的優惠稅率。
這一規定是為了避免對所得的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具體政策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適用對象:該安排適用于一方或同時為雙方居民的人。
稅種范圍:包括個人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在內地);利得稅、薪俸稅、物業稅(在香港)。
稅率應用:在某些情況下,比如特定類型的所得或滿足特定條件的交易,可能會適用5%的優惠稅率。
生效時間:第五議定書自2019年12月6日起生效。在內地,適用于2020年1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納稅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于2020年4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課稅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修訂內容:第五議定書對《安排》及此前簽訂的四份議定書進行修訂,主要集中體現在兩個層面:修改序言、雙重居民實體、代理人常設機構、財產收益和主要目的測試,納入“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BEPS)行動計劃的部分成果;納入“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
這一規定是為了避免對所得的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具體政策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適用對象:該安排適用于一方或同時為雙方居民的人。
稅種范圍:包括個人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在內地);利得稅、薪俸稅、物業稅(在香港)。
稅率應用:在某些情況下,比如特定類型的所得或滿足特定條件的交易,可能會適用5%的優惠稅率。
生效時間:第五議定書自2019年12月6日起生效。在內地,適用于2020年1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納稅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于2020年4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課稅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修訂內容:第五議定書對《安排》及此前簽訂的四份議定書進行修訂,主要集中體現在兩個層面:修改序言、雙重居民實體、代理人常設機構、財產收益和主要目的測試,納入“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BEPS)行動計劃的部分成果;納入“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