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
參考:在開曼群島開展基金管理活動受到《證券投資交易法》(Securities Investment Business Law,“SIBL”)的管轄。根據SIBL的規定,任何人士,在開曼開展證券投資活動(securities investment business),必須取得開曼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 “CIMA”)頒發的牌照(license)或,或屬于豁免人士(excluded person)。未取得牌照或不屬于豁免人士,違法開展證券投資活動,將被處以10萬開曼元的罰金和1年監禁;仍持續違法開展證券投資活動的,在持續違法開展證券投資活動期間,將進一步被處以每日1萬開曼元的罰款。
《證券投資交易法》SIBL項下的豁免人士規則
由于取得CIMA頒發的牌照程序復雜且成本較高,開曼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通常不會選擇申請牌照,而是申請成為豁免人士,以在開曼合法開展證券投資活動。
根據SIBL的規定,豁免人士分為登記人士(registered person)和免于登記人士(non-registrable person),分別對應SIBL附則四的第1、4、5類人士和第2、3、6、7類人士:
1、登記人士
屬于SIBL附則四的第1、4、5類人士的豁免人士,應向CIMA申請注冊為登記人士:
根據SIBL的規定,CIMA對登記人士進行前置審查,申請注冊為登記人士應符合以下條件: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適格,擁有2名自然人董事(如為豁免有限合伙人的,其普通合伙人應擁有2名自然人董事),及支付注冊費。
另外,作為持續監管措施,登記人士應于每年1月15日前向CMIA提交年度報告,并繳納年費;并應于以下重大事項發生后21日內向CMIA報告:董事、合伙人、反洗 錢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股份或合伙權益發生變動,年度報告中任何信息發生實質性變化,停業。
2、免于登記人士
屬于SIBL附則四的第2、3、6、7類人士的豁免人士,無須向CIMA申請注冊為登記人士:
《證券投資交易法》SIBL項下的豁免人士規則
由于取得CIMA頒發的牌照程序復雜且成本較高,開曼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通常不會選擇申請牌照,而是申請成為豁免人士,以在開曼合法開展證券投資活動。
根據SIBL的規定,豁免人士分為登記人士(registered person)和免于登記人士(non-registrable person),分別對應SIBL附則四的第1、4、5類人士和第2、3、6、7類人士:
1、登記人士
屬于SIBL附則四的第1、4、5類人士的豁免人士,應向CIMA申請注冊為登記人士:
- 第1類:作為集團內部的公司,僅為集團內部的其他公司進行證券投資活動;
- 第4類:僅為特定人士進行證券投資活動,且由開曼持牌人士提供注冊辦公室。其中,特定人士包括:專業人士(sophisticated person)、高凈值人士(high net worth person),及投資人為前述人士的公司、合伙企業或信托;
- 第5類:在開曼無注冊辦公室的第4類人士,且受CIMA認可的境外監管機構監管。
根據SIBL的規定,CIMA對登記人士進行前置審查,申請注冊為登記人士應符合以下條件: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適格,擁有2名自然人董事(如為豁免有限合伙人的,其普通合伙人應擁有2名自然人董事),及支付注冊費。
另外,作為持續監管措施,登記人士應于每年1月15日前向CMIA提交年度報告,并繳納年費;并應于以下重大事項發生后21日內向CMIA報告:董事、合伙人、反洗 錢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股份或合伙權益發生變動,年度報告中任何信息發生實質性變化,停業。
2、免于登記人士
屬于SIBL附則四的第2、3、6、7類人士的豁免人士,無須向CIMA申請注冊為登記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