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可以擔任開曼基金的管理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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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擔任開曼基金管理人,建議參考下面內容:
根據開曼經濟實質法及其指引,開曼基金管理人必須在開曼從事以下核心創收活動:(1)對投資的買進和賣出進行決策,(2)測算風險和風險準備金,(3)對貨幣或利率的浮動和對沖倉位進行決策,(4)向投資人和/或開曼金融管理局準備報告等。不同類型的基金管理人將面對不同的經濟實質水平要求,例如頻繁交易的對沖基金管理人所需要的經濟實質程度顯然將高于交易和決策頻率較低的股權基金管理人或母基金管理人。
在開曼群島開展基金管理活動受到《證券投資交易法》(Securities Investment Business Law,“SIBL”)的管轄。根據SIBL的規定,任何人士,在開曼開展證券投資活動(securities investment business),必須取得開曼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 “CIMA”)頒發的牌照(license)或,或屬于豁免人士(excluded person)。未取得牌照或不屬于豁免人士,違法開展證券投資活動,將被處以10萬開曼元的罰金和1年監禁;仍持續違法開展證券投資活動的,在持續違法開展證券投資活動期間,將進一步被處以每日1萬開曼元的罰款。
《證券投資交易法》SIBL項下的豁免人士規則
由于取得CIMA頒發的牌照程序復雜且成本較高,開曼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通常不會選擇申請牌照,而是申請成為豁免人士,以在開曼合法開展證券投資活動。
根據SIBL的規定,豁免人士分為登記人士(registered person)和免于登記人士(non-registrable person),分別對應SIBL附則四的第1、4、5類人士和第2、3、6、7類人士:
1、登記人士
屬于SIBL附則四的第1、4、5類人士的豁免人士,應向CIMA申請注冊為登記人士:
根據SIBL的規定,CIMA對登記人士進行前置審查,申請注冊為登記人士應符合以下條件: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適格,擁有2名自然人董事(如為豁免有限合伙人的,其普通合伙人應擁有2名自然人董事),及支付注冊費。
另外,作為持續監管措施,登記人士應于每年1月15日前向CMIA提交年度報告,并繳納年費;并應于以下重大事項發生后21日內向CMIA報告:董事、合伙人、反洗 錢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股份或合伙權益發生變動,年度報告中任何信息發生實質性變化,停業。
2、免于登記人士
屬于SIBL附則四的第2、3、6、7類人士的豁免人士,無須向CIMA申請注冊為登記人士: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注冊
根據《董事注冊及牌照法》(The Directors Registration and Licensing Law, “DRLL”)的規定,公司形式的SIBL附則四的第1、4類登記人士的董事應在CMIA進行注冊。基金管理人違反前述規定的,將構成犯罪,并被處以20,000開曼元的罰款。
除非申請人涉嫌欺詐而被判為刑事犯罪,或被監管機關等作出不利裁決或罰款等,通常任何自然人均可以擔任董事,并通過向CIMA提交董事的基本信息及支付注冊費完成董事注冊。
根據開曼經濟實質法及其指引,開曼基金管理人必須在開曼從事以下核心創收活動:(1)對投資的買進和賣出進行決策,(2)測算風險和風險準備金,(3)對貨幣或利率的浮動和對沖倉位進行決策,(4)向投資人和/或開曼金融管理局準備報告等。不同類型的基金管理人將面對不同的經濟實質水平要求,例如頻繁交易的對沖基金管理人所需要的經濟實質程度顯然將高于交易和決策頻率較低的股權基金管理人或母基金管理人。
在開曼群島開展基金管理活動受到《證券投資交易法》(Securities Investment Business Law,“SIBL”)的管轄。根據SIBL的規定,任何人士,在開曼開展證券投資活動(securities investment business),必須取得開曼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 “CIMA”)頒發的牌照(license)或,或屬于豁免人士(excluded person)。未取得牌照或不屬于豁免人士,違法開展證券投資活動,將被處以10萬開曼元的罰金和1年監禁;仍持續違法開展證券投資活動的,在持續違法開展證券投資活動期間,將進一步被處以每日1萬開曼元的罰款。
《證券投資交易法》SIBL項下的豁免人士規則
由于取得CIMA頒發的牌照程序復雜且成本較高,開曼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通常不會選擇申請牌照,而是申請成為豁免人士,以在開曼合法開展證券投資活動。
根據SIBL的規定,豁免人士分為登記人士(registered person)和免于登記人士(non-registrable person),分別對應SIBL附則四的第1、4、5類人士和第2、3、6、7類人士:
1、登記人士
屬于SIBL附則四的第1、4、5類人士的豁免人士,應向CIMA申請注冊為登記人士:
- 第1類:作為集團內部的公司,僅為集團內部的其他公司進行證券投資活動;
- 第4類:僅為特定人士進行證券投資活動,且由開曼持牌人士提供注冊辦公室。其中,特定人士包括:專業人士(sophisticated person)、高凈值人士(high net worth person),及投資人為前述人士的公司、合伙企業或信托;
- 第5類:在開曼無注冊辦公室的第4類人士,且受CIMA認可的境外監管機構監管。
根據SIBL的規定,CIMA對登記人士進行前置審查,申請注冊為登記人士應符合以下條件: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適格,擁有2名自然人董事(如為豁免有限合伙人的,其普通合伙人應擁有2名自然人董事),及支付注冊費。
另外,作為持續監管措施,登記人士應于每年1月15日前向CMIA提交年度報告,并繳納年費;并應于以下重大事項發生后21日內向CMIA報告:董事、合伙人、反洗 錢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股份或合伙權益發生變動,年度報告中任何信息發生實質性變化,停業。
2、免于登記人士
屬于SIBL附則四的第2、3、6、7類人士的豁免人士,無須向CIMA申請注冊為登記人士:
- 第2類:作為合營企業(Joint enterprise)的一方,為合營企業之目的進行證券投資活動;
- 第3類:特定機構,包括:CIMA、股票交易所、開曼政府或其成立的部門;
- 第6類:僅以特定身份進行證券投資活動,不因此單獨取得報酬且對外不以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示人;或僅以特定身份進行證券投資活動,作為取得牌照或豁免牌照的公司、合伙企業或信托的代表。其中,特定身份包括:董事、合伙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接管人、執行人或管理人、信托受托人;
- 第7類:單一家族辦公室,證券非第三方持有,對外不代表單一家族成員外的人士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為開展SFA項下的基金管理活動。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注冊
根據《董事注冊及牌照法》(The Directors Registration and Licensing Law, “DRLL”)的規定,公司形式的SIBL附則四的第1、4類登記人士的董事應在CMIA進行注冊。基金管理人違反前述規定的,將構成犯罪,并被處以20,000開曼元的罰款。
除非申請人涉嫌欺詐而被判為刑事犯罪,或被監管機關等作出不利裁決或罰款等,通常任何自然人均可以擔任董事,并通過向CIMA提交董事的基本信息及支付注冊費完成董事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