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贊同來自: 小快車
根據中國內地法律相關規定,外國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需要繳納所得稅,通常情況下的稅率為10%。由于大陸與香港之間存在雙邊稅收協定,香港企業可以享受5%的稅率,但和開曼群島及BVI英屬維爾京群島均無稅收協定。此外,香港和開曼/BVI群島雙方之間對于來源于境外所得均不征收所得稅。因此,設置香港公司有助于為企業節約5%的所得稅。對于上述結論的推導依據如下:
1.依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3條及其(實施條例)第91條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有機構、場所,但與該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而有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股息、紅利)、利息、租金、財產轉讓所得、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均應就其收入全額(除有關文件和稅收協定另有規定外)征收預提所得稅。”
2.依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3條、第58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1條的規定以及有關稅收協定或者安排的約定,目前的預提所得稅稅率可以分為:法定稅率是20%、優惠稅率是10%、稅收協定或安排所約定的小于10%的限制稅率(以下簡稱“協定限制稅率”)三種。
3.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10條第2款規定:“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擁有支付息公司至少25%資本的公司,預提稅為股息總額的5%;在其他情況下,為股息總額的10%。”所以,與直接將股息支付給開曼上市主體需支付10%的預提稅相比,通過向香港子公司支付股息可享受5%的協定限制稅率的優惠。
4.鑒于香港采用屬地原則征稅,只有源自香港的收入才須在特定情況下在香港納稅,對由香港子公司再將上述股息支付給開曼/BVI公司的環節也不征稅。同時,根據開曼/BVI公司法,對完全來源于境外所得不征收所得稅。
在其他方面的優勢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港資外商獨資企業設立的費用及時間成本較低。上市主體若要控制國內運營實體,需要在大陸設置外商獨資企業(WOFE)。至于為什么必須設立WOFE,而不是直接由外商企業直接與國內實體進行協議控制,我們在之后的文章中進行討論。而根據國內法律,境外股東在境內設立WFOE,需要對其股東身份進行公證,以保證境外股東合法成立、有效存續經營,并且其出資不違反當地法律法規的規定。相對而言,由于文化相通及政策傾斜,香港公司作為境外股東產生的公證費用和時間成本較其他離岸公司更低。
2.相比于其他外資公司,內陸各地政府對港資更為青睞,愿意提供更多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