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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也就是說,如果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WFOE)將紅利、股息等匯回給國外的母公司,則需要繳納20%的預提所得稅。
如果使用香港公司,則根據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署的《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中的相關條款,只需要繳納5%的預提所得稅。
以下是如何使用香港公司的簡短注解:
調整前的公司架構:
BVI公司 A調整后的公司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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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公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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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 C (WOFE C)
BVI公司 A也就是說,使用香港公司D替換調整前架構中的英屬維京群島公司B,并由其直接控股外商投資企業C,如此一來,客戶即可享受《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中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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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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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 C (WOFE C)
由于新的投資架構中,只需要在香港公司D中分配新的股份即股份交換,因而由此產生的印花稅為股份價值的0.2%,而最大限額僅為港幣30,000,并且,在香港您沒有其他任何稅賦。
需要注意的是,變更外商投資企業 C (WOFE C)的投資方(即母公司)會涉及中國大陸的稅務問題。
另外可參考此文:http://www.lxbsy.com/question/51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