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團與公司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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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的法律體系中,"法團"(body corporate/corporation)與"公司"(company)在概念上有所區別,但這兩個術語在實際應用中常常相互關聯。以下是它們的區別:
法團的定義:
法團是指通過特定法律程序合法成立并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實體。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法人團體包括公司(包括公眾股份有限公司、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等)以及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的公司。法人團體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能夠行使具法團地位的公司的所有職能,并且可以永久延續。
公司的定義:
公司是法人團體的一種形式,是根據《公司條例》注冊并成立的組織。公司可以是私人或公眾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股本或無股本的公司。公司成立后,其成員共同構成法人團體,能夠承擔法律責任并享有獨立的權利和義務。
主要區別:
法律地位:法團是更廣泛的概念,不僅包括公司,還包括其他類型的法人實體。而公司是法團的一種具體類型。
成立程序:公司必須通過特定的法律程序(如注冊、遵守《公司條例》的要求)成立為法團。這意味著所有公司都是法團,但并非所有法團都是公司。
責任承擔:法團成員對公司清盤負有相應的責任,而公司作為法人團體,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適用范圍:
法團的概念適用于所有需要獨立法律人格的實體,而公司則適用于特定的商業組織形式。
總結來說,法團是一個更廣泛的概念,涵蓋了所有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實體,而公司是法團的一種具體類型,是根據《公司條例》注冊成立的商業組織。公司在成為法團后,具備獨立的法律地位,能夠承擔法律責任并享有相應的權利。
法團的定義:
法團是指通過特定法律程序合法成立并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實體。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法人團體包括公司(包括公眾股份有限公司、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等)以及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的公司。法人團體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能夠行使具法團地位的公司的所有職能,并且可以永久延續。
公司的定義:
公司是法人團體的一種形式,是根據《公司條例》注冊并成立的組織。公司可以是私人或公眾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股本或無股本的公司。公司成立后,其成員共同構成法人團體,能夠承擔法律責任并享有獨立的權利和義務。
主要區別:
法律地位:法團是更廣泛的概念,不僅包括公司,還包括其他類型的法人實體。而公司是法團的一種具體類型。
成立程序:公司必須通過特定的法律程序(如注冊、遵守《公司條例》的要求)成立為法團。這意味著所有公司都是法團,但并非所有法團都是公司。
責任承擔:法團成員對公司清盤負有相應的責任,而公司作為法人團體,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適用范圍:
法團的概念適用于所有需要獨立法律人格的實體,而公司則適用于特定的商業組織形式。
總結來說,法團是一個更廣泛的概念,涵蓋了所有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實體,而公司是法團的一種具體類型,是根據《公司條例》注冊成立的商業組織。公司在成為法團后,具備獨立的法律地位,能夠承擔法律責任并享有相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