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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香港公司收到“評稅人員決定通知書”,且有關申請遭駁回或建議撤回反對,納稅人仍可選擇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如果大家打算遞交上訴申請,則需要在收到“評稅人員決定通知書”或稅務局局長書面決定后 1 個月內,向上訴委員會書記辦事處提交上訴通知書及有關資料【1】,包括:
- 局長的書面決定副本(包括決定所依據的理由、事實陳述書和所有附錄)
- 上訴理由陳述書。
(【1】納稅人須同時向稅務局局長提交有關上訴通知書及理由陳述副本)
上訴過程及結果跟進
根據官方指引,所有上訴個案均會以閉門聆訊方式進行,且會保密上訴人身分。 同時,上訴人須按規定,在上訴聆訊期間提供證據及補充文件。
上訴委員會隨后會因應理據及資料,審核是否確認減少或增加有關評稅額,也有機會就上訴個案提出意見,并發回給稅務局局長跟進。 如果納稅人最終上訴失敗、未獲接納減少或取消評稅,委員會有機會要求納稅人承擔訟費(不超過 HKD $25,000)。
向法庭提出上訴
如果納稅人或稅務局局長不同意稅務上訴委員會的審核決定,亦可選擇再進一步就委員會決定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同樣地,上訴一方有機會被令承擔有關訟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