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行為因法律法規的指引而變幻多端,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可變利益實體)架構的搭建和拆除可為典例。VIE架構是改革開放中期制度供給不足和證券市場不完善的產物。從21世紀初至今,以互聯網行業為代表的中國TMT行業民營企業在迅速發展壯大的同時,一直被融資難的問題所困擾:不論是從國內銀行系統取得貸款,還是通過國內直接上市的方式在國內市場募集資金,都存在著相當大的政策障礙。因此,中國互聯網等行業企業紛紛轉戰境外資本市場上市,希望以此籌集資金并謀求擴張。但是上述企業大部分處于我國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資的行業范圍,同時境外紅籌上市面臨著《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06年第10號)等規范的嚴格監管,這些企業的境外上市面臨著重重困難。最終,在監管者和被監管者的博弈和妥協之下,VIE架構應運而生。
VIE架構是中國民營企業為了繞開監管,在紅籌模式的基礎上,借助會計上為監管而設計的VIE規則,通過一套復雜的法律合同搭建起的一個平臺。這個平臺將外國投資者與中國企業聯系在一起,由此我國企業可以實現境外上市并募集海外資金,外國投資者可以間接參與投資中國外商投資限制和禁止行業。具體來講,VIE架構是對美國會計術語和中國企業境外上市實踐中“協議控制”的雜糅,特指中國企業實現境外間接上市的一種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境外注冊的上市主體與境內的運營實體相分離,境外上市主體通過協議的方式控制境內運營實體,以達到把境內運營實體的會計報表并入境外上市主體的目的,從而實現境外上市主體利用境內運營實體的業績在美上市融資。此時,境內運營實體就是境外上市主體的VIE,這種上市的方式或安排就是VIE架構。理論上,VIE結構可以確保經濟利益流向外國投資者。同時,企業的經營控制權仍然留在中國企業手中,從而在表面上遵守了中國法律。這種復雜的架構在為企業創造融資便利的同時,也潛藏著巨大的制度風險,包括國家政策風險、外匯管制風險、控制風險以及稅務風險等。其中,前三個風險的爆發主要可能由監管和合同導致;就稅務風險來說,VIE架構企業既面臨著一般企業均會遇到的稅務風險,也面臨著其特有的稅務風險,這些風險主要來源于其特殊的組織結構等帶來的特殊稅法問題。
“大眾創新、萬眾創業”雖然是晚近才開始流行的口號,但趨利避害的市場經濟主體其實早就以其靈活多樣、生動善變的行為在默默踐行。作為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公司和金融制度創新,VIE架構所采取的協議控制方式巧妙地繞開了我國禁止和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的壁壘,以“另辟蹊徑”的手法在相關政策的邊緣和監管措施的空隙中為自身發展開拓了一條蜿蜒前行的道路,同時也伴隨著“孰是孰非”的質疑和爭議。然而,斗轉星移、時代變遷,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放寬投資準入”、“統一內外資法律法規,保持外資政策穩定、透明、可預期”、“改革涉外投資審批體制”、“探索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促進國際國內要素有序自由流動、資源高效配置”改革布局;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適應對外開放不斷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促進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一帶一路”國際戰略的提出,則隱含了我國已逐漸由資本輸入國向資本輸出國的身份轉變。
在這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宏大背景下,大量與VIE架構相關的體制改革和試點措施正在陸續推出。2015年1月,商務部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草案征求意見稿)》,雖然將外國投資者通過簽署一系列協議獲得中國境內企業控制權的行為(協議控制)視為外國投資行為,但是另一方面也深化了外商管理體制改革、規范和促進了外商投資,對外資直接股權投資是利好的消息,并為VIE架構提供了一條出路。2015年3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第六次修訂是歷次修訂中開放幅度最大的一次,很大程度上放寬外資準入,大幅減少限制類條目、放寬外資股比限制,我國對外資的管理從外商逐案審批管理模式進入“有限許可加全面報告”外資準入管理時代。上述制度的變革,已然先期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了探索。自貿區配套的試點改革體現了我國逐漸放開外商投資行業限制的趨勢,并在催生和促進稅制的變革以及金融體制的完善。試驗區形成的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可以帶動全國范圍內的改革。以上海自貿區在電信領域的開放措施為例,對于互聯網行業VIE架構企業來說,VIE結構的生命力來源于增值電信業務中的大部分業務外資持股比例及資格的限制。2014年1月,工業和信息化部(簡稱“工信部”)與上海市人民政府聯合發布的《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對外開放增值電信業務的意見》,決定在試驗區內進一步對外開放增值電信業務。外資可以設立獨資企業經營信息服務業務中的應用商店業務、存儲轉發類業務、呼叫中心業務、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為上網用戶提供的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等增值電信業務。除為上網用戶提供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以外,其他業務均可以面向整個中國內地。同時,電子商務(電子商務指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下文相同)類互聯網企業外資可以控股,但股權比例不超過55%。2015年1月,工信部發布《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放開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外資股權比例限制的通告》,放開了自貿區內電子商務的外資股權比例限制,外資股權比例可至100%。2015年3月修訂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取消了對電子商務的外商投資股權比例限制。2015年6月,工信部發布《關于放開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外資股比限制的通告》(工信部通[2015]196號)在中國上海自貿區開展試點的基礎上,在全國范圍內放開電子商務的外資股比限制。這些緊鑼密鼓的改革使外資互聯網企業可以以全資公司的身份,在國內開展業務。這使搭建VIE架構的互聯網企業可以在不拆除VIE架構的前提下,調整WFOE(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外商獨資企業)的股權結構,進而以WFOE為主體在境外上市,或者選擇拆除VIE架構,回歸境內A股上市。增值電信業務領域外資準入政策改革,一方面使外商投資電商企業可以由協議控制模式(VIE架構)過渡至直接股權投資模式,為互聯網企業A股上市提供了便利的通道;另一方面也使得VIE架構在互聯網行業的作用越來越弱,直至最終退出歷史舞臺,體現了我國監管機關對VIE架構的態度正在轉變為一種疏導的方式。
相比VIE架構在公司和金融監管中引發的“熱議”而言,VIE架構的涉稅問題似乎一直尚未浮出水面;其具體稅收方案也隱身于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律師事務所“秘而不宣”的內部報告中。即便偶有實務人士在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發聲,大多也都限于“點到為止”的自娛自樂?;蛟S,這正是VIE架構、乃至所有實踐中稅收籌劃方案的共同所在——“低調”,其要義就在于做到對稅務機關而言“不可見”。然而,經由本書的研究,我們發現,VIE架構涉及的稅法問題與其在公司法和金融法層面的問題即便還未及“喧賓奪主”的地步,但也不容小覷。常見的涉及獨立交易原則、受控外國公司稅制、資本弱化稅制等特殊反避稅條款調整對象的稅收行為,在VIE架構中固然已屬常態,即便涉及一般反避稅條款調整對象的利用稅收優惠、利用稅收協定、利用公司組織形式和利用避稅港避稅等稅收行為,在VIE架構中也并非少見;這些稅收行為或者各自獨立、或者交叉相錯,蔚為大觀。其稅收行為合法與否、節稅還是避稅、會否被調整,其實稅收方案的設計者和實施者也拿捏不準,屢屢以“提示稅務風險”的方式表達其擔憂。至于對稅務機關來說,由于VIE架構跨越境內外、跨越境內不同地區以及跨越國地稅兩個征收系統的疊床架屋的設計,使得每個主管稅務機關只能“窺一斑”而未能“見全貌”,難免顧此失彼;而且稅務機關在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的壓力之下,往往戴著“有色眼鏡”以否定式的先入為主觀念予以對待,使VIE架構之路變數頻發、甚至危機四伏。從這個意義上說,本書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試圖揭開籠罩在VIE架構上的面紗,不僅“見樹木”,還可“見森林”,不僅提出“立足境內主體,從VIE架構企業整體著眼,由個別的分散監管到形成合力的全局監管”的稅收監管建議,而且系統梳理VIE架構的主要稅務風險,為VIE架構企業應對稅務風險提供參考。
二
本書除導言和結語外,共分為七章,計約25萬余字。從內容結構上大體可以分為三大部分,各部分所含章節的主要內容概括如下。
第一大部分是第一章,簡要介紹了VIE架構的一些背景知識,在此基礎上,引出VIE架構的稅法問題并對其進行歸納和分類,為后面章節的論述搭建基本的框架。第一節首先從美國FASB(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 Board,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46號解釋函和中國企業海外上市實踐兩個方面出發,梳理了VIE架構的產生過程,對其涵義加以說明。并通過VIE架構的搭建過程、組織結構、控制方式以及VIE協議的組成和功能的介紹,簡要說明了VIE架構的具體模式。第二節從總體上分析了VIE架構面臨的稅法問題。同時通過對所選樣本企業年報披露的涉稅問題的整合,將其分為五個階段的稅法問題。
第二大部分包括第二、三、四章。
第二章按VIE架構運營的經濟流程分階段對其涉稅問題進行分析。第一節為境外籌集資金回流階段的稅法問題,主要是資金回流過程中通過真實交易結匯面臨的額外流轉稅負擔以及虛構交易結匯行為的稅法定性問題。其中針對虛構交易結匯行為的稅法定性問題,本書首先分別從學理解釋和文義解釋角度出發,對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行了分析。從稅法理論上看,VIE架構下為結匯而進行的虛假交易并不具備征稅客體的實質。但是,從實然層面的稅法規定出發,相關交易主體的流轉稅納稅義務已發生。這反映出在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確定上稅法理論和實踐的沖突,這種沖突有待于稅收立法和征管手段的完善。其次,本書區分虛假交易完成并申報納稅和之后的銷售退回申請退稅兩個階段對虛假交易結匯行為中涉及的偷逃稅的刑事責任認定問題進行了分析。本書認為,在第一階段,境內運營實體的有關行為不滿足逃稅罪構成要件,因此不構成逃稅罪。第二階段的行為涉嫌構成逃稅罪的可能性較大。但是,如果將第二階段與第一階段聯系起來看,相關主體在第二階段的逃稅罪認定會變得非常復雜,是否構成逃稅罪還有待商榷。對于發票違法行為的認定,本書認為,部分VIE架構企業通過虛構交易并開票來結匯的行為屬于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稅務機關可以依據相關規定作出相應的處罰,相關主體可能面臨罰款等行政處罰。從刑法角度來看,不論是對WFOE、還是境內運營實體來說,均可能符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構成要件,涉嫌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二節為境內運營實體向WFOE轉移利潤階段的稅法問題。首先,分析了境內運營實體向WFOE轉移利潤階段的流轉稅的處理,即利潤轉移產生的額外流轉稅負擔。并就“營改增”對VIE架構的影響從三個方面進行了分析,包括:(1)“營改增”有效降低了VIE架構企業的流轉稅負,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營業稅導致的重復征稅;(2)“營改增”使得上述交易的稅收負擔主體由“營改增”之前的WFOE轉移到境內運營實體,并促使VIE架構企業對依照以前VIE協議進行交易的結構進行微調,以適應此變化;(3)“營改增”緩解了重資產性質VIE架構企業高額稅費成本和會計準則的矛盾。其次,分析了利潤轉移交易的轉讓定價問題。在獨立交易原則、關聯關系認定、轉讓定價調整方法、同期資料準備、預約定價安排等轉讓定價規則基本內容的基礎上,論述了VIE架構內通過轉讓定價籌劃的有利條件,即VIE架構內各主體之間存在的稅率差異和集中的控制權、既定的VIE利潤轉移協議,可以使管理層高效、穩定的安排各主體之間的交易,通過轉讓定價來進行稅收籌劃,并降低被納稅調整的風險。同時,對關聯交易雙方存在稅率差和不存在稅率差兩種情況下VIE架構面臨的納稅調整風險以及VIE架構下無形資產、勞務尤其是營銷型無形資產轉讓定價認定難題進行了分析。最后通過網易節稅案對上文論及的VIE架構涉及的轉移定價問題進行了回歸和總結。第三節為WFOE向境外上市主體轉移利潤階段的稅法問題,主要是WFOE向其境外母公司(香港子公司)分配股息的預提稅稅負;換言之,稅法領域中“受益所有人”的認定是判斷VIE架構內WFOE向境外母公司分配股息時的預提所得稅能否適用稅收協定或安排中優惠待遇的關鍵。
第三章聚焦于利潤在境外轉移階段的稅法問題,因為該階段的稅法問題主要與境外上市主體相關,因此本章也稱為“與境外上市主體相關的稅法問題”。第一節討論了境外上市主體的居民企業身份認定及其稅負影響。由于境外上市主體的實際控制人、高級管理人員與作為我國居民企業的境內運營實體和WFOE高度一致,其經營決策也都在我國境內做出,因此極有可能被認定為我國居民企業。針對此問題,本節在對我國居民企業身份認定相關法律標準歸納總結的基礎上,從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這四個要素出發、并結合境外中資控股企業的居民企業認定實踐對境外上市主體的納稅主體身份加以探討。同時從納稅義務的范圍、股息支付適用的稅法規則、WFOE等主體的外商投資企業地位、受控外國企業規則的適用、雙重居民身份的解決五個方面,討論了境外上市主體被認定為居民企業的影響。第二節探討了境外上市主體適用PFIC(Passive Foreign Investment Company,消極外國投資公司)稅制的稅法問題。本節在美國PFIC稅制的基礎上,探討了VIE架構下境外上市主體構成PFIC的可能性,并對境外上市主體被歸類為PFIC產生的稅務后果加以說明。第三節分析了VIE架構內非居民企業股權間接轉讓的稅法處理問題。本節首先結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對規制非居民企業股權間接轉讓的主要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簡稱“7號公告”)進行了介紹。然后依據7號公告第3條從資產價值構成因素、收入來源因素、功能風險因素、存續時間因素、境外納稅因素、替代性因素、稅收協定因素,以及7號公告第4條量化程度較高的四個因素,從正反兩個方面分析了VIE架構下投資者退出和企業整體轉讓涉及的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的合理商業目的。第四節研究了VIE架構股權激勵計劃的所得稅處理問題。鑒于股權激勵措施是VIE架構企業較為普遍的實踐及其稅務處理的重要性,本節從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兩個方面分析了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三種常見的股權激勵措施的稅務處理事宜。
第四章的主題是VIE架構紅籌回歸的稅務處理。鑒于目前大量VIE架構境外上市企業私有化退市并準備在境內上市的趨勢,本章結合分眾傳媒(已上市)和暴風科技(未上市)兩家VIE架構企業的紅籌回歸實例,分析了VIE架構紅籌回歸中涉及的稅法問題。第一節首先探討了VIE架構企業紅籌回歸的原因,然后結合分眾傳媒和暴風科技兩家企業的實例介紹了VIE架構紅籌回歸過程及其中涉及的稅法問題。第二節具體分析了VIE架構紅籌回歸的涉稅問題。首先,討論了股權、財產轉讓的稅務合規性、稅負問題以及定價問題。其次,從稅務合規審查和原WFOE性質變化是否需要補稅兩個問題出發,研究了VIE架構企業紅籌回歸的稅務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
第三大部分包括第五、六、七章。
第五章關注的是VIE架構企業的稅負水平。第一節在前幾章對VIE架構經濟流程各階段稅法問題分析的基礎上,探討了VIE架構內不同因素對企業產生的正反兩個方面的稅務影響,包括VIE架構企業面臨的額外稅負、高額的稅法遵從成本以及稅務風險等不利影響,以及稅收優惠、便利的轉讓定價條件等因素對VIE架構企業稅負水平產生的積極影響。第二節運用有效稅率法衡量了上述有利和不利因素對VIE架構企業稅負的總體影響。首先,本節將VIE架構企業的有效稅率與我國境內上市企業的有效稅率從宏觀的行業層面和微觀的企業層面分別進行了對比,以評價VIE架構企業的整體稅負水平的高低。通過對比發現VIE架構的稅負水平基本與我國境內上市同行業企業持平。其次,鑒于VIE架構相較于境內上市企業所承擔的額外所得稅負,上述VIE架構企業和境內上市企業有效稅率持平的結果從表面上看是不合理的,因此本節又對造成這種表面上不合理現象的原因進行了分析。
第六章在第二、三章的基礎上,通過對第一章列出的VIE架構企業披露的稅務風險的整合,歸納總結了VIE架構下的稅務風險,并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應對風險措施的具體建議。首先,本章綜合第一、二、三章涉及到的各類稅務風險,按照其來源,分為兩個部分:一是組織結構帶來的稅務風險,二是稅法政策帶來的稅務風險。前者包括稅收籌劃類風險和非籌劃類風險;后者包括稅收法律政策變動和不完善導致的風險、稅收優惠政策變動帶來的風險和稅務機關執法帶來的風險。第二節針對第一節總結的稅務風險提出一些具體的風險防范措施,包括:注重非稅利益的衡量、增加交易安排的商業實質、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與協商、及時更新稅法的變化等。
第七章針對VIE架構企業稅收監管的難點,提出了改進稅收監管的建議。第一節總結了稅務機關對VIE架構監管的難點問題,包括:(1)VIE架構包含的眾多主體、其經濟行為的多樣性和控制結構的復雜性給稅收監管帶來的巨大難度;(2)征納主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和稅務機關之間以及行政部門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導致的涉稅信息獲取困難;(3)VIE架構所涉及的多為新型稅法問題,而法律規則的模糊性和滯后性,使稅務機關的監管困難重重。第二節首先明確稅務機關對VIE架構企業監管時應采取中立而非先入為主的否定態度。其次,針對第一節總結的監管困難,主張稅務機關對VIE架構采用的總體監管模式應為:立足境內主體,從VIE架構企業整體著眼,由個別的分散監管到形成合力的全局監管;關鍵監管措施應為:以拓寬涉稅信息采集渠道為主,建立全面的涉稅信息管理機制。
三
正如VIE架構本身是一種公司與金融制度創新一般,關注VIE架構稅法問題的本書也不可避免地沾染了創新的色彩。也正如所謂“創新”更多地只是一種嘗試,往往未臻完善,因此本書也必然存在不盡如人意之處。依我們的淺見,本書的創新與不足主要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第一,研究領域和研究內容方面的創新與不足。筆者向來認為,海商法、知識產權法、競爭法、金融法和稅法這些部門法領域,從技術規則的角度來說是相當復雜的,準入門檻較高;本書有幸占了其中兩個。但是,由于本書的作者主要致力于稅法研究,所以在金融法、公司法等領域的知識還力有未逮,難免有認識膚淺之時。
現有關于VIE架構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金融、證券等領域,目前國內對VIE架構下稅法問題的關注僅局限于會計師和稅務律師針對個案的實務處理,而本書第二、三、四章對VIE架構涉稅問題的系統理論分析尚屬首次。當然,號稱“全面、系統”的研究,與僅僅關注一個重點的深入研究相比,其實更容易有所遺漏,例如VIE架構涉及的印花稅問題、可能引發的資本弱化稅制適用問題等在本書僅是一筆帶過。只不過,這樣做至少能夠“突出重點”。至于VIE架構還潛藏的稅法問題,由于我們視野和水平有限,實務經驗的欠缺,只能交由“留待今后再深入研究”這句常用的托辭去處理了。
第二,研究視角和研究方法方面的創新與不足。本書作者試圖站在中立的觀察者立場,來梳理和探析VIE架構的稅法問題,既不像VIE架構稅收方案的設計者和實施者那般,在“戰戰兢兢”游走規則邊緣、擔心隨時被納稅調整的同時為獲得的巨大稅收利益而沾沾自喜,也不同于恨不得將一切“欠缺合理商業目的”的行為一網打盡的稅務機關,一旦發現有所謂“避稅行為”即出手補稅,在幾乎沒有司法審查壓力的氛圍中我行我素。本書這一中立者的立場,來自于作者身處學術界、相對VIE架構涉稅雙方而言得天獨厚的職業身份;但也正是因為這一職業身份,決定了作者主要依據公開的文獻資料而缺乏“實戰經驗”的研究局限,所以自以為“不偏不倚”的立場還有待讀者檢驗。
說研究方法的創新,其實多少有些“打腫臉充胖子”的嫌疑,因為人文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基本都是現成的,重要的是能不能、有沒有把這些方法運用到問題研究方面。虧得利軍同學“初生牛犢不怕虎”的勇氣,使得本書運用的實證研究方法和經濟學分析方法成為研究方法方面的亮點。
在實證研究方面,利軍同學收集和查閱了大量VIE架構上市公司的中英文年報和招股說明書等公開資訊(據不完全統計,本書共參考在美上市公司100家左右近五年(2009-2013年)和中國境內A股上市公司45家近幾年的中英文年報、招股說明書,以及有關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銀行的實務分析報告120多篇),運用從海量信息中提取的數據和信息作為本書有關問題論證的第一手資料。這種做法所需耗費的工作量,不僅遠遠超出了碩士學位論文的要求,更是讓作為導師的筆者望而卻步。但是,隨著研究的深入,特別是在書稿的后期修改中,我們發現目前通過公開渠道可以獲得的資料、數據還是難以滿足本書的寫作,因此,對某些稅法問題只能運用個人的經驗認知來解釋,這也造成因缺乏進一步論據導致的實踐性不足的問題。
在經濟學分析方法方面,利軍同學運用了有效稅率法對比了VIE架構企業和我國境內上市企業的整體稅負水平,并且得出二者基本持平的結論。考慮到VIE架構所承擔的額外所得稅稅負,其與境內上市企業的整體稅負水平大體相當的現象顯然是不太合理的;在發現這一問題之后,又促使利軍同學進一步探討了這一不合理表象背后潛在的原因。有效稅率法是一種評價企業實際稅負水平的邏輯性、操作性非常強的經濟學方法,由于我們自身的經濟學知識局限,使用了最簡單的模型,對很多變量未納入考慮,同時由于缺乏可比的樣本數據,因此對VIE架構企業的稅負水平的分析顯得十分粗淺,科學性有待提高。在分析導致VIE架構企業有效稅率較低的原因時,對數據和信息的剖析還不夠深入,對具體問題的分析不夠透徹。
如果讀者們發現上述研究方法運用不當,在敬請指出的同時,就用“無知者無畏”來表達感嘆吧!
第三,研究結論的創新與不足。有了前述創新作為鋪墊,得出一些自己獨到的結論應該是順理成章之事。例如,本書運用有效稅率法,在得到大部分VIE架構企業有效稅率水平大體與境內同行業上市公司持平的基本判斷之后,認為這主要得益于VIE架構企業享受眾多的所得稅優惠及其采取的有效稅收籌劃。再如,本書主張稅務機關不應對VIE架構的稅收行為采取先入為主的否定式態度,同時提出的總體監管模式和關鍵監管措施或許對VIE架構的稅收監管實踐有所裨益。
當然,同樣由于在前述研究視角和研究方法方面存在的不足,本書的某些關鍵結論是否切實符合由現象到本質的演繹邏輯還有待讀者批判;所提出的某些號稱“操作性較強”的建議,就算不是“自吹自擂”的一種表達,也很有可能是學者閉門造車的一廂情愿而已。
四
本書雖然署名為兩位作者,但必須說明的是,主要是利軍同學的功勞。利軍同學是筆者指導的廈門大學法學院2012級經濟法專業財稅法方向碩士研究生,已于2015年6月畢業。本書就是在利軍同學基本同名的碩士學位論文《VIE架構海外間接上市稅法問題研究》的基礎上修改而成的。在2014年5月利軍同學最初提交碩士學位論文開題報告之時,筆者就對他試圖對VIE架構的稅法問題做大而全的研究表示了擔憂。因為按筆者十余年來指導論文的慣常經驗,根據這樣一種提綱寫出來的論文,其最可能的結果是雖然“面面俱到”、但僅是“泛泛而談”,甚至更糟。但利軍同學堅持己見,一心埋在研究上,花了數月時間,在2014年12月提交了7萬多字的論文初稿。在對論文初稿指導修改的過程中,筆者仍然想勸說利軍同學放棄大而全的結構,將VIE架構在所得稅領域的避稅與反避稅問題作為全文的主線,甚至重新擬定了一份新主題下的提綱,供利軍同學參考。但利軍同學不改初衷,在2015年3月修改完成了近9萬字的第二稿,并最終于4月初提交了9萬多字的正式稿。有這樣較真的學生,老師豈能偷懶,所以在論文指導過程中,筆者先后給其論文提綱、初稿和二稿提供了萬余字的修改意見,其中絕大多數已經體現在了利軍同學的碩士學位論文中。
有了這9萬多字墊底,筆者萌發了請利軍同學將其碩士學位論文擴充修改成書的想法,并且得到了利軍同學的贊同。他放棄了原本要回家陪陪家里人的計劃、甚至在畢業之后,花了三個多月的時間,陸續完成了本書的初稿、二稿、三稿和定稿,結構上由原來的三章擴充為七章,篇幅亦達到25萬多字。在這一過程中,筆者不僅提供了萬余字的修改意見,而且直接撰寫了本書第二章第一、二節和第七章第二節等少數章節的內容;不僅深切體會到了“教學相長”的真正含義和樂趣,還促成了本篇既置身其中、又超然之外的序言。此外,與本書蘊含的學術價值和實踐價值相比,筆者聯合署名的另外一個雖微不足道、但卻不能不提的貢獻是,獲得了廈門大學“中央高?;究蒲袠I務費專項資金”資助的“財稅金融法研究”(編號:20720151038)項目的出版資助。
還需一提的是,利軍同學的碩士學位論文被抽中雙盲評審,筆者利用時任經濟法教研室主任的“職務之便”,“刻意”安排了兩位兼具稅法和金融法融合研究專長的校外評審專家——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的席曉娟副教授和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院的湯潔茵副教授對利軍同學的碩士學位論文嚴加把關,兩位評審專家提出的一針見血的批評性意見對本書的后續修改起到了關鍵性作用。
利軍同學在讀期間,擔任筆者多個課題項目的科研助手。每每請他幫忙收集和整理資料,他總是能夠把在筆者看來望而生畏或者由于技術障礙等各種原因難以獲取的海量資料收集全面,并且加以整理分類、制作資料索引目錄,為筆者的課題研究提供了極大的便利;加上此次合作撰寫本書的經歷,不由得使筆者產生“有徒如此,師復何求”的感概!
利軍同學是以現役軍人的身份在職攻讀碩士學位,因此可以把其他同學花在求職就業方面的大量時間用于本書的研究,這是一個必不可少的客觀條件。但是,利軍同學畢業之后只能回原部隊繼續從事與其所學專業毫不相關的工作,筆者對此又無能為力,實在是無法不讓人感到遺憾和惋惜!只能以本書的出版來稍加彌補,并希望利軍同學在工作之余能夠堅持專業自學、繼續鉆研,一如他在從碩士學位論文到本書成稿的歷程中那樣。(完)
李 剛
2015年7月15日
(李剛,法學博士,廈門大學法學院財稅法教研室主任;感謝作者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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