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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是《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的英文簡稱吧。題主提到的CEPA+WFOE結構應該是指利用相關《安排》而實現的一種公司形式。而VIE則是一種模式、一種結構;VIE可以通過CEPA+WFOE的形式予以實現,在海外上市的架構中,擬上市主體可以直接、間接(例如CEPA)在國內設立WFOE,然后通過該WFOE與境內實體達成協議控制。
這里的VIE模式用中國的實踐來解釋,就是指擬上市公司為了實現在海外上市,在國外的開曼群島或英屬維爾京群島設立一個平行的離岸公司,以這個離岸公司作為未來上市或融資的主體。這個離岸公司經過一系列眼花繚亂的投資活動,最終在國內落地為一家外商投資企業(WFOE)。
在VIE的結構下,利潤轉移的路徑是:境內運營實體→WFOE→香港公司→境外控股公司。由于WFOE時股權上100%受控于香港公司,香港公司股權上有100%受控于境外控股離岸公司。
利潤從WFOE到香港公司,并進一步從香港公司到境外控制公司,都是以“子公司向母公司”進行紅利分配的形式完成的,關鍵在于利潤如何從境內運營實體轉移到WFOE。
VIE結構下,由于境內公司與WFOE不存在股權控制關系,是通過VIE協議實現控制的,因此,境內運營實體產生的利潤也是通過VIE協議轉移到WFOE的。具體來說,
WFOE通過上述一種或多種方式從境內運營實體收到的費用往往能夠占到境內運營實體例如的幾乎全部,由此實現利潤從境內內運營實體到WFOE的轉移。
一旦VIE結構形成,根據美國通用會計準則(US GAAP)或者國際會計報告準則,境外控制公司就能直接合并境內運營實體、WFOE及香港公司的財務報表,這往往是VIE結構財務上要實現的主要目的。事實上,VIE結構的上市公司并不是必須要真正將利潤實質性轉移到境外控股公司中。
但從家族信托的角度出發,將WFOE的利潤留在國內,很難實現家族信托隱秘性的目的,以及信托利益的分配。
更重要的是,在現在外匯監管越來越嚴格的當下,僅僅是搭建好架構不夠的,利潤進入家族信托需要包裝和時間,才有可能通過外管局的審批,這也是很多初創企業創立之初就搭建VIE架構的原因之一。
這里的VIE模式用中國的實踐來解釋,就是指擬上市公司為了實現在海外上市,在國外的開曼群島或英屬維爾京群島設立一個平行的離岸公司,以這個離岸公司作為未來上市或融資的主體。這個離岸公司經過一系列眼花繚亂的投資活動,最終在國內落地為一家外商投資企業(WFOE)。
在VIE的結構下,利潤轉移的路徑是:境內運營實體→WFOE→香港公司→境外控股公司。由于WFOE時股權上100%受控于香港公司,香港公司股權上有100%受控于境外控股離岸公司。
利潤從WFOE到香港公司,并進一步從香港公司到境外控制公司,都是以“子公司向母公司”進行紅利分配的形式完成的,關鍵在于利潤如何從境內運營實體轉移到WFOE。
VIE結構下,由于境內公司與WFOE不存在股權控制關系,是通過VIE協議實現控制的,因此,境內運營實體產生的利潤也是通過VIE協議轉移到WFOE的。具體來說,
- WFOE向境內運營實體獨家提供技術咨詢服務、企業管理服務,并向境內運營實體收取咨詢服務費;
- 在VIE架構下,往往將法律上可以又WFOE持有的IP都轉讓給WFOE,而后由WFOE再許可給境內運營實體使用,并向境內運營實體收取知識占全許可使用費。
WFOE通過上述一種或多種方式從境內運營實體收到的費用往往能夠占到境內運營實體例如的幾乎全部,由此實現利潤從境內內運營實體到WFOE的轉移。
一旦VIE結構形成,根據美國通用會計準則(US GAAP)或者國際會計報告準則,境外控制公司就能直接合并境內運營實體、WFOE及香港公司的財務報表,這往往是VIE結構財務上要實現的主要目的。事實上,VIE結構的上市公司并不是必須要真正將利潤實質性轉移到境外控股公司中。
但從家族信托的角度出發,將WFOE的利潤留在國內,很難實現家族信托隱秘性的目的,以及信托利益的分配。
更重要的是,在現在外匯監管越來越嚴格的當下,僅僅是搭建好架構不夠的,利潤進入家族信托需要包裝和時間,才有可能通過外管局的審批,這也是很多初創企業創立之初就搭建VIE架構的原因之一。