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宏杰集團 跨境投資圈(公眾號ID:manivest1987) 本篇為開曼經濟實質系列文,閱讀前兩篇請點擊: 【編者按】 2020年7月13日,開曼稅務信息管理局(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 TIA)針對經濟實質法又發布了全新的指引,即所謂的《地區間可流動業務活動的經濟實質指引3.0版》(THE GUIDANCE NOTES FOR ECONOMIC SUBSTANCE FOR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IES VERSION3.0,下稱“指引”)。 和其他相關活動不同,指引3.0并未針對基金管理業務給出具體的指導案例。因此,本文我們將聚焦:作為基金管理公司,開曼實體從事何種業務會被認定為“相關實體”,并須滿足經濟實質(不含指導案例)? D. Fund Management Business 一、基金管理業務的界定和范圍 在開曼經濟實質法及相關法例中,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相關實體,需要滿足經濟實質合規要求;但是投資基金被排除在外。事實上,二者并不容易區分開來。 針對基金管理業務,指引3.0對具體規定如下: 基金管理業務是一類相關活動。根據經濟實質法的定義,基金管理業務是指《證券投資業務法(2020修訂)》(“SIBL”)第2規例第3段規定的、由持牌相關實體或由投資基金相關法例授權而從事的證券經營業務。
而針對投資基金,指引3.0則有不同規定: 經濟實質法第II.B.2.b有明確規定,投資基金是指一個實體通過直接或間接的籌集、運作資金,以使投資權益(investment interests)的持有者從實體的并購、持有、管理或投資處置中獲益;但不包括根據《銀行和信托公司法(2020修訂)》、或《保險法2010》、或《建房互助法(2020修訂)》、或《友好互助法(修訂)》而運行的實體。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3.0中將“投資基金”的概念擴充到“私募基金”(Private Fund),即根據2020年開曼群島《私募基金法》在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CIMA”)注冊的私募基金被視為經濟實質法下的投資基金。此外,對于業界一直關注的共同基金(Mutual Fund),指南3.0堅持了共同基金屬于投資基金的立場。 也就是說,在開曼CIMA注冊的私募基金和共同基金,都屬于投資基金的范疇,但不屬于基金管理業務的范疇,因此,不需要滿足開曼經濟實質合規要求。對此,開曼的私募基金和對沖基金,可以暫時放松、喘口氣了了! 2. GIGA for Fund Management Business 二、基金管理業務的核心創收業務 指引3.0對基金管理業務的核心創收業務做了明確規定,主要可以從4個方面來進行判斷: 1. 做出投資資產的持有或出售決定 為確保該等決定是在開曼群島內做出,一定比例的董事需要親臨開曼群島。但是,指引并沒有對親臨開曼群島的董事比例做出具體規定,需要case by case地與開曼主管當局溝通。 2. 計算風險和撥備 如果一個基金經理對風險的計算和撥備僅限于對某一領域(而非大部分領域),或基金經理只是例行公事地接受其他實體做出的風險計算,則此時該基金經理的所作所為不屬于CIGA。 3. 對外匯率和利率的波動以及對沖做出決定 如果一個基金經理僅對客戶所投資基金的特定投資作出孤立(isolated)的決定,則該基金經理的所作所為不屬于CIGA。 4. 向投資人和開曼監管部門CIMA匯報 在這種情況下,可由投資基金行政管理人或其他人士來處理日常存檔、行政管理、到CIMA存檔等事項。但是,基金經理須確保該等事項可以及時、準確地處理和申報。 三、特別之處: 根據經濟實質法及3.0指引,相關實體從事基金管理業務必須就其基金管理業務的核心創收業務在開曼群島滿足經濟實質合規。 — 如果相關實體將CIGA外包給外國服務供應商(如,在美國、英國或香港的投資經理),則相關實體不應從該等活動中獲得相關收入。也就是說,開曼主管當局不應期待相關實體將會從該等CIGA中獲得收入,因此不須滿足經濟實質合規要求。 — 如果相關實體將CIGA的某些方面外包給開曼群島島內的服務提供商,將會被認為需要部分滿足了相關實體的CIGA,并在對應范圍內滿足經濟實質合規要求。 對此,開曼群島島內供應商在收到稅務信息局(“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驗證通知「30天內」需確認其外包信息。如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信息驗證,稅務信息局可能會否認“相關主體”已通過島內的外包服務滿足經濟實質測試要求。 四、不得不做的經濟實質通知(ESN) 對于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開曼實體,無論其是否適用經濟實質法的“相關主體”,都應履行通知義務,并對通知的內容和流程進行了進一步說明,這就是經濟實質通知(Economic Substance Notification,“ESN”)。 針對ESN通知,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開曼實體需要提交的內容包括: ESN提交截止日期為每年的3月31日。受新冠疫情影響,今年的ESN提交截止日期延長至2020年6月30日。請您和您的客戶務必和注冊代理聯系,確認是否已經合規填報今年的ESN。 除了履行通知義務外, 每個從事“相關活動”的“相關主體”都應滿足經濟實質測試并提交經濟實質報告(Economic Substance Return,“ESR”),其應于每個財年終了后12個月內向稅務信息局提交。 以選擇了公歷年度為財年的開曼群島公司為例,需要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報告。目前而言,經濟實質申報的(“DITC Portal”)信息平臺還未正式上線,也沒有受新冠疫情影響而延遲的通知公布。 五、宏Sir特別提醒 最后,我們特別要提醒您和您客戶的是,指引3.0的所有規定都針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而非針對基金管理公司的普通合伙人。 如您所知,在開曼的私募基金公司,大多采用ELP結構,其本身并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開曼的稅收義務非常有限,幾乎為零。可以說,經濟實質主要增加的是沒有在CIMA注冊的開曼ELP的注冊合規成本。 但是,對開曼ELP的管理合伙人而言,則完全不同。事實上,開曼ELP的普通合伙人不僅要根據自身情況來判斷是在開曼當地還是在開曼境外滿足經濟實質,還須認真對待隨之而來的稅收問題,而這無疑需要綜合考量和跨境規劃。 本篇為開曼經濟實質系列文,閱讀下一篇請點擊: ? 經濟實質指引3.0系列四:作為控股公司,開曼實體應如何滿足經濟實質? 聲明:本文版權歸頂部作者所有,離岸快車已獲得授權轉載。未經授權,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形式使用和傳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