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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金管局在2010年12月23日公布的《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及未平倉凈額》、香港金管局分別于2011年4月及8月向銀行發出有關人民幣兌換的進一步監管要求,以及2011年11月8日公布的《人民幣業務 — 與清算行平倉的規定》,辦理「貿易項下」兌換業務應遵循以下準則:
(1) 「貿易項下」兌換須符合跨境貿易結算的定義與制度要求:貿易其中一方必須是中國內地企業,例如內地與香港,或內地與海外的貿易,一般來說貨物須從內地運至香港或海外,或從香港或海外地區運往內地,而資金流向必須與貨物流向一致。 此外,只有跨境貨物貿易可辦理「貿易項下」兌換;服務貿易、其他經常項目(如派發股息)、資本項目等均只能辦理「非貿易項下」兌換。
(2) 客戶在「貿易項下」買入人民幣:如果用于跨境貨物貿易結算,公司必須提供相關貨物貿易的有效單據,以證明人民幣資金是在兌換后的三個月內支付中國內地企業,并必須提供第三方單據(例如第三方發出的航運單據、內地海關核實的報關表格、倉庫收據等),以證明是次貨物交易的資金流與貨物流是符合第(1)點所述的規則。 兌換所得的人民幣資金必須在兌換后的三個月內經同一家銀行對外進行跨境貿易支付。
(3) 客戶在「貿易項下」賣出人民幣:公司在收到來自內地的跨境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款項之日起計的三個月內,可通過收款銀行辦理「貿易項下」兌換。 辦理之前銀行將先經過指定程序核實款項是否來自與內地企業進行的跨境貨物貿易,在過程中銀行將要求公司提供確認聲明及/或有關的證明單據或材料(例如第三方發出的航運單據、內地海關核實的報關表格、倉庫收據等),以便辦理相關兌換。
內地對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的有關規定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六部委于2010年6月22日聯合下發的《關于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人民幣結算試點通知》)、2011年8月下發的《擴大通知》及2012年3月下發的《關于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原有試點地區和試點企業的限制已取消,現僅保留對試點業務的以下要求:
(1)?可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的地區
根據《人民幣結算試點通知》及《擴大通知》,跨境人民幣業務的內地試點地區已擴大到內地所有省市;境外試點地區擴展到全球所有的國家和地區。
(2)?可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的企業
根據《關于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參與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的主體不再限于列入試點名單的企業,所有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均可開展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 而對在近兩年曾違反國家經濟金融法律法規政策、海關監管條例、對外貿易法律法規的出口貨物貿易企業(名單須經六部委聯合審核并下發),境內有關機構和銀行在辦理各項跨境人民幣業務過程中將進行重點監管,及加強審核交易,并且其通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所獲得的人民幣資金不允許存放境外。
(3)?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范圍
根據《人民幣結算試點通知》,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適用范圍涵蓋跨境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其他經常項目。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收支平衡手冊(第五版)》,我們理解經常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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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天津、沈陽、南京、濟南、武漢、廣州、成都分行,總行營業管理部、重慶營業管理部,呼和浩特、長春、哈爾濱、杭州、福州、南寧、海口、昆明、拉薩、烏魯木齊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北京市、天津市、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山東省、湖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重慶市、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商務廳、國家稅務局、銀監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自2009年7月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以來,人民幣資金結算、清算渠道便捷、順暢,人民幣出口退(免)稅及進出口報關政策清晰明確、操作流程便利,受到了試點企業的普遍歡迎。為滿足企業對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實際需求,進一步發揮人民幣結算對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的促進作用,經國務院批準,現就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境外地域由港澳、東盟地區擴展到所有國家和地區。
二、增加北京、天津、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湖北、廣西、海南、重慶、四川、云南、西藏、新疆等1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為試點地區。
三、廣東省的試點范圍由4個城市擴大到全省,增加上海市和廣東省的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數量。
四、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企業,可以按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9]第10號,以下簡稱《試點管理辦法》)以人民幣進行進口貨物貿易、跨境服務貿易和其他經常項目結算。
五、北京、天津、內蒙古、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湖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云南等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實行試點企業管理制度。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協調當地有關部門按照《試點管理辦法》第四條有關規定推薦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銀監會將在總量控制的前提下,審定試點企業名單。經審定后的試點企業使用人民幣結算的出口貨物貿易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出口報關手續,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
六、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云南、西藏、新疆等8個邊境省(自治區)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可以在指定口岸與毗鄰國家的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按照《試點管理辦法》開展人民幣結算試點。其中,內蒙古、遼寧、廣西、云南等4省(自治區)按照《試點管理辦法》選擇的試點企業按本通知第五條規定辦理出口報關及退(免)稅手續;8個邊境省(自治區)的其他企業在指定口岸與毗鄰國家的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使用人民幣結算的,出口報關及退(免)稅手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邊境地區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以人民幣結算準予退(免)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0]26號)辦理。
七、請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部門按照《試點管理辦法》等有關文件積極做好試點工作,保證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銀監會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